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財政局

漯河市財政局是主管全市財政收支、財稅政策及國有資產管理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漯河市財政局地址:漯河市黃山路25號。 謝闖為漯河市財政局局長 。

地圖方位

主要職責

(1) 擬定全市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定和執行市與縣區、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2) 擬定全市財政、國有資產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參加市政府債務談判與磋商,並草簽有關協定。

(3) 編制年度市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實施;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市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管理市級各項財政收入、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有關市級政府性基金;會同有關部門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立項、審批及申報工作。

(4) 根據市級預算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畫。

(5) 管理市級財政公共支出;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和財政預算內的國際收支;制定需要全市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監督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6) 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7) 負責全市企業財務制度的制定、監督和管理,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擬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政策和辦法;負責國有企業的資產管理,指導財產評估業務;管理監督公物拍賣和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市場;負責市屬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和使用。

(8) 負責全市農業稅徵收管理工作;指導全市鄉鎮財政建設工作。

(9) 擬定全市基本建設財務制度,管理市級財政基本建設支出;負責小城鎮建設資金與財務管理。

(10) 擬定和執行國家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管理市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11) 執行國家國內、國外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國債發行計畫,擬定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及配套辦法,管理我市的政府債務,參加政府債務的談判與磋商,負責以政府名義擔保的國外貸款、財政轉貸的國外借款協定簽訂後項目資金、財務、債務管理及還本付息、付費工作。

(12) 參與全市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擬定並監督執行住房資金、國有土地出讓金收益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辦法,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管理住房資金。

(13) 管理全市會計工作,監督執行會計規章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監督執行政府總預算、行政和事業單位及分行業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14) 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負責對經中介機構審計的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的核查工作。

(15) 制定全市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才培訓,負責財政宣傳工作。

(16) 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漯河財政

今年2月23日,財政部第三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財政部門監督辦法》(以下簡稱《監督辦法》)。《監督辦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監督辦法》的出台標誌著財政監督工作步入更加規範、健全的法制化軌道,對於進一步規範財政部門監督行為,全面提升財政執法水平,有效發揮財政監督職能作用,切實保障重大財稅政策的貫徹落實和財政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將發揮重要的作用。日前,財政部條法司司長耿虹就《監督辦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內容、重大意義等進行了解讀,並對進一步推進財政監督法制建設談了一些想法。

創新理念集思廣益

制定一部綜合性的財政監督法律制度,是財政部門及監督、法制機構幹部多年的夙願。財政部領導以及各級財政部門對此傾注了大量心血。

耿虹回顧道:財政監督立法經歷了比較曲折的過程。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起,在財政部領導的關心和指導下,監督局、條法司即著手財政監督立法相關工作,但由於歷史原因,財政監督立法一直沒有出台。

為適應財政監督實踐的迫切需要,自2003年起,條法司、監督局會同有關部門在充分總結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實施經驗的基礎上,借鑑前期財政監督立法有關內容,研究起草了《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於2004年11月由國務院頒布實施。

但是,該條例僅局限於規範財政違法行為及其制裁措施,對於財政監督主體地位、監督範圍、監督對象等方面沒有涉及。近年來,隨著財政收支規模迅速擴大和管理對象不斷增多,財政監督任務日益繁重,而執法實踐中制度依據缺失問題日益突出,有關要求加快財政監督立法的呼聲不斷高漲。2009年財政部黨組決定,以部門規章形式出台監督辦法,並列入當年財政部重點立法計畫。

《監督辦法》從起草到頒布歷時兩年多。2009年《監督辦法(初稿)》完成,在財政系統內部徵求意見並適當修改後,於2010年通過政府入口網站、書面檔案等多種途徑,分別提交國務院各部委、地方財政部門、專員辦以及社會公眾廣泛徵求意見。

在此期間,財政部條法司、監督局也多次赴地方進行實地調研,充分掌握第一手資料,專員辦、地方財政部門均給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積極為立法調研提供條件,並深入研究辦法條款且提出很多有創見的建議。

在此基礎上,經過反覆研究修改,《監督辦法》基本成熟後,於去年年底提請部務會議審議。在今年年初第三次部務會議上,財政部部長謝旭人等部領導對《監督辦法》給予高度評價,對監督立法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

