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經2009年3月26日湖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分總則、建設和養護、經營服務、服務區管理、路政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54條,自2009 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5日湖北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通過

(2009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

條例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維護高速公路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的規劃、投資、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高速公路管理應當遵循集中統一、安全高效、生態環保、以人為本、便民利民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省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統一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負責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高速公路沿線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全省高速公路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省交通主管部門在廣泛徵詢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並商高速公路沿線所在地人民政府編制全省高速公路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省高速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高速公路沿線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高速公路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屬設施,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及服務區內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檢查車輛。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高速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

因自然災害致使高速公路交通中斷,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維持現場秩序,組織養護作業單位及時修復,並依法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損壞嚴重難以及時修復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搶修。

建設和養護

第九條

高速公路建設應當遵循基本建設程式,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規範及技術標準,保證合理設計施工周期,確保工程質量。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招投標制度、項目法人及資本金制度、契約管理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條

高速公路建設需要移動或者拆遷橋樑、渡槽、管道、桿線、電力和通訊設施等以及對其他道路設施造成損害的,高速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該設施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

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設高速公路的應當實行特許經營。投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特許經營項目應當採取招投標方式選定投資經營者。

省人民政府授權省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市州人民政府與依法成立的高速公路企業項目法人,簽訂特許經營協定。特許經營協定規範文本由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高速公路企業項目法人因自身原因,無法繼續投資、建設或者經營特許經營項目的,可以請求解除特許經營協定。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高速公路企業項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高速公路特許經營權。

第十二條

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的高速公路可以採用委託方式經營管理。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和完善委託管理規範,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在高速公路規劃、建設和經營管理過程中,應當採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和文物古蹟,防止水土流失,減少污水排放,降低交通噪聲,恢復山體植被,做好公路綠化,保持路容路貌整潔美觀。

第十四條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做好高速公路路網標誌、標線的規劃,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提出變更調整方案,科學合理地引導交通。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範,清晰、準確設定高速公路標誌、標線。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高速公路養護質量標準、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對高速公路進行養護,保障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高速公路養護巡查,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遭受損壞的,應當及時組織力量修復;遭受重大損毀,交通嚴重受阻時,應當採取緊急措施,並報請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及時組織搶修,儘快恢復交通。

第十五條

上跨高速公路的公路橋樑、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費站連線線,應當在高速公路建成後移交給當地公路部門養護管理。

第十六條

除日常維護外,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依法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高速公路進行養護,並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養護情況進行檢查,對達不到高速公路養護規範要求的,應當責成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限期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七條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應當科學調度、統籌安排,確定合理的施工時間和工期,減少對車輛通行的影響。高速公路養護作業需要半幅封閉或者中斷交通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同意,除緊急情況外,提前五天向社會公告,並在高速公路入口處設定公告牌,公告應當包含封閉或者中斷交通的原因和施工的具體期限以及交通分流的線路。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應當在作業地點設定規範的施工、限速和導向等交通標誌,作業人員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其車輛、機械應當安裝示警燈,噴塗明顯的標誌圖案,作業時應當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過往車輛應當按照設定的導向標誌行駛,注意避讓作業車輛、機械和人員。

經營服務

第十八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經依法批准後可以收取車輛通行費。通行高速公路的貨運車輛,其車輛通行費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採取計重收費的方式收取。

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應當依照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聽證,並按照法定程式審查批准。

第十九條

高速公路收費站應當在顯著位置公布收費標準、收費單位、收費起止年限、監督電話等內容,文明收費,接受監督。

通行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足額交納車輛通行費。車輛通行費的減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減免規定的車輛,在通行高速公路收費站時,應當主動出示相關證件,經查驗後方可通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減免。

第二十條

高速公路收費實行全省聯網,統一結算和管理。聯網方案、收費流程和結算規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制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

新建高速公路項目應當根據全省高速公路聯網運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規定標準建設高速公路通信、監控、收費等管理系統和設施,經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組織檢測合格後方可收取車輛通行費。

