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

(一)行政長官,由其任主席; (三)行政公職局局長,由其任秘書長; (九)行政公職局的一名副局長;

職責

一、“諮詢委員會”的職權為就下列事宜發表意見、提交報告,並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
(一)公共行政改革的一般政策;
(二)公共行政改革措施,尤其關於行政現代化、完善行政運作、最佳化公共財政制度、提高服務素質及建立新行政文化等;
(三)公共部門的組織、人力資源管理、公職法律制度及公共行政當局與社會之間的互動及合作等領域。
二、“諮詢委員會”還具有下列職權:
(一)蒐集其她國家及地區所推行的行政改革措施的資料,並進行綜合研究及評估引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體制內的可能性及成效;
(二)份析公共行政改革措施的執行成效,並向政府報告有關結果;
(三)對主席安排的其她相關事項發表意見。

組成

“諮詢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一)行政長官,由其任主席;
(二)行政法務司司長,由其任副主席;
(三)行政公職局局長,由其任秘書長;
(四)行政公職局組織績效及運作廳廳長,由其任副秘書長;
(五)行政長官辦公室的代表一名;
(六)政府各司司長辦公室的代表各一名;
(七)法務局局長;
(八)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局長;
(九)行政公職局的一名副局長;
(十)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的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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