爰書

爰書

yuán shū 中國古代的一種司法文書。秦漢時通行。分廣義與狹義兩種:廣義的爰書,包括檢舉筆錄、試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查封財產報告、追捕犯人報告等。“爰書”是在封建訴訟制度的建立過程中出現的,它的出現表明封建訴訟制度的日益發展。

屬戰國時期秦國司法審判制度中的內容,是整個司法審判過程的筆錄。司法機關受理案件後,要把當事人的姓名、身份、機關、是否有前科等問題寫成書面報告;然後前往現場勘驗、調查,每一過程都要做筆錄;庭審時要聽取當事人雙方的口供,可進行刑訊;最後,司法機關做出判決。整個審判過程都記錄下來,製作成“爰書”。這種制度一直沿用到秦朝。

關於“爰書”,首次見於史籍的是《史記·張湯傳》,除《漢書》仍襲之外,其他典罕言之,歷代註疏之家對此解釋各異,使人莫名;近現代學者也曾苦於資料不足而難以作出判斷。

《史記.酷吏列傳》:"﹝張湯﹞劾鼠掠治,傳爰書,訊鞫論報。"裴駰集解引蘇林曰:"謂傳,囚也。爰,易也。以此書易其辭處。"認為”爰書“是把罪犯的口供改變成文辭而形成的文書。至於”傳“為囚犯的說法,則完全無法同爰書聯繫起來。 同書引張晏曰:”傳,考驗證也。爰書自證,不如此言,反受其罪。“認為”爰書“是罪人的”前辭“,也就是最初的供辭。而”傳“是對犯人的前辭進行驗實,故曰”傳爰書“。

直至居延漢簡出土後,高先生利用出土的爰書簡冊搞清楚了漢代爰書的形制與內容,並對秦漢爰書的共同特點作出了判斷,把爰書的性質確定為起訴書與審訊情況記錄,攻克了一個重要的學術難題。

參見《釋“爰書”——讀秦、漢簡牘札記》(《秦漢史探討》)

其中便證明了”爰書“是最初供辭,是文書代換口供此類說法的正確性,同時指出其對”爰書理解的狹隘(並不限於口供,即起訴書),至於”傳爰書“,便可解釋為”考實驗證起訴書——爰書“,也可解釋為”傳送罪犯供辭或起訴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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