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石[證監會前官員]

王小石[證監會前官員]

北京人,生於1971年,財務出身,1996年左右進入中國證監會工作,2003年下半年從深圳回到北京。此前的一年多,王小石是中國證監會發審委工作處的副處長,在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副主任王連鳳領導的小組中從事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的籌備工作。

基本信息

北京人,生於1971年,財務出身,1996年左右進入中國證監會工作,2003年下半年從深圳回到北京。此前的一年多,王小石是中國證監會發審委工作處的副處長,在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副主任王連鳳領導的小組中從事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的籌備工作。2005年12月9日,王小石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二萬元。與王小石一同受審的另一名被告人林碧,因犯公司人員受賄罪和介紹賄賂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在中國證券市場一片風雨飄搖之際,飽受主管不力非議的中國證監會又因為“王小石事件”而被推到風口浪尖上。身居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要職的發審委工作處副處長王小石因涉嫌受賄罪而被逮捕的訊息成為各大媒體的焦點話題。“王小石事件”才剛剛被揭開冰山一角,但本身充分說明了制度缺陷,不僅僅是個別證監會官員的問題,也不僅僅是上市公司造假圈錢的問題,更是說明了股市內在機制存在的重大缺陷。

案件回顧

從1996年到2000年,王小石先後在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審核處等部門工作,2000年10月被調到深圳股票交易所參與創業板塊的籌備工作,2003年4月又回到證監會機關工作。2004涉嫌受賄被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監管部發審委工作處助理調研員王小石涉嫌受賄一案,12月9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與王小石同案受審的另一名被告人林碧,是北京華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總裁,2001年6月至2002年底曾在東北證券投資銀行管理總部在福建臨時設立的辦事處工作,負責福建市場工作。

2002年3月至9月間,王小石利用擔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監管部發審委工作處助理調研員的便利條件,通過時任東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人員的林碧介紹,接受

福建鳳竹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請託,通過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其他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鳳竹公司在申請首次發行股票的過程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為此,王小石收受請託人通過林碧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72.6萬元。

其間,林碧利用在東北證券公司工作的職務便利,在參與東北證券公司承銷鳳竹公司首次發行股票業務的過程中,收取鳳竹公司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67.4萬元。另外還查明,2002年3、4月間,林碧利用在東北證券公司工作的職務便利,在東北證券公司承銷甘肅亞盛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由林碧協助溝通與深交所審核人員關係的過程中,向亞盛公司索取賄賂款人民幣31.8萬元,非法占有。

一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小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通過他人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72.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林碧身為東北證券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為與東北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定的企業謀取利益的過程中,向企業索要、收受賄賂款人民幣99.2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公司人員受賄罪。被告人林碧在鳳竹公司申請上市過程中,幫助鳳竹公司向王小石介紹賄賂,情節嚴重,其行為又已構成介紹賄賂罪,應與其所犯公司人員受賄罪並罰。

案件影響

有不少公司的上市發行費用高達三五千萬元,這其中只有一兩千萬元是給券商等中介機構的正常費用,而大多數則是不明不白的“公關”費用。這對於想上市的企業來說,似乎已成了心照不宣的共識。王小石事件”已經水落石出。但“王小石事件”帶給發審制度的思考卻還沒有結束。

11月20日,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屠光紹對外表示,負責審核企業上市資質的發審委委員名單都是公開的,每個企業都知道具體負責審核的委員名字,因此不再存在買賣發審委委員名單的可能。但是,僅公開發審委委員名單就可以消除發行過程中所有的權利尋租現象嗎?答案是值得懷疑的。在新發審制度中,有三大環節的尋租漏洞不容忽視。

尋租環節之一,不透明的反饋機制。在向證監會發行部上報材料的10日後,企業將接受證監會人士關於發行人需要遵守哪些規定的聆訊,此後,預審員將對材料不斷地與券商、發行人進行意見反饋。問題在於,在證監會的反饋意見中,只是要求企業對書面材料的情況進行進一步解釋或核查,不會告訴企業“你的問題出在哪裡,應如何改正”。

尋租環節之二,不公開的初審報告意見。在反饋過程結束後,發行資料將排隊等著上初審報告會。會議由發行部的預審員、處長、主任及發審委員參加。初審報告中關於企業存在哪些問題的內容不對企業公開。但一般情況下,企業要去找關係看初審報告的結果,其中不排除金錢交易。

尋租環節之三,未過會企業的原因不公開。自《行政許可法》公布以後,中國證監會不再向企業或券商公布“未過會的原因”。企業如有異議,可申請行政複議。只要在審核過程中存在不透明,就會有權利尋租現象。

逢第五屆發審委即將換屆之際,《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正式發布實施。“透明、專業、責任、問責、監督”是新發審委制度的關鍵字。雖然發審的改革較舊制度公開、透明了許多,但新發審制度並沒有堵住“尋租”漏洞,“王小石事件”只是必然中的偶然。同時,“王小石事件”也是一面鏡子,折射出新發審制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尋租漏洞。而設法如何堵住或避免這些尋租漏洞則又成為發審委下一步改革不得不考慮的難題。

監管質疑

王小石一案或許可以證明謝平(前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等人曾經主持的一項調查的結論:壓倒多數的公眾認為證監會是各金融監管機構中腐敗程度最高的。令人驚訝的是,王案之後,充斥著博士甚至留洋博士的這個機構,面對如此事件,卻跟沒事似的,對王小石被捕沒有作出任何正式的回應,也沒有對投資者、對公眾表示任何歉意。這樣的監管機構還擁有監管的道義權威嗎?

據知情人士透露,王小石每出售一份發審委委員名單,價錢在二三十萬元。在職期間,王向眾多企業出售了這樣的名單,獲利總額近千萬元。實際上,企業上市要公關證監會(業內俗稱“跑會”)已經是業內眾人皆知的秘密,但將“潛規則”中具體的價碼攤開來,在國內還是第一次。王小石一案,使得中國證監會的權威性、公正性和信譽度受到前所未有的嚴峻考驗。

專家觀點

市場就自己會找平衡點。市場審查,不是審查企業好壞,而是審查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同樣的企業,好壞跟是否贏利沒關,跟人看企業的角度有關,有的人看長期,有的人看短期。有的人看可能性。只能由他做基本判斷。誰都保證不了將來的情況。只能由投資者根據企業披露的真實信息自己做判斷。

受賄金額

王小石在介紹鳳竹紡織的老總和證監會兩工作人員認識後,分兩批利用他人的建行龍卡賬號收受了林碧提供的7 2.6萬元人民幣。王小石對於林碧收受鳳竹紡織的140萬元款項並不知情,所以被告的辯護律師認為,兩人共謀受賄這一項罪名並不能成立。

反思

權力失控是財經公關痼疾的根源,公關業的發展需要進一步規範證監會發審委有很大的權力,這就為權力尋租提供了條件。這就是為什麼出賣名單成為王小石財經公關主要業務之一的原因。

公關手段需要主要利用制度和人性的弱點以賄賂來攻關向真正運用公關手段來為客戶服務轉變,那樣財經公關就會成為名副其實真正的公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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