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陽市人民法院

海陽市人民法院

海陽市人民法院成立於1951年1月,前身為原海陽縣司法科。現設20個部門和6處基層法庭,正式幹警140餘名。近年來,先後榮立集體一等功一次,集體二等功兩次,集體三等功一次,連續多年被省高院授予“全省法院思想宣傳工作先進集體”,先後獲得省政法委、省高院授予的“全省優秀法院”、“公正執法先進單位”、“隊伍建設先進集體”、“訴訟調解工作先進法院”、“商事審判先進集體”、“行政審判先進集體”、“創建五化法庭先進集體”、“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先進單位、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稱號,共獲得省級以上獎勵、榮譽20餘項;各項工作經驗先後多次被省高院主要領導批示推廣。現任院長為張玉濤。

基本信息

歷史沿革

縣司法科

1940年5月,中共海陽縣委成立承審室,為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海陽縣審判事業的開端,但限於當時的戰爭環境和工作條件,只置承審員、書記員、勤務員各1人,無具體的機構設定。

1941年4月9日,海陽縣抗日民主政府成立。是年5月,設立縣司法科,負責民事、刑事案件的審理和勞改工作,置科長、檢察官、科員各1人,武裝人員數名。下設看守所,關押未決人犯。因處戰時狀態,無固定住址,隨抗日民主政府流動辦公。1944年8月,成立勞改隊(後更名為徒刑犯人訓育隊、訓育所),對判刑犯人進行勞動改造。1948年2月,司法科長孫覺民、副科長紀發祥等幹部被抽調南下開闢新解放區工作,司法科奉令撤消,其人員和職能先後合併到縣政府秘書處、公安局審訊股。當年10月,縣政府復設司法科。1950年5月,司法科看守所與公安局看守所合併,歸公安局管轄。1951年1月,縣司法科改為縣人民法院。

看守所

縣司法科成立後,下設看守所,其主要職能是看押管理未判決的人犯。其中看押工作主要由司法科所設警衛排負責。犯人判刑後送訓育隊改造。因處戰時,司法科無固定住所,隨抗日民主政府流動辦公。1946年搬遷至原東村仁樹堂當鋪。是年11月,警衛排撤消,未決人犯由公安局縣中隊看管。1948年10月,司法科因幹部南下撤銷後又恢復辦公,看守所也隨著歸司法科。屬於政治犯、搶劫、殺人、放火、會道門等犯罪人員,歸公安局看守所看押;其它刑事犯罪歸司法科看守所看押,警衛任務均由公安局縣中隊負責。1950年5月,司法科看守所與公安局看守所合併,歸公安局管理。

訓育隊

1941年5月,縣抗日民主政府司法科成立後,為管理改造判刑犯人,於1944年底,成立了勞改隊。勞改隊設隊長、指導員,初期由10多名榮軍做警衛,數月後因故撤銷。在犯人中選擇積極分子,組成3箇中隊,下設小組自我管理。勞改隊先後在瓦埠莊、西遠牛、盛家庵開荒,在潮里曬鹽;並經營過販酒、織襪子、紡線、織布、粉坊、油坊等。1945年10月,勞改隊改名為訓育隊;1946年6月,勞改隊選派10多名犯人當瓦工參與了英靈山烈士紀念塔修建工作,並派100多名犯人抬擔架支前。1948年春,解放萊陽和平度戰鬥中的戰俘也都送訓育隊改造。本年,訓育隊改名為訓育所。1950年,根據上級批示,判三年以上徒刑的罪犯送東海勞改隊改造。隨著犯人越來越少,到1955年9月,農業合作化開始,土地交給村里,訓育所撤銷。

市(縣)人民法院

1951年1月,根據上級要求,海陽縣人民政府司法科改為海陽縣人民法院。當年未設院長,只設負責人主持工作,內設刑事、民事,配備審判員4人,書記員2人,秘書、文書、執達員、統調員各1人,駐原東村仁樹堂當鋪。1952年設正、副院長各1人,並設刑事組、民事組。1953年設5處普選法庭,1954年6月撤銷普選法庭,設3處巡迴法庭;1956年1月,撤銷巡迴法庭,設立人民法庭。1956年秋搬遷至縣委大院辦公。1967年4月,縣公檢法機關實行軍管,成立了中國人民解放軍海陽縣公安機關軍事管制小組,審判權由軍管組負責,法院實際上被取消。1973年7月,軍管組撤銷,法院恢復辦公,時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接待室、辦公室、4處基層法庭。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隨著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建設的不斷發展,法院建設也不斷完善,1987年達到一鄉一鎮設一處法庭,後經審判實踐中的不斷最佳化,數次撤設重組。1996年5月,海陽撤縣設市,縣人民法院改稱市人民法院。

下設機構

審判委員會

1956年5月設立。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集體領導審判工作的組織機構,審判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重大或疑難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

