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地區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畢節地區森林火災應急預案》依據相關規定,結合畢節地區實際而制定,本預案的制定為最大限度地減輕森林火災造成的損失,保障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本地區經濟社會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1.總 則
1.1 編制目的
認真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針,切實做好森林撲火救災工作,確保森林火災應急能協調、有序和高效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森林火災造成的損失,保障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全區經濟社會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貴州省森林條例》、《貴州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貴州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畢節地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規定,結合畢節地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1.3.1 各種人為或其他因素引發有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大或經濟損失大、社會影響大的重特大森林火災。
1.3.2 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
1.3.3 威脅居民區或重要設施、國家級森林公園、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的森林火災。
1.3.4 24小時尚未撲滅明火或與其他省或其他市、州、地交界地區危險性大的森林火災。
1.3.5 需要地區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1.4 工作原則
1.4.1 以人為本,安全防範。最大限度地減少森林火災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危害,並保障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
1.4.2 預防為主,常備不懈。建立健全森林火災防範體系、信息報告體系、科學決策體系、應急處置體系和恢復重建體系。
1.4.3 屬地管理,先期處置。發生森林火災,按照行政區域管轄範圍,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先期組織撲救處理。
1.4.4 分級回響,分級負責。根據森林火災的嚴重性、可控性、所需動用的資源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分級設定和啟動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人及其指揮許可權。
1.4.5 快速反應,及時有效。及時收集信息,掌握森林火險、火情狀況,建立健全精簡、統一、高效的組織領導和指揮體系,強化應急回響機制,確保森林火災“打早、打小、打了”。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 地區森林防火指揮部(以下簡稱地區森防指)是在地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領導下,應對全區森林火災的領導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先期處置,分級回響、分級負責的原則,縣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火災處置工作。
2.1.2 地區森防指指揮長由地區行署專員擔任,副指揮長由行署分管副專員、畢節軍分區參謀長、地區林業局局長擔任。成員由行署應急辦、行署新聞辦、地區中級法院、檢察分院、公安局、武警支隊、消防支隊、農辦、財政局、監察局、經貿局、民政局、人事局、氣象局、交通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糧食局、供銷社、衛生局、廣播電視局、林業局、中國電信畢節分公司、中國移動畢節分公司、中國聯通畢節分公司等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
2.1.3 地區森防指的主要職責: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森林防火工作的有關精神,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注重綜合防治、體現預防為主、實現安全第一;配合地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做好全區重特大森林火災處置、撲救的指揮、組織工作,組織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力量參與森林火災救援;決定啟動森林火災應急預案,並根據火情變化,適時調整行動方案;負責與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及相鄰地區在處置森林火災中的協調與聯繫;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2.1.4 地區森防指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地區森防辦)在地區林業局。主要職責為:切實做好地區森防指日常事務,組織協調、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區森林防火工作;編制森林防火規劃,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實層級管理責任,抓好森林防火宣傳教育,組織協調搞好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配置;抓好上下各方面的聯繫,做好森林防火期內的值班、調度工作,及時掌握、分析、報送重要信息,並向地區森防指和地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處置森林火災建議;貫徹執行地區應急委和森防指的各項決定,抓好與省森林防火辦公室、地區森防指成員單位和各縣、市(區)森防指的協調聯繫;認真搞好撲救火災信息的收集與處理,積極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2.1.5 地區森防指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地區森林防火專家諮詢組,負責做好森林火險、火情、損失的評估與分析,同時提供技術諮詢,提出應對建議和意見,必要時參與現場應急處置。
2.1.6 地區森防指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地區經貿局:負責在火災撲救中協調調集、供應有關衣物、帳篷、油料等物資。
地區財政局:按照《貴州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及時撥付相關應急資金。
地區交通局:負責協調運送撲火人員和救災物資。
地區衛生局:負責組織醫護人員及時搶救火災中的傷病員,並切實做好災區防疫工作。
地區糧食局:負責協調火災撲救中和災後安置所需糧食等物資的調配和供應。
地區氣象局:負責做好氣象衛星遙感火險監測,按時提供長、中、短天氣趨勢分析,及時做好森林火險天氣預報,發布高火險天氣預警,指定火災現場附近氣象台、站適時進行天氣監測預報,根據需要做好人工降雨撲火工作。
地區通訊部門:地區電信、移動、聯通公司負責保障撲火救災指揮部與撲火現場的通訊聯絡暢通。
