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坐落於市區通世路1號,其沿革史最早可追溯到1911年,1983年11月隨著煙臺地改市而改為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簡介

1950年正式稱謂煙臺市人民法院,後改為山東省人民法院文登分院、山東萊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958年10月又改為山東煙臺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983年11月隨著煙臺地改市而改為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轄區

轄芝罘區、福山區、萊山區、開發區、牟平區、龍口市、萊州市、萊陽市、招遠市、蓬萊市、棲霞市、海陽市、長島縣共13 個基層人民法院、48處人民法庭。

主要職責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季建業受賄案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季建業受賄案
(一)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三)受理不服全市各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其中確有錯誤的,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審理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各類案件。
(四)依法審判由市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五)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
(六)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八)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九)統一管理和協調全市基層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十)組織、指導下級人民法院辦理司法協助事項,開展同外國司法界、國際組織之間的司法交流活動。
(十一)對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十二)對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助市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管理全市基層人民法院的機構和人員編制工作。
(十三)管理人民法院的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
(十四)領導全市各級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
(十五)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
(十六)承辦其他應由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內部機構

中院自身內設辦公室、政治部(內設組織人事處、教育培訓處)、監察室、立案庭、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民事審判第四庭、行政審判庭(掛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審判監督庭、執行局(內設執行一庭、執行二庭、執行三庭)、研究室、審判委員會辦公室、技術室、法警支隊、信訪辦、信息中心共19個職能部門。全市法院共有幹警1671人,其中,具有法官資格的1074人,審判執行一線法官811人,占法官總數的76%;大學本科以上學歷1453人,占幹警總數的86.9%,具有碩士研究生學位的52人。近些年,每年審、執結案件保持在8萬件左右,涉及標的約100億元,占全省法院的十分之一。全市十三個基層法院先後有六個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榮記集體一等功或授予先進單位稱號。

所獲榮譽

煙臺中院共有55名個人和43個集體受到省部級以上表彰,湧現出了全國優秀法官隋文華、全省“人民滿意的公務員”王慧智等先進模範人物,中院辦公室被評為全國法院先進集體、民四庭被授予“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集體”,中院被評為全國法院“兩評查”活動先進單位、全國法院司法宣傳工作先進集體、連續五年被評為市直先進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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