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賄賂

洋賄賂

洋賄賂是行政性壟斷資源過多、法律監管不到位等制度漏洞,而造成一些跨國公司將視線從研發、服務等本職,轉移到了對“關鍵部門和人員”的賄賂上來,近日醜聞再次曝光。艾利丹尼森美國總部發表聲明承認,2004年至今,其中國公司安全反光膜部門涉嫌行賄,即通過聘用無錫市的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前工作人員獲得了兩項巨額訂單,總部現已就相關情況向美國證交會和法務部報告。

盛行根源

洋賄賂”盛行,究其根源,是行政性壟斷資源過多、法律監管不到位等制度漏洞,倒逼一些跨國公司將視線從研發、服務等本職,轉移到了對“關鍵部門和人員”的賄賂上來。有報導顯示,跨國公司的“實踐”結論是,後者的投入將會事半功倍地提升中國市場業績。
除了行政力量人為設定準入門檻外,國內法律法規監管的不完善也在客觀上慫恿了商業賄賂風氣的盛行。當前,中國針對商業賄賂的相關法律極不健全,現行的一些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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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手段也效用不彰。此前,檢察機關曾經建立過“行賄人黑名單”,但卻將上榜之人僅限定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決、裁定”的範圍內。歷數眾多跨國公司行賄事件,鮮見有相關公司和人員受到國內的司法審判,導致“黑名單”幾乎被架空,對“洋賄賂”行徑缺乏威懾作用。
相形之下,美國《反海外賄賂行為法》則更像是懸在眾多跨國公司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如今再次對艾利丹尼森公司的賄賂行為形成強大的威懾力。該公司總部之所以會主動向當地監管部門“自首”,根本原因還在於這部法律規定,美國公司在海外有賄賂行為一旦被查,其總部、跨國公司的所有集團都將受到法律追究,而且不能再涉足美國政府的採購訂單。所以,若不是“斷尾求存”,艾利丹尼森整個公司或將面臨滅頂之災。

社會現狀

近些年來,以跨國公司為主體的“洋賄賂”事件可謂是層出不窮。安邦集團的一項調查報告顯示,跨國企業在華行賄的事件近十年來一直上升,中國在十年內至少調查了五十萬件腐敗案件,其中64%與國際貿易和外商有關。而在已曝光的案件中不乏西門子、家樂福、IBM等著名跨國企業。此次被曝光的朗訊公司更可謂是“二進宮”,早在2004年4月,該公司中國區總裁等四名高管就由於提供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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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而被解職。
商業賄賂在日本也十分盛行。1976年2月,美國洛克希德公司竟然以1210萬美元的賄金獲得了全日本航空公司4.3億美元的交易契約,輿論譁然。洛克希德公司總裁科特奇恩雖因此辭職,但他隨後發表文章,認為商業賄賂現象在日本十分普遍,甚至已經得到全日本社會的默許,這一說法在日本社會引起極大震動。當時的首相以此為契機,對該案件進行了徹查。伴隨著一系列嚴格執法行為的推進,日本商業交易秩序明顯好轉。所以,在我國市場秩序的淨化過程中,相應的法律體制構建不可或缺。

特點

綜合看來,“洋賄賂”案件有三個共同點:

其一,依公開的信息來看,案件的調查、處理都是由海外法務部門主導進行,國內法務部門罕見參與;
其二,與海外行賄方被查處不同,國內的受賄方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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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被人為遮掩,罕見被依法追究的案例;

其三,涉案的跨國公司在解釋其“行賄”行為時,都認為這是在中國開展業務的必然選擇,是“本土化”的表現。
這三點共性因素是相互聯繫的:國內現實商業活動中的賄賂問題的確是普遍存在的,比朗訊所採取的“旅遊觀光”更加直接的“拿回扣、紅包”等行為已是頻頻曝光。而商業賄賂之所以成為一種行業內部的“潛規則”,又與國內打擊商業賄賂工作不到位直接相關。跨國公司是因為海內外司法制度的不同,才屢屢成為眾矢之的。如果這樣的體制繼續維持,即便跨國公司的賄賂案件再多被曝光,也無助於商業賄賂問題的根本解決,甚至反而因為跨國公司的捲入,讓商業賄賂行為顯得更加“合理化”和肆無忌憚
在現實中,商業賄賂這樣的“潛規則”可謂名目繁多,除了像朗訊花費了數百萬美元用於旅行外,還包括各種方式的酬謝,有現金回扣給付,有明禮暗賄賂,還有以購代賄的,甚至還有以賭博輸錢代賄的……總之都是盡力滿足受賄人吃喝玩樂的一切個人需求以獲得交易條件與機會。

治理措施

一個國家在經濟高速發展之時,也是有關監管弊病漸次顯露並需要及時完善的關鍵時期。歷史經驗表明,只有構建嚴厲的司法體制,才能從根本上遏制“洋賄賂”的一再發生。
也只有儘可能地減少行政力量對市場準入的干預、加大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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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人員的法律懲戒力度,透過成本與收益的強大制約作用,國內跨國公司群體性賄賂行為才會真正杜絕。

治理“洋賄賂”應法律與制度並行。在企業自身規範商業行為方面,要對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改革,明確企業的責任人,責任人要對企業會計賬目的真實性承擔責任。同時,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合規檢查制度,對企業內部資金的使用,進行真實性、實地性調查,尤其是在那些跨國公司、分公司眾多的大型企業里建立這種制度。

弊端

有經濟學家指出,經濟領域內多樣化、隱蔽化的腐敗行為,實質上屬於不正當競爭的範疇。中國在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共列舉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徵,但是並未對這些行為後果做出更詳盡的解釋,也缺乏對違法者的具體的嚴厲的打擊措施。1996年國家工商總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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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的《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 ,也只是一個部門的規章,對治理商業賄賂並無裨益。

中紀委常委、上海市委常委、紀委書記沈德詠曾撰文指出,現行的法律規定使工商部門很難找到企業涉嫌商業賄賂的證據。此外,部門之間缺乏協調,也導致很多案件難以定性立案。
除了完善有關的法律法規,最主要的是政府改變管理經濟的手法,這是最深層次最根本的方法。

專家建議

有關專家指出,如果真想遏制跨國公司的“洋腐敗”,必須先讓“土腐敗”沒有市場。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商業賄賂所以能發生,根本並不在“有人敢行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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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人敢受賄”,受賄者才是商業賄賂發生的“驅動主體”。那種把“土腐敗”與“洋腐敗”分列開來、並強調“洋腐敗”危害性的思路是很荒唐的。要知道,不管腐敗主體是誰,腐敗對一個社會的危害都是致命的,都是對國民利益的掠奪、對國家市場的破壞。

但是加州大學聖迭戈分校商學院的哈里•阿拉莫斯博士對此卻提出異議,他說即使是在美國本土和其他西方國家,公司在競爭中採取一些賄賂的手段都很難杜絕,因為商人本身是趨利的,只能依靠監管讓他們在更為公平的環境下競爭。所以他認為,一味把美資公司在其國內捧為聖潔的企業,而將他們在中國的所作所為一律歸結到中國的環境,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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