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沒收程式

“特別沒收程式”,全稱“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式”,它不以宣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為前提,如能證明某物屬犯罪收益,該物與其持有人的法律關係即被切斷,應對其實施強制沒收,也就是未經定罪沒收相關犯罪所得。“特別沒收程式”有利於推進中國的反腐敗工作。

概念

貪官外逃可沒收其財產設立“特別沒收程式",貪官外逃可沒收其財產
經過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簡稱“新刑訴法”)正式頒布,該法於2013年1月1日起實施。該法的突出特點之一是在第五編“特別程式”第三章中增設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式”,簡稱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式”。

依據新刑訴法規定,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式,是指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人民法院依據特別訴訟程式對該違法所得的追繳進行審理,並依法作出沒收裁定的訴訟活動。

國際法依據

這一立法活動是中國履行已批准生效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國際公約義務的一項措施,將公約規定的追繳犯罪所得的相關條款與國內法銜接,並借鑑國外立法經驗,建立符合中國國情、具有可操作性的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式制度。通過這一立法活動,徹底改變了過去司法實踐只注重追究個人刑事責任,忽視追贓工作或不重視犯罪所得追繳程式建立的片面認識和做法。是中國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義務的具體立法措施。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五編“資產的追回”明確規定了“不經刑事定罪的沒收”程式制度。該《公約》第54條第1款第3項要求各締約國“考慮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為犯罪人死亡、潛逃或者缺席而無法對其起訴的情形或者其他有關情形下,能夠不經過刑事定罪而沒收這類財產”,這是新刑訴法增設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式的主要國際法依據。

性質

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式雖然參照了民事訴訟制度的主要原則和訴訟方式,但並非民事訴訟的特別程式,性質上它仍然屬於刑事訴訟程式上的沒收制度,是一種特別的刑事訴訟程式。

首先,它是有效推進中國反腐敗反恐工作深入開展,尤其是懲治這類犯罪的客觀需要。

其次,它是進一步完善中國沒收法律體系的重要步驟。

第三,它是履行我國締結的國際公約義務的基本要求。

第四,國外成熟的立法經驗和司法實踐,為中國的相關立法提供了可資借鑑的立法模式。

貪官外逃可沒收其財產

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式解決了原刑訴法普通刑事訴訟沒收程式中無法克服的法律障礙,專門設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一定時間或死亡情形發生時,檢察機關可以啟動特別沒收程式。

依據新刑訴法特別沒收程式,可以有效地開展外逃貪官的境內外追贓工作:

一是對於外逃貪官尚未轉移境外的贓款贓物,檢察機關可以在已凍結、查封或扣押的基礎上,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可以裁定沒收歸國庫所有。對於沒有採取凍結、查封或扣押等法律措施,只要有證據證明屬於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沒收申請。

二是對於外逃貪官已將贓款贓物轉移境外,偵查機關或司法機關通過司法協助等途逕取得了相關證據證明境外違法犯罪所得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境外違法所得的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據此作出沒收裁定,並通過刑事司法協助的渠道,請求相關國家承認與執行中國刑事沒收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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