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軍軍銜制度

清末新軍軍銜制度始於1904年12月由清政府批准練兵處和兵部的“另定新軍官制”方案,到1911年最終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軍銜體系。

概念

清朝末年新建陸軍的軍銜制度
新建陸軍建立軍銜制度開始於1904年12月清政府批准練兵處和兵部的“另定新軍官制”方案,到1911年最終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軍銜體系。
軍銜制度同過去清軍的等級制度相比,在等級設定上的變化是,改變了過去武職階品一列到底的敘位方式,而採取了區等分級的形式,即軍官“區為三等,析為九級”,軍士和兵各分三級,加額外軍官,共汁六等十六級。

具體名稱

各級的名稱如下;
軍官:上等第一級,大將軍、將軍、正都統
上等第二級,副都統
上等第三級,協都統
中等第—級,正參領
中等第二級,副參領
中等第三級,協參領
次等第—級,正軍校
次等第二級,副軍校
次等第三級,協軍校
額外軍官:
軍士:上士、中士、下士
兵: 正兵、—等兵、二等兵
清政府首次採用的軍銜稱號是沿用了八旗的官名,稍加整理而成的。
都統,是八旗組織中每旗的最高軍事長官,滿名為“固山額真”,順治十七年(1660年),借用古代官稱定漢名為都統。 ‘
參領,滿名稱“甲喇額真”,明萬曆四十三年(1515年),努爾哈赤建立八旗制度時,於固山額真之下設定的—級官職。八旗還有“協領”的官稱,為駐防騎兵將領的名稱。
軍校,八旗步軍營有“步軍校”,圓明園內三旗有“護軍校”,從八品武職中有“副軍校”等。
上士、中士、下士銜稱,系採用夏商周三代之官號。
清末軍銜的再一個特點是,在軍官之外另設有軍佐官銜。練兵處和兵部在呈報《陸軍軍官軍佐任職等級暨補官體制摘要章程》的奏摺中說:“軍官之外,經理餉械,醫務法律等官員,是曰軍佐;所司事務重要且繁,必各有專門之學,始能勝任;與軍官事同一體,其品秩官階亦應相似,惟於官名之首,冠以同字,以爾區別。”
清朝規定,軍佐按專專業分為十一類;軍佐銜最多的設三等八級,最少的僅設一等二級。光緒二十一年首次規定,軍佐銜稱與同級軍官相同,只是在軍官銜稱前冠一個同字,如“同副都統”、“同正軍校”等。宣統元年,因“官名之上冠以同字,亦嫌界限不清”,故改為在銜稱前加專業名稱,如“軍需副都統”、“馬醫正參領”等。
軍佐官銜設定範圍及其等級如 下:http://www.tcdzq.net
軍需、軍醫、制械官,設副都統以下三等八級;
馬醫、測繪、軍法官,設正參領以下二等六級;
書記宮,設副參領以下二等五級;
稽查、軍樂隊官,設正軍校以下一等三級;
司書生、司號官,設副軍校以下一等二級。
中國古代自出現祿秩階品以來,什麼職配什麼銜(階品),都有一定的規矩。唐宋時期,職務和階品之間允許有一定的幅度,並規定了反映這種幅度的術語。銜高職低者稱“行”某漿職,銜低職高者稱“守”某某職。宋代還規定,如果銜低於職務兩級以上,則稱“試”某某職,職銜相當者則直接稱呼職務。
外國軍隊在職務與軍銜的關係亡也有一定規定,歐美國家稱職務軍銜,前蘇聯稱編制軍銜。清末實行軍銜制後,沿用和繼承了外軍與我國古代的傳統,對職務和軍銜的關係作了明確規定。
《清史稿·職官志》記載:
正都統,職任總統官(相當後來的軍長)
副都統,職任統制官(鎮指揮官);
協都統,職仟統領官(協指揮官);
正參領,職任統帶官(標指揮官);
副參領,職任一等參謀官;
協參領,職任管帶官(營指揮官),
