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學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除屬第二十條的學生可以退學外,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一律不辦理退學手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學校管理,鞏固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成果,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根據《浙江省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條例》、《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縣實際,特制訂《磐安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縣各級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全日制國小、國中、九年一貫制學校。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適齡兒童、少年,是指依法應當入學至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包括跨縣域流動的流動兒童、少年)。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在縣文教局領導下,由學校校長負責組織實施,各校安排專人負責該項工作。

第二章 入 學

第五條 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實行就近免試入學原則。
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必須依法入學,按規定受完九年義務教育。
盲、聾啞、弱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齡可適當放寬,其入學年齡為7周歲。
第六條 學校在每年第一季度摸清秋季新生入學人數,分別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及縣文教局。適齡兒童憑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發的《適齡兒童入學通知書》,到劃定的國小辦理註冊手續,取得義務教育學籍,由學校負責填寫《浙江省義務教育登記卡》,《義務教育登記卡》中的姓名用字必須與戶籍有效證明一致。
學生學籍管理採用省教育廳監製的電子管理系統。學生的學籍號分主號和副號,主號一律採用學生的身份證號;副號的號碼實行全省統一編號,由戶籍所在地學校編寫。副號一人一卡一號,編號由12位數字組成,左起第一、二位是市代號(金華市07),第三、四位是縣代號(磐安10),第五、六位是入學年份代號(公元年份末2位數),第七、八、九位是學生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代號[安文鎮中心國小學區(含雲山)001,深澤002,新渥003,冷水004,仁川(含天網)005,雙峰006,墨林007,窈川008,雙溪009,玉山(含玉峰)010,尖山011,胡宅(含前山)012,九和013,萬蒼014,尚湖(含山環)015,大盤016,方前(含四協)017,盤峰018,維新019,高二020,實驗國小學區021,南園國小學區022],第十到十二位數是各鄉鎮(學校)該年級學生序號,從001往下連續編排,特別注意不能有重複號和漏號。副號一經確定,義務教育階段不得變更。學校按學生學籍號副號順序編造新生名冊,並於9月20日前通過網上和書面兩種方式向縣文教局普教科報送。文教局於9月底前按義務教育新生名冊審核各校新生學籍。未經文教局審核並加蓋文教局義務教育學籍管理專用章的,其義務教育登記卡無效。
第七條 獲得接受外國學生資格的學校可接受適齡外國學生入學,並使其獲得義務教育學籍。接收學校每學期初將名單如實報縣文教局和公安局。
外國學生入學必須符合教育部《中國小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國小畢業生原則上全部在戶口所在地就近或按縣文教局統一划定免試升入國中。各國小在6月份將國小畢業班期末檢測成績、按副號順序排列的國小畢業生名冊、國小畢業生登記表、蓋有義務教育學籍管理專用章的《浙江省義務教育登記卡》及戶籍有效證明如數移交相應的國中。國小畢業生憑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發的義務教育國中階段入學通知書到指定的國中入學,取得國中階段學籍。國中學校按《浙江省義務教育登記卡》副號順序造好新生名冊,9月20前通過網上和書面兩種方式向縣文教局普教科報送新生名冊。文教局於9月底前審核各校新生名冊。不能提供《浙江省義務教育登記卡》的,不予審核。
第九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學、緩學的,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填寫《免學、緩學審批表》,經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報縣文教局審核備案。因身體原因申請免學、緩學的,應當附具縣文教局指定的縣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
緩學期一般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適齡的殘疾兒童、少年(除依法批准的免學、緩學外),動員其在特殊教育學校或隨班就讀。
第十條 國小班額為45人以下,國中班額為50人以下。所有國小、國中、九年一貫制學校,不得以任何藉口拒收本學區、招生區範圍內的或由文教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三章 休學、復學

第十一條 凡因病、因事或其它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長期[三個月以上(寒暑假除外)]休學者,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出具縣文教局指定的縣級及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及相關材料,填寫《休學審批表》,經班主任提供家訪記錄,簽署意見,學校審核,報縣文教局批准,方可辦理休學手續,由學校發給統一印製的休學證書。文教局審批時,應核驗休學生的醫院診治證明書、病歷卡、收費憑據、出院記錄等原件。休學手續應在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休學申請之日起半個月內辦理。
第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休學期滿前一周,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和縣文教局指定的縣級及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明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經學校核實同意,並報縣文教局批准後,方可復學。休學生復學後,由學校編入適當班級就學。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的,須持有關證明辦理續休手續。
第十三條 畢業學年內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情況,確有正當理由,又必須休學者,須經縣文教局批准。嚴禁假借休學,搞變相留級或插班重讀。
第十四條 凡由公安部門收容教養又屬義務教育對象的在校學生,經收容教養的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在外試讀者,原則上由該生原所在學校接收編入適當年級。

