滙豐貴金屬

第十條 第十條 第二十條

公司介紹

滙豐貴金屬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2號)的政策精神,經浙江蘭谿市政府同意,市金融辦批准,2012年5月,由浙江武義大宗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發起,在浙江蘭谿市經濟開發區註冊成立――浙江蘭溪滙豐貴金屬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並設立的公司制交易中心。註冊資本一億元人民幣。交易中心主要為貴金屬(黃金、白銀、鉑金、鈀金)、資產託管融資兩大類交易提供電子商務平台;前述相關諮詢服務及許可的其它業務。
交易中心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的,是金融先行先試的重要創新實踐之一,是對我國貴金屬市場體系的補充,對我國金融市場體系的完善,有利於規範和引導場外貴金屬交易市場的發展,逐步把握我國在國際貴金屬市場上的話語權和定價權。交易中心採用的是國內最先進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分散櫃檯交易系統模式,實行24小時連續交易,與國際交易市場接軌。
我們的發展目標是:打造一個創新型分散式櫃檯交易平台;建立一個資產託管融資平台;形成一個以貴金屬交易為主的電子商務產業集群。

產品

現貨白銀
銀(Ag)是白色、有光澤的金屬。熔點961.93℃,沸點2212℃,密度10.5克/立方厘米(20℃),熔解熱為11.30千焦/摩爾,汽化熱為250.580千焦/摩爾。銀質軟,摩氏硬度為3.25度,有良好的柔韌性和延展性,延展性僅次於金,能壓成薄片,拉成細絲。1克銀可拉成1800米長的細絲,可軋成厚度為1/100000毫米的銀箔,是導電性和導熱性最好的金屬。銀對光的反射性也很好,反射率可達到91%。
白銀作為貴金屬主要用於工業、攝影業以及首飾、銀器和銀幣的製作。白銀的多功能性使得它在大多數行業中的套用不可替代,特別是需要高可靠性、更高精度和安全性的高技術行業。
白銀具有特殊的化學性質,其價值早在公元前700年的美索不達米亞時期就開始為人們所認識。白銀在歷史上曾經作為許多國家的法定貨幣,具有金融儲備職能,也曾作為國際間重要的支付手段。
白銀主要存在於銀礦石、銀精礦、粗銀和純銀產品中。
新中國成立後,對白銀的管理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探索階段。從開始的“統購統銷”政策到2000年白銀市場放開,短短几年間,中國白銀產量和需求成倍增長,成為世界最主要的白銀生產、消費和出口國之一。
目前,中國白銀供需關係表現為生產嚴重過剩,每年需要大量出口來消化國內白銀產量。與此同時,許多領域對白銀的需求穩定增長,為國內白銀市場的不斷繁榮提供支持。

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蘭溪滙豐貴金屬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的白銀交易行為,維護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交易市場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宗旨,組織特別類會員、綜合類會員及營業部開展白銀現貨及現貨延期交收業務。客戶與營業部交易、營業部與綜合類會員交易,綜合類會員與特別類會員交易(客戶與客戶之間、營業部與營業部之間不能交易)。
第三條 會員、營業部是指根據白銀等貴金屬交易有關法律、法規及《蘭溪滙豐貴金屬交易市場會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交易市場審核批准,從事白銀等貴金屬交易活動的特許白銀交易商。