正軍校,職任督隊官(相當連長)
副軍校,職任排長:
協軍校,職任司務長。
清政府開始對職與銜的搭配規定,要求十分嚴格,叫做“以官配職,俾參差”。但是經過幾年的實踐,證明難以實現職銜完全一致,遂於宣統二年修改為,一般情況下要“以相當之官,任相當之職”,“但遇軍職需材一時無適當人選,克副厥職,則或大于軍職一級,或小于軍職一級之官佐,亦可酌量派充。惟無論大小,其相差之率,概以一級為限,不得更有逾越。”
大將軍和將軍銜,與正都統均屬上等第一級,是對積有勳勞之正都統的一種賞賜,屬於榮譽性質的頭銜,在同軍職的對應關係上,與正都統沒有明顯區別。
清軍官制改革以前,統治階級重文輕武。甲午吃了敗仗,更激起一些武臣的不滿,紛紛指責以往“議定官制,編纂志書,多出於文臣之手,其意在乎重文輕武。殊不知國家設立武職,原欲其折衝捍禦,其責不輕於文臣”。故改革官制的宗旨之一,應是“矯人情積輕之習,使文武漸歸同科”。宣統元年10月,軍咨處向朝廷奏定了《陸軍軍官軍佐官職品目比照文官補官等差表》,實際上是文武官員的等級對照表,規定了武官的品級與文官的對應關係。
下面是這個規定:
大將軍、將軍,格同大學土,正一品;
正都統,格同總督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從一品;
副都統,格同總督、巡撫兼陸軍部恃郎,正二品;
協都統,格同巡撫、布政使,從二品;
正參領,格同按察使,正三品;
副參領,格同鹽運使,從三品;
協參領,格同道員,正四品,
正軍校,格同直隸知州,正五品;
副軍校.格同通判,正六品;
協軍校,格同知縣,正七品,
額外軍官,格同縣丞,正八品;
上士,格同訓導,從八品;
中士,桔同縣主薄,正九名;
下士,格同巡檢,從九品。
這個“品目比照表”,如果用現在的職銜衡量,即是準尉與副縣長等同,少尉與縣長等同,中尉與副州長等同,上尉與州長等同。這樣大的懸殊不是哪個部門隨意規定的,而是經過朝廷批准的神聖不可侵犯的法典。不過,它是在糾正重文輕武積習情況下的產物,物極必反,矯枉過正。
清代原來的武職階品,只有文武之別,尊卑之分;雖然當時已有步馬等簡單的專業兵種分工,卻沒有專業勤務之說。實行軍銜制後,對各種正參領以下軍官和所有的軍佐、軍士,均在銜稱之前冠以專業勤務名稱,如“步隊正參領”、“軍需協都統”、“工程隊下士”等,並用肩章、領章、袖章的不同底色加以區分,以明確每個軍人的專業職守。
宣統元年規定的軍官、軍佐和軍士的兵種和專業勤務種類如 下:http://www.tcdzq.net
副都統、協都統,包括軍需、軍醫和制械等二種專業勤務;
正參領、副參領、協參領、正軍校、副軍校,包括警察隊、步隊、馬隊、炮隊、工程隊、軸重隊、軍需、軍醫、司藥、馬醫、制械、測繪等十二種兵種和專業勤務;
協軍校,除同上述十二種外,另有軍樂協軍校,共十三種兵種和專業勤務;
額外軍官,包括警、步、馬、炮、工、輜、測繪、軍樂隊司務長、技士長等兵種和專業勤務十種;
軍士,包括警、步、馬、炮、工、輜等一般軍士和蹄鐵、鞍技、槍枝、木技、鍛冶、會計、縫技、靴技、調護、測繪、軍樂等兵種和專業勒務,上士、中士有十九種,下士有二十九種。
軍兵種和專業勤務名稱及標匯的出現,標誌著部隊專業化程度的提高,為人才的定向培養和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
軍銜制度除了在縱的方面區分軍人的等級以外,在橫的方面還要區分軍人的專業勤務,這是舊的階品制度所沒有的特點。專業勤務既然列為軍銜制度的內容,它理所當然地就要受到法律的保護。如同軍銜等級不能隨意升降一樣,專業勤務之間也不能任意變換,這一點清政府也是有明確規定的。他們規定,專業之間除下列兩種情況可以“酌量轉改”以外,一般是不準轉改的。一是陸軍其他兵種之軍校官(尉官),具有警察學識者,二是司藥官具有軍醫學識者,可“對品”轉改。這個要求是比較嚴格的,連步兵和騎兵之間、騎兵和輜重兵之間都不許互改。
