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57.考生憑錄取通知書並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入學報到等手續。 高校根據經省招辦核准的錄取考生名單和本校核發的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省招辦將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報 名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健康。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在上一年度參加高校招生考試中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報名時間、地點、辦法:
按照《河南省招生辦公室關於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豫招普〔2010〕2號)檔案要求辦理。

考生電子檔案

4. 考生電子檔案是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報名信息(含身份證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鑑定或評語等)、體檢信息、志願信息、成績信息和考生參加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錄取不報到的事實)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高校(專業)志願表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和考場記錄等紙介質材料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5.市、縣(區)招辦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要求和省招辦頒發的信息標準制定考生信息採集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考生確認制度。
6.省招辦按教育部規定的格式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核工作由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的基層黨組織負責。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鑑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報名登記表中。
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9.報考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B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通知執行。
10.體檢工作由縣級教育招生部門會同當地衛生部門組織實施。須指定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體檢,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體檢站,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有條件的省轄市可設立中心體檢站,組織所轄縣(市、區)考生統一體檢。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中心體檢站)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體檢結論由主檢醫生填寫並加蓋體檢醫院(站)公章方為有效。體檢標準要向考生公布,體檢結論於體檢結束後通知考生。體檢工作應於5月15日前結束。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我省指定河南省人民醫院為終檢醫院,省招委會將負責協調終檢醫院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要加強對體檢工作的組織領導,嚴格體檢工作紀律,堅決反對和抵制徇私舞弊行為。對弄虛作假或體檢不實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11.高校可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考 試

12.全國統考試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命制,並制訂答案及評分參考,確定各科目分值。
13.全國統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我省組織命制的省級統考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
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14.省、省轄市、縣(市、區)招辦和有關高校均須按國家規定切實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和考試管理規章制度,採用現代化技術手段進行管理,加強監督和檢查,並建立應急反應機制、晝夜值班巡邏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省招辦,省招辦接到報告後立即同時報省招委會和教育部,並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範圍的進一步擴大。
15.考點設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設考點的,須報省招委會批准。
16.我省高考科目設定為“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3”為語文、數學(分文科數學、理科數學)、外語(含聽力),為每個考生必考科目;文科綜合(包括政治、歷史、地理)和理科綜合(包括物理、化學、生物),由考生根據本人情況選考其一。“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每科滿分為300分,其他各科滿分均為150分,總分滿分750分。
報考體育教育、社會體育專業、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除考試文化科目外,還必須通過相應的專業考試,專業考試的具體安排見相關檔案。
17.全國統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我省外語考試使用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命制的含有聽力試卷(其中筆試部分120分,聽力部分30分),考生聽力部分的測試成績不計入總分,作為單獨的一項成績在錄取時提供給高校參考。非聽力部分120分調整為150分,調整換算辦法:按考生非聽力部分的卷面成績乘以 1.25,換算為外語科目成績。
我省今年暫不組織報考外語專業考生的口試。
18.全國統考於6月7、8日舉行,具體安排如下:
6月7日 6月8日
09:00—11:30 語 文 文科綜合/理科綜合
15:00—17:00 數 學 外 語
19.除外語科目的非英語語種外,其他統考科目全部實行網上評卷。評卷工作按教育部有關規定,由省招辦負責組織實施。
20.考生應在省轄市、重點擴權縣(市)招辦規定的時間內憑準考證到報名站領取本人的高考成績證書。
21.考生對成績有疑問的,可在規定的日期內到縣(市、區)招辦登記申請成績覆核。覆核工作由招生部門組織進行,檢查是否漏評、分數合計是否存在差錯,不覆核評分寬嚴。考生在規定時間內到當地縣(市、區)招辦領取覆核結果。
22.考生高考答題卡由省招辦按國家秘密級材料管理保存至當年年底。未經省招辦批准,任何人不得接觸考生答題卡。保管期滿按秘密級材料處理辦法集中銷毀。

招生章程

23.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省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內容必須真實、準確、表述規範,且必須經高校的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備案。招生章程經審核備案後方能向社會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辦、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隱瞞辦學類型、層次的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本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高校須在教育部規定時間以內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高校的主管部門須在教育部規定時間以內完成對所屬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
24.高校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公辦或民辦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在有關省(區、市)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經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繫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25.高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定的招生章程在本校網站公布,並將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報送我省招辦。我省招辦匯總公布高校招生章程的網址,通過河南省招生辦公室網向社會公布。“河南省招生辦公室”網站連結教育部“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以方便考生查閱。

