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暫行辦法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暫行辦法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暫行辦法》是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聯合印發的《辦法》,是對民政部、原總參謀部印發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辦法(試行)》的修訂。修訂後的《辦法》總計10條,著重完善了適用範圍、評分項目和標準、檔案材料登記管理、審檔評分、責任追究等內容,指導性和操作性更強。《辦法》自2018年12月14日起施行,適用於2018年秋季及以後退出現役的士兵。

基本信息

正式印發

2018年12月,退役軍人事務部和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日前聯合印發新修訂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暫行辦法》,並決定自2018年12月14日起施行,適用於2018年秋季及以後退出現役的士兵。

基本內容

辦法在原來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適用範圍、評分項目和標準、檔案材料登記管理、審檔評分、責任追究等內容,更加強調退役士兵安置待遇與服役表現相匹配,更加聚焦士兵備戰打仗和貢獻奉獻,對於深入推進公正公平公開“陽光安置”,引導現役士兵安心服役和建功軍營,服務改革強軍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辦法》指出,將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總和作為政府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據。量化評分是指,根據退役士兵服役期間參加作戰表現、練兵備戰水平、服役年限、服役地區艱苦程度及相關身份等,按照統一標準予以賦分。《辦法》在重申原來關於《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基礎上,專門對《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後退出現役的由政府安排工作的4類退役士官作出詳細界定。對於服役期間個人獲得八一勳章、榮譽稱號獎勵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政府優先安排工作,以體現對他們突出貢獻的褒揚和優待。
《辦法》明確,量化評分包括對服役年限、獎勵和表彰、殘疾等級、其他情況的計分以及對處分、檔案材料弄虛作假的減分。按照全軍性表彰附加待遇一致性原則,將原來僅對士官優秀人才獎計分調整為對所有全軍性表彰計分,並細化為個人獲得中央軍委實施的表彰和軍委機關部門實施的全軍性表彰兩類。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提高平時個人三等功分值;新增戰時嘉獎計分;統一作戰計分標準並予提高;增加駐海外基地服役計分;調整在艱苦邊遠地區服役計分,明確在西藏地區、海島服役的計分和標準。根據全面從嚴治黨、治軍要求,補充違反黨紀和違規抽取減分材料減分內容,調整檔案材料弄虛作假扣分標準。
《辦法》要求,軍地雙方要嚴格檔案管理,公開公平審檔評分。影響評分的檔案材料出現疏漏、錯誤的,軍地相關部門應當共同核實、及時補充修正。各類影響評分的補充材料,在安置地相關部門組織公示前移交核實的,應當予以補充評分。《辦法》統一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表》式樣,明確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和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分別填寫並審核,由退役時所在部隊和安置地相關部門分別採取適當方式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並由退役士兵本人簽字確認。退役士兵本人對分數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組織公示的單位申請覆核,逾期未申請覆核的,視為本人無異議。
《辦法》強調,要加強責任追究。對退役士兵評分及相應證明材料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由省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部隊相應許可權部門上報,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央軍委兵員管理部門匯總情況後,進行通報並按照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經辦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全文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暫行辦法
(摘要)

