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費

獨生子女費

中國內地計畫生育政策自實施以來,就倡導著只生一個好,國家對獨生子女實行獎勵政策。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都是可以領到獨生子女費。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14年3月10日,北京市政府對獨生子女獎勵政策修訂。發放標準內容包括職工晚婚的、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

基本信息

簡介

計畫生育政策自實施以來,就倡導著只生一個好,中國對獨生子女實行獎勵政策。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於1990年7月1日以後的)。

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發放的獨生子女費是不同的,這就牽涉到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準。

發放標準

獨生子女費獨生子女費

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準,內容包括職工晚婚的、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願不再生育的,依法領取退休金的獨生子女父母等。

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經本人申請,由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優待:

1、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一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各級計畫生育經費分擔。

2、農村分配集體收益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包括農村土地徵用後,土地補償費分配中對獨生子女家庭應當增加一人份額);在劃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遷安置中,對農村獨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價的70%加房屋層次調整係數每人優惠購買40平方米)、扶持生產、介紹就業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給予照顧。

3、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可以對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就學、就醫給予補助。農村貧困家庭獨生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期間,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減免雜費。

4、各級人民政府和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規定的其他獎勵與優待。

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願不再生育的,是農村居民的按照不低於所在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發給獎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於所在市、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發給獎金。具體辦法按長沙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依法領取退休金的獨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齡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資百分之五的標準增發退休金。已建立了社會養老保險的單位,這項獎勵仍由原單位發放。

領取條件

一、關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獨生子女父母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一)領取條件:獨生子女父母憑《光榮證》領取。
1、辦理《光榮證》的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子女年齡在十八周歲以內的,可申請辦理《光榮證》。
(1)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累計只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再婚後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又生育了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無配偶的收養子女的,不予辦理《光榮證》。
2、辦理《光榮證》程式辦理《光榮證》,需由夫妻雙方申請,並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和農民,由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辦公室審批發證。

(二)具體發放辦法: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夫妻雙方各發給50%。原則上應當按月發放,經發放單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領取一次。當年沒有領取的,不予補發。

具體發放渠道:
1、有工作單位的人員,由所在單位發給。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職業介紹中心存檔的人員,單位委託存檔者,由委託存檔單位發給;個人委託存檔者,由街道辦事處發給。
3、檔案關係在街道辦事處的無業人員,由街道辦事處發給。
4、農村居民,由鄉鎮人民政府發給。

二、關於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獎勵

《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已婚育齡夫妻按照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並給予每人不少於5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一)領取條件:
1、領取人員憑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結婚證》和不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書面申請領取。
2、女方年齡在49周歲以內。
(二)發放渠道:具體發放渠道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關於獨生子女父母年老時的一次性獎勵

《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一)領取條件:獨生子女父母憑《光榮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和雙方單位證明(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出具證明)領取。
(二)發放辦法:獨生子女的母親年滿五十五周歲時領取;獨生子女的父親年滿六十周歲時領取。具體發放渠道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四、關於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死亡後,對其父母的經濟幫助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經濟幫助”。

(一)領取條件:

1、獨生子女父母憑《光榮證》、子女傷殘或死亡的有效證明和雙方單位證明(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證明)領取。
2、“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的標準,參照北京市計畫生育委員會和北京市衛生局《關於遠郊區、縣農民夫婦一方傷殘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規定》的附屬檔案“北京市遠郊區、縣農民夫婦一方傷殘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審批標準”的第二項執行,由北京市計畫生育委員會和北京市衛生局規定的市、區(縣)指定醫院進行檢查鑑定。

(二)發放辦法:

1、獨生子女的母親年滿五十五周歲時,獨生子女的父親年滿六十周歲時領取。
2、此項經濟幫助,由領取人員戶籍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發放。

發放時間

對於歷史遺留的獨生子女父母和無子女人員,退休時將獲發放一次性的計生獎勵補助金,獎勵標準為職工退休時上年職工年均工資的30%;從2009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廣州市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可享受每人每月150元的由政府發放的獎勵金。

據悉,《意見》實施後將解決逾10萬歷史遺留獨生子女父母和無子女人員的一次性計生獎勵問題,資金上由職工辦理退休時所在單位負擔,各級政府財政兜底解決。而對於全市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每月150元的獎勵,將從明年1月開始計算,待《意見》完善正式出台後,之前的將會補發。

老問題

適合人群:2008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手續,未享受退休金加發5%或退休時一次性計畫生育獎勵/補助,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只生育(含收養)一個子女的;再婚家庭中沒有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係,本人只生育一個子女或無子女的;終身沒有生育或收養的;其他符合條件的。

獎勵辦法:獎勵補助金按職工退休時上年職工年均工資的30%(無子女人員按100%)確定兌現獎勵標準執行。獎勵補助金由職工辦理退休時所在單位負擔,各級政府財政兜底解決。1998年以前,在國家推行計畫生育政策後,實行計畫生育的獨生子女父母和無子女人員未兌現獎勵的,參照《意見》具體規定,個案解決。

新政策

適合人群:具有廣州市戶籍,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只生育(含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再婚家庭中沒有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係,本人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符合條件的。但已按照計生獎勵政策享受退休金加發5%或享受了一次性獎勵(或補助)的,不再具有廣州市戶籍的,不再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獎勵辦法:從2008年1月1日起,可享受每月由政府發放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獎勵金不計入獎勵對象的家庭收入,不影響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008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且沒有享受過計生獎勵政策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無業人員、企業失業人員和機關企(事)業單位退休時退休金按100%發放的人員,也可享受同等待遇.