第四章 轉學

第十五條 轉學系指學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監護人戶口所在地變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須轉學到其他學校就讀。
學生轉學,由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戶籍有效證明及其它有關的證明材料,填寫《轉學聯繫單》,經轉入(出)雙方學校審核,簽署同意轉出或接收意見後到縣文教局簽署教育行政部門意見,由學校辦理正式轉學手續,移交《義務教育登記卡》等學籍材料。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將轉學證書回執一周內交迴轉出學校。
轉入(出)學校憑上列相關材料,將學生變動名冊於半個月內報縣文教局審核、備案。
本縣戶籍學生轉往外縣市就讀的,《轉學聯繫單》或轉學證書回執上須有雙方學校教育主管部門蓋章。
對未辦手續擅自到外縣市就讀的本縣戶籍學生,學校要通過多種途徑及時取得就讀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轉入學校因該年級學額已滿,難以再容納轉學生時,應及時報告縣文教局,由縣文教局就近安排轉學生。
第十七條 畢業班學生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八條 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開學後一周內辦理;學生確因其法定監護人工作調動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須轉學者除外。
學校不得接收沒有轉學手續的學生就讀。各學校對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書和轉出學生的轉學證書存根,每學期應予以整理成冊,並列檔保存。

第五章 借讀

第十九條 借讀系指學生到非戶口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指定的學校就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借讀:
(一)外籍人員的適齡子女;
(二)父母雙方長期在國外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
(三)父母雙方在地質勘探、邊防部隊或從事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
(四)父母雙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父母居住的學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其不屬本人戶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學生;
(五)父母雙方均無法履行或父母離異後撫養一方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和喪失監護能力,需由其親屬撫養監護的學生;
(六)跨縣域流動的適齡兒童、少年,其父母在暫住地已取得暫住證的。
學生借讀,由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戶籍有效證明及其它有關的證明材料,填寫《借讀聯繫單》,經借入(出)雙方學校審核,簽署同意借出或接收意見後辦理正式借讀手續,移交《義務教育登記卡》等學籍材料。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將借讀證書回執一周內交回借出學校。
借入學校憑上列相關材料,將借讀學生名冊於半個月內報縣文教局審核、備案。
借入學校因該年級學額已滿,難以再容納借讀生時,應勸其回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讀,一律不準超計畫收錄借讀生。
畢業班學生一般不辦理借讀手續。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借讀。借讀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借讀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開學前一周內辦理;學生確因其法定監護人工作調動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須借讀者除外。學校不得接收沒有借讀手續的學生就讀。
凡起始年級學生借讀,戶口所在地學校應將其列入新生名冊,註明何時起在何地借讀,學生數不計入計畫招生數;借讀學校應將其列入計畫招生數和新生名冊,名冊中註明何時起從何地來借讀。各學校對借讀學生的相關材料,每學期應予以整理成冊,並列檔保存。

第六章 退 學

第二十條 在校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退學:
(一)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免於入學,暫緩入學”者;
(二)已超過義務教育年齡,且已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因病因事準予休學的時間除外),學生法定監護人申請離校者。
第二十一條 凡屬第二十條第二項的學生退學,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同意,報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報文教局審核備案,方可辦理退學手續。
第二十二條 辦理退學手續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退學後,年齡不足十八周歲的學生要求重新回學校學習的,學校無特殊理由,一般應準予重新回學校學習。
除屬第二十條的學生可以退學外,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一律不辦理退學手續。

第七章 評 價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每個學生的成長檔案,每學期對學生德智體等方面進行評價,評價結果記入學生本人成長檔案。其基本內容有:學生基本情況,學生表現記錄(如表揚卡,過失卡等),學生具有代表性的學習成果,各學科競賽的獲獎作品及獎狀,體育、藝術、社會實踐活動和社會公益活動的記錄及成果,有關個人特長及展示個性的材料,學期成績記錄,學期目標或計畫,心得體會,階段性自我評價,學期自我評價,學期成長記錄量化考核表,榮譽記錄等。
第二十四條 對學生的評價,包括綜合素質和學科學習業績兩個方面。學生的綜合素質測評和學科學習業績考核按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學生的學科學習業績考核,國小和國中每學期只舉行期末一次。
第二十六條 學期總評成績不及格的學科,應予以補考,補考可以多次,以最好成績記入學生成長檔案。畢業班學生的補考時間,在學期結束前進行,其它年級安排在下學期開學初進行。
第二十七條 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核,必須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事先向學校教導(務)處申請,經批准,可以緩考。
第二十八條 凡作弊或擅自缺考者,以不及格論處(註明“曠考”或“作弊”字樣),並根據其情節和對錯誤的認識給予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九條 單科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由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提出單科免考申請,任課教師核准,經學校審定,可以單科免考。
第三十條 外國學生免修免考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

