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股

紅股

紅股是免費派送予股東的股份。投資者可將紅股視為股息的一部分。值得注意的是,紅股會攤薄每股盈利、每股派息等,當然亦會攤薄股價。紅股依法應該交稅;從送股與派現的公平角度看,它也應該交稅。結果是:個人股東應交納個人所得稅1元,增加股份數50%;股份公司的總股本數和“實收資本”每10股增加5股(5元),相應的“未分配利潤”項目減少5元;公司的“資本公積金”發生數在收到配股款後增加3元,轉增股本時又減少 3元,累計數餘額不變。

領取方式

領取紅股

領取方式:自動劃到投資者賬上。

領取時間:R+1日到賬(R:股權登記日),可流通紅股上市交易,投資者可以到證券部列印對賬單,查看紅股是否到賬。所有紅股(不分性質)的到賬時間是一致的。

滬市

領取方式:自動劃到投資者賬上。

領取時間:R+1日到賬(R:股權登記日)。投資者可直接到指定交易的證券部查詢紅股是否到賬。

領取股息

深市

領取方式:自動劃到投資者賬上,可以到證券部列印對賬單,查看股息到賬情況。

領取時間:R+1日到賬(R:股權登記日)。

滬市

領取方式:辦理指定交易後,自動劃到投資者賬上,可到指定交易的證券部查看到賬情況。

納稅觀點

紅股納稅的法律依據和規定,是無可爭辯的。而對紅股納稅的合理性認識,以及今後應如何修訂完善有關稅法規定,存在不同意見,則是需要探討的。

對紅股納稅的不同意見中,有兩種對立觀點:一種認為,目前以股票面值繳納個人所得稅無形中還讓了“大利”給投資者,畢竟除權後上市流通的紅股市值遠超過面值;另一種認為,股份公司送紅股只是對股東權益的稀釋,投資者並沒有真正得到什麼,他們的財富也沒有實實在在的增加。

第一種

觀點認為以紅股的市場價值遠大於納稅計算基數,即計稅所得額每股1元的紅股,它的市價一般可以高達幾元、十幾元甚至幾十元,所以應稅所得額明顯縮小,股利的個人所得稅大大的少收了。如果把紅股部分作為一個獨立的考察對象,從其計稅基數與實際市價水平的價值差異對比分析,是有其道理的。但是,如果從與紅股相關的“存量資產”——原含權股票的價值量(或市場價格)在受紅股影響所發生的變化加以綜合分析,這種思路就難以成立了。因為紅股每股1元的基價(也即計稅基數)變現升值,它主要是以原合權股票的“折價損失”為代價的。在股票除權後股價不發生填權或貼權的“平價”行情時(現實中三種市場情況都存在),紅股變現總收益剛好等於原含權股票除權後的市價損失額。

假設某上市公司當年於股權登記日每10股送紅股5股,面值5元,按20%比例稅率計算,應交個人所得稅1元。當股票除權後上市交易,如果市價水平在除權前後未變化,在除權前的股價為每股15元,則經除權後的股價是10元。原股東擁有每1股合權股,連同股利分配所得的0.5股紅股共1.5股,於除權後一起出賣可得15元,其中紅股所得5元。這和原含權股股東於股權登記日的1股售價15元是等值的。由此可以看出,紅股出售所得包括每股面值1元和增值4元共5元的收益,是原含權股每股由15元折價降為10元的“價值損失”轉移而來。作為原含權股擁有者,它所得紅股按面值每股一元計交個人所得稅,相當於分配現金股利一元,兩者稅負水平相等。如上例將送紅股變換為派現金,即“10股派現金5元”,兩種股利分配方案,都是從可分配股利中“分掉”5元(每10股),個人股東所交納個人所得稅額和除權前後將股票變現的收益水平完全相同。