《監督辦法》立足於規範財政部門監督行為和有效滿足財政管理需要,全面規範財政監督主體、對象、範圍、許可權、程式、方式等內容。耿虹介紹說,在制定《監督辦法》時,始終遵循、把握著幾個重要原則:

一是強調《監督辦法》的合法性,認真梳理歸納散見於《預算法》、《會計法》、《註冊會計師法》等法律法規中有關財政監督的規定,形成關於財政監督工作的系統性、綜合性法律制度;

二是明確財政監督主體職責,強調財政監督是財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財政監督始終貫穿於財政管理全過程,財政監督既要重視事後監督、績效監督,更要發揮好事前監督、事中監督的職能優勢;

三是充分把握財政監督規律,分析總結多年來監督管理積累的豐富經驗,借鑑地方財政部門監督立法實踐,將先進的創新發展理念和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制度化;

四是兼顧財政監督現實和長遠發展需要,明確了專職監督機構和業務機構分工合作關係,突出了對內監督和對外監督、專項監督和日常監督並重的理念;

五是明確專員辦和鄉鎮財政機構的監督職能,充分發揮其就地、就近監管優勢。

耿虹特彆強調,有關鄉鎮財政機構監督職能的內容,是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在審議《監督辦法》時親自提出增加的,充分體現了財政部領導對“兩基”建設的重視和對大量惠及民生政策貫徹落實的高度關切。

耿虹總結說,《監督辦法》是第一部全面規範財政監督行為的綜合性法律制度,其頒布實施在財政監督歷史上具有重要意義,為財政監督法制建設奠定了重要基礎。

全面提升財政執法效能

從立法角度而言,財政監督法制建設仍然任重道遠。耿虹強調指出,條法司和地方財政法制機構要以《監督辦法》出台為契機,繼續全面推進財政監督法制建設,積極服務財政監督工作。

一是以重要財政法律法規修訂為契機,進一步明確財政監督的地位和作用。通過《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會計法》、《註冊會計師法》、以及《政府採購法》等重要財政法律法規的修訂,進一步明確和強化財政監督職能,為財政監督工作提供更高法律層次的制度基礎。

二是以做好《監督辦法》後續立法工作為基礎,積極服務財政監督實踐。針對《監督辦法》這一實體性制度,下一步財政部條法司將積極配合監督局開展《監督辦法》相關配套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耿虹舉例說,《監督辦法》總則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監督結果將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根據監督結果完善相關政策,加強績效監督等內容,目的是強化對預算編制執行的保障和制約作用,切實提高財政管理水平,但如何落實和體現,不僅僅需要制定相關制度辦法,甚至要從預算管理流程的設計來研究落實。還有,《監督辦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條款,但目前實踐中反映更多的是法律責任追究的剛性不足,在實施操作層面還缺少與監督職責相一致的監督制約手段,使得法律責任追究難以落實。因此,法制機構還要進一步從制度層面加強研究,積極服務財政監督實踐。

三是以加強立法調研評估工作為手段,不斷提高財政執法水平。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開展調研評估是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和執法水平的重要方式。耿虹表示,將密切關注《監督辦法》實施情況,適時開展立法後評估工作,及時研究解決《監督辦法》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為進一步修訂完善《監督辦法》做好準備。此外,還將積極開展其他相關財政法律實施情況的調研評估工作。

四是以規範執法行為和加強執法監督為切入點,著力推進財政監督工作。耿虹說,條法司針對財政監督實踐中存在的自由裁量權空間過大、同案不同罰等現象,著手研究起草了規範財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標準和指導意見,目前也在廣泛徵求意見,擬深入調研,反覆修改成熟後適時發布實施。下一步還將積極研究探索解決目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重實體、輕程式問題,研究探索有關執法程式制度建設。同時,通過不斷健全財政行政複議制度,創新方式方法,進一步推進和保障財政執法監督工作。

政策發布

一、切實做好棄嬰的接收、體檢、戶籍登記和撫育工作

(一)做好棄嬰接收工作。公民發現棄嬰後,要第一時間向所轄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通報,及時依法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處理。公安機關要做好查找棄嬰的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工作,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出具棄嬰撿拾證明,送民政部門指定的兒童福利機構臨時代養並簽訂協定。兒童福利機構要及時發布尋親公告,公告期滿後,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經主管民政部門審批後,辦理正式進入兒童福利機構的手續。

