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察

糾察

糾察員屬於軍人。它的職責是監察軍車,社會上其它車輛不在其管理範圍之內。糾察員隸屬於警備司令部。因為職責範圍和分工不同,糾察員不會與交警發生衝突。如果軍車違背交通規則,交警要將違規車輛交糾察(或部隊相關部門)處理,不能擅自扣車、扣人或罰款。

基本信息

解釋

糾察
jiūchá
[maintain order at a public gathering] 維持公共治安;在公眾活動中維持秩序
糾察
jiūchá
[picket] 維持公共治安的人

中國的糾察

87式解放軍糾察標誌
07式解放軍糾察臂章
目前我軍警備糾察工作的各級領導機構
當前,我軍警備糾察工作的主要業務領導機構是:
(一)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下屬的軍務部內的隊務局,編制有‘全軍警備工作辦公室’。它主要負責統領全軍警備糾察工作的業務建設和開展,同時也包括對人民 武裝警察部隊的警備糾察工作進行領導和指導。
(二)各軍區司令部下屬的軍務部內的隊務處中設有本軍區範圍內的‘警備工作辦公室’,負責管理本軍事行政轄區內的警備工作。
(三)衛戍區、各 警備區和省級軍區(三者為正軍職單位)司令部內設有軍務處(也有的叫軍務動員處,但在警備工作上,對地方和其它軍隊系統,統一稱警備處),它主要在軍區警備業務管理機構領導下,負責本軍事行政轄區內具體的警備糾察業務工作。這裡需要說明的是,總部和軍區一級的警備工作機構中,只有辦公機構而沒有實際的警備糾察分隊,只有省級軍區一級才專門編制有,專職從事警備糾察工作的專業分隊(即:某某地區警備司令部的警備糾察連)。
(四)部分軍分區、警備區(二者均為正師職單位)的司令部內設有軍務科(有的叫軍務動員科,在警備工作上,對地方和其它軍隊系統,統一稱警備科),它主要在上級省級軍區的警備業務管理機構領導下,完成本軍事行政轄區內具體的警備糾察業務工作,一般軍分區或警備區編制有一個專職的警備糾察排。
(五)武裝警察部隊的警察糾察工作,由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部警務部下屬的隊務處內的警備工作辦公室負責。武警部隊沒有編制有專職的警備糾察分隊,武警總部的警備糾察兵力是臨時由武警總部指定其下屬的直屬部隊,中的某一個分隊來擔任總部的警備糾察分隊。各省級總隊司令部的警務處(對地方和其它武警系統單位稱警備處)內設有警備工作辦公室,也沒有專職編制警備糾察中隊(一般也是由本總隊內部,指定某個支隊或直屬分隊中的某箇中隊臨時擔任該項任務)。
*註:在某些個別地區,糾人與糾車是分工的,比如“糾察”糾人,“軍車監理”糾車,糾察有兩種,一種是軍區糾察,另外一種是權利最大的三軍糾察。

目前我軍警備糾察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警備工作

警備工作是指軍隊組織實施的區域性管理工作,主要是對軍隊人員和車輛在營區以外的活動實施紀律監督

(二)我軍警備工作的主要任務

我軍警備工作的主要內容概括起來即:“三個維護、一個執行、一個協助”;
三個維護是———維護軍容風紀、維護軍車運行秩序和交通安全、維護軍隊聲譽和軍人權益;
一個執行是———執行臨時性警備勤務;
一個協助是———必要時協助地方維護社會治安。

