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融資租賃

民用航空器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對供貨方和民用航空器的選擇,購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交納租金。

概述

民用航空器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供貨方和民用航空器的選擇,購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交納租金

規定

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權,承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不得干擾承租人依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承租人應當適當地保管民用航空器,使之處於原交付時的狀態,但是合理損耗和經出租人同意的對民用航空器的改變除外。融資租賃期滿,承租人應當將符合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狀態的民用航空器退還出租人;但是,承租人依照契約行使購買民用航空器的權利或者為繼續租賃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除外。民用航空器融資租賃中的供貨方,不就同一損害同時對出租人和承租人承擔責任。融資租賃期間,經出租人同意,在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承租人可以轉讓其對民用航空器的占有權或者租賃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民用航空器的融資租賃和租賃期限為六個月以上的其他租賃,承租人應當就其對民用航空器的占有權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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