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鳳山[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政協原主席]

王鳳山[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政協原主席]

王鳳山,男,漢族,1955年1月出生,陝西府穀人,大學學歷,1971年7月參加工作,1982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8年5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2018年12月,王鳳山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由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王鳳山王鳳山
1971年07月——1974年08月,東勝副食品加工廠工作;

1974年08月——1977年08月,內蒙古師範大學中文繫上學;

1977年08月——1987年09月,東勝市委宣傳部工作,先後任幹事、副部長、副部長兼東勝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其間:1984年03月——1986年01月在內蒙古黨校黨政幹部管理專業學習);

1987年09月——1988年11月,任東勝市教育局局長;

1988年11月——1989年06月,任東勝市委常委,市教育局局長;

1989年06月——1991年02月,任東勝市委常委、辦公室主任;

1991年02月——1995年07月,任東勝市委副書記;

1995年07月——2000年07月,任東勝市委書記、人武部黨委第一書記(其間:1996年——1999年兼任東勝市人大常委會主任;1996年09月——1997年07月在內蒙古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1997年——1999年初,在中央黨校函授內蒙古分校後期本科班學習;1997年09月——1999年06月在中國科技大學在職研究生班“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學習);

2000年07月——2001年09月,任伊克昭盟行署副盟長;

2001年09月——2004年03月,任鄂爾多斯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04年03月——2004年10月,任鄂爾多斯市委常委、副市長、宣傳部部長;

2004年10月——2010年12月,任鄂爾多斯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黨組副書記、常務副市長;

2010年12月——2015年02月,任鄂爾多斯市政協黨組書記(至2015年01月)、主席(至2015年02月)。

2015.02-2017.08任鄂爾多斯市政協主席。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7年8月,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訊息: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政協原主席王鳳山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依法逮捕

2017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鄂爾多斯市政協原主席王鳳山(正廳級)決定逮捕。

依法雙開

2018年5月31日訊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對鄂爾多斯市政協黨組原書記、主席王鳳山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審查。
經查,王鳳山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大操大辦兒子婚禮,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申報個人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管理對象和下屬禮金,在企業投資入股獲利,為親屬兼職取酬提供便利;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公款,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公款、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濫用職權問題涉嫌構成犯罪。
王鳳山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違紀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給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監委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分別給予王鳳山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政協原主席王鳳山(正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鳳山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鳳山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利用先後擔任原伊克昭盟東勝市市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常務副市長、政協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差額巨大,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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