為建立士兵服役貢獻與安置待遇相匹配的工作機制,引導現役士兵全身心聚焦備戰打仗,積極建功軍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一)本辦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的下列條件之一且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2.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3.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二)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後退出現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可執行本辦法:
1.服現役滿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條件的士官;
2.服現役滿上士軍(警)銜規定年限的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的士官;
3.因公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官;
4.從城鎮(非農業戶口)青年中徵集入伍或者從在校大學生中徵集入伍(不復學)以及應屆大學畢業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農優待安置證的士官。
(三)本辦法所指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是指根據退役士兵服役期間參加作戰表現、練兵備戰水平、服役年限、服役地區艱苦程度及相關身份等,按照統一標準予以賦分。退役士兵得分總和作為政府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據。
(四)服役期間個人獲得八一勳章、榮譽稱號獎勵的,不參加評分,由安置地政府優先安排工作。
二、服役年限計分
(一)服現役年限12年以內(含)的,每服役1年計3分;滿12年後,每多服役1年計4分。
(二)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計分,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分。
士兵服現役年限自兵役機關批准服現役之日起,至部隊下達退役命令之日止計算。
三、獎勵和表彰計分
(一)平時獎勵。
1.個人嘉獎,每次計0.5分;
2.個人三等功,每次計10分;
3.個人二等功,每次計20分;
4.個人一等功,每次計40分。
(二)戰時獎勵。
1.個人嘉獎,每次計3分;
2.個人三等功,每次計20分;
3.個人二等功,每次計40分;
4.個人一等功,每次計80分。
(三)表彰。
1.個人獲得中央軍委實施的表彰,每次計20分;
2.個人獲得軍委機關部門實施的全軍性表彰,每次計10分。
(四)獎勵及表彰認定。
平時獎勵、戰時獎勵均指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實施的獎勵項目。獲得個人嘉獎的,退役士兵檔案中必須具備個人獎勵相關登記(報告)表;獲得個人三等功(含)以上獎勵的,本人還應具備受獎證書和獎章。
個人獲得中央軍委、軍委機關部門實施的表彰,退役士兵檔案中必須具備表彰通報(通令)名稱和文號(編號)。
一年多次或多年連續獲得獎勵和表彰的,累計計分。對獎勵和表彰事項有疑義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可以商相關部隊政治工作部門進行核查,並由相關部隊政治工作部門出具證明。
四、殘疾等級計分
(一)士兵服役期間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至10級殘疾等級的,分別計50、40、30、20、10、5分。
(二)士兵服役期間因公致殘被評定為5至10級殘疾等級的,分別計40、30、20、10、5、2分。
殘疾等級計分以退役時的殘疾等級為準。
五、其他情況計分
(一)連續在艱苦邊遠地區、海島等艱苦條件下服役並在部隊服役期間連續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海島津貼一年(含)以上的計分。
1.在艱苦邊遠地區服役的,按照以下標準計分:一類區,每服役1個月計0.05分;二類區,每服役1個月計0.1分;三類區,每服役1個月計0.15分;四類區,每服役1個月計0.2分;五類區,每服役1個月計0.25分;六類區,每服役1個月計0.3分。
2.在西藏地區服役的,按照以下標準計分:二類區,每服役1個月計0.2分;三類區,每服役1個月計0.25分;四類區,每服役1個月計0.3分。
3.在海島服役的,按照以下標準計分:駐地在三類島的,每服役1個月計0.05分;在二類島的,每服役1個月計0.1分;在一類島的,每服役1個月計0.15分;在特類島的,每服役1個月計0.2分。
(二)在駐海外基地服役且連續服役時間一年(含)以上的,每服役1個月計0.2分。
(三)服役期間發生戰爭,本人參加過作戰的,每1天計0.5分。參加作戰的具體時間、人員由部隊依據作戰命令和戰爭實際等情況認定。
(四)是烈士子女的,計30分。
上述四類情形中,符合兩類(含)情形以上的累計計分。
評分以退役士兵檔案中原始記錄以及部隊認定的享受相關津貼實際情況、服役地點情況為準。
六、減分
(一)處分減分。
1.服役期間受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黨紀處分的,每次分別減5、10、30、60、100分。
2.服役期間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或者撤職、降銜等軍紀處分的,每次分別減3、5、15、20、40、60分。
因同一違紀行為同時受到黨紀、軍紀處分的,以最高標準減分;因多次違紀行為受到處分的,累計減分。受到處分的,退役士兵檔案中應當具備《處分登記(報告)表》以及其他有關的處分材料。
(二)檔案材料弄虛作假減分。
1.退役士兵檔案中有虛假材料,屬違規增加計分材料的,該材料項目不計分,並按其作假可能獲得的分值的5倍扣分。
2.退役士兵檔案中有虛假材料,屬違規抽取減分材料的,應補齊材料、按規定減分,並按其應減分值的5倍追加扣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隊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檔案虛假材料認定。
各種弄虛作假減分情形,累計減分。屬於騙取安排工作資格的,應當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有關規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部隊。相關部隊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造假者作出處理後按實際情況移交。
七、嚴格檔案材料登記和歸檔管理
部隊團級以上單位要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嚴格審定整理士兵檔案,做到要素齊全、清晰完整、真實準確,不得弄虛作假,評分項目應當在檔案材料目錄中體現。《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表》或影響評分的檔案材料出現疏漏、錯誤的,軍地相關部門應當共同核實、及時補充修正。因審批周期較長而延遲取得的影響評分的獎懲材料,應當由部隊按照檔案移交程式協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各類影響評分的補充材料,在安置地相關部門組織公示前移交核實的,應當予以補充評分。
八、公開公正審檔評分
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和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分別填寫並審核,相關部門要嚴格審檔並按照《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表》進行評分,評分表應分別由退役時所在部隊和安置地相關部門採取適當方式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並由退役士兵本人簽字確認。退役士兵本人對分數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組織公示的單位申請覆核,逾期未申請覆核的,視為本人無異議。
九、加強審核和責任追究
軍地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逐人逐件審核評分項目的相關材料,對有疑義的,軍地應加強溝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為對方核查提供便利和幫助。對退役士兵評分及相應證明材料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由省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部隊相應許可權部門上報,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央軍委兵員管理部門匯總情況後,進行通報並按照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經辦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4日起施行,民政部、原總參謀部2015年10月13日印發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辦法(試行)》(民發〔2015〕195號)同時廢止。
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表(略)