已建成通車的高速公路不具備前款設施條件的,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負責建設。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公布收費結算信息。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有權查詢本單位的收費結算信息。

第二十一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全省統一規劃和要求,不斷提高聯網收費技術和管理水平。逐步推廣高速公路全程監控、智慧型收費等系統,提高車輛通行能力。

聯網收費系統的升級改造和維護管理費用從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中計提,專款專用,具體計提標準由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車流量開通足夠的收費道口,保證車輛暢通。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收費站口、服務區、重要路段等區域逐步建立和完善電子信息平台,及時發布交通狀況、施工作業等有關服務信息,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監督實施。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提供收費、還貸、路況、交通流量、養護和管理等有關信息資料。

第二十三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依法經營,規範收費,提供優質服務。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對收費站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收費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做到文明禮貌、規範服務。

服務區管理

第二十四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的設定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功能完善、適度超前的原則。

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當與高速公路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運營。省高速公路路網內服務區最大間距不得大於60公里。

因養護維修等原因確需關閉服務區的,應當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批准。

第二十五條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全省統一的服務區經營管理規範,加強監督管理工作。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負責所屬高速公路服務區的建設、經營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服務區可以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自主經營,也可以對外承包經營,對外承包經營的,應當採取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確定經營者,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的服務內容、標準提供服務。

第二十六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當提供下列服務設施:

(一)短暫休息、停車場、飲用水供應、公共廁所等免費使用的公益性基本設施;

(二)加油、購物、餐飲以及汽車維修等經營性基本設施;

(三)綠化、水土保持、夜間照明及給排水、污水處理、備用電設備等功能性基本設施。

服務區經營者應當保證服務區設施處於良好狀態,保持服務區的安全、清潔、衛生。

第二十七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者應當公開服務內容、標準、價格,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文明服務。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服務收費標準;

(二)強制他人接受有償服務;

(三)刁難、勒索和敲詐司乘人員;

(四)收費不開具合法有效的票據;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高速公路服務區承包經營者的承包經營行為是否符合經營服務規範進行監督檢查。

高速公路服務區所在地公安、衛生、環保、工商、價格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服務區治安、食品衛生、經營和服務的監督管理。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八條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向各高速公路(含在建)派駐路政管理機構。

高速公路路政執法經費從高速公路通行費中列支,納入省級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的監督管理,檢查、制止各種非法侵占、損壞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獎勵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件地址,為舉報者保密,並對舉報屬實者給予獎勵。

高速公路路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應當公正廉潔、熱情服務、著裝整齊、佩戴標誌、持證上崗、文明執法。

第三十條

高速公路監督檢查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統一的標誌和示警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噴印、安裝、使用與高速公路監督檢查車輛相同或者相似的標誌和示警燈。

高速公路監督檢查車輛在高速公路上依法執行搶險、救災等緊急公務時,需要採取緊急通行措施的,應當確保交通安全。

第三十一條

高速公路用地範圍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高速公路邊溝(隔離柵)外緣起1米的區域;

(二)無高速公路邊溝(隔離柵)的,為公路路沿石外緣起5米的區域;

(三)高速公路橋樑為橋樑垂直投影面外緣起1米的區域。

第三十二條

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拋灑、堆放物品,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二)設定棚屋、攤點、維修場及其他臨時設施;

(三)取土採石,挖損路面,堵塞通道、涵洞、填充邊溝;

(四)種植作物,放養牲畜;

(五)擅自安裝、拆除、塗改、移動高速公路附屬設施、公路標誌;

(六)隨意上下乘客、裝卸貨物、載物拖地行駛;

(七)利用高速公路邊溝排水、蓄水灌溉、養殖;

(八)其他侵占、污染等損害性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批准:

(一)設定廣告等非公路標誌標牌;

(二)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建(構)築物,架設桿線,埋設管道、纜線;

(三)修建出入高速公路的交叉道口;

(四)占(利)用、挖掘高速公路及其公路用地;