第二章 產品標準及報價

第四條 會員、營業部推出實物白銀投資產品,成色為AG9999,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 4135―2002,方可用於交割,會員、營業部保證一定現貨存量並承諾對售出白銀產品進行回購。
第五條 會員、營業部推出的實物白銀投資產品,必須具有以下要素:白銀產品編碼、生產廠商標識和會員營業部的品牌名稱,交易市場將根據市場情況適時推出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交易產品。
第六條 報價原則:交易市場以倫敦現貨白銀市場價格為基礎,綜合國內白銀市場價格及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兌美元基準匯率,連續報出現貨白銀的人民幣中間指導價。會員、營業部根據交易市場點差管理辦法,在交易市場中間指導價的基礎上,報出買入價及賣出價。
第七條 報價單位:人民幣元/千克,報價保留到元的整數位。
第八條 報價時間:每周一至周六開市(結算時間、國家法定節假日及國際市場休市除外)
周一早8:00至周六早4:00;
結算休市時間:交易日內凌晨4:00至6:00;
具體開市、休市時間以交易市場通知為準。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九條 客戶可自行選擇通過電話或網路系統與會員、營業部進行現貨全額和現貨延期交收交易。
第十條 現貨全額交易前,客戶必須在交易市場指定賬戶存入與欲購買白銀產品等值的人民幣資金,買入的白銀產品可選擇提貨或再次賣出給會員、營業部;客戶如需賣出已提貨的白銀產品,可直接通過會員、營業部櫃檯賣出。
第十一條 延期交收交易是指按即時價格買賣白銀產品簽訂電子契約,延遲至第二個工作日後任何工作日進行實物交收的交易行為,為確保買賣雙方電子契約的履行交易時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證金,履行電子契約前買賣雙方按照實時價格變動進行互相補償差價,實物交收時結清剩餘貨款。(買賣雙方可以通過補償差價的方式解除電子契約,終止交易)
第十二條 現貨延期交收業務交易量為1千克的整數倍,最小交易量為1千克。
第十三條 交易保證金:延期交收交易採用預付交易保證金的形式進行。客戶預付交易保證金為成交金額的8%-40%。
第十四條 風險保證金:會員須向交易市場指定的銀行保證金賬戶預存風險保證金。風險保證金不能與任何的自然人儲蓄賬戶建立保證金轉賬對應關係,只能與會員在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之間辦理簽約轉賬。交易市場按會員預存保證金金額,計算會員的最大持倉補差虧損。交易市場有權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對保證金比例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現貨全額交易及延期交收交易均可向會員、營業部進行交割申報,提取或交收實物白銀產品,需支付提(交)貨費。

第四章 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 客戶在參與白銀產品交易過程中,需支付如下費用:手續費、倉單管理費、提貨費、交貨費等。
第十七條 手續費收取標準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八,其中交易市場收取萬分之三,其餘部分由會員、營業部收取。
第十八條 倉單管理費收支標準由交易市場價格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客戶持有電子契約,隔夜需按價格監督委員會確定的延期費率繳收倉單管理費。
第十九條 提貨費包括加工費、儲運費等,收取標準為不高於成交總金額的30%;交貨費包括檢驗費、重鑄費等,收取標準為不低於成交總金額的5%。提貨費、交貨費由會員、營業部收取,國家規定的稅收由賣方負責。
第二十條 客戶的交易保證金須打入交易市場指定銀行託管賬戶,相關交易費用由交易市場代會員、營業部統一收取,會員、營業部不得再收取客戶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交易市場有權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對以上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五章 清算

第二十二條 延期交收交易實行集中、T+1的資金清算原則。“集中”是指由交易市場和託管銀行對會員、營業部及客戶資金統一進行清算;“T+1”是指交易市場對客戶和營業部、會員每筆交易市場產生的補差盈虧及費用在第二個工作日內進行資金清算。
第二十三條 會員、營業部及客戶須在交易市場指定的銀行開立資金清算賬戶;資金託管銀行根據交易系統每日結算數據,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資金清算。
第二十四條 會員、營業部及客戶可通過交易系統實時查詢資金清算明細數據,如有異議,24小時內向交易市場提出覆核申請。

第六章 交割

第二十五條 延期交收交易的實物交割地為會員、營業部所在地(包括交易市場授權的綜合類會員所在地的交割倉庫)。
第二十六條 持有白銀產品買入的客戶在每個交易日上午10點至下午16點可向會員、營業部進行提貨申報(客戶在此之前須向其保證金賬戶記憶體入足額貨款),提取實物白銀產品;持有白銀賣出的客戶在每個交易日上午10點至下午16點向會員、營業部進行交貨申報,將白銀產品交與會員、營業部,結清貨款,完成交割。
第二十七條 客戶申請交割實物白銀產品的數量須為1千克的整數倍,最少交割數量白銀產品實際重量。具體交割數量及交貨、付款期限如下:

