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機會均等標準規則

聯合國大會第四十八屆會議1993年12月20日第48/96號決議通過。

•導言

背景和當前的需要

1.在世界各地,在每個社會的各個階層,都有殘疾人的存在。全世界殘疾人的數目相當大,而且還在增加。

2.殘疾人原因和後果,世界各地的情況各有不同。這種差異是不同社會經濟環境的結果,也是各國在改善人民生活方面尚有差別的結果。

3.目前的殘疾政策是近200年來發展形成的。它在許多方面反映了不同時代的總體生活條件和社會及經濟政策。但是在殘疾領域,也有許多特殊的因素影響到殘疾人生活條件。無知、忽視、迷信和恐懼都是一些社會因素,在整個殘疾史上,這些因素使殘疾人陷於孤立,並阻延了他們的發展進程。

4.多年來,殘疾政策從醫療機構的初級護理髮展到殘疾兒童的教育和對成年後致殘者提供康復服務。通過教育和康復,殘疾人在殘疾政策的進一步發展方面成為更加積極推動力。成立了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屬和支持者的組織,為殘疾人爭取更好的條件。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人們提出了融合和正常化的概念,這些概念反映了人們對殘疾人自身的能力有了更大的認識。

5.接近1960年代末期時,一些國家的殘疾人組織開始擬訂一個新的殘疾人概念。這一新概念表明了殘疾者個人遇到的限制不但與環境的設計和結構密切相關,而且也與人們的態度密切相關。與此同時,開發中國家的殘疾人問題日益受到人們的注意。據估計,有些開發中國家的殘疾人口比例非常高,而且大部分殘疾人都極為貧窮。

此前的國際行動

6.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長期以來都十分重視殘疾人的權利問題。1981年國際殘疾人年最重要的成果是聯合國大會1982年12月3日第37/52號決議通過的《關於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國際殘疾人年和《世界行動綱領》對這一領域的進展提供了強大的推動力。兩者都強調殘疾人有權享有與其他公民同樣的機會,並且平等分享因社會和經濟發展而改善的生活條件。另外還首次從殘疾人與其環境之間的關係這個角度界定了障礙的定義。

7.1987年,在斯德哥爾摩召開了聯合國殘疾人十年中期審查《關於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執行情況的全球專家會議。會上建議擬訂一項指導原則,以指明今後幾年的優先行動事項。這項原則的基礎應是承認殘疾人的權利。

8.結果,該會議提請聯合國大會召開一個特別會議以期擬定一項消除對殘疾人的一切形式歧視國際公約草案,在十年結束之前提交各國批准。

9.義大利編擬了此項公約的大綱初稿並提交大會第四十二屆會議。後來,瑞典又在大會第四十四屆會議上進一步提出關於公約草案的陳述。但是,在上述兩屆會議上,對於此項公約的適宜性均未能達成共識。許多代表認為,現有的人權檔案似乎足以保證殘疾人享有與其他人同樣的權利。

標準規則的由來

10.根據聯合國大會的審議意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其1990年第一屆常會上最後商定集中精力草擬出另一種國際文書。經社理事會1990年5月24日第1990/26號決議授權社會發展委員會在其第三十二屆會議上考慮成立一個由自願捐款提供經費的政府專家設不限成員名額工作組,與一些專門機構、其他政府間機構和非政府組織特別是殘疾人組織一起密切合作,擬訂關於殘疾兒童、青年和成年人機會均等的《規則》。經社理事會還請社會發展委員會最後確定這些規則的案文,提供其在1993年審議,並提交聯合國大會第四十八屆會議。

11.在聯合國大會第四十五屆會議上,大會第三委員會開展的討論表明,人們普遍支持擬定《殘疾人機會均等標準規則》的新倡議。

12.在社會 發展委員會第三十二屆會議上,制定《規則》的倡議得到許多代表的支持,會議討論通過了1991年2月20日第32/2號決議,其中委員會決定根據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1990/26號決議,成立一個特設不限成員名額工作組。

《殘疾人機會均等標準規則》的宗旨和內容

13.《殘疾人機會均等標準規則》是根據聯合國殘疾人十年(1983~1992年)取得的經驗擬訂的。由《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組成的國際人權憲章以及《兒童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和《關於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是擬定本《規則》的政治和思想基礎。

14.本《規則》雖然不是強制性的,但如果為數眾多的國家都本著尊重國際法規則的意向而付諸實施,那么即可成為國際慣例法。它意味著各國承擔堅定的道義和政治責任,在殘疾人機會均等方面採取行動。它提示了責任、行動與合作方面的重要原則,並且指明了對於生活質量和實現充分參與及平等具有決定性重要意義的領域。本《規則》為殘疾人及其組織提供了決策和行動的手段。為各國、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之間開展技術和經濟合作提供了基礎。