(五)更新、砍伐公路樹木。

第三十四條

從高速公路用地外緣起50米的區域為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新建、擴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或者從事爆破、采空作業、取土、挖砂、挖溝、排污等可能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為。控制區內原有的合法的建築物、構築物需要拆遷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內需埋(架)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或者設定非公路標誌標牌的,應當事先經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批准。

第三十五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保證高速公路隧道照明、通風、消防、監控等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隨意停止使用,不得影響車輛安全通行。

高速公路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公安消防機構負責。

第三十六條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務區、檢測站進行超限運輸檢查,過往車輛應當按照引導標誌行駛到指定地點接受檢查,不得強行通過。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高速公路入口、相關跨越高速公路的設施,設定車輛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誌。

第三十七條

在高速公路行車道、橋樑、匝道上和隧道內不得檢修車輛,因突發故障臨時檢修的,應當將車輛移入緊急停車帶,並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採取保護措施。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造成高速公路路產損壞的,應當按照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交納路產損壞賠(補)償費。

第三十九條

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傷者和保護財產。

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負責調查事故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維持事故現場的交通秩序並根據需要及時通知清障施救單位進行清障施救。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調查處理路產損失情況和相關索賠事宜。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在處理交通事故涉及路產損失的,應當及時通知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交通事故結案後路產損失賠償工作仍未處理完畢的,應當將事故車輛交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處理。

第四十條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統一監督管理和規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務,並向社會公布清障施救服務單位、項目和價格等信息。

清障施救服務應當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則,清障施救服務標準和規程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會同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制定。

省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核定清障施救服務收費標準。

清障施救服務單位應當遵守清障施救服務標準和規程,嚴格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

第四十一條

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在交通安全和路政管理工作中,應當加強配合,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因嚴重自然災害、惡劣氣候或者重特大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形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相互通報路況信息,採取限制車速、間斷放行等措施對車輛進行疏導。

採取措施後仍難以保證交通安全確需封閉高速公路的,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應當徵求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意見後實施,並及時向社會公告。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應急規定,制定高速公路應急處置方案,組織應急處置隊伍並定期開展應急處置方案演練。

因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嚴重堵塞,難以及時恢復交通的,以及裝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故障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高速公路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調集清障施救力量,協助清障施救,排除危險。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高速公路企業項目法人違反特許經營協定以及其他雙方約定,造成高速公路項目不能滿足開工條件、資金不能及時足額到位、工程不能按期進展、高速公路不能如期投入使用等嚴重後果又不請求解除特許經營協定的,省人民政府有權撤回特許經營權。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未按照國家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公路養護,影響高速公路安全運行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指定其他單位進行養護,所需養護費用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承擔;拒不承擔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從其通行費中直接抵付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少交、逃交、拒交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有權拒絕其通行,並要求其補交應交車輛通行費,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可處以本省路網最遠站至本站全程通行費2倍的罰款;故意堵塞收費車道的,實行強制牽移,由此造成的損失和產生的相關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高速公路未建立聯網收費系統或者聯網收費系統未經檢測合格就收取車輛通行費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沒收其通行費收入,並可處以通行費收入所得1倍的罰款。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未按規定上繳通行費,影響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統一結算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上繳;逾期不上繳的,按日收取千分之一的滯納金。

第四十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開通足夠數量的收費道口,造成車輛堵塞的;

(二)擅自減免車輛通行費的;

(三)隨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風等設施,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

(四)未按照規定設定電子信息設備,及時向社會發布交通狀況、施工作業等相關服務信息的;

(五)養護作業擅自半幅封閉道路或者中斷交通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未按規定開通或者隨意關閉服務區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強制開通,有關費用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承擔。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內架設桿線等設施、設定非公路標誌標牌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可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高速公路上檢修車輛未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採取保護措施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清障施救服務單位違反清障施救服務標準和規程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清障施救服務資格。

第五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擴大罰款範圍、變更罰款標準的;