交割銀錠數量(G) 交貨、付款期限
1千克≤G<20千克 0-10個工作日
20千克≤G<2000千克 20個工作日
2000千克≤G 雙方商定
 會員回購、回收,原則上需即時向客戶全額支付款項;款項不足時,延期支付日期限如下:
回收銀錠數量(G) 最大支付期限
20千克≤G<200千克 15個工作日
200千克≤G<2000千克 20個工作日
2000千克≤G 雙方商定
 構成交收違約的,由違約方根據交易保證金比例支付違約金給守約方。第七章 居間業務

第二十八條 居間業務是指客戶通過會員、營業部、服務中心中介開戶,與會員、營業部進行白銀產品交易的活動,其程式是:
(1) 客戶委託服務中心辦理開戶手續,雙方簽署《居間協定書》,服務中心協助客戶與會員、營業部簽署《客戶協定書》;
(2)交易市場實行客戶編碼登記備案制度,客戶開戶時應由會員、營業部按交易市場統一的編碼規則進行編號;
(3) 每筆交易由客戶通過電話或遠程方式直接向會員、營業部下達指令。
第二十九條 客戶也可直接與會員、營業部簽署《客戶協定書》並辦理開戶手續進行交易。

第八章 風險管理

第三十條 交易市場對客戶實行單筆最大交易限額制度及最大持倉限額制度(客戶單筆最大下單量為1000千克,最大持倉量為3000千克,交易市場有權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當客戶持倉達到最大限額時,不得再向同或相反方向開倉交易。
第三十一條 交易市場實行強行風險控制制度,當客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交易市場對其買入或賣出的白銀產品實行強行平倉:
(一) 交易系統以客戶賬戶買入和賣出白銀產品的風險率來衡量客戶風險情況,風險率=客戶賬戶淨值÷持倉占用交易保證金,當客戶賬戶風險率小於100%時,客戶交易保證金不足,由會員、營業部通知客戶需要追加電子契約保證金(此提醒只是作為會員、營業部的人性化提示,並不構成會員、營業部的義務),否則客戶只能減少買入或賣出的白銀產品,直至客戶賬戶風險率等於或者大於100%。當客戶賬戶風險率≤50%時,會員、營業部將客戶剩餘持倉電子契約進行全部強行平倉;
(二) 因違規受到交易市場強行平倉處罰的;
(三) 根據交易市場緊急措施應進行強行平倉的;
(四) 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交易市場對會員、營業部同樣實行強行風險控制管理。當會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交易市場對其持有淨電子契約實行強行平倉:
(一) 交易市場以會員、營業部持有淨電子契約的補差浮動虧損來衡量會員風險情況。當會員、營業部所持淨電子契約補差虧損額達到其風險保證金數額的50%時,交易市場將向此會員、營業部公告其存在強平風險;當會員、營業部的補差虧損額達到初始風險保證金的70%時,會員、營業部的淨電子契約將會被強行平倉;
(二) 因違規受到交易市場強行平倉處罰的;
(三) 根據交易市場緊急措施應進行強行平倉的;
(四) 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 被強行平倉的會員、營業部,其名下客戶的電子契約交易將直接轉交給特別類會員(特別類會員的交易規則詳見《特別類會員管理辦法》),價格損失由會員、營業部承擔。會員、營業部必須在當日結算後的兩個工作日內補足最低風險保證金,否則無法繼續交易,其名下所有客戶由特別類會員接管。
第三十四條 交易市場實行風險警示制度。當交易市場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採取或同時採取要求報告情況、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九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三十五條 異常情況是指不可抗力的突發事件以及交易市場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在報價及交易過程中,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交易市場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採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一)地震、水災、火災、戰爭、罷工等不可抗力或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於交易市場的原因導致報價無法正常進行;
(二)交易市場業務規則中規定的其他情況。
出現以上所述異常情況時,交易市場可以採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報價、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制取款等緊急措施。
第三十七條 交易市場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採取緊急措施前須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條 因異常情況交易市場採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交易市場不承擔責任。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條 交易市場發布當日市場行情及市場有關信息。
第四十條 交易市場發布的信息包括:交易品種的最高價、最低價、最新價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四十一條 交易市場為會員、營業部和客戶提供相關信息的查詢。
第四十二條交易市場產生的信息歸交易市場所有。未經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和傳播。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交易市場依據本規則及有關規定,對涉及交易業務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交易市場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監督、檢查市場政策、法規和交易規則的落實執行情況、控制市場風險;
(二)監督、檢查會員、營業部和客戶的交易行為及服務中心的市場行為;
(三)了解和掌握會員、營業部的財務、資信狀況;
(四)調解、處理報價糾紛,調查處理各種違規事件;
(五)對其他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製造市場風險的行為進行監控。
第四十五條 交易市場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按有關規定行使調查、取證等權利,會員、營業部、服務中心應當配合。
第四十六條 對交易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經交易市場決定,可由會員、營業部代表、交易市場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士組成特別調查委員會。特別調查委員會存續期間,按本規則行使監督管理權。特別調查委員會實行迴避制度。
第四十七條 交易市場工作人員不能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會員、營業部、服務中心、客戶有權向交易市場及相關部門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嚴肅處理。