填報志願

26.考生志願實行網上填報,並實行知分報志願。網上填報志願分三次進行:第一次在6月10—28日,填報提前批和專升本志願;第二次在6月30日—7月4日,填報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對口生志願;第三次在7月6—10日,填報本科三批、高職高專一批、高職高專二批志願。考生必須在規定時間段內完成志願填報,並於填報時間截止前完成網上提交。考生填報志願一經網上提交,將無法更改。
27.網上提交後,考生還需履行書面簽字確認手續,即:由縣(市、區)招辦依據考生網上提交的志願信息列印出志願表,由考生本人在規定時間內簽字確認,並存入考生檔案。志願經考生簽字確認後,錄取時不得擅自放棄;未經考生書面簽字確認的信息,將不作為投檔依據;考生確認後的志願信息任何人不得改動,否則,除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外,還要取消被改動志願考生的錄取資格。
28.考生應依據省招辦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含錄取期間公布的高校計畫餘額),認真閱讀有關招生章程,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選擇高校和專業。各級招辦和中學要認真指導考生網上填報志願。志願要由考生本人填報,家長、老師、同學及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考生填報志願。考生填報志願要兼顧個人意願和國家需要,還要根據高校收費、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等情況,實事求是地慎重選報。因考生本人填報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29.考生志願分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職高專一批和高職高專二批等6個批次。
民族預科班志願在相關批次單獨填報,少數民族考生可填報相應批次的1所招收民族預科班的高校志願。
定向就業招生專業必須填報在相關批次所規定的位置。填寫定向西藏志願考生在志願簽字確認時同時遞交定向西藏保證書。
除民族預科班、定向就業招生志願外,其它志願均須填寫是否同意調劑專業,不填則視為不同意調劑專業。
30.本科一批實行平行志願,志願設定和填報方式為:
(1)自主招生考生志願:已取得自主招生資格的考生可以填報1個相應自主招生高校志願,1-5個專業;
(2)“211工程”高校志願:考生可以填報1—4個高校志願,1-5個專業;
(3)其他高校志願:考生可填報1—4個“211工程”高校之外的一本高校志願,1—5個專業;
已取得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資格的考生,所選擇的相應高校須填報在平行志願的第一個位置。
31. 提前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職高專一批和高職高專二批第一志願可以填報1個高校志願、每個高校可以填報1-5個專業;第二志願為平行志願,可以填報1-4個高校志願,每個高校可以填報1—5個專業。
考生在填報提前批志願時,從體育、藝術、軍事(國防生)公安院校、司法院校公安類專業以及有特殊要求的普通高校中,只能選報其中一類,不得兼報。
32.藝術類考生志願分本科、專科兩個批次。其中本科批次分A、B兩段,每段可按順序填報2個高校志願,每個高校填報1個專業;專科批次可按順序填2個高校志願,每個高校填報1個專業。
33.對生源不足的高校進行網上徵集志願。未被錄取的考生可以重新在網上填報1—4個平行的高校志願,每個高校可以填報1-5個專業(藝術類徵集志願除外)。