(三)收取高速公路路產損壞賠(補)償費或者罰款不開具合法票據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故意刁難管理相對人或者強制他人接受有償服務的;

(六)玩忽職守使國家、集體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七)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八)其他違規違法行為。

條例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有關用語含義如下:

(一)“高速公路”是指按照國家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建設的專供汽車分向、分車道行駛並應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車道公路(含橋樑和隧道)。

(二)“高速公路附屬設施”包括高速公路的防護、安全、排水、養護、綠化、服務、監控、通信、收費、供電、供水、照明和交通標誌、標線及管理等設施、設備和專用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非公路標誌標牌”包括除國家標準規定公路標誌以外的指路牌、地名牌、廠(店)名牌、宣傳牌、廣告牌、龍門架、霓虹燈、電子顯示屏、櫥窗、燈箱和其他標牌設施等。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9 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3月24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二審稿較好吸收了常委會一審時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比較成熟。建議作適當修改後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會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交通廳,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作了認真研究修改。3月25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財經委員會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中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含義不明,容易引起歧義,建議予以明確。根據委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修改為“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

二、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六條第二款關於高速公路收費的標準及其制定程式,上位法已有規定,可不再重複。根據委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對該款作相應修改。(建議表決稿第十八條第二款)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三條中“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當提供免費使用的公益性基本設施”應當增加“飲用水供應”;也有委員提出,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中“強制接受有償服務”存在歧義,建議予以明確;還有委員提出,高速公路服務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服務區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根據委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對相關內容作相應修改。(建議表決稿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

四、有的委員提出,條例應當加強收費站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也有委員提出,應當進一步規範和約束高速公路路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根據委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三條,並對其他條款作相應修改。(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一條中“從高速公路用地外緣起50米的區域為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規定是否妥當,建議斟酌。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50米建築控制區的規定是基於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從有利於我省高速公路事業發展出發,為我省高速公路的進一步發展預留拓展空間;二是為了避免危險品、化學品運輸車輛發生泄露、爆炸危害沿線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三是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規定並不影響控制區範圍內耕地的實際正常使用;原條例50米建築控制區的規定執行效果也較好,同時,外省市也有這方面的立法經驗。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保留50米建築控制區的規定為宜。(建議表決稿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六、有的委員提出,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務應當體現以人為本、便民利民的原則,建議進一步予以規範。根據委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對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七條作相應補充、修改,即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清障施救服務單位、項目、價格等信息;清障施救服務應當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則;清障施救服務單位應當遵守清障施救服務標準和規程等。(建議表決稿第四十條)

七、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一條第四款有關撤回高速公路特許經營權的規定屬於法律責任的範疇,建議在法律責任一章中予以規定。根據委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作相應修改。(建議表決稿第四十三條)

八、有的委員提出,有的禁止性條款沒有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處罰種類比較單一,應當予以完善。根據委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相應的法律責任,並對處罰種類予以細化。(建議表決稿第五十一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對草案二審稿一些條款的順序和文字作適當調整、修改。條例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09年6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了《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特此說明。

審議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8年11月26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我省高速公路事業發展很快,在規劃、投資、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的各個環節都積累了一些新的經驗,也出現了新的情況和問題,原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根據我省高速公路事業發展的需要,制定新的條例很有必要。建議對草案作進一步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會後,法規工作室將草案發至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省直有關部門及立法顧問組成員,並在省人大入口網站全文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2009年2月上旬,省人大常委會劉友凡副主任率法制委員會、法規工作室就草案中的重點問題赴麻城市、大悟縣和安陸市開展了立法調研,分別聽取了當地人大、政府及有關部門、人大代表、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客(貨)運輸企業和機動車駕駛人員的意見,並深入武麻高速施工現場、京珠高速鄂北收費站、漢十高速孝感服務區及漢十高速養護工作站實地察看、了解情況。2月中旬,就草案中的有關問題專題到武漢市進行調研,認真聽取了武漢市人大、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意見,隨後召開了省直相關部門參加的座談會,就草案中的重點問題進一步聽取了意見。2月下旬,法規工作室會同省交通廳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及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再次徵求了省直相關部門的意見,並印發徵求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財經委員會的意見。3月16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財經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有關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草案條文較多,有些方面還需進一步充實,建議分章規範;有的地方提出,草案中關於投資和建設的條款較少,應當適當增加相關內容。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草案調整的內容比較廣泛、複雜,分章設定可使草案的邏輯結構更加清晰、內容更加明確,便於執法和社會公眾的了解、掌握,有利於條例的貫徹實施。據此,建議將草案的內容重新梳理後,分為總則、建設和養護、經營服務、服務區管理、路政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七章,同時增加了關於規劃、投資和建設的內容。(草案二審稿第五條、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二條)

