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又稱“合理避稅”。它來源於1935年英國的“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案。當時參與此案的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對稅收籌劃作了這樣的表述:“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這一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認同。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稅收籌劃的規範化定義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規定許可的範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儘可能取得節稅(Tax Savings)的經濟利益。”

基本信息

概念

稅收籌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運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對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科學、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款目的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這個定義強調:稅收籌劃的前提是不違背稅法,稅收籌劃的目的是少繳稅款。它包括採用合法手段進行的節稅籌劃、採用非違法手段進行的避稅籌劃、採用經濟手段、特別是價格手段進行的稅負轉嫁籌劃。
狹義的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範圍內以適應政府稅收政策導向為前提,採用稅法所賦予的稅收優惠或選擇機會,對自身經營、投資和分配等財務活動進行科學、合理的事先規劃與安排,以達到節稅目的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這個定義強調,稅收籌劃的目的是為了節稅,但節稅是在稅收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適應政府稅收政策導向為前提的。

歷史發展

稅務籌劃在西方國家的研究與實踐起步較早,在20世紀30年代就引起社會的關注,並得到法律的認可。1935年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對稅務籌劃提出:“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依據法律這樣做可以少繳稅。為了保證從這些安排中謀到利益……不能強迫他多繳稅”。他的觀念贏得了法律界的認同,英國、澳大利亞、美國在以後的稅收判例中經常援引這一原則精神。1947年美國法官漢德在一稅務案件中的判詞更是成為美國稅務籌劃的法律基石,原文如下:“法院一直認為,人們安排自己的活動,以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是不可指責的。每個人都可以這樣做,不論他是富人還是窮人,而且這樣做是完全正當的,因為他無須超過法律的規定來承擔國家的稅收。稅收是強制課徵而不是無償捐獻,以道德的名義來要求稅收純粹是奢談”。
近30年來,稅務籌劃在許多國家都得以迅速發展,日益成為納稅人理財或經營管理決策中必不可少的一個重要部分。許多企業、公司都聘請專門的稅務籌劃高級人才或委託中介機構為其經濟活動出謀劃策。在我國,稅務籌劃自20世紀90年代初引入以後,其功能和作用不斷被人們所認識、所接受、所重視,已經成為有關中介機構一項特別有前景的業務。

主要特點

稅務籌劃具有合法性、籌劃性、目的性、風險性和專業性的特點。

合法性

合法性指的是稅務籌劃只能在稅收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進行。這裡有兩層含義:一是遵守稅法。二是不違反稅法。合法是稅務籌劃的前提,當存在多種可選擇的納稅方案時,納稅人可以利用對稅法的熟識、對實踐技術的掌握,做出納稅最最佳化選擇,從而降低稅負。對於違反稅收法律規定,逃避納稅責任,以降低稅收負擔的行為,屬於偷逃稅,要堅決加以反對和制止。

籌劃性

籌劃性,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對經濟事項進行規劃、設計、安排,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後性。企業交易行為發生後才繳納流轉稅;收益實現或分配之後,才繳納所得稅;財產取得之後,才繳納財產稅。這在客觀上提供了對納稅事先做出籌劃的可能性。另外,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稅收規定也是有針對性的。納稅人和徵稅對象的性質不同,稅收待遇也往往不同,這在另一個方面為納稅人提供了可選擇較低稅負決策的機會。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額已經確定而去偷逃稅或欠稅,都不能認為是稅務籌劃。

目的性

稅務籌劃的直接目的就是降低稅負,減輕納稅負擔。這裡有兩層意思:一是選擇低稅負。低稅負意味著較低的稅收成本,較低的稅收成本意味著高的資本回收率;二是滯延納稅時間(不是指不按稅法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欠稅行為),獲取貨幣的時間價值。通過一定的技巧,在資金運用方面做到提前收款、延緩支付。這將意味著企業可以得到一筆“無息貸款”,避免高邊際稅率或減少利息支出。

風險性

稅務籌劃的目的是為了獲得稅收收益,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往往不能達到預期效果,這與稅務籌劃的成本和稅務籌劃的風險有關。
稅務籌劃的成本,是指由於採用稅收籌劃方案而增加的成本,包括顯性成本和隱含成本,比如聘請專業人員支出的費用,採用一種稅收籌劃方案而放棄另一種稅收籌劃方案所導致的機會成本。此外,對稅收政策理解不準確或操作不當,而在不知覺情況下採用了導致企業稅負不減反增的方案,或者觸犯法律而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都可能使得稅收籌劃的結果背離預期的效果。

專業性

專業性不僅是指稅務籌劃需要由財務、會計專業人員進行,而且指面臨社會化大生產、全球經濟一體化、國際貿易業務日益頻繁、經濟規模越來越大、各國稅制越來越複雜的情況下,僅靠納稅人自身進行稅收籌劃顯得力不從心。因此,稅務代理、稅務諮詢作為第三產業便應運而生,向專業化的方向發展。

