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民辦學校招生廣告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民辦學校在媒體發布的招生廣告內容與備案內容不一致的,須到相關教育行政部門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條 第十一條

江蘇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江蘇省民辦學校招生廣告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教發 [2005] 56號
各市教育局,各民辦高校(獨立學院):
為認真貫徹《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進一步加強對民辦學校招生廣告備案的管理工作,規範辦學秩序,維護教育的良好形象,保障辦學者和廣大民眾的合法權益,我廳研究制定了《江蘇省民辦學校招生廣告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與我廳發展規劃處聯繫。
附:《江蘇省民辦學校招生廣告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江蘇省教育廳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江蘇省民辦學校招生廣告備案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依法規範和加強民辦學校招生廣告的備案管理,維護廣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要求,並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指的民辦學校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各級各類民辦教育機構。
第三條 民辦學校發布的招生廣告包括在本省或外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路牌、印刷品和霓虹燈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張貼、散發、郵寄等方式發布的各類招生廣告(含招生簡章及其他形式的宣傳資料,以下簡稱招生廣告)。
第四條 民辦學校統一填寫《江蘇省民辦學校招生廣告備案表》,經學校加蓋公章和學校負責人簽字或具印後,於發布前10個工作日報原審批部門備案。
第五條 中等及以下層次民辦學校跨地市發布招生廣告,須出具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同意的備案證明,併到廣告發布地的相關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民辦高等教育機構在我省各市、縣(市、區)發布招生廣告,應向廣告發布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出具在省教育廳辦理的廣告備案證明,不需重新再辦理招生廣告備案手續。
第六條 民辦學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布招生廣告,應到省教育廳辦理備案手續,並按廣告發布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要求辦理招生廣告備案手續。
第七條 民辦學校到教育行政部門辦理招生廣告備案手續時,應提交與媒體發布廣告內容相一致的文本及證明廣告內容真實的有關檔案,如辦學許可證、收費項目和標準的批准檔案、學歷教育招生的批准檔案等。廣告內容涉及各種榮譽、獎項及其他有特定指向內容的,備案時應提交相應的有效證明材料。
第八條 外省中等及以下層次民辦學校來我省發布招生廣告,須出具所在省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的備案證明原件,併到我省廣告發布地的相關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外省民辦高等教育機構來我省發布招生廣告,須出具所在省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的備案證明,併到省教育廳辦理備案手續,在我省各市、縣(市、區)發布招生廣告時,不需再重新辦理招生廣告備案手續。
第九條 民辦學校在不同媒體發布同一內容的招生廣告,在備案有效期內不需重複辦理備案手續。民辦學校在媒體發布的招生廣告內容與備案內容不一致的,須到相關教育行政部門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條 民辦學歷教育招生廣告備案有效期限一般為3個月,民辦非學歷教育招生廣告備案有效期限一般為6個月,逾期不得發布。
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招生廣告內容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招生廣告中應寫明學校的舉辦者、辦學類別、辦學地點、辦學條件、辦學宗旨、培養目標、招生專業和人數、考試類型、頒發證書名稱、收費標準等內容,並須註明學校辦學許可證號、廣告備案文號和收費許可證號。廣告內容必須真實、清楚,不得有虛假、許諾的內容,不能含糊其辭,更不能誇大其詞。
第十二條 發布招生廣告的民辦學校名稱,必須是經審批機關批准的民辦學校全稱,不得省略“職業技術”、“進修”、“專修”、“培訓”等字樣,不得使用縮寫簡稱,以免造成誤導。
第十三條 民辦學校發布的招生廣告只限本民辦學校使用。不得將招生廣告的資格轉讓給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以虛假的“聯合”辦學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變相發布招生廣告。發布聯合辦學的招生廣告,應以承擔主要教學任務的招生學校名義發布。
第十四條 民辦學校應在招生廣告發布後三十日內,將所發布的廣告樣刊送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審驗、留存。
第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符合政策要求、相關材料齊全的招生廣告備案申請,一般應當即予以同意備案。對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不予受理。如民辦學校提交的廣告備案申請材料需審核或會其他部門審核,教育行政部門應在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民辦學校廣告備案文號格式統一為:()教民廣字()第A(或B) 號。其中第1括弧內填寫市、縣(市、區)簡稱,第2括弧內填寫當年年份,空格中填寫編號。A代表學歷教育招生,B代表非學歷教育招生。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為民辦學校辦理廣告備案手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 凡民辦學校的招生廣告未經備案擅自刊登,或對已經備案的招生廣告內容擅自改動,特別是擅自改動關鍵內容,以及塗改廣告有效期或逾期刊登等情形的,由審批機關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民辦學校利用發布虛假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由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由江蘇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