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實保證保險

確實保證保險是承保被保證人 (即義務人) 不按約定履行義務而造成權利方損失時,由保險人 (即保證人) 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確實保證是對權利人的保證,如被保證人無力或不願意履行其應盡義務而使權利人遭受損失時,保險人要代為賠償,然後再由保險人 (即保證人) 向被保證人追償因保證所造成損失及發生的費用。

保險種類

確實保證保險的種類

(1)契約保證保險。保證被保證人將履行所有契約義務。這是最常用的一種確實保證,一般包括履約保證、支付保證、投標保證、維修保證、完工保證、供給保證等。

履約保證是保證人向業主(工程項目所有人)保證承包商將會根據契約的要求完成工程。支付保證是保證承包商按時支付工程建造所使用的人工、材料及有關費用。投標保證是保證投標人得標後必定簽約;如果投標人得標後不簽約,招標人將會選擇另一投標人,其出價一般要比原得標人高,保證人將會支付這兩者的差額。維修保證是保證承包商在完工之後的一段時期內會糾正工程中的缺陷和調換質量有問題的材料。完工保證是承保建築商因未按期完工和到期不歸還貸款而造成有關權利人的損失。供給保證則是承保供給方因違反契約規定的供給義務而使需求方遭受的損失。

(2)司法保證保險。這類保證是保證被保證人將履行法律規定的某些義務。一般由律師替被保證人向保證公司辦理申請手續。司法保證可分為受託保證和訴訟保證。

受託保證是保證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他人財產的人將公正地履行其職責。需要這種保證的人有監護人、遺產管理人、破產案產業管理人等。訴訟保證是在訴訟當事人(原告或被告)要求法院為其利益採取某種行動或措施,如扣押、查封、凍結某些財產,而又可能傷害另一方的利益時,法院為了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通常會要求訴訟保證申請人提供某種訴訟保證。訴訟保證又可分為保釋保證、抗訴保證、扣押保證、禁令保證等。

(3)特許保證保險。指擔保從事經營活動領取執照的人遵守法規或履行義務的保證保險。一般情況下,各級地方政府要求申請執照的人提供這種保證,保證持照人將遵守與其營業活動有關的法律和法規。

(4)公務員保證保險。這種保證由地方法律規定,作為就職的一項條件,對政府工作人員的誠實信用提供保證。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誠實總括保證,是對公務員不誠實或欺詐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另一類是忠實執行職務保證,是對公務員因工作中未能忠於職守而給政府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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