相關概念

節稅
節稅,就是節減稅收。是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政策導向性,採取合法手段減少應納稅款的行為,一般是指在多種營利的經濟活動方式中選擇稅負最輕或稅收優惠最多的而為之,以達到減少稅收的目的。就實質而言,節稅實際上就是稅務籌劃的另一種委婉表述。通常意義上,凡是符合稅收立法精神的實現稅收負擔減輕的行為都屬於節稅,節稅在一切國家都是合法的也是正當的現象。比如企業經營組織形式的選擇,我國對公司和合夥企業實行不同的納稅規定,企業出於稅務動機選擇有利於自己的經營方式。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進入一個立法者所不希望去控制或不認為是與財政有關的行為領域。節稅具有合法性、政策導向性、策劃性、倡導性的特徵。
避稅
避稅是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漏洞、特例或者其他不足之處,採取非違法的手段減少應納稅款的行為。這是納稅人使用一種在表面上遵守稅收法律法規,但實質上與立法意圖相悖的非違法形式來達到自己的目的。所以避稅被稱之為“合法的逃稅”。避稅具有非違法性、策劃性、權利性、規範性和非倡導性的特點。
逃稅與偷稅
逃稅(taxevasion)是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收法律法規,採取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納稅的行為。偷稅(taxfraud),是指“納稅人偽造(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塗改等)、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沖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對偷稅行為,稅務機關一經發現,應當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偷稅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逃稅與偷稅的概念基本相同,我國有關法條的規定中沒有“逃稅”的概念,一般是將其歸入偷稅的範圍加以處罰的。
以上分析表明,節稅屬於合法行為,避稅屬於非違法行為,逃稅、偷稅屬於違法行為。節稅是順應立法精神的,是稅法允許甚至鼓勵的,是稅務籌劃的主要內容;避稅是違背立法精神的,是不倡導的,也會招致政府的反避稅措施。在避稅的情況下,納稅人進入的行為領域是立法者希望予以控制但不能成功地辦到的領域,這是法律措辭上的缺陷及類似問題產生的後果。避稅可以被利用作為稅務籌劃的手段,但是隨著稅法的逐漸嚴密和完善,利用空間會越來越小;逃稅、偷稅是被禁止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還會影響企業的聲譽,使企業遭受更大損失。

操作要點

稅務籌劃是利用稅法客觀存在的政策空間來進行的,這些空間體現在不同的稅種上、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上、不同的納稅人身份上及影響納稅數額的基本稅制要素上等等,因此應該以這些稅法客觀存在的空間為切入點。
選擇空間大稅種
從原則上說,稅務籌劃可以針對一切稅種,但由於不同稅種的性質不同,稅務籌劃的途徑、方法及其收益也不同。實際操作中,要選擇對決策有重大影響的稅種作為稅務籌劃的重點;選擇稅負彈性大的稅種作為稅務籌劃的重點,稅負彈性越大,稅務籌劃的潛力也越大。一般說來,稅源大的稅種,稅負伸縮的彈性也大。因此,稅務籌劃自然要瞄準主要稅種。另外稅負彈性還取決於稅種的要素構成。這主要包括稅基、扣除項目、稅率和稅收優惠。稅基越寬,稅率越高,稅負就越重;或者說稅收扣除越大,稅收優惠越多,稅負就越輕。
以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是稅制設計中的一個重要要素,也是貫徹一定時期一國或地區稅收政策的重要手段。國家為了實現稅收調節功能,一般在稅種設計時,都設有稅收優惠條款,企業如果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條款,就可享受節稅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稅收優惠政策本身就是稅務籌劃的過程。選擇稅收優惠政策作為稅務籌劃突破口時,應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納稅人不得曲解稅收優惠條款,濫用稅收優惠,以欺騙手段騙取稅收優惠;二是納稅人應充分了解稅收優惠條款,並按規定程式進行申請,避免因程式不當而失去應有權益。
以納稅人構成
按照我國稅法規定,凡不屬於某稅種的納稅人,就不需繳納該項稅收。因此,企業理財進行稅務籌劃之前,首先要考慮能否避開成為某稅種納稅人,從而從根本上解決減輕稅收負擔問題。如在1994年開始實施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下,企業寧願選擇作為營業稅的納稅人而非增值稅的納稅人,寧願選擇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為,營業稅的總體稅負比增值稅總體稅負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總體稅負較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總體稅負輕。當然,這不是絕對的,在實踐中,要做全面綜合的考慮,進行利弊分析。
以影回響納稅額的幾個基本因素為切人點 影回響納稅額因素有兩個,即計稅依據和稅率。計稅依據越小,稅率越低,應納稅額也越小。因此,進行稅務籌劃,無非是從這兩個因素人手,找到合理、合法的辦法來降低應納稅額。如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稅法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允許扣除項目金額,具體計算過程中又規定了複雜的納稅調增、納稅調減項目,因此,企業進行稅務籌劃就有了一定的空間。
以不同財務管理環節和階段
企業的財務管理包括籌資管理、投資管理、資金運營管理和收益分配管理,每個管理過程都可以有稅務籌劃的工作可做。比如,按照稅法規定,負債的利息作為所得稅的扣除項目,享有所得稅利益,而股息支付只能在企業稅後利潤中分配,因此,債務資本籌資就有節稅優勢。又如,通過融資租賃,可以迅速獲得所需資產,保存企業的舉債能力,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以按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減少了納稅基數,更重要的是租人的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進一步減少了企業的納稅基數,因此,融資租賃的稅收抵免作用極其顯著。
投資管理階段,選擇投資地點時,選擇在低稅率地區如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以前可以選擇沿海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國家鼓勵的西部等地區,會享受到稅收優惠;選擇投資方式時,如果企業欲投資一條生產線,是全新購建還是收購一家幾年賬面虧損的企業?除考慮不同投資方式實際效益的區別外,還應注意到收購虧損企業可帶來的所得稅的降低;選擇投資項目時,國家鼓勵的投資項目和國家限制的投資項目,兩者之間在稅收支出上有很大的差異;在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上,尤其在兩稅合併以前內資與中外合資、聯營企業與合夥企業、分公司與子公司,不同的組織形式所適用的稅率是不同的。
經營管理階段,不同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影響納稅。不同的折舊方法,雖然應計提的折1日總額相等,但各期計提的折舊費用卻相差很大,從而影響各期的利潤及應納稅所得額;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一般來說,在物價持續下降時,採用先進先出法計算的成本較高,利潤相對減少,反之,如能採用後進先出法,則可相對降低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採購時,採購對象是不是一般納稅人也有很大的影響。

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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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籌劃的方法很多,而且實踐中也是多種方法結合起來使用。為了便於理解,這裡只簡單介紹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法、納稅期的遞延法、轉讓定價籌劃法、利用稅法漏洞籌劃法、利用會計處理方法籌劃法等幾種方法。

