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擬制說

法人擬制說是關於法人本質的學說。該學說繼承了羅馬法的思想,為注釋法學派倡導,是德國歷史法學派的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Friderihc Kari von svaingy,1779一1861)所創。薩氏擬制說思想主要體現於其晚期作品《現代羅馬法體系》第2卷中。擬制說認為,自然人才是權利義務的主體,法人只不過是出於需要,法律將其擬制為自然人以確定團體利益的歸屬。其只存在於法律世界,存在於人們的觀念之中。由此可看出該學說,遵循羅馬法“非自然人者無人格”的觀念。

擬制說產生的理論基礎

經濟現實:

現代意義上的公司制並沒有出現,大部分企業採取的是合夥制。這種情形決定了薩氏的法人人格學說的實踐基礎並非是公司這種營利法人。

政治現實:

從政治上看,承法國大革命之餘緒,又受法國1830年7月革命的影響,到1840年代,德國差不多處於法國1789年所處的狀況了。當時的德國社會各
階層分化開始顯現,新興社會力量如資產階級團體、無產階級團體開始湧現,對於社會生活產生重大影響。而社團在革命的政治理論中具有重要地位,社團的發
展壯大往往會導致薩氏深惡痛絕的政治革命或動亂,因此,薩氏對於新興社團極不信任甚至敵視。於是,維護舊的社團體系的特權與擬制新興社團發展這兩種
考慮決定了薩氏晚年形成的區別對待式法人理念,而區別對待的最佳辦法自然就是國家對社團進行嚴格篩選與甄別,既維護舊式團體的特權地位,同時又利用國
家的力量對新興團體進行鉗制,以防止它們侵奪前者的特權甚至威脅國家統一。在《當代羅馬法體系》第二卷中,薩維尼將社團分為三種類型,第三類即各種廣義的社團與財團,這實際上就是新興的各種社會組織,薩氏稱之為“人為且意定的”法人,而這一類法人則需要國家的特許。

哲學現實:

“從學術成熟期起訖至宏大的晚期釋義學巨著,薩維尼均嚴守理性法學與康德的自由倫理。”康德認為:“沒有理性的東西只具有一種相對的價值,只能作為手段,因此叫做物;而有理性的生靈叫做‘人’,”而所謂理性“不僅指人類認識可感知的事物及其規律性的能力,而且也包括人類識別道德要求並根據道德要求處世行事的能力。”從這種哲學出發,法人是不可能配享“理性”這個大詞的,所以,康德不難得出結論:“人最適合於服從他給自己規定的法律—或者是給他單獨規定的,或者是給他與別人共同規定的法律。”於是法人作為法律主體的可能性就被排除了—法人只能是“個人主義的塵埃”。

法理學現實:

理性法學在方法論方面的特徵之一就是,認為每一事物都因其基本元素(esesnec)、本質(nauter)和“實質形式”而使其成為其本身,事物的本質可以通過定義獲得,定義可以解釋事物的本質和結構。

擬制主體

擬製法人人格的主體名義上是法律,實質上是立法者,即自身也是團體,其人格卻無須擬制的精神實體—國家,薩氏明確指出只有國家最高權力才可以創造法人。

特點

第一,在法人與國家關係上,法人的權利能力來自國家的賜予,其私法上的權利能力範圍亦受國家的特別限制:即僅限於取得財產。
第二個向度涉及團體之間的關係,特別體現於已經取得法律人格的團體與尚未取得人格的團體之間。對於已經得到國家承認並享有特權的團體來說,最好的辦法就是這種特許制,這是維護其特權地位的最佳手段:假國家之手,將潛在的競爭對手擋在門外,在自己的“自留地”里安享特權。因此,擬制說同時也是維護特權的學說,它必然造成法人間的不公和等級化。從根本上說,擬制說在這方面所導致的問題比特許說的後果更為嚴重。當然,或許在薩氏看來,這正好實現了其政治目標—維護現有特權體系。
第三個向度是法人與自然人間的關係。
第四個向度表現於法人與其成員的關係上。薩氏認為,法人的本質屬性在於:“權利主體不在於其成員,而在於觀念上的總體。”換句話說,國家擬製法人的基礎不在於社團自身的結構與功能,更不在於團體中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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