15.本《規則》的宗旨是確保殘疾男女和兒童,作為所在社會的公民,可行使與其他人同樣的權利與義務。在世界各地的社會中,仍然存在使殘疾人無法行使其權利和自由的障礙,因而使他們難以充分參與所在社會的各種活動。各國有責任採取適當的行動消除這些障礙。殘疾人及其組織應在這一進程中作為參與夥伴發揮積極的作用。殘疾人機會均等是對世界各國致力於調動人力資源的一個重要貢獻。在這方面,尤其特別注意諸如下述這樣的人口群體:婦女、兒童、老人、貧窮者、移徙工人、患雙重或多重殘疾的人、土著人和少數民族。此外,還有為數眾多的殘疾難民,對他們的特殊需要更應加以注意。

殘疾政策的一些基本概念

16.下述若干概念在這些《規則》中,反覆出現。它們基本上是由《關於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內的那些概念演化而來。其中有些概念則反映了聯合國殘疾人十年期間的發展變化。

殘疾與障礙

17."殘疾"一詞概括地泛指世界各國任何人口出現的許許多多的各種功能上的限制。人們出現的殘疾既可以是生理、智力或感官上的缺陷,也可以是醫學上的狀況或精神疾病。此種缺陷、狀況或疾病有可能是長期的,也可能是過渡性質的。

18."障礙"一詞是指機會的喪失或受到限制,無法與其他人在同等基礎上參與社會生活。"它"指的是患某種殘疾的人與環境的衝突。使用此詞的目的是著重強調環境中和社會上許多有組織活動諸如信息、交流和教育中的缺欠,使殘疾人無法在平等基礎上進行參與。

19.上文第17和18段所確定的"殘疾"和"障礙"兩個詞的這種用法是從現代殘疾史中逐漸演化而來的。1970年代,殘疾人組織的代表和殘疾領域的專業人員很不贊成當時使用的術語。"殘疾"和"障礙"這兩個詞在使用上往往含義不清和相互混淆,難以很好地指導決策和政治行動。該術語反映的只是醫療和診斷的觀點,忽視了周圍社會環境的不足和缺陷。

20.1980年,世界衛生組織採用了一項國際缺陷、殘疾和障礙分類,提出了一種更加準確同時又是相對論的方法。這一項國際缺陷、殘疾和障礙分類(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缺陷、殘疾人障礙分類:有關疾病後果的分類手冊》(1980年,日內瓦))。明確地把"缺陷"、"殘疾"和"障礙"區分開來。該分類現已廣泛用於康復、教育、統計、政策、立法、人口統計、社會學、經濟學和人類學等領域。有些使用者表示關切,認為該分類對於障礙一詞的定義仍可被視為太偏重於醫學,太偏重於個人,也許不足以明確表示出社會狀況或社會期望與個人能力之間的相互作用關係。在該分類即將修訂的版本中將研討這些關切以及該分類發表之後12年以來使用者先後表示的其他關切。

21.根據《世界行動綱領》的實施經驗以及在聯合國殘疾人十年期間展開的廣泛討論,人們對殘疾問題及所用的術語深化了認識,拓寬了理解。目前使用的這些術語確認有必要既看到個人需要(諸如康復和技術輔助器材等),同時還應該看到社會環境的缺欠(阻礙參與的種種障礙。)

22."預防"一詞 系指採取一些行動來避免出現生理、智力、精神或感官上的缺陷(初級預防)或防止缺陷出現後造成永久性功能限制或殘疾(二級預防)。預防可包括許多類別的行動,諸好初級保健、產前產後的幼兒保健、營養學教育、傳染病免疫運動、防治地方病的措施、安全條例、在不同環境中防止發生事故的方案,包括改造工作場所以防止職業殘疾和疾病,預防由於環境污染或武裝衝突而造成殘疾。(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缺陷、殘疾和障礙分類有關疾病後果的分類手冊》(1980年日內瓦))。

康復

23."康復"一詞系指達到下述目標的一個過程,它旨在殘疾人達到和保持生理、感官、智力、精神和(或)社交功能上的最佳水平,從而使他們藉助於某種手段,改變其生活,增強自立能力。康復可包括提供和(或)恢復功能、補償功能缺失或補償功能限制的各種措施。康復過程不包括初始的治療。它包括範圍廣泛的措施和活動,從較為基本的和一般性的康復,到針對具體目標的活動,例如職業方面的恢復。

機會均等

24."機會均等"一詞系指使社會各系統和環境諸如服務、活動、信息和檔案得以為所有人特別是殘疾人享受利用的過程。

25.同等權利的原則意味著每一個人的需要都具有同等重要性,這些需要必須成為社會規劃的基礎,必須適當地運用所有資源,確保每一個人都有同等的參與機會。

26.殘疾人是社會的成員,因而有權利留在其地社區之內,他們應能在一般的教育、保健、就業和社會服務的結構內獲得所需要的支助。

27.由於殘疾人享有同等的權利,他們也負有同等的義務。既然獲得同等權利,那么社會也應對他們提出較高的期望。作為同等機會進程的一部分,應該創造條件,便於殘疾人承擔其作為社會成員的充分責任。