優惠政策

利用優惠政策籌劃法,是指納稅人憑藉國家稅法規定的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的方法。
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徵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國家為了扶持某些特定產業、行業、地區、企業和產品的發展,或者對某些有實際困難的納稅人給予照顧,在稅法中做出某些特殊規定,比如,免除其應繳的全部或部分稅款,或者按照其繳納稅款的一定比例給予返還等,從而減輕其稅收負擔。
從總體角度來看,利用優惠政策籌劃的方法主要包括:
直接利用籌劃法
國家為了實現總體經濟目標,從巨觀上調控經濟,引導資源流向,制定了許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於納稅人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國家是支持與鼓勵的,因為納稅人對稅收優惠政策利用的越多,越有利於國家特定政策目標的實現。因此,納稅人可以光明正大地利用優惠政策為自己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服務。
地點流動籌劃法
從國際大環境來看,各國的稅收政策各不相同,其差異主要有稅率差異、稅基差異、徵稅對象差異、納稅人差異、稅收征管差異和稅收優惠差異等,跨國納稅人可以巧妙地利用這些差異進行國際間的稅務籌劃;從國內稅收環境來看,國家為了兼顧社會進步和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稅收優惠適當向西部地區傾斜,納稅人可以根據需要,或者選擇在優惠地區註冊,或者將現時不太景氣的生產轉移到優惠地區,以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創造條件籌劃法
現實經濟生活中,在有些情況下,企業或個人的很多條件符合稅收優惠規定,但卻因為某一點或某幾點條件不符合而不能享受優惠待遇;在另一些情況下,企業或個人可能根本就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無法享受優惠待遇。這時,納稅人就得想辦法創造條件使自己符合稅收優惠規定或者通過掛靠在某些能享受優惠待遇的企業或產業、行業,使自己符合優惠條件,從而享受優惠待遇。
從稅制構成要素的角度探討,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稅務籌劃主要利用以下幾個優惠要素:
利用免稅
利用免稅籌劃,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使納稅人成為免稅人,或使納稅人從事免稅活動,或使徵稅對象成為免稅對象而免納稅收的稅務籌劃方法。免稅人包括自然人免稅、免稅公司、免稅機構等。各國一般有兩類不同目的的免稅:一類是屬於稅收照顧性質的免稅,它們對納稅人來說只是一種財務利益的補償;另一類是屬於稅收獎勵性質的免稅,它們對納稅人來說則是財務利益的取得。照顧性免稅往往是在非常情況或非常條件下才取得的,而且一般也只是彌補損失,所以稅務籌劃不能利用其達到節稅目的,只有取得國家獎勵性質的免稅才能達到節稅的目的。
利用免稅的稅務籌劃方法能直接免除納稅人的應納稅額,技術簡單,但適用範圍狹窄,且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免稅是對特定納稅人、徵稅對象及情況的減免,比如必須從事特定的行業,在特定的地區經營,要滿足特定的條件等,而這些不是每個納稅人都能或都願意做到的。因此,免稅方法往往不能普遍運用,適用範圍狹窄;在能夠運用免稅方法的企業投資、經營或個人活動中,往往有一些是被認為投資收益率低或風險高的地區、行業、項目和行為,比如,投資高科技企業可以獲得免稅待遇,還可能得到超過社會平均水平的投資收益,並且也可能具有高成長性,但風險也極高,非常可能因投資失誤而導致投資失敗,使免稅變得毫無意義。
利用免稅方法籌劃以儘量爭取更多的免稅待遇和儘量延長免稅期為要點。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儘量爭取免稅待遇,爭取儘可能多的項目獲得免稅待遇。與繳納稅收相比,免徵的稅收就是節減的稅收,免徵的稅收越多,節減的稅收也越多;許多免稅都有期限的規定,免稅期越長,節減的稅收越多。例如,如果國家對一般企業按普通稅率徵收所得稅,對在A地的企業制定有從開始經營之日起3年免稅的規定,對在B地的企業制定有從開始經營之日起5年免稅的規定。那么,如果條件基本相同或利弊基本相抵,一個公司完全可以辦到B地去經營,以獲得免稅待遇,並使免稅期最長化,從而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節減更多的稅收。
利用減稅
利用減稅籌劃,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使納稅人減少應納稅收而直接節稅的稅務籌劃方法。我國對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對循環經濟產業,對符合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小型微利企業、從事農業項目的企業等給予減稅待遇,是國家為了實現其科技、產業和環保等政策所給予企業稅收鼓勵性質的減稅。各國一般有兩類不同目的減稅:一類是照顧性質的減稅,如國家對遭受自然災害地區的企業、殘疾人企業等減稅,是國家對納稅人由於各種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財務損失進行的財務補償;另一類是獎勵性質的減稅,如高科技企業、公共基礎設施投資企業等的減稅,是對納稅人貫徹國家政策的財務獎勵,對納稅人來說則是財務利益的取得。
利用減稅進行稅務籌劃主要是合法、合理地利用國家獎勵性減稅政策而節減稅收的方法。這種方法也具有技術簡單、適用範圍狹窄、具有一定風險性的特點。
利用這種方法籌劃就是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儘量爭取減稅待遇並使減稅最大化和使減稅期最長化。比如,A、B、C三個國家,公司所得稅的普通稅率基本相同,其他條件基本相似或利弊基本相抵。一個企業生產的商品90%以上出口到世界各國,A國對該企業所得按普通稅率徵稅;B國為鼓勵外向型經濟發展,對此類企業減征30%的所得稅,減稅期為5年;C國對此類企業減征40%所得稅,而且沒有減稅期的限制。打算長期經營此項業務的企業,可以考慮把公司或者子公司辦到C國去,從而在合法的情況下,使節減的稅款最大化。
利用稅率差異
利用稅率差異籌劃,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利用稅率的差異而直接節稅的稅務籌劃方法。是儘量利用稅率的差異使節稅最大化。比如,A國的公司所得稅稅率是30%,B國為35%,C國為40%。那么,在其他條件基本相似或利弊基本相抵的條件下,投資者到A國開辦公司可使節稅最大化。
