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法

競爭法

對於競爭法的定義,學者們見仁見智,觀點不一。有人認為,競爭法“不是單一性質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而是指“調整競爭關係的各部門法規範構成的有機統一的國家權力控制體系”。也有人認為,競爭法是指“以商品交換中的競爭關係作為調整對象,以保護競爭為主旨,並以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作為核心內容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和”。毫無疑問,這些概念有其合理的成分,但也存在明顯的不足,將法律等同於“國家權力控制體系”,既不準確,也不符合法律的特徵。法律是一種行為規範,而不是一種權力。將競爭法的調整對象限定為競爭關係,無法涵蓋競爭管理的內容,而競爭管理關係卻恰恰是各國競爭法調整的重點。競爭法[1] 是指市場經濟國家規範市場行為,保護和促進市場競爭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競爭法調整的社會關係是商品競爭關係。競爭是市場經濟最重要的運行機制。沒有競爭,市場就沒有活力,經營者就沒有動力。

法理

競爭法競爭法

現代經濟法起源於國家對競爭的規制,競爭法從一開始便作為經濟法的一個組成部分而存在和發展

現代意義的經濟法,即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首先在實行市場經濟的資本主義國家產生。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主要已開發國家相繼完成工業革命,資本主義由自由競爭階段進入壟斷階段。在壟斷資本主義條件下,壟斷組織利用其擁有的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價格,控制市場,排斥和限制其他競爭者參與競爭,從而嚴重破壞競爭,窒息生產活力,並由此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加深了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矛盾,加深了資產階級內部各階層之間的矛盾,也加深了經濟危機,直接威脅到資本主義國家利益。

在自由資本主義條件下被奉為萬能的市場調節,此時則表現出嚴重的缺陷與不足,面對市場失靈的嚴重現實,單純依靠“看不見的手”即市場調節已無能為力,個別資本家之間的妥協也無濟於事,因此必須伸出另一隻“看得見的手”即國家之手來干預經濟,而國家干預經濟則主要是通過制定經濟政策和經濟法律、法規來實現的。正是在這種歷史條件下,當時的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紛紛根據本國壟斷的危害情況,制定了大量的經濟法律、法規,用於規範社會經濟活動和經濟關係,鞏固和維護壟斷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秩序。如:189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第一個反托拉斯法案即《保護貿易和商業不受非法限制與壟斷之害法》(簡稱《謝爾曼法》);1896年德國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當競爭法》;1919年德國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經濟法命名的法規《煤炭經濟法》等。這些大量湧現出來的、體現國家干預經濟、保護和促進競爭的法律、法規,已大大突破了傳統民法、商法的範圍,標誌著現代意義經濟法的產生。而前述這些法律、法規許多本身就是競爭法的重要內容,其中美國用以反托拉斯的《謝爾曼法》則是被公認的現代競爭法產生的標誌。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經濟法是‘規制以壟斷資本主義國家的壟斷為中心的經濟從屬關係的法’,國家為了維護競爭秩序而介入市場的法,就是本來意義的經濟法”。因此,經濟法的產生、發展,正是以競爭立法為契機的,它是以競爭法為基本內容之一而形成和發展起來的。

重點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本部分的重點,具體如下:

①市場混淆行為。有四種表現形式。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二)項是關於第二種表現形式的描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此種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此處應注意關鍵字“知名商品”,並應掌握關於“知名商品”的界定的問題。第5條第(三)項規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此處與《公司法》中關於“公司名稱專用權的保護”的問題相呼應。

②商業賄賂行為。第一,回扣、折扣和佣金是不同的。回扣是違法的,而折扣和佣金是法律允許的。第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此處的“其他手段”,不僅僅指提供金錢,還包括提供免費項目等手段。

③虛假宣傳行為。此種行為應注重分析何謂“引人誤解”。另外,注意此處與《廣告法》相結合的知識點,即在何種情況下廣告的經營者和發布者應承擔連帶責任。

④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此種類型的構成條件是:一是要求有商業秘密。二是有不正當的行為,關於不正當行為的具體表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對其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三是行為主體可以是經營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四是已經或可能給權利人帶來損害後果。

⑤低價傾銷行為(或稱“低於成本價銷售行為”、“掠奪性低價行為”)。需要考生注意:不是所有低於成本價銷售的行為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必須是要“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為前提。關於此種類型的例外情形是很重要的出題點:如銷售鮮活的商品、季節性降價等。

⑥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第一,有獎銷售行為在我國是法律所允許的。第二,我國法律禁止的是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包括“虛假的有獎銷售”和“抽獎式銷售中的巨獎銷售”。另外,需要考生明確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的是“經營者”的不正當有獎銷售的行為,而不包括公益性的有獎銷售行為。

⑦詆毀商譽行為。例外情形是新聞單位被利用或被唆使時,僅構成一般的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行為,而不是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因為對於新聞者來講,其與消費者之間不是競爭的關係。

關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部分,立法重點並不是在民事責任上,而是在行政責任方面。應注意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三種行為是沒有行政責任條款的,即低價傾銷行為、搭售行為和詆毀商譽行為。