(二)做好棄嬰體檢和救治工作。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棄嬰,兒童福利機構要及時送衛生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和傳染病檢查,並出具體檢表。對患病棄嬰,醫療機構要按照“先救治、後結算”的原則,積極予以救治,出院時醫療機構要出具治療證明。

(三)做好棄嬰戶籍登記工作。兒童福利機構應持棄嬰入院登記表、公安機關出具的棄嬰撿拾證明等相關材料,及時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戶籍登記。

(四)做好棄嬰的撫育工作。對辦理正式入院手續的棄嬰,兒童福利機構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做好撫育工作。

二、著力解決當前民辦機構和個人收留棄嬰的問題

已收留棄嬰的民辦機構,應達到社會福利機構設定的基本標準,配置兒童成長必需的撫養、醫療、康復、教育等功能設施,配備與所承擔工作和所提供服務相匹配的護理人員,建立健全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的制度等。對具備上述基本條件並與民政部門合辦的,要嚴格按照雙方簽訂的協定,加強日常管理,強化監督責任,依法依規開展工作;對具備上述基本條件未與民政部門合辦的,民政部門要與其簽訂代養協定,明確責任,加強業務指導和規範管理;對具備上述基本條件但既不同意合辦又不簽訂代養協定的,或不具備上述基本條件的,民政部門要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收留活動,並將收留的棄嬰一律送交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關於宗教界收留的棄嬰,由民政部、國家宗教事務局在調研基礎上,另行制定相關意見,加強引導,規範管理。條件成熟的,由地方民政部門商同級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穩妥處理意見,先行一步。

(二)已私自收留棄嬰的個人,收留人有收養意願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相關法律政策規定的,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留人有收養意願但不符合相關法律政策規定的,收留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動員其將棄嬰送交當地兒童福利機構撫養,同時為收留人看望棄嬰、奉獻愛心、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優先和便利條件;若收留人堅持自行撫養又符合家庭寄養條件的,當地兒童福利機構可與其簽訂家庭寄養協定,並參照《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指導和監管。

(三)對利用棄嬰牟利或從事違法活動的機構和個人,要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不斷加強棄嬰源頭治理工作

(一)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關於遺棄嬰兒屬於違法行為的宣傳普及,提高兒童特別是殘疾兒童的生父母及監護人的守法意識,營造呵護嬰兒光榮、遺棄嬰兒可恥的社會氛圍。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打擊和制止棄嬰現象。加強技術防範、技術查詢工作,對遺棄嬰兒的當事人依法予以懲處。充分發揮民政助理員或基層社區工作人員、兒童福利督導員的作用,加強社區棄嬰問題的監督管理,發現棄嬰問題及時報案,積極協助棄嬰撿拾人辦理報案、移送等相關手續。

(三)依據《國務院關於批轉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二五”發展綱要的通知》(國發〔2011〕13號)要求,有條件的地方在開展一戶多殘、老殘一體等困難殘疾人生活補助試點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試點工作中,統籌考慮殘疾兒童保障問題,切實減輕生育和養育殘疾嬰兒家庭的經濟負擔。

四、落實相關部門職責,形成工作合力

民政部門要發揮做好棄嬰相關工作的主導作用,協調有關部門健全棄嬰的接收、救治、安置機制,加強對各類兒童福利機構以及棄嬰收養工作的指導和管理,提高棄嬰的養育質量和撫育水平。發展改革部門要根據兒童福利事業發展需要,推動兒童福利機構設施建設。公安機關要積極主動為棄嬰辦理相關手續,妥善做好棄嬰接收、戶籍辦理等工作,要積極查找棄嬰和兒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嚴厲查處打擊遺棄嬰兒等違法犯罪行為。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大棄嬰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宣傳力度,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活動,指導公證機構依法辦理收養公證。財政部門要加大資金支持力度,保障兒童福利工作相關經費支出。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保健機構的指導,指定條件較好的醫院作為棄嬰救治、體檢的醫療機構,明確費用結算辦法,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棄嬰的救治工作,並全面掌握轄區內居民的家庭成員情況和育齡人員的生育情況。宗教事務部門要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引導和規範宗教界收留棄嬰相關工作。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社會力量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嚴禁任何機構和個人私自收留棄嬰。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