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米比亞議會

第二屆全國委員會於1999年2月15日成立。 第三屆全國委員會於2004年12月成立。 之後,國民議會向全國委員會提交議案,徵求意見。

簡介

簡史

1978年,聯合國安理會通過435號決議,要求南非種族隔離政權結束對納米比亞的非法占領,在聯合國監督下通過全民投票實現納米比亞獨立。1989年11月,納在聯合國監督下舉行制憲議會選舉,納制憲議會隨後成立。1990年2月9日,制憲議會通過納米比亞憲法。2月16日,制憲議會一致選舉人組(納米比亞執政黨,2002年前簡稱人組,後簡稱人組黨)主席努喬馬為納米比亞總統。3月21日,納米比亞共和國正式宣告成立。經納米比亞各政黨協商同意,納米比亞制憲議會轉變成為國民議會,制憲議會議員和總統指定的6名無表決權議員成為納首屆國民議會議員。納米比亞議會實行兩院制,但獨立時沒有建立上院全國委員會。納米比亞於1992年年底舉行首次省議會選舉,隨後於1993年2月23日選舉產生全國委員會。

國民議會

國民議會(National Assembly)為下院,由按比例代表制直接選舉產生的72名議員和總統指定的不超過6名議員(無表決權)組成,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國民議會議長和副議長由議員選舉產生。議長全面負責國民議會內部工作,主持議會會議,並處理與總統府、全國委員會及外國機構的關係。副議長協助議長工作,並擔任全院委員會主席。國民議會秘書由議長任命,負責處理議會日常行政工作。共成立有公共賬戶,人力資源、性別與社會發展,外交、國防與安全,經濟、自然資源與公共管理和請願、憲法與法律事務等5個常設委員會。
國民議會職能為: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審批國家預算;批准和廢止對外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建議、批准或決定就國家重大問題舉行全民公決;向總統提供諮詢;執行憲法、法律賦予的其他職責。
憲法第57、58條規定,政府如不能有效執政,經內閣建議,總統可解散國民議會。國民議會一旦解散,則應在90天內舉行全國大選,選舉新議會和新總統。國民議會解散後,原議員仍繼續履行其職責,總統仍有權召集國民議會議事,直至大選前一天為止。
國民議會每年至少召開兩屆例會,每年2月至7月舉行第一屆例會,9月至11月舉行第二屆例會。會議時間為每周二至周四14∶30—17∶00。法定出席人數為議長或會議主持人另加37名具有表決權的議員。
納米比亞議會大廈建於1913年,原是德國殖民機構(1884—1915年)的行政大樓。
歷年各黨派在國民議會中席位分布表

年份
黨派

1990—1994

1995—1999

2000—2004

2005—2009

人組(黨)

41

53

55

55

民主者大會

0

0

7

5

特盟

21

15

7

4

聯陣

4

2

2

3

民組

0

0

0

3

共和黨

0

0

0

1

監督行動組織

0

1

1

1

基督教行動組織

3

0

0

0

聯邦大會黨

1

0

0

0

國民陣線

1

0

0

0

愛國陣線

1

1

0

0

註:以上數據不含總統任命的6名無表決權的議員。

全國委員會

全國委員會(National Council)為上院。根據憲法,全國委員會由各省議會從本省議員中各選2名代表組成,每屆任期六年,可連選連任。總統無權解散全國委員會。全國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國委員會議員選舉產生。全國委員會主席主持全國委員會會議,全面負責全國委員會內部工作,負責與其他政府部門、組織機構的聯繫;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並在主席因故缺席時主持全國委員會會議。全國委員會秘書由主席任命,負責處理日常行政事務。共成立了公共賬戶與經濟,憲法與法律事務,地區發展,外交、國防與安全,住房,性別、青年與信息,管理規章與法令和全國委員會特權等8個常設委員會。
全國委員會主要職能包括:審議國民議會通過的所有法案並提出有關建議;調查國民議會向其徵詢意見的附屬性法規、報告和檔案,並作出報告;提請國民議會審議有關各省問題的法律法規;執行國民議會或議會條例指定的其他工作;設立有關委員會;通過全國委員會議事準則和程式。
全國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兩屆例會。每年2月至7月舉行第一屆例會,9月至11月舉行第二屆例會,具體日期由全國委員會主席與其他委員商定,會期原則上與國民議會會期相協調。會議時間是每周一至周四9?00—13?00。法定出席人數為14名委員。
第一屆全國委員會於1993年2月23日成立。在26個席位中,人組占19席,特盟7席。第二屆全國委員會於1999年2月15日成立。在26個席位中,人組占21席,特盟4席,聯陣1席。第三屆全國委員會於2004年12月成立。在26個席位中,人組黨占24席,特盟和聯陣各占1席。

立法程式

提議

基本由政府提議,具體負責部門起草法律草案,向納米比亞政府內閣提交;內閣討論通過後向法務部長、總檢察長徵詢法律意見;確認法律草案符合憲法有關規定後,即可提交國民議會審議。也可由非政府官員的國民議會議員個人提案,但須得到至少三分之一與會議員的聯署。

審議

議案先在國民議會經過“三讀”審議。二讀程式完成後,國民議會全院委員會或專職委員會可對議案進行詳細討論,並可組織公眾聽證會,廣泛徵求社會意見。如三讀均順利通過,議案則被視為經國民議會通過。之後,國民議會向全國委員會提交議案,徵求意見。全國委員會經過三讀程式通過議案(包括修正意見)後,將議案返回國民議會,供國民議會作進一步討論。但國民議會並非必須接受全國委員會意見,若國民議會三分之二多數反對,相關意見即被視為無效。

簽署

審議結束後,議案即提交給納米比亞總統簽署。若議案獲國民議會三分之二多數支持,且得到全國委員會通過,則總統無權反對,必須簽署該議案;若議案未獲國民議會三分之二多數支持,則總統有權不簽署該法案,但必須向國民議會議長說明原因,議案則被退回國民議會。國民議會可再次審議通過該議案,也可對議案作修正後再通過,還可放棄該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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