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程式

《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程式》(2002年5月17日國家海洋局發布)是為加強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而制定的程式。


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程式

(2002年5月17日國家海洋局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制定本程式。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鄰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它海域從事海洋石油開發的企業或作業者(以下簡稱"企業或作業者"),必須遵守本程式。
第三條 企業或作業者在編制油氣田總體開發方案的同時,應當以委託或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環評單位"),對海洋石油開發工程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條 從事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家頒布的環評資格證書,同時具備海洋環境調查能力,並對環評結論負責。
第五條 用於環境影響評價的歷史、現狀等調查監測數據資料,應當由國家海洋局認可的監測機構提供。
第六條 企業或作業者在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前,應當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大綱(以下簡稱“大綱”)。
第七條 大綱送審稿由企業或作業者向國家海洋局提出審查申請。

國家海洋局

第八條 國家海洋局自收到大綱審查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對大綱送審稿的審查工作。大綱的審查以專家評審會或徵求相關政府部門及專家意見方式進行。
第九條 企業或作業者應當根據主管部門的要求和審查意見,組織環評單位對大綱進行修改,並將修改後的大綱報批稿一式3份報國家海洋局
第十條 國家海洋局自收到大綱報批稿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書面通知企業或作業者。審查批准後的大綱作為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依據。
第十一條 企業或作業者應當根據國家海洋局對大綱的審查意見和要求,組織環評單位開展環評工作,編制報告書。
第十二條 環評單位應當按照《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程》及有關標準編制大綱和報告書。
第十三條 企業或作業者應當將報告書送審稿報送工程所屬的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或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並同時抄報國家海洋局及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可對報告書組織預審。預審應當以專家評審會的形式進行,並邀請國家海洋局及工程所在海區分局和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軍隊環境保護部門、沿海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參加。
非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直屬的海洋石油開發工程,企業或作業者應當將報告書送審稿報送工程所在海區分局,由海區分局組織預審。
第十四條 組織預審的單位應當將預審意見和根據預審意見修改後的報告書報批稿一式3份報國家海洋局審批,並同時抄送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軍隊環境保護部門。
第十五條 國家海洋局收到預審意見和報告書報批稿後4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企業或作業者,同時抄送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等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國家海洋局對報告書做出審批意見後2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按規定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 
第十七條 本程式所稱"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的企業或作業者"按以下解釋:"企業"是指國內從事自營海洋石油開發活動的、並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作業者"是指在合作開採海洋石油活動中,按照石油契約的規定負責實施作業的實體。
第十八條 本程式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