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票

當票

當鋪收取當物,付給收據,作為贖取當物的惟一憑證,這就是“當票”。當鋪對當票管理很嚴,專門刻版印製以防假冒。當票上面印有當鋪名稱、地址、抵押期限、抵押利率等內容,交當物人收執,到期憑此贖取當物。當物人如急需用錢,也可將當票出賣。當票類似於銀行的存款單、保險公司的保險單,屬於所謂定式契約、定型化契約,是指典噹噹事人一方即典當行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契約前未與相對方即當戶協商的條款。當票是具有雙重性質的契約,尤其具備質押契約的特徵,故其成立與生效屬於分離形式。

樣式

當票當票

當票上除印有上述固定的內容外,還有手寫的文字,如有關當物名稱、質量、數量、典當金額等內容,字

體採用本行業的特殊文字。這種文字稱為“當字”,只有當鋪內部的人才能辨認,外行人(就連一些書法家)都很難辨識。文學名著《紅樓夢》第57回有一節描寫了林黛玉、史湘雲因不識當票而遭眾人恥笑。其實這並不奇怪,因為當字比草書還草,字型又別具一格。俗語有“當店字有頭無耳”之說,確實難以識別。如當票上常將“衫”字寫成“彡”字,將“襖”寫成“夭”字,“棉”字寫成“帛”字;又如把“皮袍”寫成“皮夭”,“花梨紫檀木”寫成“紫木”,玉器寫成“假石”等;再如銀錢數字都是用“壹”到“拾”的大寫,第一個字特別大,下面的數字又草又密,簡直像畫符一樣。當票上採用這種神秘文字,其目的一是可以防止第三者冒領,通過詢問物件形狀及質典數字等,進行真偽辨別;二是當鋪有本店的特殊文字,可以作為本店的特色。

法律特徵

當票當票

首先是共同特徵,即當票與其他相似契約相比所具有的一般特徵。

當票是書面契約

當票非書面形式不能成立。這既是當票名稱含義的集中體現,又是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法律規定。一方面,因其為借款契約的一種,而借款契約依法往往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如中國《契約法》第197條規定:“借款契約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且又因其為質押契約的一種,而質押契約也往往依法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如中國《擔保法》第64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契約。”

另一方面,因其是確立典當雙方貨幣使用權交易的載體,故世界各國和地區也都立法要求以書面形式出現。如新加坡《典當商法》第14條規定:“典當商在接受一典當典質時,應當給予典物人一典當票證。”台灣《當鋪業管理規則》第28條規定:“當鋪業應置當票簿,分為正副兩聯,正聯交持當人收執,副聯為存根,使用前應先順序編號,並於填用時記載下各事項。”以上所指的“票證”、“正副兩聯”、“填用記載”等,表明當票一律為書面形式。

當票是格式契約

當票類似於銀行的存款單、保險公司的保險單,屬於所謂定式契約、定型化契約,是指典噹噹事人一方即典當行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契約前未與相對方即當戶協商的條款。

當票當票

格式契約是社會經濟發展進步的產物,然而利弊皆有。一方面有利於減少交易成本,避免一事一議可能帶來的不確定性並補充法律規定之不足;但另一方面主要是格式契約的提供者在擬定格式條款時,會更多地考慮自己的利益,而忽視或限制相對方的權力。不過,世界各國和地區均立法規定當票的格式,使其在典當交易中能夠發揮應有的作用。香港《當押商條例》第13條規定:“當押商在貸出任何款項當日,須向貸

款人交付一張訂明格式的當票。”馬亞西亞《1927年當商法令》第14條也規定:“每位禮申當商須把任何典當物品詳細列入政府所規定格式之帳簿並發回一張規定格式之當票予典當人。”英國《1974年消費信貸法》第114條第一款的規定是:“當戶依法典當任何物品,典當商在收當時,須就其所收典當物品向當戶交付一張訂明格式的當票。”

當票是雙務契約

即當票是表明典當雙方當事人之間相互享有權力和相互負有義務的契約。這些權利義務通常除部分記載格式當票的簡明條款中,還附加在當票的文字告知中,如馬來西亞《1972年當商法令》規定的法定當票中,要求在當票背面印刷一項同質總計6條內容,包括當戶典當後必須持有當票,當息、當期、贖當和死當處理如何支付和操作等。國家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第27條中也規定:當票的內容應當包括當戶須知,當戶須知“應當載明典當行和當戶的權利、義務。”

