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義
算緡,是中國西漢前期徵收的一種財產稅,主要針對商人。
《漢書·武帝紀》:“﹝元狩 四年﹞初算緡錢。”
顏師古注引李斐曰:“緡,絲也,以貫錢也。一貫千錢,出算二十也。”
茅盾 《雨天雜寫之一》:“及至‘算緡錢’,一時商人破產者數十萬戶,蓬蓬勃勃的商業資本勢力遂一蹶而不振。”
唐 杜甫 《和嚴中丞西城晚眺》:“帝念深分閫,軍須遠算緡。”
清 黃宗羲 《田制一》:“ 漢之武帝 ,度支不足,至於買爵、貸假、榷酤、算緡、鹽鐵之事無所不舉。”
清 王式丹 《南中書事》詩:“ 孔僅 算緡原始旤(禍), 盧循 入海豈能軍。”參見“ 算緡錢 ”。
歷史
漢高祖建立西漢後,對商人採取抑制政策,對其徵收算緡,但具體徵收方法現已無考。漢惠帝、呂后當政時期,這一政策被廢棄。
漢武帝即位後,中央政府開支增加,遂在張湯、桑弘羊等人推動下,恢復算緡制度。元狩四年(前119年),漢武帝下令“初算緡錢”,規定商人財產每二千錢須繳納120錢作為財產稅,如果是經營自己手工作品,則每四千錢繳納120錢;同時,對非三老、北部邊境地區的騎士之外的私人運輸工具也徵收財產稅,普通人一部車繳納120錢,商人繳納240錢,五丈以上的船隻每艘也須繳納120錢。由於大部分商人對此規定並不合作,不久漢武帝又下令 告緡,鼓勵平民互相揭發偷稅行為,以偷漏稅款的一半作為賞賜額。
其後,東晉及南朝諸朝代對商品交易徵收百分之四的交易稅(賣家交納3%,買家交納1%),唐朝政治家杜佑也認為是算緡一類。
徵收辦法
平民車1輛徵稅1 算,商人加倍,船五丈以上也徵稅1算。對商人和高利貸者,按交易額或貸款額徵稅;每二緡(2000錢)征一算,稅率6%;對手工業者,按其出售產品的價 值徵稅,每4000錢(4緡)征1算,稅率3%。隱瞞不報或呈報不實者,除沒收輯錢外,並罰戍邊一年。有揭發者,獎給所沒資產的一半。公元前110年,算緡政策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