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溪縣民政局

績溪民政

主要職責

(一)編制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制訂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縣社團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社團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負責全縣擁軍優屬、烈士褒揚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的傷亡撫恤工作;審核申報烈士稱號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等級。
(四)負責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研究擬定縣“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
(五)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縣救災抗災工作;掌握和發布災情,撥發救災款物;組織接收、分配救災捐贈款物,監督檢查救災款物的使用;指導災區生產自救;開展減災活動。
(六)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全縣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七)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研究擬定城鎮社區服務業的發展規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進全縣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負責婚姻登記工作;依法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核查涉外婚姻狀況證明;負責承辦全縣兒童(棄嬰)收養登記工作。
(九)負責全縣鄉(鎮)村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界,鄉、村邊界爭議的調整和調處,並向縣政府提出仲裁建議。
(十)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地名標準化建設活動,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全縣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工作。
(十一)研究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城鄉社會救濟工作,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與發展;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各類福利企業的年檢認證和新辦福利企業審核工作;指導全縣殘疾人的權益保護工作和全縣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的發行工作;負責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十三)研究擬定全縣殯葬改革辦法,實施殯葬管理;負責全縣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編制匯總統計年報和民政事業費決算。
(十五)負責全縣老齡工作。
(十六)負責管理我縣軍供工作。
(十七)負責全縣殘疾人聯合會工作。
(十八)負責全縣民政系統職工隊伍建設。
(十九)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管理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公文處理、政務信息、信訪、宣傳、檔案工作;承辦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和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全縣民政系統的普法教育工作;擬定全縣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規章制度;監督檢查全縣民政事業費的預算、管理使用以及物資、基建等計畫的落實情況;負責全縣民政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機關行政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管理機關及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基建工作。
(二)優撫安置股
負責全縣擁軍優屬工作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工作;審核申報革命烈士稱號及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指導烈士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負責擁軍優屬基金、優待金的建立、管理工作;負責為軍休幹部服務;負責全縣退役士兵、傷殘軍人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縣退伍軍人“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擬定全縣雙擁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社會行政事務股(老齡辦)
負責全縣社團、民間組織的登記和年度檢查;指導和監督全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違紀行為,取締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全縣城鄉基層政權、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團建設工作;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鄉鎮幹部的培訓工作;指導村務公開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承辦全縣鄉(鎮)、村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命名、更名、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全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邊界線的管理;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管理監督全縣地名標誌。承辦全縣居民的婚姻登記與管理工作,核查涉外婚姻狀況證明;承辦全縣棄嬰的領養登記工作;草擬全縣殯葬改革辦法,負責全縣殯葬管理工作,推動全縣殯葬改革,指導公墓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老齡工作。
(四)社會救災救濟股
執行省、市制定的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救濟政策;研究擬定全縣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指導農村敬老院、下放居民的救濟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工作。負責全縣福利企業的年檢認證,新辦福利企業審核工作;指導全縣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工作;指導全縣福利企業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縣救災抗災工作;調查、掌握、上報災情,管理髮放救災款物;承擔捐贈救災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建立和實施全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全縣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辦事指南

績溪縣地名命名、更名辦理須知
一、辦事依據
《地名管理條例》、《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安徽省地名管理辦法》、《宣城市地名管理辦法》、《績溪縣地名管理實施辦法》和《績溪縣住宅區和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築物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二、受理範圍
1、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
2、鄉、鎮等行政區劃名稱和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名稱;
3、城區(集鎮)內街、路、巷、住宅區、自然村、門樓號等居民地名稱;
4、大型建築物的中心、大樓(大廈)、商廈、商貿城、廣場等名稱;
5、開發區、林場、農林點和具有地名意義的台、站、鐵路、公路、隧道、橋樑、立交橋、水庫、渠道等名稱及具有地名意義的企事業單位名稱;
6、風景名勝、文物古蹟、紀念地、公園、自然保護區、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名稱。
三、辦理流程
1、鄉、鎮等行政區劃名稱的命名、更名,按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辦理;
2、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名稱的命名、更名,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縣民政局審核後,報縣政府審批,並報市民政局備案;
3、本縣範圍內自然村等名稱的命名、更名,由村(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由縣民政局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4、城區內街、路、巷、廣場的命名、更名由縣民政局會同縣生態工業園區管委會、登源新區管委會(籌)、住建委等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5、住宅區和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築物名稱的命名、更名,由開發建設單位向縣民政局提出申請,由縣民政局審批。
6、自然村內路、街、巷和區片名稱由村民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報縣民政局審批。
7、專業單位管理的具有地名意義的交通設施、水利電力設施、林場、風景名勝等名稱及具有地名意義的企事業單位名稱的命名、更名,由該專業單位提出申請,報縣民政局審核後,由其專業主管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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