序言

各國,銘記各國根據《聯合國憲章》作出承諾,將與本組織進行合作,聯合和分別採取行動,促進生活水平的提高、充分就業和經濟及社會進步和發展創造條件,重申《憲章》中宣布的人權、基本自由、社會正義和人格尊嚴和價值,特別憶及《世界人權宣言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所規定的國際人權標準,強調這些文書宣布,應確保所有個人不受歧視地一律享有文書中所確認的各項權利。

憶及《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其中禁止基於殘疾而加以歧視,並要求採取特別措施確保殘疾兒童的各項權利,並憶及《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也規定了防止殘疾人一些保護措施。也規定了防止殘疾的一些保護措施,又憶及《消除以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確保殘疾女童和婦女的權利。第45/158號決議。

附屬檔案:

考慮到《殘疾者權利宣言》第3447(xxx)號決議。、《智力遲鈍者權利宣言》第2856(xxvi)號決議。、《社會進步和發展宣言》第2542(xxiv)號決議。、《保護精神病患 者和改善精神保健原則》第46/119號決議,附屬檔案。以及大會通過的其他有關檔案,還考慮到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有關公約和建議書,特別是關於殘疾人不受歧視地參與就業的有關公約和建議書,念及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的有關建議和工作,特別是教科文組織的《普及教育世界宣言》,《普及教育世界會議的最後報告:滿足基本學習需求,1990年3月5日至9日,泰國,宗甸》,機構間委員會(開發計畫署、教科文組織、兒童基金會、世界銀行)為普及教育世界會議編印,1990年,紐約,附錄1。

考慮到各國出於保護環境所作出的承諾,注意到武裝衝突造成的破壞並對稀少的資源被用來生產武器深感遺憾,認識到《關於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和其中關於機會均等的定義表明國際社會真誠希望使這些國際文書和建議得到實際而具體的實現,確認聯合國殘疾人十年(1983~1992)實施《世界行動綱領》的目標仍然有效,仍需要採取緊急而持續的行動,憶及《世界行動綱領》所依據的概念對開發中國家和工業化國家同樣適用,深信需要加強努力,使殘疾人充分而平等地享有人權和參與社會,再次強調殘疾人和他們的父母、監護人、支助者和他們的組織必須作為國家的積極夥伴,參加規劃和實施影響其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所有措施,遵照經濟及社會理事會1990年5月24日1990/26號決議,並根據《世界行動綱領》詳盡列舉的為使殘疾人達到與其他人平等所需的具體措施,通過了以下所述的《殘疾人機會均等標準規則》,以期:

(a)強調殘疾領域的任何行動首先需要對殘疾人的狀況和特別需要取得足夠的認識和經驗;

(b)強調使社會組織的各個方面向所有人實現無障礙的過程是社會經濟發展的一項基本目標;

(c)闡明殘疾領域社會政策的重要方面,適當時還包括積極鼓勵技術和經濟合作;

(d)為實現機會均等所需的政治決策過程提供示範模式,其中考慮到各國 的技術和經濟水平尚有很大的差別,政治決策過程必須反映出對其所在的文化環境的深刻認識以及殘疾人在其中的重要作用;

(e)提議各國建立機制,用以促進各國、聯合國系統各機關、其他政府間機構和殘疾人組織之間的密切合作;

(f)提議建立有效機制以監測各國努力實現殘疾人機會均等的過程。

一、平等參與的先決條件

規則1.提高認識

各國應採取行動,提高社會對殘疾人及其權利、需要、潛能和貢獻的認識。

1.各國應確保主管當局向殘疾人及其家屬、向這一領域的專業人員和廣大民眾傳播關於現有的方案和服務的最新信息。向殘疾人提供信息應採取對他們無障礙的形式。

2.各國應發起和支持關於殘疾人和殘疾政策的宣傳運動,指明殘疾人是具有與其他人同樣權利和義務的公民,因此理應採取措施消除不利於充分參與的一切障礙。

3.各國應促使傳播媒介從積極方面描述殘疾人;對於這一事項,應徵求殘疾人組織的意見。

4.各國應確保公共教育方案在其所有方面均反映出充分參與和平等的原則。

5.應邀請殘疾人及其家屬和組織參與有關殘疾人事項的公共教育方案。

6.各國應鼓勵私營部門的企業在其活動的各個方面都考慮到殘疾人問題。

7.各國應發起和促進旨在提高殘疾人對其自身權利和潛能的認識的方案。增強自立能力和活動能力將有助於殘疾人利用其所得到的機會。

8.提高認識應成為殘疾兒童教育和康複方案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殘疾人還可通過自己的組織所開展的活動在提高認識方面相互幫助。

