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體

民主政體(Democracy)[源自希臘文:demos(人民)和kratia(力量、權力),從字義上講是由人民統治]一種傳統上與貴族政體、寡頭政體和君主政體相對立的政體形式。

民主政體(Democracy)[源自希臘文:demos(人民)和kratia(力量、權力),從字義上講是由人民統治]一種傳統上與貴族政體、寡頭政體和君主政體相對立的政體形式。理想的民主政體要求所有的公民都參加制定政府的決策,但這種純粹的民主政體只在古代雅典實行了很短一段時期,而且婦女和奴隸是被排除在外的。標準的民主政體形式是代議制的民主政體,它是由一批被人民直接或間接地在一定時期選出的代表控制的。代議制民主政體的管理是通過辯論和說服而不是通過武力。決策一般是根據大多數的贊同票做出的,以使政策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應人民的意願或利益。為了防止權力的過分集中,政府主要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職責是分開的。構成這種政體基礎的價值觀和原則是自由和平等,它們有時也被稱為民主的理想。根據自由的原則,個人應代表他們自己做出決定,而不允許別人代表他們做出決定並將決定強加於他們。平等的原則要求所有的公民擁有平等地選舉掌管政府的官員和自身參加官員競選的權利。在一個民主政體中,公民的積極作用構成了承認某些權利和自由的基礎,這些權利和自由塑造他們政治生活之外的個性,並使法律規范有根據。這些權利包括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結社自由、集會自由和防止任意逮捕的保護。很多人,特別是西方社會的成員和當代政治理論家相信,代議制民主政體可以保障公民的最大限度的自由和權利並將政治權利的濫用降至最低限度。然而,面對財富和權力的勢不可擋的影響、對政治的冷淡、思想上的固步自封、相互間的敵意和腐敗,維繫一個真正的民主體制是有困難的。盧梭的民主理論明顯帶有極權主義的色彩,J.S.密爾則承認民主政體中少數人的權利可以為多數人的權利所侵犯。民主理論的部分內容涉及從較少民主的政體向較多民主的政體的轉變問題,以及確定使民主政體穩定而有效地發揮作用的公共機構的關係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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