第十二章 調解與處罰

第四十八條 會員、營業部、服務中心、客戶之間因交易而發生糾紛時,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向交易市場申請調解。
第四十九條 交易市場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調解糾紛。雙方達成調解協定的,可由交易市場見證實施。
第五十條 對會員、營業部、服務中心、客戶的違規、違約行為,交易市場有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本交易規則並結合《蘭溪滙豐貴金屬交易市場違規違約管理辦法》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交易市場可根據本規則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解釋權與修訂權屬於蘭溪滙豐貴金屬交易市場 。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交易中心服務

1.交易部門職責

一、交易規則制定與培訓管理
1.負責交易規則、交易細則、交易體系各個環節的交易制度、會員開戶管理辦法、銷戶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的修訂和完善工作;
2.配合培訓部對會員進行交易規則、開戶、銷戶流程以及相關管理辦法和交易系統使用與操作等方面的培訓工作。
二、交易管理
1.日常交易參數的修改。如點差的調整、出金閾值的調整、匯率的修改等;
2.根據市場需求、相關部門的要求進行交易參數的修改。如保證金的調整、交易時間的臨時修改等;
3.客戶開戶:接收並留存會員傳送的需要激活客戶的相關資料,審核資料,驗證資金,激活客戶;
4.客戶銷戶:根據會員提出的申請,審核客戶銷戶需備案的資料,並將銷戶客戶的相關資料予以備案;
5.會員開戶:根據相關部門審核的資料,進行會員的系統開戶;
6.會員激活:根據交易市場所有部門以及領導的簽署意見,驗證其風險保證金到位後,給予符合標準的會員激活處理;
7.公告發布:根據交易市場的規定以及交易的需求,對會員、投資者擬定並發布有關公告;
8.處理日常會員問題:接聽會員電話,解答會員發生的問題。協調處理相關問題;
9.配合風控部門對會員進行風險提示工作;
10.對違規交易的會員,進行提醒、警示公告 ,並向合規部提交處罰提議。
三、系統升級的測試和驗證
1.收集、整理、篩選、總結和提交系統最佳化需求;
2.配合系統開發部門進行系統升級前相關功能項和數據方面的測試、驗證工作;
3.將在工作的過程中發現的系統問題以及會員提出的系統問題,經過交易部驗證確定以後提交系統開發部處理解決。
四、突發事件的應急與協調
1.制定並完善交易部門各項工作環節的應急預案;
2.突發事件發生時的協調與處理。

