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險學會

湖南省保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湖南省內保險經營、科研、教學、諮詢單位及個人自願組成的從事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的全省性民眾學術團體。

湖南省保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湖南省內保險經營、科研、教學、諮詢單位及個人自願組成的從事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的全省性民眾學術團體。

一、學會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為指導,團結和組織保險界以及社會各有關方面,結合國情積極開展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學術交流和教育培訓,促進湖南保險業經營管理水平和保險從業人員業務素質的提高,推動湖南保險業更好更快發展。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與社團登記機關湖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秘書處辦公地址:長沙市韶山路328號長嶺賓館900室,郵編:410007

二、職責和業務範圍

(一)按照國家發展保險事業的總體要求,組織會員開展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舉辦研討會、報告會和專題論壇等活動,促進湖南省保險界的學術交流、理論創新和業務創新。
(二)宣傳黨和國家有關保險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普及保險知識,收集、整理和交流國內外保險科研成果,開展優秀學術論文評選活動。
(三)組織保險信息交流,開展保險諮詢服務,密切國內外各相關學術團體的橫向、縱向聯繫與合作,加強同國內外以及各地區保險科研工作者和保險相關學科的學術交往。
(四)加強保險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舉辦專題學術講座,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素質,提高全民保險的意識。
(五)編輯、出版保險刊物,組織編纂反映保險研究成果和經營管理動態的圖書、信息和其他業務資料。
(六)承辦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開展會員歡迎和社會認可的其它活動。

三、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湖南省保險學會是從事保險理論研究的全省性民眾學術團體。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本會是中國保險學會團體會員,並接受其指導。
& 第二條本會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 &”思想為指導,貫徹 &“百花齊放、百家爭鳴 &”的方針,發揚理論聯繫實際和實事求是的作風,開展保險理論和學術研究,為提高我省保險政策、理論、業務水平,促進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服務。
第三條本會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保險事業發展的需要,組織、推動會員開展保險基礎理論和套用理論的研究,交流科研成果,舉辦各種形式的研討會、報告會、座談會和專題講座,組織對學術成果的評選。
(二)對保險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組織調查研究,探索解決的途徑,向有關領導部門和保險企業提出建議和提供決策的理論依據。
(三)宣傳我國保險事業的方針、政策,普及保險理論和業務知識,介紹保險研究工作的動態和經驗,反映社會上對保險的建議和要求。
(四)編輯出版保險研究的學術書刊,組織有關保險的圖書資料的交流。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會員的產生:
(一)各省、市級保險機構、各市、州保險學會為本會團體會員,凡承認、擁護和執行本會章程的其他保險學術研究團體,填寫《湖南省保險學會團體會員登記表》,並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凡承認、擁護和執行本會章程,具有一定的學術理論水平、研究能力和保險實踐經驗,熱心保險理論研究和學會工作的人員,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本會。個人入會須填寫《湖南省保險學會個人會員申請表》,經本人工作單位推薦,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取得個人會員資格,獲發會員證。凡要求退出本會,由本人申請,上報本會備案,即可退會。
本會應屆理事為當然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討論和調查研究活動;
3、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
4、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研究活動。個人會員每年至少向本會提交一篇學術論文或調查報告。團體會員每年至少向本會匯報一次工作,並及時提供重要學術活動的情況和成果;
3、承擔和支持本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4、團體會員應向本會交納會費。
第七條個人會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免去會員資格。
1、不參加學會活動,不能發揮會員作用者;
2、因政治、經濟、思想品德等方面的原因,受到刑事處分者。
第八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會秘書處。會員如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九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經會員民主選舉產生。代表大會由團體會員代表、個人會員代表和特邀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提前或推後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審議並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制訂或修改本會章程;
(三)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
(四)審議理事會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本會理事會的職責是: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由常務理事會提交的有關事項;選舉常務理事。理事任期四年。理事會不定期召開,由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決定召開理事會的時間和議題。以學術交流為主要內容的理論研討會,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負責主持學會全面工作。常務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並可以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討論決定學會工作的重要事項。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設秘書長、副秘書長,為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學會日常事務,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重要事項應提交會長、副會長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以上的刑事處罰。
第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十六條本會在換屆或負責人(含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變更時,須提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個人簡歷、學歷證明、資格證書、業務能力等),經審核同意後交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主要有:
1、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會費;
2、接受各類機構或個人捐款;
3、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九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和審查。
第二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和審查。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二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二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二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和會員單位達成的協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經2007年 月 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生效。
第三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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