錄 取

34.錄取新生工作在省招委領導下,由省招生辦組織實施,全部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各高校應採取遠程異地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並保證錄取期間與省招辦的通訊聯絡暢通。
35.錄取工作分批進行,依次為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職高專一批和高職高專二批。體育和藝術類本科(其中藝術類本科分為A、B兩段,原則上,B段為獨立學院、民辦院校和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其他高校為A段)、軍隊院校、國防生、公安院校、司法類專業、航海類專業、免費師範類、外國語言文學類(非英語)專業(小語種),以及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國際關係學院、北京電子科技學院等教育部統一規定、有特殊要求的高校或專業參加提前錄取;“211工程”院校和經我省批准的高校本科專業參加本科一批錄取;獨立學院、民辦院校的本科專業參加本科三批錄取;其他高校的本科專業參加本科二批錄取;體育、藝術類專科專業與本科二批同時間錄取,兼報普通類者,優先錄取體育、藝術類,後錄取兼報的普通類;本科院校專科班和高等專科學校參加高職高專一批錄取;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短期職業大學(地方大學)、本科高校設定的二級職業技術學院、民辦高職高專專業、成人普通專科班等參加高職高專二批錄取。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與本校其它專業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高校如有特殊要求希望調整錄取批次,須書面報省招辦,經研究後確定。按教育部規定,同一高校、同一專業、同一學歷層次的全部招生計畫,在我省須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並執行經有關部門批准的相同學費標準。
36.定向就業招生隨學校相應批次同時錄取。定向就業招生計畫在本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計畫的,可在本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補充投檔,定向西藏的可在本校調檔分數線下40分以內補充投檔。高校根據考生定向志願擇優錄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業招生計畫,本科一批根據計畫餘額公開徵集志願或就地轉為非定向就業招生計畫後公開徵集志願,其餘各批則就地轉為非定向就業招生計畫執行。
37.民族預科班招生隨高校相應的批次錄取。民族預科班招生對象為少數民族考生。我省高校如果生源不足,剩餘計畫全省統一調整使用。
38.省招委會根據各錄取批次招生計畫數和考生的統考成績,按文、理科分別劃定各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分別劃定藝術類本、專科專業分數線和文化分數線。在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根據投檔比例,省招辦向高校投放考生電子檔案。
39.本科一批平行志願投檔,由高校根據模擬投檔情況來確定投檔比例,並調整招生計畫。最後一次模擬投檔後不再調整,隨即進行正式投檔。
40.其它批次,第一志願批量投檔比例,省外高校在本校招生計畫數的120%以內、本省高校在本校招生計畫數的110%以內確定。除第一志願批量投檔外,補充投檔和其他志願投檔均按高校計畫餘額1:1投放檔案。
41.平行志願投檔後,計畫餘額統一徵集志願。對按考生志願全部投檔之後生源不足的高校,省招辦在每批投檔結束後,向社會公布計畫餘額,公開徵集志願。對計畫餘額不大的高校,在分數線上徵集志願;對計畫餘額大的高校徵集志願時降分備檔。徵集志願後線上生源仍不足的,降分投檔,降分幅度一般不超過20分。當次徵集志願的計畫只按考生當次徵集所報的志願投檔。
42.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高校招生章程中有關內容與國家和我省規定不相符的,以國家和我省規定為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學校確定,並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省招辦負責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畫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43.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遠程網上錄取的規定程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省招辦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繫或故意拖延時間的,省招辦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照該高校計畫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將考生電子檔案設定為預錄取狀態,並立即書面通知該高校,同時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
44.未經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應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45.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畫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高校要集體研究決定本校調整計畫的使用,並負責處理有關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學生,不得利用調整計畫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鈎的任何費用。
省招辦根據高校提出的調整計畫數及有關要求,可在高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考生志願依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進行投檔。
高校對生源計畫的調整需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在網上進行。
46.下列應屆高中畢業考生(其中第(8)項不限應屆高中畢業生)在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2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國小德育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0〕28號)和《教育部關於學習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國小德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教基〔2001〕1號)檔案評選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稱號者;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及全國中國小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5)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6)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6名;
(7)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並在報考當年經省招委專項測試達到二級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者;
(8)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47.下列考生可在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烈士子女;
(2)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台灣省籍考生、僑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屬;
(3)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
48.下列考生可在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5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少數民族考生;
(2)南水北調中線工程丹江口水庫移民考生。
49.第46條、第47條、第48條加分規定不累加計算,即同時享受兩種以上可以加分投檔的考生只按加分較多的一項計算,最多不超過20分。符合以上加分規定的考生由省招辦在河南省招生辦公室網站上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加分。
50.對各批(不含藝術、體育)第一志願填報農、林院校的考生,如果生源不足,可在錄取控制分數線下降分投檔,降分幅度不超過20分。省外高校對此項規定的認定意見,須在報送生源計畫時確定,我省將隨生源計畫一併向社會公布。
51.下列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由高校優先錄取: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2)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
(3)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4)農村戶口的獨生子女。
52.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53. 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註錄取類型後,報省招辦核准,並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畫,省招辦核准後形成錄取考生資料庫,並據此列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確認表僅在本科三批使用),加蓋省招辦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並寄送給錄取高校。高校根據省招辦遠程錄取網上核准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後,連同省招辦提供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有關入學報到須知和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併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高校、中學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考生錄取通知書。
省招辦和高校須將有關錄取結果向社會公示,向考生提供錄取信息、公開諮詢及申訴渠道。考生可登入河南省招生辦公室網站,或撥打全省招生服務熱線電話,或按市、縣招辦、公布的途徑查詢和確認本人的錄取結果。
54.考生紙介質檔案(包括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檔案和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志願表),由縣(市、區)招辦統一管理,檔案材料必須齊全、完整。已錄取考生的紙介質檔案經縣(市、區)招辦密封后,由考生本人憑錄取通知書、准考證、身份證到縣(市、區)招辦領取,報到時交給錄取高校。領取檔案時考生和縣(市、區)招辦工作人員雙方要履行簽字手續。
各級招辦要加強對紙介質檔案的管理,不得向未經省招辦核准錄取的考生、高校提供檔案。檔案保存期為錄取結束後半年,保存期滿縣(市、區)招辦將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檔案退回其畢業中學,高考的報名登記表、志願表、體檢表(卡)等有關表格按秘密級材料銷毀。
55.對屬於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
56.根據《河南省公安廳關於我省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錄取新生不再辦理戶口遷移的通知》(豫公(通)〔2002〕85 號),我省普通高校錄取的本省新生,入學後一律不再辦理戶口遷移。錄取新生屬農業戶口的,憑錄取通知書和戶籍部門要求的有關證件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就地農轉非手續。被外省 高校錄取的新生,仍按國家規定執行。高校所在省不要求遷戶口的,可不辦理戶口遷移,比照本省高校的辦法辦理就地農轉非手續。學生畢業後,憑《畢業證》、《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57.考生憑錄取通知書並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入學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入學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經省招辦核准的錄取考生名單和本校核發的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對未經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按生源所在省(區、市)分別匯總,於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後20日之內報送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省招辦根據高校報送的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考生名單,在本省錄取考生資料庫中對相應考生予以註銷,並對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考生備案資料庫》,報教育部備案。
58.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須於4月10日前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資料庫上傳至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省招辦於4月20日前在“陽光高考”平台上審核確認後下載數據辦理錄取審批手續,並將保送生錄取名冊寄至相關高校。
單獨組織招生考試高校(除本省四所高職單招試點校外)於6月30日前向省招辦報送有關擬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
省招辦在錄取結束後按教育部規定的日期準時上報我省錄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錄取的考生等)的招生錄取資料庫,作為新生學籍電子註冊的主要依據。
59.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後,所有的本科層次招生一律不再組織補錄。對專科層次新生報到不足的,由高校提出申請,經研究同意後,省招辦統一在我省未錄取的生源範圍內,重新徵集志願,按照原定錄取規則,組織有關高校進行專科層次的補錄。具體工作另行安排。各高校不得自行組織生源、提前收費,未經省招辦辦理錄取手續前不得讓學生提前入校。
60.由於網路傳輸因素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省招辦和高校要本著對考生負責的態度,積極協商,妥善解決,並做好相關工作。