武裝警察部隊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部成立於1982年6月。武裝警察部隊是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的部隊,受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 雙重領導,由內衛、黃金、森林、水電、交通等部隊 和 公安部領導的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組成。
武警部隊的前身是公安部隊(詳見武警部隊體制沿革)。1982年6月19日,中共中央決定將中國人民 解放軍擔負內衛執勤任務的部隊同衽義務兵役制的武裝、邊防、消防警察統一組建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作為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受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統一領導。1983年1月25日,國務院任命了武警部隊 領導人,武警總部機關在 北京開始辦公。4月5日正式宣布成立。此時武警部隊的領導體制簡稱為“一統二分”。即由國務院、中央軍委統一領導,各地公安機關分級管理、指揮,但以“兩分”為主。1985年1月1日,原屬基建工程兵的水電(成立於1966年8月)、交通(成立於1966年8月)、黃金(成立於1979年3月)部佇列入武警部隊序列,在武警總部設立水電、交通、黃金指揮部。1988年2月4日,黑龍江、 吉林、內蒙古的武裝森林警察(始建於1948年,時稱武裝護林隊。1954年改編為護林警察大隊。1956年除 黑龍江省保留森警處建制,其他省、區護林警察大隊撤銷,改為營林員。1962年黑龍江省森警處改為森警支隊, 吉林省恢復組建森警大隊。1963年內蒙古 自治區恢復森警支隊,吉林省森警大隊改為支隊。森警部隊戰士於1978年起衽義務兵役制,連、排職幹部從1980年12月起按軍隊現役幹部管理。1988年1月13日起森警部隊全部實行現役制。)也列入武警部隊序列,在林業部設立森林警察辦公室
1985年8月,公安部先後發出《關於改善和調整邊防體制的通知》和《關於改進和加強消防部隊領導管理的幾項規定》的通知,分別將全國邊防武裝警察和消防武裝警察從武警總部劃出,歸各級公安部門領導。
1995年3月,國務院、中央軍委再次對武警部隊領導管理體製作了重大調整,將原來“一統二分”的體制改為“兩統一分”,即由國務院、中央軍委統一領導、統一管理與各級公安機關分級指揮相結合的體制。這一調整,使中央軍委進一步加強了對武警部隊的領導。1996年12月,根據武警部隊編制人數較多、地理位置特殊、任務較重等特點,中央軍委決定將武警部隊總部由副大軍區級升格為正大軍區級,並於1995年至1999年先後將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隊升格為副軍級。1999年,原武警北京市第一總隊(1993年升格為副軍級)和第二總隊合併,重新組建武警北京市總隊(正軍級,下轄第1、第2師及若干直屬支隊)。
為了進一步加強武警部隊建設,1996年10月,中央軍委先後將解放軍陸軍部隊的14個步兵師轉隸武警部隊序列,直屬武警總部領導管理,作為武警內衛部隊的機動部隊。1999年初,又將原列入在武警部隊序列,隸屬於國家有關部委領導的水電、黃金、交通、森林部隊,明確交由武警總部領導。1999年7月組建武警總部森林指揮部。

武警部隊擁有三類八個警種部隊

武警部隊經過近些年的調整擴充,已成為一支多警種、遍布全國各地、具有相當規模的武裝力量。目前,武警部隊擁有三類八個警種部隊。

第一類

內衛部隊。這是武警部隊主要組成部分,受武警總部的直接領導管理。包括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武警總隊、機動師和總部直屬單位。其主要任務:一是承擔固定目標執勤和城市武裝巡邏任務,保障國家重要目標的安全;二是處置各種突發事件, 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三是支援國家經濟建設和執行搶險救災任務。

第二類

列入武警序列受國務院有關業務部門和武警總部雙重領導的部隊。這些部隊既擔負經濟建設任務,同時又負有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任務。
黃金部隊主要擔負黃金地質勘察、黃金生產任務,武警總部設黃金指揮部,下轄有黃金第一總隊等部隊;
水電部隊主要承擔國家能源 重點建設項目,包括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以及其他建設任務,武警總部設水電指揮部,下轄有水電第一、第二、第三總隊等部隊;
交通部隊主要擔負公路、港口及城建等施工任務,武警總部設交通指揮部,下轄有交通第一、第二總隊等部隊;
森林部隊主要擔負東北、內蒙古、 雲南森林的防火滅火任務以及維護林區治安、保護森林資源的任務,武警總部設森林指揮部,下轄有內蒙古、 遼寧、吉林、黑龍江、雲南森林總隊等部隊。

第三類

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部門管理的部隊。
邊防部隊主要擔負邊境檢查、邊境治安管理和部分地段的邊界巡邏、打擊偷渡以及海上緝私,由公安部邊防管理局管理,在北京、 天津、河北、 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 上海、江蘇、 浙江、福建、山東、 河南、湖北、 廣東、廣西、 海南、四川、雲南、 西藏、甘肅、新疆等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設有公安邊防總隊(公安邊防局);
消防部隊主要擔負防火滅火任務,由公安部消防局管理,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設有公安消防總隊(公安消防局);
警衛部隊主要擔負黨和國家領導人、省市主要領導及重要來訪外賓警衛任務,由公安部警衛局管理,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公安廳(局)設有警衛處。
武警總部現設司令部(副大軍區級)、政治部(副大軍區級)、後勤部(正軍級)和各專業警種指揮部(正軍級)。武警部隊的組織、指揮層次一般為:總隊(師,正軍級至正師級)、支隊(團,副師級至正團級)、大隊(營)、中隊(連)、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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