二、財經委員會、有的人大代表提出,草案關於管理部門的權力與責任應當協調一致,對其管理行為應當進行規範;也有委員提出,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應當充分發揮省直相關部門、沿線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高速公路的規劃是高速公路事業發展的重要環節,在規划過程中,應當增加相關約束內容,加強對政府部門的監督,即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規划過程中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特別是沿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意見,並在規劃獲批後,及時向社會公布。一方面有利於增強規劃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有利於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同時,條例應當注重促進部門間的協調一致,注重發揮有關部門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的職能作用,如高速公路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應當發揮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的聯動作用,以及高速公路沿線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配合作用;高速公路服務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對服務區內的服務和商品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管等。據此,建議在條例草案二審稿中補充、增加相關內容。(草案二審稿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八條)

三、有的委員、人大代表和地方提出,草案應當對高速公路的上跨橋樑、下穿通道和連線線的養護主體作出明確規定。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為了便於管理和使用,上跨高速公路的公路橋樑、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和收費站連線線由當地公路部門負責養護管理為宜。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上跨高速公路的公路橋樑、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和收費站連線線,應當在高速公路建成後移交給當地公路部門養護管理。(草案二審稿第十三條第四款)

四、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高速公路的養護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的組織管理,提高效率,確保暢通;有的委員提出,養護作業的期限應當向社會公布。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高速公路在我省公路路網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通行車輛日漸增多,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保證高速公路處於良好的狀態,確保道路暢通,為社會提供便捷的通行服務。但目前,有的高速公路養護作業缺乏監管,存在施工隨意和工期過長等問題,給通行車輛帶來了不便。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高速公路的養護作業進行規範,養護作業應當科學調度、統籌安排,確定合理的施工時間和工期,減少對車輛通行的影響。同時,規定了因為養護作業需要半幅封閉或者中斷交通時,應當事先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同意,並提前五天向社會公告,並對公告的方式和內容作了具體規定。(草案二審稿第十五條)

五、財經委員會、有的委員、人大代表和地方提出,高速公路服務區和收費站口是高速公路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強化服務職能,改善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水平,實行規範化管理,樹立高速公路良好形象。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服務區和收費站口是高速公路的視窗,對其實行規範化管理,既是提高服務水平也是維護高速公路使用者合法權益的需要。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較大篇幅地充實相關內容:一是將服務區設專章予以規範;二是規定了省高速公路路網內服務區設定間距不得大於60公里;三是規定了服務區應當提供的免費使用的公益性基本設施、經營性基本設施和其他功能性基本設施;四是授權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制定全省統一的服務區經營管理規範,並強化監督管理;五是規定了服務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安、衛生、環保等相關部門對服務區治安、經營和服務的監督管理職責;六是規定了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車流量開通足夠的收費道口,確保車輛快速、安全通行,在收費站口、服務區、重要路段等區域逐步建立和完善電子信息平台,及時發布相關服務信息,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草案二審稿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六、財經委員會、有的委員、人大代表和地方提出,應當明確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機制和行業主管部門,規範清障施救行為,保障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工作有序進行,依法維護各方面權益;也有的提出,清障施救服務存在收費隨意、收費過高等問題。在充分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後,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對高速公路上車輛的清障施救服務,我省應當實行“三個統一”,即統一一個部門主管,統一實行社會化服務,統一一個收費標準。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是統一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職責的機構,由其作為清障施救服務的主管機關,進行監督管理和規範是比較有效、合理的。實行社會化服務,引入競爭機制有利於打破市場壟斷,規範收費行為,有利於保證清障施救服務更為及時、周到。同時,對清障施救服務收費標準也應進行規範。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相關內容作相應補充、修改。(草案二審稿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七、武漢市有關方面提出,在我省高速公路路政統一管理的前提下,可否相應明確武漢市管理職能,授權或者委託管理由該市投資建設的高速公路。對此,法制委員會進行了認真研究,從相關法律法規和有利於我省高速公路事業發展來看,省人民政府確認的我省高速公路路政實行統一管理的體制是合適的,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對此表示贊同。經報主任會議審議同意,維持草案中我省高速公路路政實行統一管理的體制。