稅率差異在各國都普遍存在。一個國家為了鼓勵某種產業、某行業,以及某種類型的企業、某類地區等的發展,就會規定形式各異、高低不同的稅率,納稅人可以利用稅率差異,通過選擇企業組織形式、投資規模、投資方向等,實現少繳納稅款的目的。
利用稅率差異進行稅務籌劃適用範圍較廣,具有複雜性、相對確定性的特點。採用稅率差異節稅不但受不同稅率差異的影響,有時還受不同計稅基數差異的影響。計稅基數計算的複雜性,使稅率差異籌劃變得複雜。比如,計算出結果,要進行比較才能得出稅負大小的結論;稅率差異的普遍存在性,又給了每個納稅人一定的挑選空間,因此,稅率差異籌劃方法是一種能普遍運用,適用範圍較廣的稅務籌劃方法;稅率差異的客觀存在性,及在一定時期的相對穩定性,又使稅率差異籌劃方法具有相對確定性。
利用稅率差異進行稅務籌劃的技術要點在於儘量尋求稅率最低化,以及儘量尋求稅率差異的穩定性和長期性。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尋求適用稅率的最低化就意味著節稅的最大化;尋求稅率差異的穩定性和長期性,又會使納稅人獲得更多的稅收收益。另外,利用稅率差異進行稅務籌劃,還應考慮外部環境的穩定性和長期性對企業的影響。比如,政局穩定的國家的稅率差異就比政局動盪國家的稅率更具穩定性,政策制度穩健國家的稅率差異就比政策制度多變國家的稅率差異更具長期性。
利用分劈技術
分劈技術,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使所得、財產在兩個或更多個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劈而直接節稅的稅務籌劃技術。出於調節收入等社會政策的考慮,許多國家的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通常都會採用累進稅率,計稅基數越大,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也越高。使所得、財產在兩個或更多個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劈,可以使計稅基數降至低稅率級次,從而降低最高邊際適用稅率,節減稅收。比如,應稅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下的適用稅率是20%,應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的,適用稅率為25%。某企業應稅所得額50萬元,則要按25%的稅率納稅,應納所得稅為12.5萬元(50萬元×25%)。但是,如果企業在不影響生產經營的情況下,一分為二,平均分為兩個企業,則應納所得稅為10萬元(25萬元×20%x2),節減所得稅2.5萬元(12.5萬元-10萬元)。
採用分劈技術節稅的要點在於使分劈合理化、節稅最大化。利用國家的相關政策對企業的所得或財產進行分劈,技術較為複雜,因此,除了要合法,還應特別注意其合理性。在合法和合理的情況下,儘量尋求通過分劈技術使節稅最大化。
利用稅收扣除
利用稅收扣除籌劃,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使扣除額增加而實現直接節稅,或調整各個計稅期的扣除額而實現相對節稅的稅務籌劃方法。在收入相同的情況下,各項扣除額、寬免額、沖抵額等越大,計稅基數就會越小,應納稅額也就越小,從而節稅會越多。
利用稅收扣除進行稅務籌劃,技術較為複雜、適用範圍較大、具有相對確定性。各國稅法中的各種扣除、寬免、沖抵規定是最為繁瑣複雜的,同時變化也最多、最大,因而要節減更多的稅收就要精通所有有關的最新稅法,計算出結果並加以比較,因此說扣除技術較為複雜;稅收扣除適用於所有納稅人的規定,說明扣除技術具有普遍性與適用範圍廣泛性的特點;稅收扣除在規定時期的相對穩定性,又決定了採用扣除技術進行稅務籌劃具有相對穩定性。
利用稅收扣除進行稅務籌劃的要點在於使扣除項目最多化、扣除金額最大化和扣除最早化。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儘量使更多的項目能得到扣除。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扣除的項目越多、金額越大,計稅基數就越小,應納稅額就越小,因而節減的稅收就越多;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扣除越早,早期納稅越少,早期的現金流量就會越大,可用於擴大流動資本和進行投資的資金會越多,將來的收益也越多,因而相對節稅就越多。扣除最早化,可以達到節稅的最大化。
利用稅收抵免
利用稅收抵免籌劃,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使稅收抵免額增加而節稅的稅務籌劃方法。稅收抵免額越大,沖抵應納稅額的數額就越大,應納稅額就越小,從而節減的稅額就越大。
利用稅收抵免籌劃的要點在於使抵免項目最多化、抵免金額最大化。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儘量爭取更多的抵免項目,並且使各抵免項目的抵免金額最大化。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抵免的項目越多、金額越大,沖抵的應納稅項目與金額就越大,應納稅額就越小,因而節稅就越多。
利用退稅
利用退稅籌劃,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使稅務機關退還納稅人已納稅款而直接節稅的稅務籌劃方法。在已繳納稅款的情況下,退稅無疑是償還了繳納的稅款,節減了稅收,所退稅額越大,節減的稅收就越多。
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的一項經濟政策,納稅人對稅收優惠政策的有效利用正是相應國家特定時期的經濟政策,因此會得到國家的支持與鼓勵。但是不同的納稅人利用優惠政策的方式和層次卻不相同。有的納稅人只是被動接受並有限地利用國家的優惠政策,而有的納稅人則積極創造條件,想盡辦法充分地利用國家的優惠政策;有的納稅人利用優惠政策用的是合法手段,而有的納稅人則採取非合法的手段。成功的關鍵在於得到稅務當局的承認。
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儘量挖掘信息源,多渠道獲取稅收優惠政策。如果信息不靈通,就可能會失去本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一般來說,信息來源有稅務機關、稅務報紙雜誌、稅務網站、稅務中介機構和稅務專家等幾個渠道。
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有條件的應儘量利用,沒有條件或某些條件不符合的,要創造條件利用。利用優惠政策籌劃應在稅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之內,採用各種合法的或非違法的手段進行。
儘量與稅務機關保持良好的溝通。在稅務籌划過程中,最核心的一環便是獲得稅務機關的承認,再好的方案,沒有稅務機關的承認,都是沒有任何意義的,不會給企業帶來任何經濟利益。