9.提高認識應作為對所有兒童進行教育的一個內容,並應作為教師培訓課程和所有專業人員培訓內容的一個組成部分。

規則2.醫療護理

各國應確保為殘疾人提供有效的醫療護理。

1.各國應努力 創造條件,開辦由多學科專業人員對生理缺陷加以早期診斷、評估和治療的方案。這可以防止、減輕或消除致殘後果。此種方案應確保在個人級別有殘疾人及其家屬的充分參與以及在規劃和評價級別有殘疾人組織的充分參與。

2.當地社區工作者應得到適當培訓以便參與某些領域的工作,例如及早發現缺陷、提供初級協助和為其介紹適當的服務。

3.各國應確保對殘疾人特別是對幼兒和兒童,如同其他社會成員一樣,在同一系統內向他們提供同樣水平的醫療護理。

4.各國應確保所有醫務人員和護理人員都經過充分的訓練,足以向殘疾人提供醫療護理,確保他們有機會獲得有關的治療方法的技術。

5.各國應確保對醫務人員、護理人員以及有關人員進行適當培訓,使他們不致向家長提出不妥當的建議,從而限制了其子女的治療選擇。此種培訓應不斷進行,而且應為之提供最新的信息。

6.各國政府應確保殘疾人獲得他們所需的任何經常治療和藥品,以維持或改善 他們的功能水平。

規則3.康復康復是殘疾政策中的一個基本概念,其定義見上文導言部分第23段。

各國應確保向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以使他們達到最佳的獨立和功能水平。

1.各國應為所有類別的殘疾人制定國家康複方案。這些方案應考慮到殘疾人實際需要並符合充分參與及平等原則。

2.這些方案應包括廣泛範圍的活動,諸如為改進或彌補某項受損害的功能而提供的基本技能培訓,對殘疾人及其家屬提供指導,培養自立能力以及不定期的服務,例如評估和指導。

3.需要康復的所有殘疾人,包括重殘疾和(或)多重殘疾人應有機會獲得康復治療。

4.殘疾人及其家屬應有參與設計安排涉及他們自己的康復服務。

5.凡有殘疾人居住的社區,均應可得到所有各種康復服務。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為了達到某種特定訓練目的,也可舉辦短期的特別康復訓練班,適當時,可採取住宿形式。

6.應鼓勵殘疾人及其家屬參與康復工作,例如作為受過培訓的教師、輔導員或諮詢人員。

7.各國在擬訂或評價康復工作時,應吸取殘疾人組織的專門知識。

規則4.支助服務

各國應確保為殘疾人發展和提供支助服務,包括輔助性器材,幫助他們提高日常生活方面的獨立能力和行使他們的權利。

1.各國應根據殘疾人的需要,確保提供各種輔助性器材設備,並提供個人服務和傳譯服務,作為實現機會均等的重要措施。

2.各國應支持研製、生產、銷售和維修各種輔助性器材並傳播與其有關的知識。

3.為了做到這一點,應利用普遍可以得到的專門技術知識。擁有高技術工業的國家應利用其技術潛力,提高輔助性器材和設備的標準和有效性。應鼓勵研製和生產簡單、價廉的器材,儘可能利用當地的材料和當地的生產設施。可讓殘疾人自己參與這些器材的生產。

4.各國應認識到,所有需要輔助性器材的殘疾人都應有機會獲得對其適用的這種器材,包括獲得所需的資金。這可能意味著免費提供或以殘疾人或其家庭買得起的低廉價格提供輔助性器材和設備。

5.各國提供輔助性器材和設備的康複方案,應在設計、耐久性和年齡適應性方面考慮到男女殘疾兒童的特殊要求。

6.各國應支持特別為重度殘疾和或多重殘疾者發展和提供個人服務方案和傳譯服務。這類方案可使殘疾人更多地參與日常生活,參與家庭、工作學校的活動和娛樂活動。

7.在設計個人服務方案時,應儘量由使用此種方案的殘疾人對方案提供的方式起決定性的作用。

二、平等參與的目標領域

規則5.無障礙環境

各國應確認無障礙環境在社會各個領域機會均等過程中的全面重要性。對任何類別的殘疾人,各國均應:(a)採取行動方案,使物質環境實現無障礙;(b)採取措施,在提供信息和交流方面實現無障礙。

(a)物質環境的無障礙

1.各國應採取措施,消除物質環境中影響參與的障礙。此種措施應包括制定標準和準則,並考慮頒布立法,確保社會中各個方面實現無障礙環境,例如確保住房、樓房、公共運輸服務和其他交通工具、街道和其他室外環境的無障礙。