八、有的委員、人大代表和地方提出,草案對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規定的法律責任過輕、過少,導致違法成本低,應當加重處罰;有的委員提出,對上位法有處罰規定的,應當不再重複,有關法律責任條款可以歸併;還有的委員提出,草案規定的處罰種類比較單一,操作性不強。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草案法律責任部分作如下修改:一是刪去重複上位法的規定;二是增加了相關條款的處罰種類,細化了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如對未經批准擅自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內架設桿線等設施、設定非公路標誌標牌的法律責任,除“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外,對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違法責任者承擔;三是對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違法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四是對相關新增條款增加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財經委員會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的一些條款作了刪減、合併和文字修改,條款順序作了適當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審議意見提出了《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草案二審稿及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訂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政府委託,我向省人大常委會就《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修訂《湖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的必要性《湖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自1997年8月5日由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並頒布實施以來,對規範高速公路管理,促進高速公路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經濟和社會效益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國家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高速公路的快速發展,新的情況、新的問題不斷出現,原《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新的形勢的需要,亟需對其進行修訂。主要表現在:

(一)修訂原《條例》是適應法律法規新規定的需要原《條例》於l997年頒布實施後,1998年《公路法》、2004年《行政許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先後頒布施行,在涉及高速公路行政許可、路政管理、聯網收費管理以及交通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全新規定,如《公路法》對建築控制區有明確定義,而原《條例》隻字未提建築控制區這個概念;再如《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要求高速公路實行計算機聯網收費,而原《條例》並未涉及此項內容,等等。為保證原《條例》與上述法律法規在立法上及時銜接和配套,需要對原《條例》作出相應修訂,使之與上位法保持一致,並保障上述法律法規在我省的貫徹執行。

(二)修訂原《條例》是促進我省高速公路又好又快發展的需要近年來,在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正確領導下,在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省高速公路發展迅速。截至2007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通車總里程達到2365公里,由2006年的全國第11位、中部第4位躍居全國第8位、中部第2位,全省各市州除神農架林區外已經基本實現高速通達,高速公路網路已經輻射全省86%的縣市區,覆蓋90%左右的人口和96%左右的經濟總量。未來幾年,我省高速公路仍將處於快速發展階段,預計到2010年全省高速公路總里程將達到4000公里。

隨著高速公路的快速發展,新情況、新問題不斷顯現,如高速公路建設,已由交通部門一家投資為多元化籌資,投資者如何確定?建設和經營行為如何規範?交通主管部門如何實施有效監管?建設、經營和管理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又如何界定?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範,而原《條例》限於當時的條件,對這些問題都未作出相應的規定,因此有必要通過修訂原《條例》,使我省高速公路的建設管理做到有法可依。(三)修訂原《條例》是加強高速公路行業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需要高速公路作為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基礎設施,其社會公益屬性決定了高速公路行業管理必須堅持以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為第一追求,不斷強化交通公共服務職能,充分發揮其社會經濟效益。當前,隨著我國高速公路投資體制改革的日益深化和高速公路的迅速發展,原來實行的高速公路“一路一公司”的管理模式已不適應管理需要,如何實現“投資多元化、管理一體化”的目標?如何加強高速公路的養護、路政管理及營運安全管理?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和建築控制區範圍如何確定和管理?高速公路上的突發應急事件如何處置?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如何提高科技含量、為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等方面,都需要通過修訂原《條例》進行明確和調整,從而全面加強新時期高速公路行業管理,整體提升高速公路管理服務水平,充分保障高速公路社會公共服務職能的實現。