2.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交易資金業務活動的管理,明確交易資金業務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保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蘭溪滙豐貴金屬交易市場章程》等,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會員、營業部和客戶的交易資金是指會員、營業部和客戶以現金形式直接用於交易市場交易活動的資金。
第三條 蘭溪滙豐貴金屬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根據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管理交易資金業務活動。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交易市場組織的交易資金業務活動,交易市場、會員、營業部、客戶及其他交易活動參與者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二章 存管銀行與銀行賬戶
第五條
交易資金存管銀行是指與交易市場簽訂協定,存放會員、營業部和客戶的交易資金,協助交易市場、會員、營業部、客戶辦理交易資金監管的中國建設銀行。
第六條 交易市場應當在交易資金監管銀行開設交易專用結算賬戶,用於統一存放會員、營業部和客戶的交易資金。
第七條 會員、營業部和客戶應當在交易資金監管銀行開設專用資金賬戶,用於存放其交易資金及相關款項。
第八條 在會員、營業部使用交易資金監管銀行的專用資金賬戶前,交易市場、會員、營業部應當與交易資金監管銀行簽訂交易資金監管協定。在客戶使用交易資金監管銀行的專用資金賬戶前,交易市場、客戶應當與交易資金監管銀行簽訂交易資金監管協定。
第九條 會員、營業部、客戶應當將交易資金通過交易資金監管銀行的專用資金賬戶存放於交易市場的交易專用結算賬戶。只有存放於交易市場的交易專用結算賬戶的資金方可用於會員、營業部、客戶在交易市場的交易業務。
第十條 交易市場與會員、營業部之間的交易業務資金往來應當通過交易市場交易專用結算賬戶和會員專用資金賬戶辦理。
第十一條 會員、營業部與客戶之間的交易業務資金往來應當經過交易市場交易專用結算賬戶,在會員專用資金賬戶與客戶專用資金賬戶之間辦理。
第十二條 會員、客戶各自存放於交易市場交易專用結算賬戶的交易資金屬會員、客戶各自所有,只能用於下列可情形:
(一)依據會員、營業部、客戶的要求劃撥交易資金;
(二)會員、營業部、客戶因未了結交易繳納保證金;
(三)會員、營業部、客戶因交易支付交易手續費、交割手續費、交割貨款、延期費、稅款;
(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會員、營業部、客戶的交易資金,不得以現金方式或者通過會員、營業部、客戶在交易資金監管銀行開設的專用資金賬戶以外的銀行賬戶,存入交易市場交易專用結算賬戶或者從交易市場交易專用結算賬戶轉出。
第十四條 交易市場在交易資金監管銀行的交易專用結算賬戶,只能用於會員、營業部、客戶的交易資金的存放;
第十五條 交易市場在交易資金監管銀行的交易專用結算賬戶中的資金,只能用於會員、營業部、客戶的交易業務,並與交易市場的自有資金分別保管,嚴禁任何形式的混用、挪用。
第三章 客戶交易賬戶
第十六條
會員、營業部應當對其客戶存入交易市場交易專用結算賬戶的交易資金實行分賬管理,為每一客戶設立明細賬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客戶的出入金、補差盈虧、履約保證金、各項稅費等。
第十七條 會員、營業部為每一客戶設立的交易明細賬戶稱為會員、營業部客戶交易賬戶。會員、營業部應當為每一客戶的會員、營業部客戶交易賬戶設定一個賬號,作為會員、營業部在交易中識別其客戶身份的唯一標識。會員、營業部的一個客戶只能設定一個會員、營業部客戶交易賬戶,會員、營業部客戶交易賬戶不得與會員、營業部的其他客戶混用。
第十八條 交易市場應當對客戶存入交易市場交易專用結算賬戶的交易資金實行分賬管理,為每一會員、營業部名下的每一客戶設立明細賬戶,按會員、營業部和按日序時登記核算客戶的出入金、補差盈虧、履約保證金、各項稅費等。
第十九條 交易市場為每一會員、營業部名下的每一客戶設立的交易明細賬戶稱為交易市場客戶交易賬戶。交易市場應當為交易市場客戶交易賬戶設定一個賬號,作為交易市場客戶交易賬戶的唯一標識。每一會員的每一客戶只能設定一個交易市場客戶交易賬戶,交易市場客戶交易賬戶不得與任何其他客戶混用。
第四章 會員、營業部交易賬戶
第二十條
交易市場應當對會員、營業部存入交易市場交易專用結算賬戶的交易資金實行分賬管理,為每一會員、營業部設立明細賬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會員的出入金、補差盈虧、結算準備金、各項稅費等。