行署新聞辦、地區廣播電視局:負責將森林防火宣傳納入社會公益性宣傳範疇並組織落實,組織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好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活動,指導和協調撲救火災的宣傳報導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按規定發布森林火災有關信息。
地區林業局:負責保障森林火災撲救工具和器材的籌集、儲備、供應和調配,抓好森林消防專業隊伍和護林員的管理和培訓,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著力消除火險隱患,負責火燒跡地的植被恢復,組織森林公安偵破和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地區公安局:負責組織火災發生地公安民警參與撲救森林火災,並組織對森林火災案件進行偵破和查處,切實維護撲火現場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
地區中級法院、檢察分院:參與森林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負責依法對森林火災事故刑事責任人進行快捕快判。
地區民政局:負責協調做好災民的搶救、疏散、安置和對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撫恤、救濟等工作。
地區人事局:負責將森林防火法律法規納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計畫和培訓內容並組織實施,將森林防火責任履行情況列為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的獎懲、考核重要內容。
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配合相關部門監督檢查有關營林企業建立和制定森林防火規章制度,督促消除火災隱患,同時做好森林火災事故中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確定工作。
地區供銷社:負責配合做好森林火災撲救工作中所需的有關照明用具、食品等物資的調配和供應。
地區監察局:負責監督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預防、撲救森林火災工作中的職責履行情況,參與森林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對違規違紀的單位和責任人員依紀追究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畢節軍分區、武警支隊、消防支隊:負責組織民兵預備役人員、武警部隊、消防部隊參加護林防火工作,根據需要及時調集兵力,迅速趕赴現場參與撲救森林火災。
2.2 應急聯動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和縣級人民政府請求,經地委、行署領導協調,畢節軍分區、武警支隊、消防支隊、中央和省在畢有關單位應積極參與配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森林火災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森林火險、火情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報告
3.1.1 各地務必充分運用衛星、高山瞭望台及地面巡邏等形式,對森林火險、火情進行全方位監測,一旦出現重特大森林火災徵兆或森林火災有擴大跡象時,須第一時間報告事發地縣級森防辦。對於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事發地縣級森防辦接報後1小時內及時將信息報告地區森防辦,並隨時報告火場的最新動態信息。需要向地區、省報告的重大信息,地區森防辦在接報後1小時內上報。
3.1.2 地區森防辦負責收集、處理、研判全區各地森林火險、火情信息,根據對事件的性質、程度及影響範圍的判斷,向地區森防指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3.1.3 地區森防指應綜合從各方面得到的火險、火情信息,準確判斷森林火險、火情發展態勢,制定正確的應急方案,科學組織防火救災。
3.2 森林火災預警級別及發布
根據森林火險等級、天氣狀況和衛星監測情況,森林火災預警級別為:特別重大(Ⅰ級),發布紅色預警信號;重大(Ⅱ級),發布橙色預警信號;較大(Ⅲ級),發布黃色預警信號;一般(Ⅳ級),發布藍色預警信號(具體預警級別標準詳見本預案附錄一)。
紅色預警信號和橙色預警信號由地區行署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
黃色預警信號由地區森防指報經行署批准後發布。
藍色預警信號由事發縣、市(區)森防指報經同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批准後發布。
4.森林火災應急回響
4.1 分級回響
4.1.1 發生森林火災,按照屬地管理、先期處理,分級回響、分級負責的原則,及時啟動各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並組織力量予以及時處置,上級預案的啟動是在下級預案先行啟動回響狀態的基礎上進行啟動,上級預案啟動後,下級預案繼續處於啟動狀態。根據森林火災發生面積、火災死亡人數,森林火災分為特別重大(一級)、重大(二級)、較大(三級)、一般(四級)四個等級(具體森林火災級別標準詳見本預案附錄二)。發生本預案1.3適用範圍的森林火災,啟動本預案,並由地區森防指統一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同時立即上報省森防指;發生較大森林火災,啟動縣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同時立即上報地區森防指;發生一般森林火災,啟動事發地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同時上報相關情況。根據處置工作需要,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可決定提高應急回響級別。
4.1.2 發生跨區域森林火災時,事發地人民政府要迅速與相關地方人民政府聯繫,及時溝通信息,做好應急處置協調工作。
4.2 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應急處置
4.2.1 先期處置。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積極組織動員有關責任單位和當地城鎮社區或農村基層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及時控制火勢,努力減少損失,並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森防辦。上級森防辦應及時與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聯繫,迅速了解先期處置情況,並及時報告本級森防指和應急辦,同時應迅速將本級森防指處置事件的決策傳達到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4.2.2 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發生後,由地區森防辦提出啟動預案和成立現場指揮部的建議方案報地區森防指研究決定。情況特別緊急時,可由地區森防指指揮長或其授權的副指揮長作出啟動本預案的決定。本預案啟動後,現場指揮部即成立。