清軍官制改革以前,官員升遷無一定規制,一般是靠上司“豫保”,“咨部註冊”,然後“憑簽掣缺”。結果是有的“豫保之初,年力本強,數年後漸已衰老,騎射生疏,營伍廢弛”,到老也得不到升遷。這些人大概是“後台”不硬,而“後台”硬的則提升很快,“以兵丁積功保至提、鎮記名者,殆數難計”。實行軍銜制後,廢除了“豫保”、“保舉”等制度,改為按資歷勞績晉升。宣統二年頒布的《陸軍補官試行章程》中,“升補”一章專門規定,軍官軍佐“除特旨錄用、欽遵辦理外,均須循級而升,不得超越升補”,並規定了晉升年限:
副都統升正都統,不規定年限,“恭候特簡”,即由皇帝特旨迭升。協都統以下至協軍校各級軍官軍佐,升補期限一律為二年。
章程還規定,戰時升補,年限減半。在國際戰爭中著有功勳的官員,準許破格升遷,不受年限的限制。還規定,軍官軍佐休職、停職期間,不計算升補年資。
章程規定,升補辦法分“序升”和“拔升”兩種。序升系“挨次升補”,就是將銜齡巳滿期限的官員名單,按順序排隊,上階出缺後依次升補。拔升系從銜齡滿期的名單中擇優升補。正軍校以上官佐升補,一律為拔升;由副軍校升正軍校,序升、拔升各半,即一半論資排輩,一半擇優選升;由協軍校升副軍校,序升三分之二,拔升三分之一。
清朝的軍銜稱“升補”,而不叫“晉升”,是有其實際含義的。所謂升補者,升官補缺也。就是按編制定額,只有上一級出現缺額,下一級才能晉升,缺幾個補幾個,而不是凡銜齡滿期者都可以晉升。這個規定對控制官員定額,防止機構臃腫,消除冗官之弊端,是一個有效的措施。我國古代對官額的限制是很嚴格的,“官員”一詞就是由“官有員數”而來。《唐律》中把“官有員數”列為“職制”之首,規定“署置過限一人”,打一百大板,過限四人判刑一年,過限七人,判刑一年半,過限十人判刑二年。
中國古代官員“七十致仕”之規,歷代相因。直到光緒三十年的《陸軍營制餉章》問世,才對沿襲兩乾多年不問官職高低而一律七十歲退休的成規,提出挑戰。《陸軍營制餉章》中“退休制略”一節明確提出“軍營最貴朝氣,最忌暮氣”,因此,兵丁要“更番訓練”,軍官要按時退休。退休年齡要根據職務確定。因為“官秩愈小,則職務愈勞。至於都守千把(即都司、守備、千總、把總),上承命令,下賴指揮,按日督操,更非精力稍衰者所能勝任”。於是,開始對各級軍官規定了五個不同等級的退休年齡:提鎮不限齡,副將六十五歲,參將、游擊六十歲,都司、守備五十五歲,千總、把總五十歲,到齡“皆令退休矣”。宣統二年,對官佐的最高服役限齡作了修訂,並寫入《陸軍任職試行章程》。規定常備軍官軍佐的服役年齡為:
正都統,六十五歲;
副都統,六十二歲,
協都統,五十八歲;
正參領,五十五歲;
副參領,五十二歲;
辦參領,五十歲;
正軍校,四十八歲;
副軍校、協軍校,四十五歲。
章程還規定,凡正都統榮獲大將軍、將軍稱號者,以及奉皇帝特旨留用者,不受上述年齡的限制。其餘官佐滿規定年齡後,一律退為後備役。服後備役的年限一律為六年。服滿後備役後退休。但是凡獲得軍銜的軍官軍佐,“終身保有官階,享受份內之待遇”。這個規定表明官職不是終身制,一旦到了規定年齡,就得交出職位,但官銜卻可終身保有。這是實行軍銜制度國家的一般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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