二、修訂過程

2007年省人大將原《條例》修訂列入立法計畫項目後,省交通廳立即成立了立法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專門負責原《條例》的修訂起草工作。在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學習借鑑其他省市的經驗和做法,並廣泛開展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省交通廳於2008年5月起草上報了《條例送審稿》。

在修訂起草過程中,省人大提前介入,極大地促進了起草工作。2008年4月,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任世茂親自率領由省人大財經委、省交通廳、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等部門組成的高速公路立法調研組,赴河北進行專題立法調研,學習借鑑外省相關經驗。9月,省人大組織省直有關部門進行了調研座談,10月,又召集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中師範大學等院校的法律專家進行了諮詢論證。

《條例送審稿》報省政府後,省政府法制辦廣泛徵求了省直相關部門的意見,並於6月赴遼寧和黑龍江進行了立法調研,7月又對武英、大廣北等在建高速公路進行了調研。在吸納相關部門意見和調研成果的基礎上,對《條例送審稿》進行了反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

2008年10月6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

三、關於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條例草案》總計44條,保留和基本保留原《條例》條款12條,修訂18條,刪除9條,新增14條。新增部分主要是原《條例》中未涉及的特許經營、聯網收費、養護責任、行業管理等內容。現將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1、關於《條例》名稱此次修訂擬將原《條例》更名為《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理由如下:

一是“高等級公路”的提法已和實際管理對象發生偏差,容易造成管理歧義。原《條例》出台時,我省通車高速公路實際是按照一級汽車專用公路標準修建。《條例》命名為《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符合當時管理實際。但隨著黃黃高速、京珠高速、漢十高速等國家級幹線高速公路的相繼建成通車,武黃高速、漢宜高速也通過改造達到高速公路技術等級標準,高速公路在全省路網結構中所占比例日益提高,並逐步取代以汽車專用公路為主的高等級公路成為法規調整的主要對象,因此需要原《條例》在名稱上作出相應變更。

二是“高等級公路”的提法與上位法不一致。根據《公路法》第六條的規定,公路按照技術等級可以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和四級公路”,而原《條例》所稱高等級公路,既包括高速公路,也包括全封閉、全立交的一、二級汽車專用公路,與《公路法》的規定不符。

三是“高等級公路”的提法不符合國家關於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規定。按照國家《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B01—2003)》規定,公路按照功能和適應的交通量可劃分“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四級公路”,並無“高等級公路”這一划分標準。

2.關於特許經營

高速公路作為具有社會公益屬性的基礎產業,在多元化投資背景下,本著“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將特許經營權授予投資方組建的項目實體,允許其在規定期限內以特許經營的方式進行經營管理,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由於原《條例》制定時,限於當時高速公路建設主要由政府投資和銀行貸款的實際情況,對高速公路建設投資的多元化和經營管理模式沒有作出規定,致使對特許經營項目的管理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特別是近年來發生的武黃高速公路和荊東高速公路兩起股權轉讓事件,表面上是股東股權轉讓,實質卻是收費公路經營權的轉讓,嚴重擾亂了我省高速公路建設管理秩序,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利益,社會負面影響很大。為此,《條例草案》第八條規定“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設高速公路的應當實行特許經營”。“未經省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權的市州人民政府同意,高速公路企業項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高速公路特許經營權。”第三十三條規定“高速公路企業項目法人因自身原因,無法繼續投資、建設或者經營特許經營項目的,可以請求解除特許經營協定;對違反特許經營協定以及其他雙方約定,造成高速公路項目不能滿足開工條件、資金不能及時足額到位、工程不能按期進展、高速公路不能如期投入使用等嚴重後果又不請求解除特許經營協定的,省人民政府有權撤回特許經營權”。這樣規定既可以保護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和正當權益,又可以有效防止濫用“特許經營權”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行為發生。