政策解讀

一、關於《辦法》修訂的必要性重要性
修訂工作主要基於以下三點考慮:
一是落實中央決策、妥善安置退役士兵的需要。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在軍轉安置方面,要改進完善安置辦法,安排好功臣模範和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特殊崗位工作的同志。根據新形勢新任務修訂出台《辦法》,是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推進公正公平公開“陽光安置”,妥善安置退役士兵並褒揚彰顯其犧牲奉獻精神的實際舉措。
二是聚焦練兵備戰、服務改革強軍戰略的需要。士兵是軍隊履行使命、完成任務最直接的擔當者。實現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把人民軍隊全面建成世界一流軍隊,離不開士兵隊伍的穩固。強化退役士兵安置待遇與服役表現匹配關聯度,更加聚焦其服役期間的作戰表現和練兵備戰水平,有利於引導現役士兵安心服役,矢志強軍打贏,積極建功軍營,從而實現安置工作與士兵隊伍建設的相互促進和共同發展。
三是解決現實問題、改進量化評分工作的需要。一方面,近兩年軍隊出台了《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等與退役士兵安置相關的法規政策,需要在《辦法》中作出明確和體現。另一方面,實際工作中也反映出有些表述比較原則不好操作、有些評分項目和標準不適應不符合新形勢新任務要求等問題,需要與時俱進加以改進。同時,考慮到當前仍處於軍改期,評分項目很有可能再次發生重大變化,故先暫行實施。
二、關於進一步明確適用範圍
為便於軍地基層準確理解和執行,《辦法》在重申原來關於《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基礎上,專門對《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後退出現役的由政府安排工作的4類退役士官作出詳細界定。一是服現役滿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條件的士官;二是服現役滿上士軍(警)銜規定年限的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的士官;三是因公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官;四是從城鎮(非農業戶口)青年中徵集入伍或者從在校大學生中徵集入伍(不復學)以及應屆大學畢業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農優待安置證的士官。
為突出量化評分作用,《辦法》將退役士兵得分總和由安排工作的重要依據調整為主要依據,使貢獻大的退役士兵能夠優先選崗。對於服役期間個人獲得八一勳章和榮譽稱號的,由安置地政府優先安排工作,以體現對他們突出貢獻的褒揚和優待。
三、關於完善獎勵和表彰計分
2018年施行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對軍隊表彰工作作出規範。按照全軍性表彰附加待遇一致性原則,《辦法》將原來僅對士官優秀人才獎計分調整為對所有全軍性表彰計分,並細化為兩類:個人獲得中央軍委實施的表彰,每次計20分;個人獲得軍委機關部門實施的全軍性表彰,每次計10分。同時對認定材料作出明確:退役士兵檔案中必須具備表彰通報(通令)名稱和文號(編號)。
《辦法》還對原來獎勵計分進行了完善,將平時個人三等功分值由每次3分提至10分;新增戰時嘉獎計分,每次3分,以激勵士兵聚焦打仗、專謀打贏。
四、關於調整其他情況計分
為更客觀反映士兵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的犧牲與奉獻,同時兼顧相關情形基本概念清晰、檔案記載明確、核查簡單易行、軍地雙方認可等需要,《辦法》對其他情況計分進行了調整。
一是細分在艱苦邊遠地區等服役計分。將原來艱苦邊遠地區服役計分進一步細分為在艱苦邊遠地區、西藏地區、海島服役且連續享受相關津貼一年(含)以上計分,並相應設定計分標準。其中,在艱苦邊遠地區服役的,一、二、三、四、五、六類區,每服役1個月分別計0.05分、0.1分、0.15分、0.2分、0.25分、0.3分;在西藏地區服役的,二、三、四類區,每服役1個月分別計0.2分、0.25分、0.3分;在海島服役的,三、二、一、特類島,每服役1個月分別計0.05分、0.1分、0.15分、0.2分。
二是增加駐海外基地服役計分。結合我國海外利益拓展增多的實際,《辦法》規定在駐海外基地服役且連續服役時間一年(含)以上的,每服役1個月計0.2分,分值與在特類島服役相當。
三是完善參加作戰計分。根據現代戰爭發展趨勢和執行任務風險,《辦法》統一作戰計分標準並提至每天0.5分。參加作戰的具體時間、人員由部隊依據作戰命令和戰爭實際等情況認定。
工作中軍地基層反映,士兵獲得的各類專業技能資格存在軍地認定標準不同、有的與服役沒有直接關聯的問題;隨著科技發展,除核專業外,生化、電磁等多種行業在軍事活動中的權重日益增加,影響人員健康的新行業新情況日趨複雜,擬待相關改革落地和政策制度進一步明確後再行研究。對此,《辦法》取消了對職業技能等級和從事核專業工作的計分。
五、關於強調服役、殘疾等計分