2.各國應確保建築設計師、建築工程師和參與物質環境設計和建造的其他專業人員充分了解殘疾政策和實現無障礙的措施。

3.物質環境的設計和建造應從設計過程一開始就將無障礙的要求考慮在內。

4.在制定環境無障礙的標準和準則時,應徵求殘疾人組織的意見。在設計公共建築項目時,還應從初始規劃階段就讓當地的殘疾人組織參與其事,從而確保最大限度的無障礙環境。

(b)信息和交流的無障礙

5.殘疾人以及適當時包括他們的家屬和支助者應能在各個階段,無障礙地了解關於診斷結果、權利和可得到的服務和方案的充分信息。提供此種信息的形式應對殘疾人無障礙。

6.各國應制定辦法使信息服務和各種檔案做到對各種類別的殘疾人均無障礙。應使用盲文、磁帶、大字印刷和其他適當技術,使那些有視力缺陷的人無障礙地獲得書面信息和檔案。同樣地,也應使用適當技術,使那些有聽力缺陷或有理解困難的人無障礙地獲得語言信息。

7.應考慮在聾童教育中,在其家庭和社區中,使用手語。還應提供手語傳譯服務來使聾人和其他人之間方便交流。

8.還應考慮到患有其他交流殘疾人的需要。

9.各國應該鼓勵傳播媒介,特別是電視、無線電和報紙,使其服務做到無障礙。

10.各國應確保供一般公眾使用的新的電腦化信息系統和服務系統一開始就使之可為殘疾人無障礙地使用,或加以改造,使之可為殘疾人無障礙地使用。

11.在制定措施使信息服務無障礙方面,應徵求殘疾人組織的意見。

規則6教育

各國應確認患有殘疾的兒童、青年和成年人應能在混合班環境中享有平等的初級、中級和高級教育機會的原則。各國應確保殘疾人教育成為其教育系統的一個組成部分。

1.應由一般教育部門承擔在混合班環境中對殘疾人施行教育的責任。殘疾人教育應成為國家教育規劃、課程設計和學校安排的一個組成部分。

2.普通學校的教育應創造條件,提供傳譯和其他適當支助服務。應為適應不同殘疾人的需要而提供充分的無障礙環境和支助服務。

3.應讓家長團體和殘疾人組織參與各個級別的教育過程。

4.在實施義務教育的國家內,應向各種類別和不同程度殘疾的男女兒童,其中包括重殘兒童,提供義務教育。

5.應對下述幾類人給予特別關註:

(a)特別年幼的殘疾兒童;

(b)學齡前殘疾兒童;

(c)有殘疾的成年人,特別是婦女。

6.為在普通教育體系中安排為殘疾人提供的教育,各國應:

(a)有明確的政策並使之得到學校和社會的廣泛理解和接受;

(b)使教學課程可以靈活運用或作出適當的增補和修改;

(c)提供高質量的教材、經常性的教師培訓和和輔助教員。

7.應將混合班教育和以社區為基礎的方案視作向殘疾人提供有效的教育和培訓的輔助方法。以社區為基礎的國家方案應鼓勵社區運用和發展本身的資源,在當地向殘疾人提供教育。

8.如一般學校系統尚未能充分滿足所有殘疾人的需要,則可考慮提供特殊教育。此種教育應力求為學生作好準備以接受一般學校系統中的教育。此種教育的質量反映出如同一般教育的同等標準和目標,並應與一般教育密切聯繫。至少,殘疾學生應得到與非殘疾學生同樣多的教育資源。各國應力圖使特殊教育服務逐步地融合於主流普通教育之中。人們承認,在某些情況下,目前可將特殊教育視為最適宜於某些殘疾學生的教育形式。

9.由於聾人和盲聾人在交流上的特別需要,也許應在聾人或盲人學校或普通學校中的特教班組為他們提供教育。特別在開始階段,需要特別注重文化上敏感的課程,以期使聾人或盲聾人獲得有效的交流技能和最大限度的獨立。

規則7.就業

各國應確認殘疾人須能在特別是就業領域享有人權的原則。無論在農村或在城市,他們必須在勞力市場上享有從事生產性有償就業的同等機會。

1.就業領域的法律和條例不應歧視殘疾人,不應對他們的就業設定障礙。

2.各國應積極支持殘疾人參加公開的就業。可以通過各種措施實現這種積極支持,諸如職業培訓、獎勵性的定額辦法、預留名額或分配就業、向小型企業發放貸款或補助金、向對雇用殘疾工人的企業授予獨家契約或優先生產權利、稅收優惠、履約補貼或提供其他技術或財政援助。各國應鼓勵企業僱主為安排殘疾人工作做出合理的調整。

3.各國行動方案應包括:

(a)採取措施,妥善設計和改造工作場所和樓房,使之對各種殘疾人無障礙;

(b)支持使用新技術,研製和生產輔助器材、工具和設備,並採取措施,使殘疾人能夠獲得這些器材和設備,以便他們能夠獲得和保持就業;