納稅期的遞延

利用延期納稅籌劃,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使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收而節稅的稅務籌劃方法。《國際稅收辭彙》中對延期納稅(defermentoftax)做了精闢的闡述:“延期納稅的好處有:有利於資金周轉,節省利息支出,以及由於通貨膨脹的影響,延期以後繳納的稅款必定下降,從而降低了實際納稅額。”納稅人延期繳納本期稅收並不能減少納稅人納稅絕對總額,但相當於得到一筆無息貸款,可以增加納稅人本期的現金流量,使納稅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資金擴大流動資本,用於資本投資;由於貨幣的時間價值,即今天多投入的資金可以產生收益,使將來可以獲得更多的稅後所得,相對節減稅收。
企業實現遞延納稅的一個重要途徑是採取有利的會計處理方法,對暫時性差異進行處理。通過處理使得當期的會計所得大於應納稅所得,出現遞延所得稅負債,即可實現納稅期的遞延,獲得稅收利益。
延期納稅如果能夠使納稅項目最多化、延長期最長化,則可以達到節稅的最大化:
遞延項目最多化
在合理和合法的情況下,儘量爭取更多的項目延期納稅。在其他條件(包括一定時期納稅總額)相同的情況下,延期納稅的項目越多,本期繳納的稅收就越少,現金流量也越大,可用於擴大流動資本和進行投資資金也越多,因而相對借鑑的稅收就越多。
遞延期最長化
在合理和合法的情況下,儘量爭取納稅遞延期的最長化。在其他條件(包括一定時期的納稅總額)相同的情況下,納稅遞延期越長,由延期納稅增加的現金流量所產生的收益也將越多,因而相對節減的稅收也越多。

轉讓定價籌劃法

轉讓定價籌劃法主要是通過關聯企業不符合營業常規的交易形式進行的稅務籌劃。是稅務籌劃的基本方法之一。被廣泛地套用於國際、國內的稅務籌劃實務當中。
轉讓定價最佳化運營轉讓定價最佳化運營
轉讓定價,是指在經濟活動中,有經濟聯繫的企業各方為了轉移收入、均攤利潤或轉移利潤而在交換或買賣過程中,不是依照市場買賣規則和市場價格進行交易,而是根據他們之間的共同利益或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他們之間的收入進行的產品或非產品轉讓。在這種轉讓中,根據雙方的意願,產品的轉讓價格可高於或低於市場上由供求關係決定的價格,以達到少納稅甚至不納稅的目的。例如,在生產企業和商業企業承擔的納稅負擔不一致的情況下,若商業企業承擔的稅負高於生產企業,則有聯繫的商業企業和生產企業就可以通過某種契約的形式,增加生產企業利潤,減少商業企業利潤,使他們共同承擔的稅負和各自承擔的稅負達到最少。
企業之間轉移收入或利潤時定價的主要方式有:
以內部成本為基礎進行價格轉讓。這裡又分為實際成本法和標準成本法。實際成本法是指以銷售利潤中心所購產品的實際成本定價;標準成本法是指以預先規定的假設成本定價。
以市場價格為基礎進行價格轉讓。其中包括使用外部交易的市場價格和成本加價。
關聯企業之間進行轉讓定價的方式有很多,一般來說主要有:
利用商品交易進行籌劃。即關聯企業間商品交易採取壓低定價或抬高定價的策略,轉移收入或利潤,以實現從整體上減輕稅收負擔。例如有些實行高稅率的企業,在向低稅率的關聯企業銷售產品時,有意地壓低產品的售價,將利潤轉移到關聯企業。這是轉讓定價中套用最為廣泛的做法。
利用原材料及零部件購銷進行籌劃。通過控制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購銷價格進而影響產品成本來實現稅務籌劃,例如,由母公司向子公司低價供應零部件產品,或由子公司高價向母公司出售零部件,以此降低子公司的產品成本,使其獲得較高的利潤。又如利用委託加工產品收回後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的政策進行定價轉讓籌劃。
利用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勞務進行籌劃。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勞務時,通過高作價或低作價甚至不作價的方式收取勞務費用,從而使關聯企業之間的利潤根據需要進行轉移,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利用無形資產價值評定困難進行籌劃。因無形資產價值的評定沒有統一的標準,因此,關聯企業即可以通過轉讓定價的方式調節利潤,達到稅收負擔最小化的目的。如某企業將本企業的生產配方、商標權等無償或低價提供給關聯企業,不計或少計轉讓收入,但是另外從對方的企業留利中獲取好處。
另外還有利用租賃機器設備、利用管理費用等進行稅務籌劃。
為了保證利用轉讓定價進行稅務籌劃的有效性,籌劃時應注意:一是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二是考慮價格的波動應在一定的範圍內,以防被稅務機關調整而增加稅負。三是納稅人可以運用多種方法進行全方位、系統的籌劃安排。