離婚領取方法

離婚證明有兩種,即法院判決書或離婚協定書。前者能夠有效證明孩子的歸屬方,後者則需要到相關部門加蓋與原件相符的權威公章。

如果離婚時間不足兩年,您可以到辦理離婚證的區民政部門蓋章;如果超過兩年,請到區檔案局查詢並蓋章。另外,離異夫妻重新組建家庭後,如果雙方都帶有子女,則不能享受“獨生子女費”。

沒有單位的居民持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失業證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到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填寫申請表格,獲得批准後即可領取獨生子女費。

另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需要到女方戶口所在地的社區辦理。領取一式兩份的申請表後,由男方單位(或男方戶口所在社區)的計生專乾簽字並蓋章,同時需提供夫妻兩英寸合影照片一張。

按照規定,如果夫妻離婚,孩子的撫養方可持身份證、戶口簿、“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失業證和離婚證明,到戶口所在地的社區申領雙份獨生子女費,未撫養方不再領取。

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原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育子女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

政策發展

32年不變

從1982年起對獨生子女家庭實行每月5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這一獎勵政策,成為整整一代人的家庭記憶。但是,32年來很多省份幾乎沒有什麼變化。

形同虛設

我國不少地方在修改《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時都適當增加了獨生子女費的獎勵標準,但大都是從每月5元增加至10元,或將享受獎勵的年限從“到獨生子女14歲止”提高到16歲或18歲。
西安交通大學人口與發展研究所教授姜全保說,獨生子女費曾給生活帶來不小的改善,但隨著經濟發展和民眾生活水平的提高,至今只具有象徵意義,已經失去了當初政策制定時引導民眾少生優生的實際意義,這項政策對當前年輕人的影響已經微乎其微了。

建議

“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諾貝爾文學獎得主莫言曾建議提高獨生子女費。莫言認為,計畫生育政策確實有效緩解了人口過快增長、緩解了資源環境的壓力,也促進了經濟發展,為建設小康社會作出了貢獻,獨生子女家庭的確應該提高待遇、給予照顧。

陝西省衛計委政策法規處處長劉天奇表示,和上世紀80年代初相比,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已經上漲了幾十倍,而獨生子女費的提高速度顯然太慢。以當前的消費水平,將這項獎勵費用提高到約占平均工資的10%左右較為合理,而且應該建立定期增長機制,實現與工資增長水平的同步增長。

提高獎勵

海南省人大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海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其中大幅提高了獨生子女費,明確規定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每月領取不低於10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至子女年滿18周歲。據了解,全國多地也正擬修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適度提高此項獎勵。

改革方向

2014年3月10日,全國人大代表、副市長楊曉超接受採訪時介紹,市政府對獨生子女獎勵政策的修訂今年有望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意味著30年不變的5元獨生子女費將進行調整,目前調整的額度和方向正在研究。

“此次獨生子女政策調整會重點關注到失獨家庭群體。一方面,對失獨家庭的補貼將上調;另一方面政府也在考慮獨生子女費的形式,5元錢的獎勵費對於目前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來說,精神層面的因素更大,政府將研究是否可將其變成一種保險(放心保)形式。”楊曉超說。

二孩退費事件

退費經過

2014年以來,不少省區市的地方人大在修訂“計生條例”時增加了“單獨”可以生育二胎的條款。作為最後一個放開“雙獨二胎”的省份,河南省在修訂後的《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中規定:批准生育的簽訂計畫生育契約書,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獎勵,發給生育證。

然而對比國家的相關規定,河南的“退費”規定明顯“打架”。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的通知》第四條,可以找到明確要求:“單獨夫婦申請再生育的,應當註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此前已經享受的不再退還。”

河南省衛計委相關人員回應稱,國家衛計委的通知,是面向全國、全局的指導性意見,而每個省份情況不同。

“二孩先退獨生子女費”的規定,並非河南獨有。按照山東省衛計委的相關政策,符合二孩政策的夫妻,在辦理生育證時,此前已經享受的獨生子女費不再收回,但要求退還自2014年7月政策落地至發放生育證期間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評論

2014年11月,河南省有關部門要求申請二胎指標的夫婦退還獨生子女獎勵的規定引發各界熱議,與其同時,對是否應該返還過去的二胎超生罰款卻又絕口不提。這種做法透出濃濃的權力傲慢之氣,令人反感。

如此傲慢的規定眼中完全沒有百姓。眾所周知,單獨二胎政策出台之前,夫婦雙方只生育一個孩子,為國家的計畫生育做出了貢獻,享受獎勵合理合法。現在,當夫婦按照國家新政策依法申請二胎時,地方政府卻要求收回獨生子女獎勵,這無疑是“以今日之我打倒昨日之我”,時空錯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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