(c)提供適當的培訓、安置和不間斷的支助,如個人協助和傳譯服務。

4.各國應發起支持旨在提高民眾認識的宣傳運動,務求消除對殘疾工人的不良態度和偏見。

5.各國以僱主身份,應為殘疾人在公共部門的就業創造有利的條件。

6.國家、工人組織和僱主應共同合作,確保公平的招聘和晉升政策、就業條件、工資標準、為防止工傷和損傷而改進勞動環境的措施以及對工傷者的康復措施。

7.任何時候,目的都應是使殘疾人能在公開的勞力市場上獲得就業。對於無法在公開就業中滿足需要的那些殘疾人,組織小型的保護性或支助性就業形式也許是一種選擇辦法。重要的是,應評估此種方案的質量,看其有無重要作用,是否足以為殘疾人提供機會以利於在勞力市場上獲得就業。

8.應採取措施使私營部門和非正規部門的培訓和就業方案把殘疾人包括在內。

9.國家、工人組織和僱主應與殘疾人組織共同合作,採取一切措施為殘疾人創造培訓和就業機會,包括為殘疾人安排靈活性工作時間、非全日制工作、協作作業、自營職業和相應的照料。

規則8.維持收入和社會保障

各國有責任為殘疾人提供社會保障和維持他們的收入。1.各國應確保向那些由於殘疾或與殘疾人有關的原因而暫時喪失了收入或減少了收入,或得不到就業機會的殘疾人提供適當的收入支助。各國應確保在提供支助時把殘疾人及其家庭由於殘疾帶來的經常性開支考慮在內。

2.實行社會保障、社會保險或其他社會福利制度或正在為一般民眾制定這類制度的國家,應確保這類制度不排除或歧視殘疾人。

3.各國還應確保為負責照顧殘疾人的個人提供收入支助和社會保障制度的保護。

4.社會保障制度應包括通過獎勵手段來恢復殘疾人掙取收入的能力。這類制度應提供或促進職業培訓的舉辦,發展和資金籌措。社會保障制度還應協助安置工作。

5.社會保障方案還應為殘疾人求職提供獎勵措施,以確立或重新確立他們掙取收入的能力。

6.只要殘疾狀況仍然存在,就應繼續提供收入支助,但此種支助不應達到使殘疾人無心謀求職業的程度。只有當殘疾人獲得足夠和可靠的收入後,才應減少或停止支助。

7.在很大程度上通過私營部門提供社會保障的國家,應鼓勵當地社區、福利組織和家庭制定自助辦法或獎勵措施,促使殘疾人就業或從事與就業有關的活動。

規則9.家庭生活和人格完整

各國應促進殘疾人充分參與家庭生活。各國應促進他們享有人格完整的權利,並確保法律在性關係、婚姻和做父母的權利方面不對殘疾人有所歧視。

1.應使殘疾人能夠與其家人一起生活。各國應鼓勵在家庭諮詢中包括關於殘疾狀況及其對家庭生活影響的適當內容。應向有殘疾人的家庭提供臨時護理和專門護理服務。各國應為希望收養或收養殘疾兒童、殘疾成年人者消除一切不必要的障礙。

2.不得剝奪殘疾人進行性生活、保持性關係和做父母的機會。考慮到殘疾人在結婚和建立家庭方面會遇到困難,各國應鼓勵向他們提供適當的諮詢。殘疾人必須享有與其他人同樣的機會獲得計畫生育方法,以及無障礙地獲得關於他們生理方面性功能的知識。

3.各國應促進採取措施,改變社會上仍然普遍存在的對殘疾人特別是對殘疾少女和婦女的婚姻、性生活和做父母所持的消極態度。應鼓勵傳播媒介在消除這些消極態度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4.需要讓殘疾人及其家庭充分知道如何採取預防措施來防止性凌虐和其他虐待。殘疾人在家庭、社區或院所中特別容易受到虐待。需要教育殘疾人如何防止發生虐待,在發生虐待時認識到事實情況並報告發生這些行為的情況。

規則10.文化

各國將確保促進殘疾人得以在平等基礎上參與或能夠參加各種文化活動。

1.各國應確保殘疾人有機會發揮其創造能力以及藝術和智力潛能,不僅為了他們自己,而且還為了豐富他們所在的城鄉社區。這類活動可包括舞蹈、音樂、文學、戲劇、造型藝術、繪畫和雕塑。在開發中國家尤應強調傳統的和當代的藝術形式,如木偶、朗誦和說故事。

2.各國應促使各種文化表演和服務場所,諸如劇院、博物館、電影院和圖書館,對殘疾人開放並做到無障礙。

3.各國應著手發展和運用一些特別技術安排,使殘疾人可以無障礙地觀賞文學、電影和戲劇等。

規則11.娛樂和體育活動

各國將採取措施,確保殘疾人享有進行娛樂和體育活動的同等機會。

1.各國應採取措施,使娛樂和體育活動場所、旅館、海灘、運動場、體育館等做到殘疾人無障礙。這類措施應包括對娛樂和體育活動領域的工作人員提供支助,包括研究無障礙方法的項目以及參加、宣傳培訓方案。