圖書

基本信息

呂明瑜版《競爭法》呂明瑜版《競爭法》

書名:競爭法

圖書編號:93447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定價:26.0

ISBN:750364978

作者:呂明瑜

出版日期:2004-07-01

版次:1

開本:A5

作者簡介

呂明瑜,女,法學博士,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鄭州大學法學一級博士點經濟法方向學術帶頭人,河南省特聘教授,韓國首爾國立大學高級訪問學者,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河南省法學會經濟法研究會常務理事,河南省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鄭州大學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河南鄭大律師事務所律師,河南省濮陽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研究方向:經濟法、競爭法、智慧財產權法。2012年11月,呂明瑜著《競爭法教程》入選第一批“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國家級規劃教材。

內容簡介

從理論、制度、立法實踐三個層面,進行競爭法理論研究、競爭法制度分析和競爭立法實踐的考察,並重視對國際競爭法的研究。

圖書目錄

前言

上篇競爭法理論

第一章 競爭法的經濟學理論基礎——產業組織理論

第一節 產業組織理論概要

一、產業組織理論的核心問題

二、產業組織理論的基本體系

三、產業組織政策

四、產業組織理論的變化與發展

第二節產業組織理論與競爭法

一、產業組織理論為競爭法提供了經濟學理論依據

二、競爭法為產業組織理論所揭示的矛盾和問題提供了有效的解決途徑

第二章競爭法的基本範疇——競爭

第一節競爭的基本概念

一、競爭的含義

二、競爭的特徵

三、競爭的分類

四、競爭的作用

第二節競爭理論

一、自由競爭理論

二、馬克思的競爭理論

三、完全競爭理論

四、不完全競爭理論

五、德國新自由主義的競爭理論

六、創新與動態競爭理論

七、有效競爭理論

八、哈佛學派的競爭理論

九、芝加哥學派的競爭理論

十、最佳競爭強度理論

十一、“可競爭市場”理論

第三節 競爭的法律規制

一、競爭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二、競爭法律規制的兩種方法

三、競爭法律規制所涉及的主要內容

第三章 競爭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節 競爭法的基本概念

一、競爭法的定義

二、競爭法的調整對象

三、競爭法的特徵

第二節 競爭法的政策目標

一、競爭法政策目標的涵義與意義

二、競爭法政策目標的確定依據

三、競爭法政策目標的主要內容

第三節 競爭法的基本原則

一、自由競爭原則

二、平等競爭原則

三、公平競爭原則

四、誠信競爭原則

五、適度干預競爭原則

第四節 競爭法的體系

一、競爭法體系的概念

二、競爭法體系所包括的基本內容

三、競爭法體系的結構

第五節 競爭法的立法模式

一、世界各國主要競爭立法模式

二、競爭立法模式的異同比較

三、中國競爭立法模式的選擇

第六節 競爭法的地位

一、競爭法屬經濟法範疇,是經濟法的組成部分之

二、競爭法是經濟法的核心組成部分,在經濟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三、競爭法價值功能多元化,在促進市場經濟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

第七節競爭法與相關法的關係

一、競爭法與巨觀調控法

二、競爭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三、競爭法與產品質量法

四、競爭法與企業法

五、競爭法與價格法

六、競爭法與契約法

七、競爭法與侵權行為法

第四章 競爭法律關係

第五章 競爭法產生與發展探源

中篇 競爭法制度

第六章 反壟斷法律制度

第七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第八章 反傾銷與反補貼法律制度

下篇 競爭立法實踐

第九章中國競爭法

第十章外國競爭法

第十一章國際競爭法

主要參考書目

作者簡介

孟雁北,法學博士,1995年起執教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研究領域主要為競爭法、經濟法總論、公司法、仲裁法等。主要著作有:《企業融資行為規範》,《經濟法案例分析》,《商法、經濟法》等。

序言

在人類文明與文化的發展中,中華民族曾作出過偉大的貢獻,不僅最早開啟了世界東方文明的大門,而且對人類法治、法學及法學教育的生成與發展進行了積極的探索與光輝的實踐。

在我們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從擺脫動物生活、開始用雙手去進行創造性的勞動、用人類特有的靈性去思考以後,我們人類在不斷改造客觀世界、創造輝煌的物質文明的同時,也在不斷地探索人類的主觀世界,逐漸形成了哲學思想、倫理道德、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一系列維繫道德人心、維持一定社會秩序的精神規範,更創造了博大精深、義理精微的法律制度。應該說,在人類所創造的諸種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種極為奇特的社會現象。因為作為一項人類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類在認識自身、調節社會、謀求發展的各個重要進程中的思想和行動。法律是現實社會的調節器,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是通過國家的強制力來確認人的不同社會地位的有力槓桿,它來源於現實生活,而且真實地反映現實的要求。因而透過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個時代的法律制度,我們可以清楚地觀察到當時人們關於人、社會、人與人的關係、社會組織以及哲學、宗教等諸多方面的思想與觀點。同時,法律是一種具有國家強制力、約束力的社會規範,它以一種最明確的方式,對當時社會成員的言論或行動作出規範與要求,因而也清楚地反映了人類在各個歷史發展階段中對於不同的人所作出的種種具體要求和限制。因此,從法律制度的發展變遷中,同樣可以看到人類自身不斷發展、不斷完善的歷史軌跡。人類社會幾千年的國家文明發展歷史已經無可爭辯地證明,法律制度乃是維繫社會、調整各種社會關係、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的工具。同時,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也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體現。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