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人格

社會人格是同一種群體中多數成員共同具有的心理特質和性格特點。

社會人格

正文

同一種群體中多數成員共同具有的心理特質和性格特點。最早明確提出社會人格概念的是法蘭克福學派的E.弗羅姆。他把社會人格的概念定義為,“一個集團的大多數成員性格結構的核心,是這個集團共同的基本經驗和生活方式發展的結果”。國外社會學和社會心理學基本上是在這個意義上使用社會人格這個概念的。不同性別、年齡、民族、文化、階級和階層的人們構成了不同的群體,都具有他們獨特的心理和人格。如青年人有青年人的社會人格,軍人有軍人的社會人格,中國人和美國人都各自具有獨特的社會人格特徵。社會人格就是依附於群體生活,在群體生活過程中形成並在多數群體成員身上得到體現的人格特點。社會人格一方面建築在個人的人格基礎上,同時又是多數人共同具有的人格特點。它作為一種共性的特質隱藏在個人的人格深蘊處,成為對個人人格起作用的深層力量。正是由於這種在多數成員中起作用的深層力量,才把分散的個人人格聚集為一體,形成一種特有的、具有共同特質的社會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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