第八章 升級、跳級、留級

第三十一條 國小、國中在校生一學年升一級。
第三十二條 國小和國中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能達到上一級水平,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批准,可予以跳級。跳級應在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時進行。跳級學生名單於7月15日前報文教局備案。畢業班學生不予跳級。
第三十三條 國小、國中原則上實行不留級制度。極個別學生確因學習特別困難,可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在6月底、7月初提出申請報告,填寫《留級審批表》,經學校審核、公示(公示時間7天),縣文教局批准備案。
第三十四條 嚴格控制留級學生數量,原則上留級率控制在學年度年級學生總數的0.5%以內。國小、國中畢業班學生一律不留級。

第九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五條 凡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均發給《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作為升學、就業、服兵役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學生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綜合素質、學科學習業績合格,準予畢業,由學校在《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上註明“畢業”。
第三十七條 國中畢業班學生綜合素質考核不合格者,按結業處理。國中畢業班學生經補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結業處理,由學校在《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及畢(結、肄)業名冊上註明“結業”。
第三十八條 凡未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或屬本《實施細則》中的第六章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可以退學者,由學校在《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及畢(結、肄)業名冊上註明“肄業”,並註明肄業年限。
《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送驗時間,畢業學期的6月底7月初。學校送驗時,上交按學籍號副號順序排列的學生畢業、結業、肄業名冊,一式二份,經文教局審核蓋章後,一份留文教局,一份帶回學校存檔。文教局審核《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時,應把學校上報的畢、結業學生名冊與義務教育登記卡對照審核,凡無法對應的學生,不予驗印。肄業學生的《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由學校驗印。《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遺失需辦理義務教育畢、結業證明時,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學校蓋章證實,文教局查驗屬實蓋章後方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 外國學生未按計畫完成全部學業者,學校可發給寫實性證明。

第十章 獎勵、處分

第四十條 獎勵和處分是教育學生的一種方法。要以獎勵為主。獎勵和處分都要在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礎上進行。
第四十一條 對德、智、體等方面均表現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可分別予以表揚、表彰和獎勵,並記入學生成長檔案。
第四十二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要加強教育,並給學生有改正錯誤的機會。對極少數犯有嚴重錯誤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的處分。不得開除學生和勒令學生退學。
對學生給予處分的,由學校教導處或政教處告知被處分學生及法定監護人,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意見,舉行有教師、學生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後申報,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經校長簽署公布。
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對學校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向縣文教局申訴,由縣文教局作裁定。
第四十三條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經過半年教育,確有悔改表現者,經師生評議,學校批准,可撤銷其處分。處分撤銷後,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個人檔案中撤出。受處分的學生,在其畢業時尚未撤銷處分者,應將其處分決定記入成長檔案。
第四十四條 對極個別品德行為偏常和有違法行為的學生,有條件的地方,經學生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由學校報縣文教局備案後,送到專門接受此類學生的學校繼續學習。暫不具備條件的,可採取相應幫教措施,讓其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學校不得強迫本學區學生離校外出借讀和借讀生回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讀。
第四十五條 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刑罰的學生,學校應繼續讓其留校學習,並採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從2004年9月起,在全縣中國小推行學籍電子化管理信息系統,採用浙江容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研製、浙江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監製的《浙江省中國小電子學籍管理系統》。本《實施細則》頒布之後,凡學生入學註冊,辦理休學、復學、轉學、借讀、退學、升級、跳級、留級、畢業、結業、肄業等學籍手續均通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同時上報書面材料存檔。
第四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關於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的各種規定,若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均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縣文教局負責解釋。縣文教局普教科是文教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的工作部門。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共提供附屬檔案十件,其中“附屬檔案一”由縣文教局統一印製,其他九件縣文教局提供樣本,由學校自行印製。

附屬檔案

一、浙江省義務教育登記卡
二、新生名冊
三、畢業生名冊
四、學生變動名冊
五、轉學(借讀)聯繫單
六、免學、緩學審批表
七、留級審批表
八、休學審批表
九、學生成長記錄袋目錄
十、浙江省義務教育證書(內芯)
二〇〇四年九月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