考慮到士兵服役年限、殘疾情況以及是否為烈士子女是其退役後享受安排工作的重要條件,《辦法》對上述三項情形的計分予以保留和強調,並適當調整了服役滿12年後多服役1年以及因公致殘被評定為5至10級殘疾等級的分值。
六、關於充實減分項目內容
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治軍要求,按照依據事實、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辦法》對原處分和檔案材料弄虛作假減分進行了補充完善,新增違反黨紀和違規抽取減分材料兩項內容,並將檔案材料弄虛作假扣分由3倍調至5倍。
一是違反黨紀減分方面。《辦法》規定服役期間受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黨紀處分的,每次分別減5分、10分、30分、60分、100分。因同一違紀行為同時受到黨紀、軍紀處分的,以最高標準減分;因多次違紀行為受到處分的,累計減分。
二是違規抽取減分材料減分方面。《辦法》規定屬違規抽取減分材料的,應補齊材料、按規定減分,並按其應減分值的5倍追加扣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隊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檔案虛假材料認定。
七、關於嚴格檔案材料登記和歸檔管理
退役士兵檔案材料是了解和考核士兵服役表現的重要依據。基層實際工作中,可能存在退役士兵檔案移交地方後需要補充有關材料的情況。對此,《辦法》明確了影響評分的檔案材料的核實、補充、修正和轉遞要求。即:影響評分的檔案材料出現疏漏、錯誤的,軍地相關部門應當共同核實、及時補充修正。因審批周期較長而延遲取得的影響評分的獎懲材料,應當由部隊按照檔案移交程式協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各類影響評分的補充材料,在安置地相關部門組織公示前移交核實的,應當予以補充評分。
八、關於健全公開公正審檔評分工作機制
考慮到退役士兵服役表現情況較為複雜,地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僅憑退役士兵檔案進行認定和評分,很難做到全面、準確,甚至可能影響退役士兵的權益。為加強軍地協同,維護公平公正,形成良性工作機制,《辦法》統一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表》式樣,明確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和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分別填寫並審核,由退役時所在部隊和安置地相關部門分別採取適當方式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並由退役士兵本人簽字確認。退役士兵本人對分數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組織公示的單位申請覆核,逾期未申請覆核的,視為本人無異議。
九、關於加強責任追究
為嚴明紀律,教育違規單位和個人,《辦法》在原來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責任追究的相關內容,規定對退役士兵評分及相應證明材料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由省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部隊相應許可權部門上報,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央軍委兵員管理部門匯總情況後,進行通報並按照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經辦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關於《辦法》施行時間
《辦法》規定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4日起施行,民政部、原總參謀部2015年10月13日印發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辦法(試行)》(民發〔2015〕195號)同時廢止。同時考慮到2018年秋季和冬季退出現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士兵有的需在2019年進行安置,退役軍人事務部和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印發的通知指出,2018年秋季及以後退出現役的士兵適用於本辦法,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退役手續的,量化評分工作由地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實施,部隊配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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