信息公開公示

61.各級教育、招生部門、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要求,分別公示招生政策、招生資格及有關考生資格、招生計畫、錄取信息、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等相關信息。
省教育廳負責公布省級優秀學生評選辦法和獲獎學生的信息及事跡材料。
省招辦負責公布有關招生政策、計畫、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願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畫;公示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取得保送生資格學生以及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各市(縣)教育、招生部門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獎項學生的信息及事跡材料、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取得保送生資格學生以及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畫、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保送生資格學生以及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
62.省教育廳、招辦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市(縣)招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
63.各級教育、招生部門、有關高校、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新生入學複查

64.新生入學後,高校應認真組織複查,對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回原戶籍所在地。
65.高校複查後,對入學複查清退考生的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檔案(或人事檔案)退回考生所在中學或單位。

十一、招生經費

66.按照國家檔案要求,各省轄市、縣(市、區)招生經費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
高校招生經費由本校事業費列支。
67.考生報名時應按《關於調整我省高校招生報名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豫價費字〔2000〕145號、豫財預外字〔2000〕21號、豫教財字〔2000〕59號)檔案核定的標準繳納報名考務費,按《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停止徵收和調整有關收費項目的通知》(豫政〔2008〕52號)檔案繳納電子信息採集費。
按《關於收取普通招生網上錄取費的通知》(豫財辦綜〔2005〕50號)檔案規定繳納網上錄取費。
體檢費按衛生部門經物價部門批准的標準繳納。

十二、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68.考生以虛報、隱瞞或偽造、變造有關材料,利用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以及使用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或錄取資格的,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並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同時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招辦。
對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其中: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普通高等高校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對其中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在考試中參與或組織群體性作弊、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對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社會其他人員,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並由其報名考試所在縣(市、區)招辦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事實,並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
省招辦將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69. 對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和《河南省國家教育考試監考員管理辦法》執行。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教育系統工作人員,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考試工作職務並調離現工作崗位、開除公職等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在校生參加招生考試,或指使、組織、參與組織群體性考試舞弊;
(4)盜竊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含評分細則)、答卷;
(5)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及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試中改動考生志願、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指使、縱容、協助、夥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試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8)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9)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鈎的費用;
(10)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路惡意攻擊省招辦或招生考試的計算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路、設備;
(11)其他破壞招生考試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70.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級中等學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條例》及《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章的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高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

十三、附 則

71.部分高校單獨招生、自主選拔錄取試點和軍事院校、公安院校、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以及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台灣省學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等招生辦法,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招生考試的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的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72.現役軍人報考,按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73.高校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行。
74.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和普通高等學校優秀專科應屆畢業生的招生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75.本規定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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