2.旅遊局、旅行社、旅館、自願組織和從事安排娛樂活動或旅行的其他機構,應向所有人提供服務。同時考慮到殘疾人的特殊需要,應進行適當的培訓以促進這一進程。

3.應鼓勵體育組織為殘疾人提供參加體育活動的機會。有些情形中,無障礙措施足可以提供參與機會。但在某些情況下,仍需要作出特別的安排或舉行特殊的運動會。各國應支持殘疾人參加全國的或國際的體育活動。

4.參加體育活動的殘疾人應有機會獲得與其他參加者同樣質量的輔導和培訓。

5.在發展面向殘疾人的服務時,體育和娛樂活動的組織者應與殘疾人組織進行協商。

規則12.宗教

各國將鼓勵採取措施,以促進殘疾人平等參與所在社區的宗教活動。

1.各國應與宗教當局磋商,促使採取措施,消除歧視,使殘疾人能夠無障礙地參加宗教活動。

2.各國應鼓勵向宗教機構和組織分發有關殘疾事項的信息。各國還應鼓勵宗教當局在宗教職業的培訓和宗教教育方案中包含關於殘疾政策的情況介紹。

3.各國還應鼓勵使感官缺陷者能夠無障礙地閱讀宗教書刊。

4.在制定平等參與宗教活動的措施時,各國和(或)宗教組織應與殘疾人組織進行協商。

三、執行措施

規則13.信息和研究

各國承擔收集和散播有關殘疾人生活狀況信息的最終責任並促進對各個方面包括對影響殘疾人生活的障礙的綜合研究。

1.各國應定期收集按性別分類的有關殘疾人生活狀況的統計數字和其他資料。這類數據的收集可與國家人口普查和戶口調查同時進行,可在大學、研究所和殘疾人組織的密切合作下進行。數據收集應包括關於方案和服務及其使用情況的問題。

2.各國應考慮建立關於殘疾人的資料庫,其中包括關於有服務和方案及不同類別殘疾人的統計數字。應牢記需要保護個人隱私和人格尊嚴。

3.各國應發起支持和影響殘疾人及其家庭的生活的社會、經濟和參與問題而開展的研究方案。此種研究應包括關於致殘原因、殘疾種類和發生率、現有方案的利用及其有效性、發展及評估服務和支助措施的必要性等。

4.各國應在殘疾人組織的合作下,制定和採用供進行全國性調查的術語和標準。

5.各國應促進殘疾人參加數據收集和研究。為進行此種研究,各國應特別鼓勵聘用合格的殘疾人。

6.各國應支持交流研究成果和經驗。

7.各國應採取措施,向國家、區域和當地範圍內各級政治和行政機構散播關於殘疾的信息和知識。

規則14.決策和規劃

各國將確保將殘疾人問題包括在各種有關的決策和國家規劃之內。

1.各國應在國家一級為殘疾人提出和規劃適當的殘疾人政策,並鼓勵和支持各區域和地方採取行動。

2.各國應讓殘疾人組織參與決定涉及殘疾人的計畫和方案或影響其經濟和社會地位的所有決策過程。

3.應將殘疾人的需要和考慮納入總體規劃中,不要將之單獨處理。

4.國家對殘疾人狀況承擔最終責任並不意味著解除其他人的責任。應鼓勵負責在社會上提供各種服務、活動或信息的各方面人士承擔向殘疾人提供此類方案的責任。

5.各國應促進當地社區為殘疾人制定方案和措施。辦法之一是編印有關措施的手冊或一覽表,以及為地方工作人員提供培訓。

規則15.立法

各國有責任為實現殘疾人充分參與和實現平等目標的措施建立法律基礎。

1.涉及公民權利與義務的國家立法應列有殘疾人的權利與義務。各國有義務使殘疾人能夠在與其他公民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其各種權利,包括人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在內。各國必須確保殘疾人組織參與制定有關殘疾人權利的國家立法,參與對這種立法的不斷評估。

2.可能需要採取立法行動來消除影響到殘疾人生活的不利條件,包括騷擾和侵害。必須消除對殘疾人的任何歧視性規定。國家立法對違反不歧視原則的情況應規定適當的制裁。

3.國家關於殘疾人的立法可採取兩種不同的形式。可以在一般立法抑或在專門立法中列入殘疾人的權利與義務。可採取以下幾種方式確立關於殘疾人的專門立法:

(a) 頒布專門處理殘疾事項的單獨立法;

(b) 把殘疾事項列入特定主題的立法中;