這說明用送紅股的股利分配方案時,以股票面值每股一元計征個人所得稅,並不存在“讓大利給個人股東”的稅收流失或稅基縮小等問題。

第二種

觀點認為送紅股只是對股東權益的稀釋,投資者並沒有得到什麼收益。筆者認為這種觀點雖有道理,但不充分。從投資個體的現金收益(現金流入)來看,送紅股沒有增加股東個體的現金收入;從直觀形式上看,送紅股前後的股票投資的金融資產總量也沒有增加,因為送紅股後,只是在股份公司的“所有者權益” 總量內部不同項目之間的數字增減變化,將實行分配的利潤即“未分配利潤”(或利潤積累的盈餘公積金)減少,而相應地增加“實收資本”(股本)。從投資者擁有權益的實質內容上去分析,送紅股的股利分配方法,一方面減少了“未分配利潤”,另一方面等量地(紅股的個人所得稅以現金另行交納)增加“實收資本”的金額。這相當於股份公司將送紅股的分配利潤改以派現金股利形式,之後隨即進行配股,兩者結果是一樣的。如本文的上例,若將每10股送5股(分配股利為5元)改為派現金5元,同時實施“10配2轉3、配股價為2.5元”的分紅配股方案。結果是:個人股東應交納個人所得稅1元,增加股份數50%;股份公司的總股本數和“實收資本”每10股增加5股(5元),相應的“未分配利潤”項目減少5元;公司的“資本公積金”發生數在收到配股款後增加3元,轉增股本時又減少 3元,累計數餘額不變。

送紅股、配股以及轉增股本的區別。送紅股是上市公司將本年的利潤留在公司時,發放股票作為紅利,從而將利潤轉化為股本。送紅股後,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的總額及結構並沒有發生改變,但總股本增大了,同時每股淨資產降低了。配股是指公司按一定比例向現有股東發行新股,屬於發行新股再籌資的手段,股東要按配股價格和配股數量繳納配股款,完全不同於公司尋股東的分紅。而轉增股本則是指公司將資本公積轉化為股本,轉增股本並沒有改變股東的權益,但卻增加了股本規模,因而客觀結果與送紅股相似。轉增股本和送紅股的本質區別在於,紅股來自於公司的年度稅後利潤,只有在公司有盈餘的情況下,才能向股東送紅股;而轉增股本卻來自於資本公積,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潤的多少及時間的限制,只要將公司帳面上的資本公積減少一些,增長率加相應的註冊資本金就可以了,因此從嚴格意義上來說,轉增股本並不是對股東的分紅回報。

結論

可見,送紅股方案與先派現金股利並等量(金額)配轉股的有關各方經濟結果相同。認為送紅股股東“沒有得到什麼”而不應交稅,欠缺說服力。

另外,根據我國財務會計制度和有關稅法的規定,股本(實收資本)是由業主投入的資本金,如果業主結業清算等,其回收屬於投資返還,不作為投資收益,當然也不計入應稅所得額。從終極的角度看,股份公司的盈餘積累,如果結業清算分配退還給股東,按現行稅法規定,個人股東是需依法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的;但如果通過送紅股增加了股本,公司結業清算,屬“股本返還”則無需交納所得稅。

從以上所分析的角度講,送紅股作為公司盈餘分配的一種方式,它是需要依法以20%比例稅率計交個人所得稅的。現在的問題是,送紅股作為一種投資利潤的再投資,在送股將盈利變為股本再投資時交稅,是否符合我國現階段的稅收功能要求和有利於國家目前的巨觀經濟管理目標的實現?這是紅股納稅合理性問題值得研究的一個方面。

依法繳稅

紅股依法應該交稅;從送股與派現的公平角度看,它也應該交稅。這從稅法規定和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到肯定。但從現階段我國股票市場發育狀況和國家巨觀經濟形勢看,對紅股徵稅更好的選擇是暫免(或緩交)。

對上市公司送紅股將利潤再投資的免稅或緩交優惠,首先有其類似的稅法依據——外資企業在我國用其利潤再投資(再投資持續經營5年以上),可以享受原已交企業所得稅的40—100%的退稅優惠。作為流通A股的內資,他們從上市公司獲得股票股利的再投資,如果也得20%的個人所得稅暫免則並不過甚。外資內資一視同仁,是我們正在爭取、並很有希望即將得到的WTO成員國應該做到的事情,即可以給外資的稅收優惠,內資也理當可以享受。其次是有助於增加股市投資收益水平,更有效地吸引非國有經濟包括個人資本進入、進駐股市,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有利於國有企業改制和國有經濟戰略性改組;有助於一債轉股“政策的順利推進和目標實現。

分紅派息

簡介

分紅派息,是指公司以稅後利潤,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及任意公積金後,將剩餘利潤以現金或股票的方式,按股東持股比例或按公司章程規定的辦法進行分配的行為。

形式

一般來說,公司可以三種形式實施分紅派息:

1、派發現金;

2、派發新股(送紅股);

3、以公司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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