4.2.3 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執行地區森防指處置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的決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掌握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相關情況和先期處置情況;及時判斷事件發展趨勢,研究制定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及時將現場的各種重要情況向地區森防指和行署報告,同時迅速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勢;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工作,抓好現場處置各項工作,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4.2.4 現場指揮部主要工作任務。查看火災現場,聽取事發地人民政府或先期處置單位情況匯報;傳達上級領導對事件處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處置工作方案;必要時應首先諮詢有關專家意見,按處置工作方案發布命令;全面展開各項緊急處置工作。
4.2.5 現場指揮部一般下設綜合協調組、作戰組、後勤組、醫療組、火情監測和火場天氣預報組、火案查處和善後處理組,負責做好綜合協調、兵力部署、撲火指揮、通信聯絡、後勤保障、火情監測、火案查處等工作。
4.3 擴大應急
當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有擴大趨勢或難以控制時,由地區森防指報請地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決定擴大應急。當火勢特別嚴重、地區內難以控制,需報請省森防指或省人民政府協助處置時,由地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決定,並報地委、行署同意後,以行署名義向省人民政府報告,請求擴大應急。
4.4 新聞報導
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由地區林業局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相關信息;對有特別重大影響的森林火災事故及火情發展趨勢、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等訊息,由地區行署新聞辦或森林防火指揮部新聞發言人統一發布。有關森林火災信息和數據的報告,按照規定統一由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核實上報。
4.5 應急結束
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得到有效控制、火災完全熄滅、火場清理完畢,現場指揮部應向地區森防指指揮長報告情況,請示結束應急處置工作,經指揮長批准,由現場指揮部宣布結束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5.後期處理
5.1 善後處理
按照森林火災造成的後果,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迅速組織公安派出所、社區、村(居)委會和企事業單位,對森林火災涉及人員進行詳細調查和登記造冊,制定安置方案,妥善進行安置。對因參與森林火災撲救工作而傷亡的人員,由相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褒獎和撫恤。對森林火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賠償和救助。
5.2 火案查處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後,地區森防指要迅速組織公安、檢察、監察、林業等部門,成立聯合工作組,督促和幫助火災發生地及時查明火因。本著森林火災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肇事者和有關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未消除隱患和未制定整改措施不放過的“三不放過”原則,依法依章及時進行處理,並按規定上報處理結果。
5.3 調查和總結
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應急處置結束後,地區森防指應組織有關專家成立評估調查組,進行現場調查評估,總結分析火災發生原因和應吸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整改意見,寫出調查報告,向地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匯報,並將處理情況按程式上報省林業主管部門。
6.保障措施
6.1 撲火力量保障
撲救森林火災本著以森林消防隊為主,按照專群結合的原則,撲火力量分為三個梯隊做好準備,由地區森防指就近調動,統一指揮。
第一梯隊:由地區森防指組織和調集毗鄰縣(市)森林消防隊、武警、消防和民兵應急分隊組成的突擊隊共同構成;
第二梯隊:由行署和火災發生縣(市)人民政府按有關程式調集當地駐軍、武警、消防、公安、民兵及有關單位的人員構成;
第三梯隊:本著就近調動的原則,由行署和當地人民政府動員組織地方義務森林消防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幹部民眾構成。
各縣、市(區)森防指辦公室和自然保護區、國有林場、各工程造林區、天然林保護區等重點林區平時要儲備足夠的風力滅火機、撲火工具、砍刀、斧頭、鐵鏟、油鋸、水泵等滅火機具,保證在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時能應急調用。
在緊急情況下,請求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支援。
6.2 通訊聯絡保障
電信、移動、聯通等通訊部門要確保撲火現場、現場指揮部與森防指的通訊暢通。各級森防指辦公室要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赴現場指揮部的人員應攜帶行動電話、車載電台、對講機等通訊工具,隨時保持火場內外、指揮員、戰鬥員相互之間的聯繫,確保撲火指揮戰鬥有序進行。
6.3 後勤保障
林業部門要迅速組織調集撲火機具、通信器材等,保障撲火工作的需要;經貿、供銷、民政、糧食等部門要做好糧食、食品、衣物、帳篷等救災物資的儲備、調配和供應;交通部門要為運送撲火人員、救援物資和災民等優先提供運輸工具,切實做好撲火救災服務工作;衛生部門要制定醫療隊伍組織、醫療衛生設備和物資儲備、調度等方案,並組織撲火救災醫療隊趕赴火場進行救治工作。
撲火經費,按照《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由財政部門及時支付。
6.4 緊急避難場所
發生威脅村寨、城鎮居民區或重要設施、倉庫的森林火災,村寨或城鎮居民緊急避難場所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安排落實;重要設施、倉庫內人員及物資的緊急避難場所由設施和倉庫管理單位與當地人民政府共同負責安排落實。
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森林火災,保護區、風景區、森林公園內的珍稀動植物、物資等緊急避難場所由有關管理單位負責安排落實。
7.宣傳、培訓和演習
地區森防指負責組織開展對本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工作。對本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每年不少於一次。
8.附 則
8.1 預案的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地區林業局進行管理和實施。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如遇重要情況變化,應根據實際及時進行修訂和補充。修訂完善的預案,經地區森防指全體成員會議討論通過後,報地區行署審定發布實施。
8.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地區林業局負責解釋。
8.3 本預案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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