稅法漏洞籌劃法

利用稅法漏洞進行籌劃就是利用稅法文字上的忽略或稅收實務中征管方大大小小的漏洞進行籌劃的方法,屬於避稅籌劃。納稅人可以利用稅法漏洞爭取自己並不違法的合理權益。
漏洞主要指稅法對某些內容的文字規定,因語法或字詞有歧義而導致對稅法理解的多樣性以及稅法應該具有而實際操作時有較大部分的忽略。漏洞在一國的稅法之中是必然存在的,而且星星點點地分布在立法、執法等環節之中,主要是由時間變化、地點差異、人員素質、技術手段以及經濟狀況的複雜、多樣和多變的特點所決定的。
時間的變化常常使相對完善的稅法漏洞百出,地點的差異又不可避免的衍生漏洞,人員素質不高同樣會導致稅收漏洞的出現,技術手段落後會限制稅制的完善以及稅收效率的提高;法律體系內部結構的不協調同樣會造成稅收漏洞。這些漏洞正是納稅人增收減支,降低稅負可以利用的地方。
方法:
利用稅法中的矛盾進行籌劃。我國稅法中存在著許多矛盾之處,納稅人可以利用稅法中的矛盾進行籌劃。如在我國《稅收征管法》中稅收管轄的規定便存在諸多的矛盾,有機構設定與配合的問題,也有稅法自身規定矛盾或不確定的問題。
利用稅務機構設定不科學進行籌劃
目前,我國存在機構臃腫,人員冗餘,辦事效率低下的問題還沒有得到徹底解決。機構設定龐雜、人員眾多並不表明稅收方面應設的機構都設定了;相反,該設定的機構設定不全,許多不該設的機構卻依然存在。這樣會形成機構內部協調失衡的問題,如果和其他政府機構聯繫起來,其設定與配合的問題會更多。這正是納稅人可以利用的地方。
利用稅收管轄權進行籌劃
在我國稅收地域管轄的規定中,流轉稅、所得稅兩大主體稅種都存在不足。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主要是界定固定業戶與非固定業戶的納稅地點,卻缺少許多必要的補充與限制。如對固定業戶與非固定業戶的判定標準及判定權的歸屬問題。其實,像這類有漏洞的條文在消費稅、營業稅、關稅、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中也同樣存在。
利用稅法漏洞進行避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一是需要精通財務與稅務的專業化人才。只有專業化人才才可能根據實際情況,參照稅法而利用其漏洞進行籌劃;二是操作人員應具有一定的納稅操作經驗。只依據稅法而不考慮征管方面的具體措施,籌劃成功的可能性就不會太高;三是要有嚴格的財會紀律和保密措施。沒有嚴格財會紀律便沒有嚴肅的財會秩序,混亂的財務狀況是無法作為籌劃的實際參考的。另外,籌劃的隱蔽性保證了漏洞存在的相對穩定性;四是要進行風險——效益的分析。在獲取較大收益的前提下,儘量降低風險。

會計處理方法籌劃法

利用會計處理方法籌劃法就是利用會計處理方法的可選擇性進行籌劃的方法。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同一經濟事項有時存在著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而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又對企業的財務狀況有著不同的影響,同時這些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又都得到了稅法的承認。所以,通過對有關會計處理方法籌劃也可以達到獲取稅收收益的目的。
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
存貨計價的方法有多種,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計畫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價法等。不同的計價方法對貨物的期末庫存成本、銷售成本影響不同,繼而影響到當期應稅所得額的大小。特別是在物價持續上漲或下跌的情況下,影響的程度會更大。納稅人就是利用其進行稅務籌劃的。如在物價持續下跌的情況下,採用先進先出法稅負會降低。
發出存貨的計價可以按照實際成本核算,也可以按照計畫成本核算。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按照實際成本核算的,應當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包括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按照計畫成本核算的,應按期結轉其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將計畫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納稅人存貨的計算應當以實際成本為準。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生和領用的成本計價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納稅人採用計畫成本法確定存貨成本或銷售成本,須在年終申報納稅時及時結轉成本差異。
由於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可以通過改變銷售成本,繼而影回響稅所得額。因此,從稅務籌劃的角度,納稅人可以通過採用不同的計價方法對發出存貨的成本進行籌劃,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使本期發出存貨成本最有利於稅務籌劃的存貨計價辦法。在不同企業或企業處於不同的盈虧狀態下,應選擇不同的計價方法:
(1)盈利企業:由於盈利企業的存貨成本可最大限度地在本期所得額中稅前抵扣,因此,應選擇能使本期成本最大化的計價方法。
(2)虧損企業。虧損企業選擇計價方法應與虧損彌補情況相結合。選擇的計價方法,必須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稅前彌補的虧損年度的成本費用降低,使成本費用延遲到以後能夠完全得到抵補的時期,保證成本費用的抵稅效果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
(3)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如果企業正處於企業所得稅的減稅或免稅期,就意味著企業獲得的利潤越多,得到的減免稅額就越多。因此,應選擇減免稅優惠期間記憶體貨成本最小化的計價方法,減少存貨費用的當期攤人,擴大當期利潤。相反,處於非稅收優惠期間時,應選擇使得存貨成本最大化的計價方法,將當期的存貨費用儘量擴大,以達到減少當期利潤,推遲納稅期的目的。
固定資產折舊的稅務籌劃
固定資產價值是通過折舊形式轉移到成本費用之中的,折舊額的多少取決於固定資產的計價、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
(1)固定資產計價的稅務籌劃
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外購固定資產成本主要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按照稅法的規定,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以及繳納的稅金後的價值計價。由於折舊費用是在未來較長時間內陸續計提的,為降低本期稅負,新增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要儘可能地低。例如,對於成套固定資產,其易損件、小配件可以單獨開票作為低值易耗品入賬,因低值易耗品領用時可以一次或分次直接計人當期費用,降低了當期的應稅所得額;對於在建工程,則要儘可能早地轉入固定資產,以便儘早提取折舊。如整體固定資產工期長,在完工部分已經投入使用時,對該部分最好分項決算,以便儘早計人固定資產賬戶。
(2)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稅務籌劃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取決於固定資產能夠使用的年限,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是一個估計的經驗值,包含了人為的成分,因而為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性。採用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有利於加速成本回收,可以使後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後移。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可以使企業所得稅遞延繳納。
需要注意的是,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規定了最低的折舊年限,稅務籌劃不能突破關於折舊年限的最低要求。
如果企業享受開辦初期的減免稅或者在開辦初期享受低稅率照顧,在稅率預期上升的情況下購入的固定資產就不宜縮短折舊年限,以避免將折舊費用提前到免稅期間或低稅期間實現,減少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只有在稅率預期下降時縮短折舊年限,才能夠在實現貨幣時間價值的同時達到少納稅的目的。
(3)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稅務籌劃
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等直線法(或稱平速折舊法)和雙倍餘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的加速折舊法。不同的折舊方法對應稅所得額的影響不同。雖然從整體上看,固定資產的扣除不可能超過固定資產的價值本身,但是,由於對同一固定資產採用不同的折舊方法會使企業所得稅稅款提前或滯後實現,從而產生不同的貨幣時間價值。如果企業所得稅的稅率預期不會上升,採用加速折舊的方法,一方面可以在計提折舊期間少繳企業所得稅,另一方面可以儘快收回資金,加速資金周轉。但是,稅法規定在一般情況下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的計算,應該採取直線法。只有當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才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這與會計準則的規定是有區別的。納稅人應儘可能創造條件達到符合實行加速折舊法的要求,以便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折舊計算方法,獲取貨幣的時間價值。
採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在折舊期間折舊費用均衡地在企業收益中扣除,對利潤的影響也是均衡的,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同樣比較均衡。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在折舊期間折舊費用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年減少,對企業收益的抵減也是逐年遞減的,企業所得稅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年上升。從稅務籌劃的角度出發,為獲得貨幣的時間價值,應儘量採用加速折舊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預期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會上升,則應考慮在未來可能增加的稅負與所獲得的貨幣時間價值進行比較決策。同樣的道理,在享受減免稅優惠期內添置的固定資產,採用加速折舊法一般來講是不合算的。
(4)固定資產計價和折舊的稅務籌劃方法的綜合運用
推遲利潤的實現獲取貨幣的時間價值並不是固定資產稅務籌劃的唯一目的。在進行稅務籌劃時,還必須根據不同的企業或者企業處於不同的狀態下採用不同的對策。
盈利企業:盈利企業當期費用能夠從當年的所得稅前扣除,費用的增加有利於減少當年企業所得稅,因此,購置固定資產時,購買費用中能夠分解計入當期費用的項目,應儘可能計人當期費用而不宜通過擴大固定資產原值推遲到以後時期;折舊年限儘可能縮短,使折舊費用能夠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得到稅前扣除;選擇折舊方法,宜採用加速折舊法,因加速折舊法可以使折舊費用前移和應納稅所得額後移,以相對降低納稅人當期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虧損企業:由於虧損企業費用的擴大不能在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前得到扣除,即使延續扣除也有5年時間的限定。因此,企業在虧損期間購置固定資產,應儘可能多地將相關費用計人固定資產原值,使這些費用通過折舊的方式在以後年度實現;虧損企業的折舊年限可適當延長,以便將折舊費用在更長的周期中攤銷;因稅法對摺舊年限只規定了下限沒有規定上限,因此,企業可以做出安排;折舊方法選擇應同企業的虧損彌補情況相結合。選擇的折舊方法必須能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稅前彌補的虧損年度的折舊額降低,因此,企業虧損期間購買的固定資產不宜採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處於減免所得稅優惠期內的企業,由於減免稅期內的各種費用的增加都會導致應稅所得額的減少,從而導致享受的稅收優惠減少,因此,企業在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期間購買的固定資產,應儘可能將相關費用計人固定資產原值,使其能夠在優惠期結束以後的稅前利潤中扣除;折舊年限的選擇應儘可能長一些,以便將折舊費用在更長的周期中攤銷;折舊方法的選擇,應考慮減免稅期折舊少、非減免稅期折舊多的折舊方法。把折舊費用儘可能安排在正常納稅年度實現,以減少正常納稅年度的應稅所得額,降低企業所得稅負擔。