第二十一條 交易市場為每一會員營業部設立的交易明細賬戶稱為會員、營業部交易賬戶。交易市場應當為會員、營業部交易賬戶設定一個賬號,作為交易市場在交易中識別會員的唯一標識。一個會員、營業部只能設定一個會員、營業部交易賬戶,會員、營業部交易賬戶不得與任何其他會員、營業部混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屬於蘭溪滙豐貴金屬交易市場。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的制定和修改需經蘭溪滙豐貴金屬交易市場董事會通過,並報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3.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易風險管理,規範交易行為,維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保證蘭溪滙豐貴金屬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交易業務正常進行,根據交易市場有關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市場風險管理實行保證金制度、限倉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風險警示制度。
第三條 交易市場、會員和客戶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保證金制度
第四條 交易市場實行保證金制度,現貨延期交易的預付最低交易保證金為成交金額的8%。
第五條 交易的過程中,對於出現的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市場可以根據市場風險情況調整交易保證金的標準:
(一)持倉達到一定水平時;
(二)行情波動較大出現單邊市時;
(三)遇國家法定的節假日時;
(四)交易市場認為市場風險明顯變化;
(五)交易市場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交易市場根據市場情況決定調整交易保證金的標準,應當予以公告。
第六條 交易市場調整交易保證金標準的,在當日結算時對該品種的所有持倉按照調整後的交易保證金標準進行結算。 
第七條 單邊市是指報價同方向波動幅度較大。其中又分為同方向單邊市和反方向單邊市。是一個或連續幾個交易日出現報價同一方向累計漲(跌)幅度達到規定的比例,稱為同方向單邊市。在出現單邊市之後的一個或是幾個交易日出現報價向相反方向波動累計漲(跌)幅度達到規定的比例,稱為反方向單邊市。 
第八條 對於延期交易某一交易日(該交易日定為D1交易日,以後幾個交易日分別記為D2,D3,D4,)單邊漲(跌)幅度超過前一日(該交易日記為D交易日)結算價的5%時,則在D1日結算後將交易保證金比例8%提高到12%;D1交易日單邊漲(跌)幅度超過前一日(該交易日記為D交易日)結算價的8%時,則在D1日結算後將交易保證金比例由8%提高到16%;D1交易日單邊漲(跌)幅度超過前一日(該交易日記為D交易日)結算價的12%時,則在D1日結算後將交易保證金比例由8%提高到20%;D1交易日單邊漲(跌)幅度超過前一日(該交易日記為D交易日)結算價的15%時,則參照本規則第十一條執行。
第九條 若D2交易日累計單邊漲(跌)幅度超過D交易日結算價的8%時,則在D2日結算後將交易保證金比例由12%提高到16%;D2交易日累計單邊漲(跌)幅度超過D交易日結算價的12%時,則在D2日結算後將交易保證金比例由12%提高到20%;D2交易日單邊漲(跌)幅度超過D交易日結算價的15%時,則參照本規則第十一條執行。若D2交易日未出現單邊市,則D3交易日交易保證金比例恢復到正常水平。若D2交易日出現反方向單邊市,則視作新一輪單邊市開始,該日即被視為D1交易日,參照第八條執行。
第十條 若D3交易日累計單邊漲(跌)幅度超過D交易日結算價的12%時,則在D3日結算後將交易保證金比例由16%提高到20%。D3交易日單邊漲(跌)幅度超過D交易日結算價的15%時,則參照本規則第十一條執行。若D3交易日未出現單邊市,則D4交易日交易保證金比例恢復到正常水平。若D3交易日出現反方向單邊市,則視作新一輪單邊市開始,該日即被視為D1交易日,則參照本規則第十一條執行。
第十一條 連續三個交易日累計漲(跌)幅度超過15%時,交易市場有權決定並公告是否採取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對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所屬客戶提高交易保證金;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提高買賣價差;暫停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開新倉;限制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提取資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停市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化解市場風險。 
第十二條 交易市場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調整交易保證金比例的,必須通過交易市場內部交易系統、網站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告。 
