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獅市私營企業協會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機構簡介

石獅市私營企業協會(Shishi City Privatlyowned Enterpris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CPEA)(以下簡稱本團體) 團體的性質是:由本市私營企業含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集團公司及其投資者自願結成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團體的宗旨是: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以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堅持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經濟成份共同發展的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恪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其作為黨和政府聯繫私營企業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團結、組織、教育全市私營企業發展社會生產力,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促進私營經濟的健康發展,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服務。 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石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社會登記管理機關石獅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接受上級私營企業協會的指導。 團體的辦公地址:福建省石獅市八七路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大樓八層。

業務範圍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
(一)扶持、引導私營經濟的發展;
(二)組織私營企業學習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各項法律、法規,做好會員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導會員遵章守法,文明經營,優質服務;
(三)維護會員的正當經營和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組織交流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幫助私營企業了解市場,開展技術培訓,組織技術職稱(等級)的考核評定等服務工作;
(四)協助地方黨組織,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私營企業黨、團、工會組織的建設,協調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同私營企業以及私營企業投資者、經營者的關係;
(五)了解私營企業生產經營和發展情況,研究、探討私營經濟發展中的問題,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制定有關私營經濟的政策建議和立法建議;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私營企業同國外以及港、澳、台地區開展經濟、業務合作,進行技術和市場信息交流活動;
(七)關心會員生活,組織私營企業興辦各種福利事業和開展文化體育活動。

(八)凡是石獅註冊的企業填寫相關資料都可以加入石獅市私營企業協會(如石獅信樂林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也是其中一家。

協會章程

石獅市私營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石獅市私營企業協會(Shishi City Privatlyowned Enterpris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CPEA)(以下簡稱本團體)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由本市私營企業含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集團公司及其投資者自願結成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以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堅持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經濟成份共同發展的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恪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其作為黨和政府聯繫私營企業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團結、組織、教育全市私營企業發展社會生產力,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促進私營經濟的健康發展,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石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社會登記管理機關石獅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接受上級私營企業協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地址:福建省石獅市八七路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大樓八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
(一)扶持、引導私營經濟的發展;
(二)組織私營企業學習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各項法律、法規,做好會員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導會員遵章守法,文明經營,優質服務;
(三)維護會員的正當經營和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組織交流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幫助私營企業了解市場,開展技術培訓,組織技術職稱(等級)的考核評定等服務工作;
(四)協助地方黨組織,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私營企業黨、團、工會組織的建設,協調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同私營企業以及私營企業投資者、經營者的關係;
(五)了解私營企業生產經營和發展情況,研究、探討私營經濟發展中的問題,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制定有關私營經濟的政策建議和立法建議;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私營企業同國外以及港、澳、台地區開展經濟、業務合作,進行技術和市場信息交流活動;
(七)關心會員生活,組織私營企業興辦各種福利事業和開展文化體育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其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 團體會員:凡經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核准登記註冊的私營企業和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成立的行業公會,屬地在石獅市轄區,可成為本團體的團體會員。團體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委託人與本會聯繫;
(五) 個人會員:凡本市依法成立的私營企業投資者、經營者和有關人士,可成為本團體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權要求本團體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七)介紹和推薦新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按規定交納會員費(會員費標準300元―2000元/年)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的退會須以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無正當理由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被工商管理部門吊銷、註銷營業執照或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會員,其會員資格自然取消。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本團體的主要工作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一)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理事會決議,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聘用;
(五)負責向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向理事會提出入會、3退會會員,增補和更換個別理事;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 (六)編輯出版刊物收入;(七)有償服務收入;(八)興辦第三產業收入;(九)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審核財務管理和執行情況;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後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提交2005年12月13日全體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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