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關於在市區實行義務植樹登記制度的規定

第二條本市市區,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開始實行義務植樹登記制度。 第三條市綠化委員會城市綠化辦公室統一印製和頒發義務植樹登記卡。 第七條市綠化委員會城市綠化辦公室根據各區義務植樹登記卡人數,安排70%的人力用於市區統一組織的義務植樹任務,30%的人力用於各單位庭院綠化和管護任務。

《濟南市關於在市區實行義務植樹登記制度的規定》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翟永
一九九○年十二月四日第一條

為推動本市市區全民義務植樹活動的開展,促進城市綠化美化,根據《國條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和《濟南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市區,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開始實行義務植樹登記制度。

第三條

市綠化委員會城市綠化辦公室統一印製和頒發義務植樹登記卡。各區綠化委員會負責組織駐區單位義務植樹登記卡的登記、核實和匯總上報工作。

第四條

市綠化委員會城市綠化辦公室應根據城市綠化規劃,統一編制義務植樹計畫,在頒發義務植樹登記卡的同時,向各區綠化委員會下達義務植樹任務,由各區綠化委員會將義務植樹任務分配到各街道辦事處(鎮),各街道辦事處(鎮)分別將義務植樹任務落實到轄區內的機關、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業戶。

第五條

本市市區公民,男十八至六十周歲,女十八至五十五歲,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每人每年應義務植樹三至五株或承擔相應的綠化任務。

第六條

凡有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填寫義務植樹登記卡,並認真履行植樹義務。

第七條

市綠化委員會城市綠化辦公室根據各區義務植樹登記卡人數,安排70%的人力用於市區統一組織的義務植樹任務,30%的人力用於各單位庭院綠化和管護任務。

第八條

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應做到包栽、包活。當年植樹成活率不得低於85%。

第九條

因故不能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可向所在區綠化委員會提出以資代勞的申請,經批准後,按應參加義務植樹總人數的70%計算繳納代植費,標準是每人每年應植樹三株。每株繳納代植費五元。凡有條件進行庭院綠化而沒有完成當年綠化任務的單位,應按照區綠化委員會核定的可綠化面積每平方米一元的標準繳納綠化保證金。

第十條

收取的綠化代值費和綠化保證金(以下簡稱綠化費),30%上交市綠化委員會城市綠化辦公室,60%留區綠化委員會,10%撥給街道辦事處,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條

各區在使用綠化費時,應當編制使用計畫,經市綠化委員會城市綠化辦公室審批,並抄報財政部門實行財務監督。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把施行義務植樹登記制度作為考核各部門、各單位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凡不認真履行義務植樹登記制度,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不得評為精神文明單位和綠化先進單位。

第十二條

市、區綠化委員會對認真遵守本規定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又不繳納綠化費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限期補栽或者限期交納綠化費,逾期不交的,給予經濟處罰。

第十四條

市轄各縣縣城和建制鎮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實施中的有關問題由市綠化委員會城市綠化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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