第三章 限倉與大戶報告制度
第十三條 交易市場實行持倉限額制度。會員持倉限額是指交易市場規定的會員對某一契約淨持倉的最大數量。投資者持倉限額是指交易市場規定的客戶對某一契約持倉的最大數量。 
第十四條 交易市場規定:投資者每筆交易的最大下單量為1000手(即1000千克),投資者最大持倉為白銀3000手(即3000千克)。交易市場有權根據市場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五條 客戶持倉達到持倉限額的,不得開新倉。
第十六條 交易市場實行大戶報告制度。交易市場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並調整持倉報告標準。 
第十七條 會員或者客戶對某一契約持倉達到交易市場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或者被交易市場指定必須報告的,會員或者客戶應當於下一交易日16:30之前向交易市場報告。客戶未報告的,會員應當向交易市場報告。交易市場有權要求會員、客戶再次報告或者補充報告。
第十八條 達到交易市場規定報告標準或者交易市場要求報告的會員,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綜合類、營業部(會員)大戶持倉報告表》(附屬檔案一),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契約名稱等; 
(二)資金來源說明;
(三)其持倉量前五名投資者的名稱、交易賬號、持倉量、交易保證金及風險率等;
(四)交易市場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達到交易市場規定報告標準或者交易市場要求報告的客戶,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客戶大戶持倉報告表》(附屬檔案二),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客戶名稱和交易賬號、契約名稱、現有持倉量、交易保證金及風險率等; 
(二)資金來源說明;
(三)法人客戶的實際控制人資料;
(四)交易市場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 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並保證客戶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二十一條 交易市場有權對會員或者客戶提供的資料進行核查。
第四章 強行平倉制度
第二十二條 交易市場實行強行平倉制度。會員或者客戶存在違規超倉、未按照規定及時追加保證金等違約行為或者交易市場規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市場有權對相關會員或者客戶採取強行平倉措施。 
第二十三條 當綜合類、營業部(會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交易市場對其持有淨電子契約實行強行平倉:
(一)交易系統以 “會員風險率”來衡量綜合類、營業部會員風險情況。當綜合類、營業部會員風險率達到40%時交易市場將向此會員公告其存在強平風險;當綜合類、營業部會員的風險率達到30%時,綜合類、營業部會員的淨電子契約將會被強行平倉;
(二)當日結算後,綜合類、營業部會員的期末風險保證金低於交易市場規定的最低風險保證金,且未在下一交易日17:00之前補足的;
(三)因違規受到交易市場強行平倉處罰的;
(四)根據交易市場緊急措施應進行強行平倉的;
(五)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綜合類、營業部會員被強行平倉後,其名下客戶的交易暫時轉交給特別類會員,價格損失由綜合類、營業部會員承擔(這裡的價格損失是指時間差上的價格損失),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綜合類、營業部會員承擔。綜合類、營業部會員須於當日結算後的次日下午17點以前補足最低風險保證金,可恢復與其名下客戶的交易。
第二十五條 當客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會員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
(一)交易系統以“客戶風險率”來衡量客戶的風險情況,當客戶賬戶風險率小於100%時,客戶交易保證金不足,需要追加交易保證金,否則投資者只能減少持倉數量,直至客戶賬戶風險率等於或者大於100%;當客戶賬戶風險率小於50%時,會員將客戶剩餘持倉進行全部強行平倉。 
(二)因違規受到交易市場強行平倉處罰的。
(三)根據交易市場緊急措施應進行強行平倉的。
(四)其他應予強行平倉情況。
會員應當嚴格執行上述風險控制措施,交易市場有權監督並在有需要時按照上述措施直接實施。 
第二十六條 相關的計算公式
會員風險率=盤中實時的風險保證金÷前一交易日結算後的期末風險保證金
