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程記錄

病程記錄是指繼住院志之後,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內容包括患者的病情變化情況、重要的輔助檢查結果及臨床意義、上級醫師查房意見、會診意見、醫師分析討論意見、所採取的診療措施及效果、醫囑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親屬告知的重要事項等。入院第一天,一般8小時之內完成,須寫首次病程記錄包括:(一)患者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主訴、入院時間);(二)病例特點;(三)初步診斷;(四)鑑別診斷;(五)診療計畫。入院第二天,主治醫師查房或(副)主任醫師代主治醫師查房記錄:總結病史,查體,輔助檢查,診斷及治療。

《病曆書寫基本規範2010》第二十二條規定:“病程記錄是指繼入院記錄之後,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內容包括患者的病情變化情況、重要的輔助檢查結果及臨床意義、上級醫師查房意見、會診意見、醫師分析討論意見、所採取的診療措施及效果、醫囑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親屬告知的重要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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