紀檢組

1986年7月設立。紀檢組受院黨組和市紀委雙重領導,並受上級法院紀檢組指導。紀檢組的主要職責是:協助院黨組對全院幹警進行黨紀政紀教育和廉政教育;維護黨章和其它黨內法規的貫徹落實;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院黨組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黨員違反黨紀和黨內法規的事項。2004年2月,設立紀檢監察室。其主要職責是:監督檢查審判人員和其他幹警的廉政建設情況和在執行法律法規、政策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問題。

黨總支部

1958年11月,法院始設黨支部。1995年5月,法院改設黨總支部,在基層法庭和直屬部門設黨支部。現黨總支部轄13個黨支部,共有黨員118名。

政治處

1988年1月設立政工科。2007年9月,政工科更名為政治處,升格為副科級建制。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向組織部門、人大常委會填報本院審判員以上幹部的任免材料、報表及助審員以下幹部的任免手續,上報幹部的獎懲、退休、離休材料和報表;負責本院人員的工資理順、農轉非、人事信息管理等的報表工作。

執行局

2001年5月設立,為副科級單位。其主要職責是:管轄執行第一庭、執行第二庭、執行第三庭;負責全院執行工作的組織協調和領導工作。

人民法庭工作辦公室

2006年1月設立,副科級建制。其主要職責是:指導人民法庭審理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負責與當地政府的協調工作,組織人民法庭為黨委、政府提供司法服務;負責人民法庭的法庭建設、隊伍建設、廉政建設,監督搞好人民法庭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組織培訓基層人民調解員,為農村穩定培養基層骨幹力量;組織人民法庭為黨委、政府分憂解難,為民眾提供司法便民利民服務,及時化解矛盾,維護農村穩定。

刑事審判庭

1952年,法院設刑事組,1956年改為刑事審判庭。主要職責是:審理有管轄權的公訴案件第一審刑事審判和自訴案件的審判工作,指導轄區人民法庭受理輕微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

民事審判第一庭

建院初期,設民事組,1956年,始設民事審判庭。其主要職責是:指導轄區人民法庭開展民事審理業務,審判轄區重大疑難的第一審民事糾紛案件,開展法律宣傳,教育公民、法人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維護社會主義法制。

民事審判第二庭

1981年9月設立經濟審判庭。2002年2月,撤銷,其職能劃歸新設立的民事審判第二庭。其主要職責是:負責經濟糾紛案件和涉外企業的經濟糾紛的調查、審判與審理。

行政審判庭

1988年9月設立。其主要職責是:審理有管轄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行政機關和行政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審判監督庭

1998年7月,告訴申訴審判庭更名為審判監督庭。其主要職責是:負責處理各類申訴案件和再審案件,全面評查案卷工作,實施審判監督職能。

立案庭

1998年6月設立。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本院轄區內的經濟、刑事、民事、行政自訴案件的立案工作,處理人民來信,接待人民來訪。

法警大隊

1993年8月,法院成立司法警察辦公室,負責管理法警工作,同年11月撤銷。1994年12月,成立司法警察中隊。1998年7月,法警中隊更名為法警大隊。其主要職責是:保衛審判工作,押解犯人,協助執行、執行死刑等。

辦公室

1953年,法院設秘書室,為辦公室的前身。1973年7月設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負責院內各種會議的通知;辦公用品的購置、保管、分發;檔案的收發、傳閱、催辦、清退、歸檔;印章的保管使用;槍枝、彈藥、檔案的管理;財務管理;車輛管理;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及安全與衛生管理;來往客人的接待等行政工作。

研究室

1989年10月,為加強調查研究工作設立調查研究室(簡稱調研室)。1998年7月,更名為研究室。其主要職責是:起草法院有關文稿、材料;圍繞工作重點提出調查研究的建議和計畫;開展信息簡報工作,總結推廣審判工作經驗;組織落實本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委託的調查研究課題任務;院務會議和審判委員會會議記錄;承擔對外宣傳、司法統計、司法建議和網路維護等工作。

技術室

1993年3月設立,始稱法醫技術室。其先期主要職責是:負責刑事案件的法醫驗傷、現場勘查的技術鑑定;民事傷害、賠償案件的法醫技術鑑定,開設法醫門診負責驗傷治療和技術鑑定工作。1998年7月,法醫技術室更名為技術室。2004年10月,其職責調整為:負責統一委託中介機構進行鑑定、評估、拍賣等。

信訪工作辦公室

2013年5月成立,主管全院的信訪案件的處理工作。

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

2013年5月成立。主要審理未成年人案件。

小額速裁法庭

2013年5月成立。主要審理依據民事訴訟法應當適用民事速裁程式審理的案件。

網路信息科

2014年成立。適應高速發展的法院信息化建設工作而成立的部門,主管法院的信息化工作。

基層法庭

下設東村、行村、徐家店、留格、朱吳、開發區六處基層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主要審理各自所管轄鄉鎮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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