基本步驟

熟練掌握有關法律規定,理解法律規定的精神
稅務籌劃的一項重要前期工作,就是熟練掌握有關法律法規,理解法律精神,掌握政策尺度。無論是為企業服務的外部稅務籌劃人,還是企業自身內部的稅務籌劃人,在著手進行稅務籌劃之前,首先都應當學習和掌握國家稅法精神,爭取稅務機關的幫助與合作,尤其是對實施跨國稅務籌劃業務的籌劃人來說,還必須熟悉有關國家的法律環境。對於承接業務的每一個具體的籌劃委託,納稅人都應有針對性的了解所設計的法律規定的細節。
了解稅務機關對納稅活動“合法和合理”的界定
稅務籌劃的另一項重要前期工作是了解稅務機關對“合法和合理”納稅的法律解釋和執法實踐。但是不同的國家對於“合法和合理”的法律解釋是不同的。就中國的稅法執法環境而言,因為欠缺可行的稅法總原則,法律規定在操作性上也有某些欠缺,稅務機關存在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所以,在中國,熟悉稅法的執法環境非常重要。要了解稅務機關對合法尺度的界定,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1)從憲法和現行法律了解“合法和合理”的尺度。
(2)從行政和司法機關對“合法和合理”的法律解釋中把握尺度。
(3)從稅務機關組織和管理稅收活動和裁決稅法糾紛中來把握尺度。
了解納稅人的情況和要求
稅務籌劃真正開始的第一步,是了解納稅人的情況和納稅人的要求。納稅人有企業納稅人和個人納稅人之分,而不同企業和不同個人的情況及要求又有所不同。
對企業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需要了解以下幾個方面的情況:
(1)企業組織形式。
(2)財務情況。
(3)投資意向。
(4)對風險的態度。
(5)納稅歷史情況。
對個人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需要了解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出生年月。
(2)婚姻狀況。
(3)子女及其他贍養人員。
(4)財務情況。
(5)投資意向。
(6)對風險的態度。
(7)納稅歷史情況。
此外,還需要了解納稅人的要求,比如是要求增加短期所得還是長期資本增值,或者既要求增加短期稅收所得,又要求資本在長期增值。
簽訂委託契約
稅務籌劃的一般步驟是,受託方在收到委託單位申請之後,進行前期洽談,然後明確稅務籌劃的目標,並進行現場調查、蒐集資料,再綜合考慮自身的業務能力,決定是否接受委託,如果接受,則需要簽訂委託契約。
稅務籌劃契約,沒有固定的格式,一般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委託人和代理人的一般信息。
總則。
委託事項。
業務內容。
酬金及計算方法。
稅收籌劃成果的形式和歸屬。
保護委託人權益的規定。
保護籌劃人權益的規定。
簽名蓋章。
契約簽訂日期和地點。

