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條件

結婚條件

結婚條件,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條件包括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結婚條件是指婚姻成立必須具備的要件。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條件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基本信息

簡介

結婚條件是指婚姻成立必須具備的要件。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條件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積極條件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消極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只進行了原則規定,沒有具體列舉。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鑑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符合上述條件的,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結婚條件

一、結婚的必備條件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表現。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要求是指:男女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男女本人自願,而不是必經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雙方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
2、達到法定婚齡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規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與當代外國的立法比較,我國的法定婚齡是較高的,這是由我國現階段國情所決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後,有決定自己是否結婚和何時結婚的權利,由此可見,與我國古代強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較,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實行的是倡導晚婚的允婚制。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根據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結婚的禁止條件
新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國家鼓勵晚婚晚育,這樣做有利於拉長兩代人之間的年齡距離,控減人口總量。國家晚婚的標準是男性年滿25周歲、女性年滿23周歲結婚。國家對晚婚晚育僅僅是鼓勵,鼓勵的內容有法定的予以晚婚假、晚育假,也有所在單位或地區規定的一些優惠待遇。
提倡晚婚並不是說當事人不到25周歲(女23周歲)就不能結婚;當事人只要達到法定婚齡並符合法定的其他結婚條件,就有權結婚,任何單位和個人加以干涉都是非法的。但要注意,有些地方和單位為了追求晚婚晚育面,與當事人簽訂了晚婚晚育契約,這種契約是合法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違反了都要承擔契約規定的義務和違約的責任。單位依此在合法的範圍內給當事人以處分或處罰,是不違法的。
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是指父母與子女不能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與己身出於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姊妹(不包括並無血緣聯繫的異父異母兄弟姊妹),伯、叔與侄女,姑與侄、舅與甥女,堂兄弟姊妹和表兄弟姊妹等。

倡導價值

結婚條件要注意的問題是否有利於倡導婚姻自由、有利於為國家政策服務和有利於保障婚姻家庭的穩定。下面為您詳細介紹結婚條件要注意的問題。
當代結婚條件的價值主要有幾點:
第一、有利於倡導婚姻自由。
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一規定是反對封建的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為的法律依據,從而為當事人的婚姻自由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有利於為國家政策服務。
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達到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這一規定有利於我國計畫生育工作的開展,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有利於優生優育和提高婚姻質量。
第三、有利於保障婚姻家庭的穩定。
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有配偶者結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一記等。從而為維護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保障婚姻關係的穩定提供了法律保障。第四、有利於優生優育,保護當事人與社會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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