當票是有償契約

即當票是表明當戶到期必須向典當行還本付息的契約。中國《契約法》第205條和206條分別規定:“借款應當按照約定的其先支付利息。”“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這些規定同樣適用於當戶。而且,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典當立法亦有相似點明確規定。如新加坡《典當商法》第15條規定:“(1)典當商可以就一典質債務;以不超過表二規定的比率獲取利息。(2)典當商可以要求並收取該表規定的費用。”國家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典噹噹金利率及浮動範圍執行。”第34條規定:“質押典當時,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30%。”以上法律、法規提到的息費,都表明當票是一種有償契約,當戶有義務向典當行返還本金、支付息費。

法律效力

簡介

當票當票

當票的法律效力是指當票作為典當契約,在典當過程中對典當雙方當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如中國

《契約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契約,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契約。依法成立的契約,受法律保護。”

當票的有效

作為契約的一種,當票的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一般契約有效的要件。

中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民法通則的這些規定,基本上概括了有效契約的條件。

因此,當票的有效要件是指:(1)典噹噹事人主體合格;(2)典噹噹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由於契約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意,故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契約有效的重要條件之一。這同樣適用於當票。如在國家經貿委新頒《典當行管理辦法》中,規定當物估價金額、當金數額、典當期限等均應當由典當雙方約定,即當票內容中的這些重要法定要素,都必須體現典當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不能像舊式典當行那樣,往往乘人之危,故意壓低當價,致使當戶的合法權益遭受明顯的侵害。(3)典當雙方當事人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如典當實踐中的贓當問題,就是最典型的雙違反行為,即典當行一旦收贓,特別是惡意收贓,不但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且是違反善良風俗、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對此,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典當立法普遍禁止贓當。中國公安部《典當業治安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屬於贓物的典當物品應當予以扣押,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有贓物嫌疑的典當物品,應當暫時存,查清後依照有關規定處理。”由此可見,具雙違反性質的當票屬於無效典當契約。

當票的生效

當票的生效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當票作為典當契約的成立,二是當票作為典當契約的生效。

(1)當票成立

當票是契約的一種。按照契約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標的物的角度,契約可劃分為諾成契約與實踐契約。諾成契約又稱不要物契約,是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的契約,僱傭契約。而實踐契約又稱要物契約,是指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交付標的物的契約,如暫存契約。

當票當票

從典當過程來看,當票作為典當契約,顯然屬於實踐契約,即典當雙方當事人必須有實際的交代行為,表現為互相交付標的物,分別為當戶交付當物和典當行交付貨幣,由此進入以物換錢的典當交易程式,否則

典當契約不成立。這表明,當票的成立以典當標的物的轉移為標誌。一方面是當物占有權轉移至典當行;另一方面是資金使用權轉移至當戶。至於典當雙方在當票上籤字蓋章,僅為當票成立的形式要件而非實質要件。

(2)當票生效

當票是契約的一種。在法律上,契約的生效通常有兩種情況。其一是契約成立時間即為契約生效時間,成立與生效二者同步。如我國《契約法》第44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契約,自成立時生效”。其二是契約成立時間不為契約生效時間,成立與生效二者不同步。契約只有具備特殊要件才生效。如中國《契約法》第45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這就是說,有些契約雖然成立,但並不一定生效,只有經過特別程式之後,契約才生效。這些程式一般包括應當依法辦理批准、登記、交付、備案等手續。當票是具有雙重性質的契約,尤其具備質押契約的特徵,故其成立與生效屬於分離形式。如中國《擔保法》第64條規定:“質押契約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占有時生效。”第76條又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契約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契約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上表明,當票屬於必須具備特殊要件才能生效的契約,這也是典當契約區別於一般契約的本質所在。

當票的失效

當票的失效是指當票作為典當契約的終止,即當票中所載典當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終止或稱契約效力終止。

依中國《契約法》第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契約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契約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此項規定告訴我們,契約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能永久存續,在出現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某些情形時,契約關係在客觀上將不復存在,契約債權和契約債務歸於消滅,即契約終止。其中清償是契約終止的主要事由之一。

當票的失效通常會因以下事由引起。

(1)贖當

即當戶清償債務便意味著當票失效。也就是說,當戶在典當期限屆滿時或一定的寬限期內向典當行償還當金本息及相應費用後,典當契約即為終止。

(2)續當

即當戶清償前期典當利息及相應費用後,在一定的當期內,繼續使用典當行的當金,此時原當票失效。中國人民銀行《典當管理辦法》第30條第3款曾規定:“續當時,應當結清前當利息和費用,另換當票。”然而國家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對續當後原當票是否更換末做規定。

(3)死當

即當戶既不贖當也不續當的行為,導致當物所有權轉移或依法由典當行予以處置。此時原當票失效。

(4)掛失

即當戶遺失當票後向典當行聲明,並辦理掛失手續,故原當票失效。國家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當票遺失,當戶應當及時向典當行辦理掛失手續,交納一定手續費後,可以補辦當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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