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蘇限制戰略核武器條約

美蘇限制戰略核武器條約

美蘇限制戰略核武器條約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蘇迅速發展戰略核武器。至60年代雙方都已擁有龐大的核武庫。60年代後期美國進行戰略收縮,希望減輕軍費的壓力,同時遏制蘇聯的發展;蘇聯在1962年古巴飛彈危機後,開始謀求與美國共同主宰世界。在美國的倡議下,美、蘇於1969年10月25日達成協定,決定自11月17日在芬蘭首都赫爾辛基開始舉行會談。會談包括兩個階段。

美蘇限制戰略核武器條約

正文

美國蘇聯在20世紀70~80年代簽訂的旨在限制洲際戰略核武器軍備競賽的一系列協定。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蘇迅速發展戰略核武器。至60年代雙方都已擁有龐大的核武庫。60年代後期美國進行戰略收縮,希望減輕軍費的壓力,同時遏制蘇聯的發展;蘇聯在1962年古巴飛彈危機後,開始謀求與美國共同主宰世界。在美國的倡議下,美、蘇於1969年10月25日達成協定,決定自11月17日在芬蘭首都赫爾辛基開始舉行會談。會談包括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 1969年11月~1972年 5月,雙方代表先後在赫爾辛基和奧地利首都維也納舉行了7輪會談,120餘次會議,擬定了條約草案。1972年 5月26日,美國總統R.M.尼克森與蘇聯領導人Л.И.勃列日涅夫在莫斯科簽署了美蘇《關於限制反彈道飛彈系統條約》、《關於限制進攻性戰略武器的某些措施的臨時協定》和一個補充議定書。同年10月 3日生效。這是70年代美、蘇關係緩和的頂峰時期。《關於限制反彈道飛彈系統條約》規定,美、蘇各當事國限制反彈道飛彈系統;雙方可在保衛首都的一個地區配備不超過 100枚反彈道飛彈,以及在保衛洲際飛彈基地的一個地區配備不超過 100枚反彈道飛彈,條約無限期有效。由於這種反彈道飛彈系統效果不大且代價昂貴,1974年7月3日美、蘇又簽訂了1972年的限制反飛彈防禦系統條約的議定書,把原先可在兩個地區部署改為只在一個地區部署反彈道飛彈系統。《關於限制進攻性戰略武器的某些措施的臨時協定》及其補充議定書,有效期 5年,規定雙方的陸基洲際飛彈凍結在1972年7月1日實有和正在建設的水平上,蘇聯為1618枚,美國1054枚。潛射飛彈和飛彈核潛艇凍結在1972年 5月26日雙方實有和正在建造的水平上,蘇聯為950枚和62艘,美國為 710枚和44艘。協定規定,飛彈及其發射架可進行現代化和更新,即該協定只限數量,不限質量。此後美、蘇軍備競賽轉向提高質量的方向發展。
第二階段 1972年11月~1979年 6月,中心議題是擬定一項限制進攻性戰略武器的“永久性條約”,以取代到1977年10月期滿的臨時協定。1973年 6月21日勃列日涅夫訪美時,同尼克森簽署了《關於進一步限制進攻性戰略武器談判的基本原則》,規定雙方進攻性核武器可以“現代化和更新”。1974年 6月尼克森訪蘇,雙方決定改為準備簽訂一項有效期到1985年的“十年協定”。1974年11月24日美國總統G.R.福特勃列日涅夫海參崴舉行會議,簽署了《關於進攻性戰略武器問題的聯合聲明》。初步商定各自的進攻性核武器運載工具總額不得超過2400件,其中分導式多彈頭飛彈不超過1320枚。對這個聲明美、蘇雙方進行了長時間的會談。1979年 6月18日,美國總統J.卡特同勃列日涅夫在維也納簽署了《關於限制戰略性進攻武器條約》和一系列附屬檔案。條約規定雙方戰略武器總限額為2250件,分導式多彈頭飛彈為1320枚。雙方還在限制重型飛彈、蘇聯限制逆火式轟炸機、美國限制巡航飛彈等問題上達成協定;但對雙方戰略核潛艇不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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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對條約的簽訂表示“深為滿意”,但這時美國國內對蘇強硬派在決策中占上風,加上1979年蘇聯入侵阿富汙,美國國會始終未批准該條約。但美、蘇雙方都表示繼續遵守條約的規定。
80年代的進展 美蘇限制核武器談判在80年代又有新的進展。R.W.里根出任美國總統後,主張加強國防力量和進行談判,即“對抗+對話”。在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盟國的敦促和世界和平運動的壓力下,1982年 6月美、蘇重開裁軍談判,改名為限制和削減戰略核武器談判。美、蘇各自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議,1983年底蘇聯宣布由於美國按北約“雙重決定”在歐洲部署新式中程飛彈而中斷談判。出於美、蘇雙方的需要和戰略調整,1985年3 月12日又重開談判。在中導條約成功的推動下,1990年美、蘇達成削減50%戰略核武器的原則協定。1991年7 月31日蘇聯總統M.C.戈巴契夫與美國總統G.H.W.布希在莫斯科簽署了《削減進攻性戰略武器條約》。1991年底蘇聯解體,國際間核競賽的局勢發生了根本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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