義務兵役制

義務兵役制

義務兵役制是在古代徵兵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古代實行的民軍制、徵兵制,已具有義務兵役制的性質。義務兵役制的優點在於士兵服役時間短,定期徵兵和退伍,使兵員經常輪換,有利於常備軍兵員更新,既可保持軍隊的兵員年輕力壯,又可儲備兵員;同時,也可使更多的人服現役,公民的兵役義務負擔公平合理。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以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基本介紹

義務兵役制義務兵役制

【詞語】:義務兵役制〖systemofcompulsorymilitaryservice;compulsoryservicesystem〗

【注音】:yì wù bīng yì zhì

【釋義】:國家關於公民在一定年齡內都必須承擔一定期限軍事任務的制度。又稱徵兵制。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形式,通常包括定期在軍隊中服現役和在軍外服預備役。實行義務兵役制,公民的兵役負擔比較合理,有利於保障軍隊的兵員補充,有利於積蓄訓練有素的後備兵員。

我國義務兵役制介紹

發展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全國各族人民有了安定團結的生活和進行和平建設的可能,這就具備了按照一定計畫進行統一的徵兵和退伍工作的條件。隨著各種社會改革和政治運動的勝利,人民民眾的政治覺悟普遍有了提高,全國人民特別是青年迫切要求實行義務兵役制,輪流履行服兵役的義務,實現保衛祖國的願望。實行義務兵役制的條件基本上已經成熟。

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 政務院發布徵集補充兵員的命令。命令決定:為了補充人民解放軍退伍兵員的缺額及逐步推行義務兵役制,規定在兵役法未公布前,從1954年11月1日到1955年2月28日,在年滿18周歲到22周歲的男性公民中,徵集補充兵員45萬人,服現役的期限從1955年3月1日算起。應徵公民入伍前需由國家衛生機關進行體格檢查,凡適合規定應徵年齡的公民,如果是家庭中唯一勞動力或獨子,經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可予緩徵,不得徵集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力的人入伍。

1955年7月30日,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正式頒布了第一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亦稱“ 五五兵役法”)。兵役法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由 志願兵役制改為實行 義務兵役制。至此,中國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

1978年3月7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討論並批准國務院提出的《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實行義務兵役制,對於加強我軍建設,加強民兵建設,為中國軍隊積蓄後備力量,均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同時決定,為了加速我軍革命化、現代化建設,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以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頒布施行)。新兵役法刪掉了原1984年通過的兵役法中的“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提法,保留了“兩個結合”的基本制度,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既體現了兵役制度的特色,又適應了軍隊建設發展的需要。

義務兵役制的優點和不足

義務兵役制的優點在於士兵服役時間短,定期徵兵和退伍,使兵員經常輪換,有利於常備軍兵員更新,既可保持軍隊的兵員年輕力壯,又可儲備兵員;同時,也可使更多的人服現役,公民的兵役義務負擔公平合理。其不足是服役時間短,很難全面熟悉地掌握複雜的軍事技術與裝備,只能在預備役組織中進行復訓,方能達到現代條件下合格後備兵員的要求。

義務兵的待遇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享受 供給制生活待遇,並按軍銜和服現役年限發給津貼,享受國家和軍隊規定的保險待遇,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義務兵服役期限

從1955年實行 義務兵役制以來,國家對義務兵的服役年限作過數次較大的修改。

1955年頒布的第一部兵役法規定:陸軍、 公安軍為3年,空軍、海岸守備部隊、公安軍艦艇部隊4年,海軍艦艇部隊5年。

1965年經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改為陸軍4年,空軍5年,海軍6年。

1967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小組決定,改為陸軍2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3年,海軍艦艇部隊和船舶分隊4年。

1978年,根據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又恢復了1955年的規定。服役年限分別為:陸軍部隊的戰士3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的戰士4年,海軍艦艇部隊、陸軍船舶分隊的戰士5年。

1984年頒布的第二部兵役法又將士兵的服役年限規定為陸軍3年,空軍、海軍4年。

1998年12月29日新頒布的兵役法將陸、海、空軍義務兵服現役期限一律改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規定。

義務兵退役後的安置

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按退伍安置( 復員)。

201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條規定:

義務兵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發給 退役金,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發給經濟補助。

義務兵退出現役,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其免費參加 職業教育、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退出現役義務兵就業享受國家扶持優惠政策。

義務兵退出現役,可以免試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普通高等學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優惠政策;在國家規定的年限內考入普通高等學校或者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的,享受國家發給的 助學金。

義務兵退出現役,報考 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或者聘用。

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以及屬於烈士子女和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退出現役,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本人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退役金的標準。退出現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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