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實施意見

(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廳、省文化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條 為了促進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的有序發展,加強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的通知》、《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開辦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除必須滿足《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市(州)級城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聯網的終端數量不得少於28台,縣(市、區)不得少於14台,單機占地面積不得少於2平方米,經營場地和配套設施符合有關部門規定。

(二)不得在中、國小周邊200米的範圍內(以圍牆或紅線圖為準)開設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三條 依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開辦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必須取得經營許可證。其申辦程式如下:

(一)申辦者到當地的網際網路接人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接人單位)領取由湖南省通信管理局統一監製的《湖南省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許可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並如實填寫。

(二)填寫《申請表》後,申辦者先後向縣級以上公安、文化部門提交《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第六條和本實施意見第二條規定的相應證明材料和《申請表》。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經審核同意的,頒發批准檔案(安全合格證)。

縣級以上文化部門應當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經審核同意的,頒發批准檔案(審核批准證書)。

(三)申辦者將公安、文化部門頒發的批准檔案交與接入單位。

接人單位在15個工作日內定期將申辦者《申請表》及公安、文化部門批准檔案統一提交省通信管理局。

省通信管理局應當在收到接人單位提交的《申請表》及公安、文化部門的批准檔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四)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持批准檔案和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手續。

(五)獲準開辦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應當持批准檔案、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與接人單位辦理網際網路接人手續,並簽定信息安全責任書。

(六)省通信管理局在網際網路上公布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名單。

第四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變更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的,必須提前15天向原發證機關辦理經營許可證和申請批准檔案的變更手續。

第五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從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該類從業人員應當經過省通信行業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組織的專業技能培訓,並取得資格證書。

信息安全人員還必須參加公安部門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

第六條 接人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一)接人單位有義務為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提供接人服務。根據接入協定和信息安全責任書對其進行日常的監督檢查和信息安全管理監督,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接人單位需有專人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進行管理,並有完整的檔案資料。聯網信息及其變化情況須及時報送省通信管理局。

第七條 用戶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服務質量不滿意,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向省通信管理局投訴。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必須在顯著位置張貼投訴電話。

第八條 違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限定時間外向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開放其營業場所,或者允許無監護人陪伴的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進入其營業場所的,通信、公安、文化等部門均有責任和權力進行查處。

第九條 在2001年4月25日以前有關部門所發放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各類“許可證”、“合格證”等一律無效,並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和本實施意見的規定重新審核發證。自2001年7月5日起,嚴格審批發證。

第十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客戶和接入單位都必須嚴格遵守《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加強網路信息安全管理的行政和技術措施,規範網上活動行為。對違反網上信息安全的行為,知情者有義務向有關部門反映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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