3、關於聯網收費

聯網收費是減少收費站點、提高通行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的有效舉措,《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明確規定高速公路應當實行計算機聯網收費,但沒有聯網收費管理具體規定。原《條例》更沒有涉及這方面的規定。為保證高速公路通行能力的不斷提高,充分發揮聯網技術優勢,提升智慧型化管理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並借鑑外省市的經驗和做法,《條例草案》對我省聯網收費作出了具體規定,要求高速公路應當按照聯網收費技術規範,設計建設通訊、監控、收費等系統,經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組織檢測合格加入聯網收費系統後,方可收取車輛通行費,同時對聯網收費的統一結算、信息通報以及聯網管理經費來源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有利於聯網收費工作的順利開展。

4、關於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管理

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管理是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重點,也是難點。原《條例》只是規定在高速公路兩側邊溝外沿起50米的範圍內不得建築建築物,但並沒有明確規定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就是50米,也未對構築物和非公路標誌作出控制性規定。因此,多年來,在高速公路兩側設定廣告牌等非公路標誌的情況經常發生,不利於高速公路的管理。《條例草案》根據國家正在制定的《公路保護條例》的規定,明確了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為30米,並規定了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或從事爆破、采空作業、取土、挖砂、挖溝、排污等可能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為。如需埋(架)設管線、電纜等設施或者設定非公路標誌標牌的,應當事先經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批准,強化了對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管理。

5、關於執法主體

為了保證原《條例》修訂後的順利實施,《條例草案》明確了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的行政處罰主體資格。原《條例》規定,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受交通主管部門委託,以交通主管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並不具備獨立的行政處罰主體資格。《條例草案》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明確賦予了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的行政處罰主體資格,有利於增強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的管理責任,提高執法效率。

《條例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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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6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對高速公路的規劃、投資、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等作出具體規定,《條例》的出台對進一步規範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維護高速公路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條例》規定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統一行使全省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職責,以法規授權的形式明確了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的執法主體地位。

《條例》規定,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設高速公路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特許經營項目應當採取招投標方式選定投資經營者;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高速公路企業項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高速公路特許經營權;高速公路企業項目法人違反特許經營協定以及其他雙方約定,造成高速公路項目不能滿足開工條件、資金不能及時足額到位、工程不能按期進展、高速公路不能如期投入使用等嚴重後果又不請求解除特許經營協定的,省人民政府有權撤回特許經營權。

《條例》要求,全省高速公路必須實行聯網收費和統一結算管理,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車流量開通足夠的收費道口,確保車輛快速、安全通行。

《條例》列專章對服務區管理進行了規範,這在全國尚屬首次。《條例》要求,省高速公路路網內服務區最大間距不得大於60公里;高速公路服務區應提供短暫休息、停車場、飲用水供應、公共廁所等免費使用的公益性基本設施和加油、購物、餐飲以及汽車維修等經營性基本設施,最大限度的方便司乘人員。

《條例》明確,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統一監督管理和規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務,有效避免了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多頭執法等問題。

《條例》將高速公路用地外緣起50米的區域明確為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新建、擴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或者從事爆破、采空作業、取土、挖砂、挖溝、排污等可能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為。《條例》還規定: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在交通安全和路政管理工作中,應當加強配合,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在處理交通事故涉及路產損失的,應當及時通知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交通事故結案後路產損失賠償工作仍未處理完畢的,應當將事故車輛交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處理;因嚴重自然災害、惡劣氣候或者重特大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形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應採取限制車速、間斷放行等措施對車輛進行疏導;採取措施後仍難以保證交通安全確需封閉高速公路的,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應當徵求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意見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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