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損害調查信息查閱與信息披露規定

商務部令2006年第19號

【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文號】商務部令2006年第19號
【發布日期】2006-08-04
【實施日期】2006-09-03
《產業損害調查信息查閱與信息披露規定》已經2006年5月17日商務部第五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部 長:薄熙來
二○○六年八月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產業損害調查工作公開、公平和公正,保障利害關係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規定,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反傾銷和反補貼中有關產業損害調查的信息查閱和披露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負責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利害關係方包括以下範圍:
(一)被調查產品的外國(地區)生產者、出口經營者、國內進口經營者,或者該產品生產者、出口經營者、進口經營者的行業組織或者其他組織;
(二)被調查產品的出口國(地區)的政府;
(三)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者,或者該產品生產者的行業組織或者其他組織;
(四)其他。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信息查閱,是指案件的所有利害關係方可以到商務部貿易救濟措施公開信息查閱室(以下簡稱公開信息查閱室)查找、閱覽、摘抄、複印與案件產業損害調查有關的公開信息。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信息披露,是指在案件最終裁定作出前的合理時間內,商務部向利害關係方告知案件產業損害裁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

第二章 信息查閱

第七條 所有利害關係方可以查閱與案件產業損害調查有關的公開信息,但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信息除外。
第八條 本規定第七條所稱的公開信息包括:
(一)申請書及其附屬檔案的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二)利害關係方登記參加產業損害調查活動的申請材料的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三)利害關係方提供的產業損害調查問卷及補充問卷答卷的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四)利害關係方在產業損害調查過程中向商務部提交的其他申請材料的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包括召開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延期遞交答卷、產品範圍調整、國內生產者排除等申請材料;其他利害關係方對相關申請提出的意見或評論的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五)相關利害關係方對其他利害關係方有關保密信息申請及其提供的保密信息的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所提出的評論意見的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六)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等的會議記錄或紀要的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七)商務部發布的公告、通知,包括立案、初裁和終裁等公告;參加產業損害調查活動申請登記、發放調查問卷、實地核查、舉行聽證會、採取抽樣調查的決定等通知;
(八)商務部有關產業損害最終裁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披露材料的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九)商務部在產業損害調查過程中獲得或製作的其他可以公開的資料。
第九條 任何信息如不能在公開渠道獲得,且一旦被公布,將會導致其他競爭者實質性的獲利,或對信息提供者或信息來源者造成實質性的不利影響,或造成其他不利影響,該信息應被視為是保密信息。
任何本質上具有保密性質的信息或者利害關係方要求作為保密信息的信息,在利害關係方說明正當理由後,商務部應對此類信息按保密信息處理。
第十條 利害關係方向商務部提供相關信息時,應註明為公開信息還是保密信息。未註明保密與否的,商務部可以將該信息視為公開信息。
第十一條 利害關係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時應書面說明申請保密的理由並同時提供此類信息的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利害關係方要求對已提供材料中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或補充的,也應同時提供有關修改或補充內容的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並附修改說明。
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應當合理表達保密信息的實質內容。特殊情況下,利害關係方在得到商務部批准後,可以不提供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但應書面說明無法提供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的充分理由。
第十二條 利害關係方不提供保密信息的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或者提供的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不足以合理表達保密信息的實質內容,或者利害關係方無法提供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的申請理由不充分的,商務部可以要求其撤回申請。利害關係方不撤回申請的,商務部可以對該信息不予考慮,除非商務部能自其他適當來源充分證實該信息是正確的。
第十三條 商務部認為利害關係方申請保密的理由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應自收到有關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之日起7日內向利害關係方說明理由並給予其合理的時間對此進行評論。如商務部決定對利害關係方提供的信息不予考慮的,應及時以書面的方式通知該利害關係方,商務部自其他適當的來源充分證實該信息為正確的除外。
第十四條 商務部應在收到利害關係方提供本規定第八條所列的相關材料後7個工作日內,將此類材料的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提交公開信息查閱室1份供查閱。
商務部製作或獲得的本規定第八條所列的其他相關信息的公開文本或非保密概要,如無特殊情形,一般應當在檔案形成後10日內送交公開信息查閱室。
第十五條 在產業損害調查過程中,案件的所有利害關係方可以在工作時間內到公開信息查閱室查閱與案件產業損害調查有關的所有公開信息。
最終裁定公布後的6個月內,案件的利害關係方也可以查閱相關公開信息。
第十六條 利害關係方在查閱公開信息時,應當出具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檔案,並進行登記。
第十七條 利害關係方可以查找、閱覽、摘抄、複印公開信息,但不得將公開信息原件帶離公開信息查閱室。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條 在遵守保護保密信息要求的前提下,在案件最終裁定作出前的合理時間內,商務部應告知已參加產業損害調查活動登記的利害關係方和國內申請人有關產業損害最終裁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並告知其他未登記的利害關係方可以到公開信息查閱室查閱有關披露材料。
第十九條 本規定第十八條所稱基本事實的內容通常包括:
(一)產業損害調查期及產業損害調查程式;
(二)國內同類產品認定所依據的因素或數據;
(三)國內產業認定所依據的因素或數據;
(四)累積評估認定所依據的因素或數據;
(五)傾銷或補貼產品的進口數量(絕對數量及或相對數量)和進口價格的數據;
(六)評估國內產業是否受到損害的有關經濟因素或數據;
(七)有關被調查的國家(地區)存在進一步對國內產業影響的因素或數據;
(八)利害關係方提供的相關信息的採信情況,包括可獲得最佳信息的使用及其理由等;
(九)其他對裁決產生實質影響的信息。
第二十條 商務部通常應在作出最終裁定30日之前進行信息披露。特殊情況下,如在上述時間內不適合作出部分事實披露的,商務部應於其後的最終裁定作出前的合理時間內作出披露。
第二十一條 信息披露應採用書面形式。信息披露可以直接向各有關利害關係方作出,也可以向其代理人作出。
第二十二條 信息披露後,利害關係方可以在1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商務部提出評論意見。
第二十三條 對利害關係方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的評論,商務部應予以考慮,合理的內容應在最終裁定中予以採納。最終裁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因此有所不同的,在不影響案件調查程式正常進行的情況下,商務部仍應迅速將此信息予以披露,相關利害關係方可以對此提出評論。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涉及複審案件有關的產業損害調查信息查閱和信息披露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