制定稅務籌劃計畫並實施
稅務籌劃的主要任務是根據納稅人的要求及其情況來制定稅務計畫。籌劃人需要制定儘可能詳細的、考慮各種因素的稅務籌劃草案,包括:稅務籌劃的具體步驟、方法、注意事項;稅務籌劃所依據的稅收法律法規;在稅務籌划過程中可能面臨的風險等。籌劃草案的制定過程實際上就是一個操作的過程,包括以下內容:
分析納稅人業務背景,選擇節稅方法。
進行法律可行性分析。
應納稅額的計算。
各因素變動分析。
敏感分析。
控制稅務籌劃計畫的運行
稅務籌劃的時間可能比較長,在計畫實施以後,籌劃人需要經常、定期地通過一定的信息反饋渠道來了解納稅方案執行的情況,對偏離計畫的情況予以糾正,以及根據新的情況修訂稅務籌劃的計畫,以最大限度的實現籌劃的預期收益。

效應

由於收稅與節稅本身存在天然矛盾,而稅收籌劃的節稅指向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偷逃稅,也容易引起稅務部門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反感,所以,稅收籌劃在國內並沒有獲得普遍認知和接受,這些都導致了稅收籌劃往往只能偷偷摸摸地進行,做得多,說得少。許多從事稅收籌劃的納稅人或中介機構也不願意宣傳他們的經驗和成績,怕自己成為稅務機關稽查的重點對象。
其實,稅收籌劃同世界上任何事物一樣,有利有弊,關鍵是要看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我們不否認稅收籌劃的存在可能會在短期內導致國家稅收收入下降,但我們還應當看到稅收籌劃有利的一面,不能只看到問題的一個方面,而忽視另一個方面,從而導致對稅收籌劃的錯誤判斷。

微觀效應

第一,有利於企業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
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在產權界定清晰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其天性。企業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實現不僅要求總收入大於總成本,而且要求總收入與總成本之間的差額最大。在總收入一定的情況下,要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須使總成本最小化。企業的總成本由兩部分構成:一是內在成本,即外購原材料、外購燃料、外購動力、支付工人的工資和津貼等生產成本和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期間成本;二是外在成本,即國家憑藉其權力按照稅法規定強制、無償地對企業徵收的稅收。減少內在成本可提高企業總體的經濟效益,減少外在成本同樣可以提高企業的總體經濟效益。因此,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在產權界定清晰的前提下,為實現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必然將減輕稅收負擔作為一個重要的經濟目標,而稅收籌劃則是企業實現這一目標的最便利的手段。從這個意義上說,企業是稅收籌劃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受益者,稅收籌劃的最大功效是滿足了企業降低納稅成本的需要。
第二,稅收籌劃有利於增強納稅人的法制觀念,提高企業和個人納稅意識。
企業要想進行稅收籌劃,只有深刻理解、掌握稅法,才能領會並順應稅收政策導向,做出理性抉擇。長期以來,我國傳統經濟占統治地位,國有企業統收統支,“大鍋飯”效應較為普遍,經濟主體法制觀念不強,使得企業和個人或不關心稅制,對其中條例不聞、不問、不懂;或全憑人情關係,以言代法,以言代稅,稅收意識淡薄。可見,稅收意識的增強,基本前提是了解稅法、學習稅法,而稅收籌劃以經濟利益為目標,能引導企業自行完成這一過程。從現實征納過程中也不難看出,稅收籌划進行得早、搞得周全的企業(如某些三資企業、大型企業集團),其納稅意識、納稅行為均令征管機關滿意。
第三,有利於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增強企業競爭能力。
首先,企業在進行各項財務決策之前,進行細緻合理的稅收籌劃有利於規範其行為,制定出正確的決策,使整個企業的經營、投資行為合理、合法,財務活動健康有序運行,經營活動實現良性循環;其次,籌劃活動有利於促使企業精打細算、節約支出、減少浪費,從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經濟效益;再次,稅收籌劃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稅收的法規、政策在一定時期內有其一定的適用性、相對的規範性和嚴密性。企業要達到合法“節稅”的目的,必需依靠加強自身的經營管理、財務核算和財務管理,只有如此,才能使籌劃的方案得到最好實現。因此,開展稅務籌劃也有利於規範企業會計核算行為,加強財務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財務管理,促進企業加強經營管理。

巨觀效應

第一,稅收籌劃有助於提高國家巨觀調控的效率。

稅收是國家巨觀調控經濟結構、國民收入分配等的一個重要工具,納稅人的稅收籌划過程,實際上也是一個接受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的過程。當納稅人根據稅法中稅基與稅率的差別,根據稅收的各項優惠、鼓勵政策,進行投資、籌資、企業制度改革、產品結構調整等決策時,儘管在主觀上是為了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但客觀上卻使自己的生產、消費活動在國家稅收經濟槓桿的引導下,逐步走向了最佳化產業、產品結構和生產力合理布局的道路,體現了國家的產業政策,有利於促進資本的流動和資源的合理配置。由此可見,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愈周密,國家的稅收調控愈到位,這對社會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要遠遠大於納稅人所獲得的減稅效益,這應當說是一種“雙贏”的結局。
第二,稅收籌劃有利於完善稅制,促使稅法質量的提高。
雖然稅收籌劃是對不完善、不成熟稅法的挑戰,但同時也是納稅人對國家稅法及有關稅收經濟政策的反饋行為,對政府政策導向的正確性、有效性和國家現行稅法完善性的檢驗。因此,納稅人的稅收籌划行為指出了稅法建設和稅制改革的方向和具體方面。根據這些信息,國家可以改進有關稅收政策和完善現行稅法,從而促使國家稅制建設向更高層次邁進。
第三,稅收籌劃有利於國家財政收入的長期持續增長。
從短期來看,稅收籌劃使納稅人減輕了稅收負擔,從而導致了國家財政收入的下降。但從長期來看,由於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的落實、經濟結構的最佳化,促進了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的發展,而稅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提高了稅收征管的效率。所以,最終的結果是使國家財政收入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效益的提高而同步增長。
第四,稅收籌劃的推行,突出了稅法的權威性、嚴肅性,有利於增加稅收征管透明度。
同時,由於第三方稅務代理等中介機構的介入,形成了對企業和政府行為的並行監督,使雙方能明智地採取合作態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恪守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有助於稅法公開、公正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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