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商

經紀商

經紀商(finder),也就是商業中的掮客。古人云:經,織物的縱線;紀,找出散線的頭緒。經紀二字,似有穿針引線之意。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掮客,又稱“託兒”,辭典解釋是:為買主與賣主之間簽訂買賣(如房地產、貨物或證券)契約(契約)收取手續費或佣金的人。不少人對這個詞感到陌生,事實上掮客現象在現實中無處不在。不僅有訴訟掮客,還有政治掮客、學術掮客等等。他們的角色就是經紀人或中介人,起一個牽線搭橋的作用。

基本信息

簡介

經紀商經紀商
經紀商(Broker/dealer):也就是商業中的掮客。古人云:經,織物的縱線;紀,找出散線的頭緒。經紀二字,似有穿針引線之意。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掮客指那些替人介紹買賣從中賺取佣金的人。不少人對這個詞感到陌生,事實上掮客現象在現實中無處不在.不僅有訴訟掮客,還有政治掮客、學術掮客等等.他們的角色就是經紀人或中介人,起一個牽線搭橋的作用。

掮客,又稱“託兒”,辭典解釋是:為買主與賣主之間簽訂買賣(如房地產、貨物或證券契約(契約)收取手續費或佣金的人。

美林公司等,替社會大眾買賣有價證券,包括收費的基金。(在有價證券市場中,撮合買方賣方中間人,稱為經紀商,如美林證券的經紀部門,以抽取手續費為收入來源,交易的商品包括收費的基金)。

具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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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居間行為的特點,經紀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2)具有居間能力和所從事居間業務的專門知識;

(3)應當是具有商業道德、恪守商業信譽者;

(4)經紀商應當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5)有一定的資金。

權利

經紀商在居間活動中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依情形可被撤銷經紀商身份。經紀商在居間活動中事有的基本權利是請求給付報酬。這項權利在居間活動促使契約成立後得以行使。

如果經紀商從事居間活動沒有達到促成契約簽訂的效果,則無權請求給予報酬。報酬數額,事前有協定的,按議定數額給付;事前未議定的,按議定數額給付;事前未議定的,按照一般的習慣給付。報酬的承擔,在經紀商受單方委託時,按協定由單方委託人承擔;在經紀商受雙方委託時,由雙方委託人承擔。

應承擔的義務

經紀商應承擔以下義務:

(1)據實報告及妥為媒介之義務。經紀商應將其所知的有關訂約的各種情況,據實報告給各當事人。對顯然無支付能力者或知其無訂立該契約之能力者,不得為其媒介。

(2)對於委託人忠實之義務。經紀商應盡力維護委託人的利益,不得與委託人之相對人合謀以損害委託人的利益。 

(3)保守商業秘密之義務。如果委託人或相對人要求掮客不得暴露其姓名或商號,經紀商應承擔此義務。同時,對存貨數量、製作或保管技術、進貨渠道等,凡有約在先者,經紀商均應保守秘密。

形形式式寫照

司馬遷在《史記》中說:“天下熙熙,皆為利趨;天下攘攘,皆為利往。”這句名言用在今天,恰是形形式式掮客(經紀商)們的真實寫照。

連線權錢交易買賣雙方的“權力掮客”正是案件得以展開的一個重要支柱。大量事實表明,諸如此類的“權力掮客”既是推動腐敗蔓延的重要力量,也是當前反商業賄賂的一大難點。

其實,“掮客”本是一個中性詞。古人云:經,織物的縱線;紀,找出散線的頭緒。經紀二字,似有穿針引線之意。以經紀為要務往往要求公開活動,但現實中並不是每個人都情願這樣做。於是名為“掮客”的群體便以自已的規律應運而生,或隱蔽或公開,在社會大舞台上演出了一幕幕話劇。上至教授名模,下至個體村婦,各界人士紛紛自覺不自覺捲入了經紀活動。隨著網路信息技術的發展,一些網站也開始充當不見面的“掮客”,有的甚至乾脆取名“掮客網”。掮客經濟顯示出強勁的發展勢頭。

掮客的生存領域非常廣泛。君不見,除了這裡的“配額掮客”外,打官司有“訴訟掮客”,跑項目有“審批掮客”,想升官的會遇到“政治掮客”,想升學的有人找“招生掮客”,要引進高級人才離不開“職業掮客”,有的地方政府搞招商引資還會主動攀上“引資掮客”……其它還有科技掮客、文化掮客等等,不一而足。掮客無處不在,但它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千變萬變,以權力(無論公權力還是私權力)為中心不變。可以說,凡是有權力可以尋租的地方,就有掮客可以插足的地方,也可能因之而產生掮客。

在很多情況下,經紀商經濟就是“人情經濟+介紹賄賂”。“經紀商”們有三大共同點:一是神通廣大,有著廣泛穩定的人際關係網路,能夠左右逢源,善於應酬;二是受到行賄受賄雙方的信任,雙方都依賴這箇中間人的身份;三是成功地降低了行賄受賄的風險成本,為行賄受賄開闢了一條相對封閉、可靠的途徑。它使執掌公共權力的官員足不出戶,便能通過玩轉大印,贏得滾滾財源,同時也使一些企業不把心思放在正常的生產、正當經營和公開競爭上,企圖走計畫經濟老路子,千方百計托熟人、找關係、搞後門,通過人情關係發展經濟,使企業維持生存或牟取不法利益。“他們是最有效的潤滑劑。”風險投資公司清科集團總裁倪震東這樣形容經紀商的作用。

經紀商經濟的產生有其必然性。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由於供需者在空間上,時間上的分離,人脈的短缺,造成信息的不對稱使供需雙方的矛盾日益普遍、突出,並顯得尤為迫切。人們需要有中間人進行聯絡和調劑,以實現信息和資源的最佳化配置,這對社會經濟的發展本是件有益的事情,而且在今天看來也是無法控制的。但問題是,涉及公權力的經紀商之所以存在,乃是由於權力高度集中,人為調控權力過大,運行缺少陽光操作。河北省原外經貿廳副廳長、省機電辦主任李友燦也是這樣一個典型,他能在20月內受賄4723萬,完全是因為手中掌握著全省進口汽車配額的審批大權。壟斷的權力,實際上導致一種權力市場經濟或者就是權貴的市場經濟,經紀商經濟正是它的重要表現形式,這使得市場經濟無法正常地運作,在經紀商經濟興旺發達的同時,會導致官員腐化、政府失靈等嚴重的社會問題。

此外,經紀商話語權的問題也應當引起關注。時下我們處處能聽到官員的高論,還有就是為官員和企業家辯護的學者的聲音,壟斷的權力、壟斷的資本,都通過經紀商結成一個大的聯盟,形成話語權的壟斷,實際在背後隱藏著很多的利益關聯。著名學者胡星斗認為,“政治掮客、文化掮客那樣一個結盟,這是中國改革出現最大的問題。”

對於如何制約和規範經紀商,我國的法律制度顯然還沒有及時跟進。直至目前,司法實踐尚沒有重視過這一類人。而只要這些中間人沒有在辦成事後收受別人的財物,就不好追究他的責任,而且如果這箇中間人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法務部門就往往不會去關注。但事實上,與權力有關的“掮客”已逐步成為商業賄賂形成的關鍵角色,司法機關應就如何對其進行打擊出台明確的司法解釋,增強法律的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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