客戶風險率=淨值÷占用保證金*100% 即客戶權益/持倉占用交易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強行平倉價格以達到強行平倉標準後所能成交的第一個報價來執行。
第二十八條 因受到市場原因、價格原因或其他原因,導致強行平倉無法執行或執行後剩餘資金無法償付因強行平倉導致的補差虧損時,若虧損額超過按照風險率計算的虧損額,則虧損由該客戶剩餘資金承擔,直至平倉完成;若該客戶資金不足以償付時,由該客戶所屬會員先行承擔,然後由會員向該客戶追索。 
第二十九條 強行平倉的執行程式:
(一)當客戶風險率達到或低於100%時,當綜合類、營業部會員風險率達到40%時,交易系統自動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書; 
(二)當客戶風險率達到或低於50%時,當綜合類、營業部會員風險率達到30%時,交易系統自動對客戶或綜合類、營業部會員進行強行平倉。 
第五章 風險警示制度
第三十條 交易市場實行風險警示制度。交易市場認為必要的,可以單獨或者同時採取要求會員和客戶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和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三十一條 出現下列異常情況之一的,交易市場有權向會員或客戶提醒風險,或者要求會員或客戶報告相關情況: 
(一)交易價格出現明顯異動;
(二)會員或客戶交易異常;
(三)會員或客戶持倉異常;
(四)會員或客戶資金異常;
(五)會員或客戶涉嫌違規違約;
(六)交易市場接到涉及有關會員或客戶的投訴;
(七)會員涉及司法調查;
(八)交易市場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六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三十二條 在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市場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採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一)因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者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於交易市場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二)會員出現交易、結算、交割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
(三)交易市場規定的其他情況。
出現以上所列各項異常情況時,交易市場可以決定採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點差、調整延期費、調整交易手續費、提高交易保證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制出金等緊急措施。因交易異常情況及交易市場採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交易市場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根據認為會員或者客戶違反交易市場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並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的,為防止違規行為後果進一步擴大,交易市場可以對該會員或者客戶採取下列臨時處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開倉;
(四)提高保證金標準;
(五)限期平倉;
(六)強行平倉 。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蘭溪滙豐貴金屬交易市場。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4.現貨貿易購買須知

1、客戶如需購買請與就近交易商(會員)服務中心聯繫申購。
2、購買人、匯款人、退款人須為同一人操作,賣家會根據匯入帳號退還多餘款項。
3、白銀、鉑金和鈀金交易價格實時變動,客戶需警惕價格風險。網上公布的信息價格僅供參考,並不構成要約。買家在定購產品並與賣家簽訂購貨訂單前,買賣雙方不存在任何契約關係。實際成交價採用蘭溪滙豐貴金屬交易市場“白銀現貨連續交易”“鈀金現貨連續交易” “鉑金現貨連續交易”當天收盤的結算價。
4、確認銷售價形成:當天結算價+加工費+稅。
5、買家需定貨時需明確提供收貨人身份。白銀、鈀金和鉑金為貴重物品,不得委託他人代收,收貨時須出示本人身份證。
6、買家提貨時需先到交易市場憑本人身份證及提貨單到指定倉庫提取貨物。
7、開戶行:
名稱: 
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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