(c) 在用以解釋現有立法的檔案中特別提及殘疾人。

最好是將上述幾種辦法結合起來。也可考慮制訂促進平等的特別行動條款。

4.各國可考慮建立正式法律投訴機制以保護殘疾人的利益。

規則16.經濟政策

各國在財政上有責任承擔為殘疾人創造平等機會的國家方案和措施。

1.各國應將殘疾事項列入所有國家、區域和地方政府機構的經濟預算之內。

2.國家、非政府組織和其他有關機構應相互聯繫,確定最有效的方法來支持有關殘疾人的項目和措施。

3.各國應考慮採取一些經濟措施(貸款、免稅、專項補助金、特別基金等),鼓勵和支持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之中。

4.在許多國家,似可設立殘疾人發展基金,用以資助基層一級的各種試點項目和自助方案。

規則17.工作協調

各國負責成立和加強國家協調委員會或類似的機構,作為本國主管殘疾人事項的協調中心。

1.國家協調委員會應作為常設機構並應有法律和適當的行政條例作為基礎。

2.委員會中同時有私人組織和公共組織的代表參加才最有可能實現跨部門和多學科的人員構成。可由有關的政府各部、殘疾人組織和非政府組織指派代表。

3.殘疾人組織在國家協調委員會中應具有相當的影響力,以確保適當反饋其關心的問題。

4.國家協調委員會在決策能力方面應具有履行其職責的充分的自主權利和資源。國家委員會應向最高政府級別報告工作。

規則18.殘疾人組織

各國應確認殘疾人組織在國家、區域和地方各級均擁有代表殘疾人的權利。各國還應承認殘疾人組織在殘疾事務決策中的諮詢作用。

1.各國應在資金上以及其他方面鼓勵和支持建立和加強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屬和(或)支持者的組織。各國應承認,這些組織在制定殘疾政策中應起到一定作用。

2.各國應同殘疾人組織建立經常的聯繫並確保這些組織參與政府政策的制定。

3.殘疾人組織的作用可以是查明需要和優先事項,參與規劃、執行和評價與殘疾人生活有關的服務措施,促進公眾的認識和大力推動改革。

4.作為自助的手段,殘疾人組織可提供和促進各領域發展技能的機會,促進成員之間的相互支持和信息交流。

5.殘疾人組織可通過多種渠道發揮其諮詢作用,諸 如在政府提供資金的機構的管理委員會中派有常設代表,參加公共部門委員會以及對有關的項目提供專家知識。

6.殘疾人組織的諮詢作用應是經常性的,以便發展和深化國家與殘疾人組織之間的意見和信息交流。

7.國家協調委員會或類似的機構中應有殘疾人組織的常設代表。

8.應發展和加強地方殘疾人組織的作用,以確保其對社區一級事務的影響。

規則19.人員培訓

各國負責確保對從事規劃和提供有關殘疾人的方案和服務的各級人員進行適當的培訓。

1.各國應確保在殘疾人領域提供服務的所有當局都對其人員進行適當的培訓。

2.在殘疾人領域專業人員的培訓中以及一般培訓方案中提供關於殘疾的信息時,均應適當體現出充分參與及平等的原則。

3.各國應與殘疾人組織協商制定培訓方案,應邀請殘疾人作為教師、輔導員或顧問參加工作人員的培訓方案。

4.社區工作人員的培訓具有極大的戰略意義,特別是在開發中國家。這類培訓應吸收殘疾人參加,其內容應包括樹立新的觀念,培養工作能力和技術,以及適宜於殘疾人,其父母、家庭和社區成員實際套用的技能。

規則20.在執行《標準規則》過程中國家對殘疾方案的監測和評價

名國負責不斷監測和評價有關殘疾人機會均等的國家方案和服務的執行情況。

1.各國應定期和系統地評價國家殘疾方案並散播評價的基準和結果。

2.各國應為評價有關殘疾的方案和服務制定和頒布一套術語和標準。

3.應從最初醞釀和規劃階段就與殘疾人組織密切合作來制定這些標準和術語。

4.各國應參加國際合作,以便為國家殘疾領域的評價工作制定共同的標準。各國應鼓勵國家協調委員會也參加這種國際合作。

5.殘疾領域各項方案的評估在方案規劃階段就應考慮在內,以便可以對其實現政策的目標的總體有效性作出評估。

規則21.技術和經濟合作

各國,無論是工業化國家還是開發中國家,均有責任開展合作和採取措施,改善開發中國家殘疾人的生活條件。

1.應將實現包括殘疾難民在內的殘疾人機會均等的措施納入總體發展方案。

2.必須將這些措施納入所有形式包括雙邊和多邊、政府和非政府的技術和經濟合作之中。各國在與對應方討論這類合作時,應提出殘疾問題。

3.在規劃和評價技術和經濟合作方案時,應特別注意這類方案對殘疾人境況的影響。特別重要的是,為殘疾人設計的任何發展項目,均應徵求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的意見。應讓殘疾人及其組織直接參與這類項目的制定、實施和評價。

4.技術和經濟合作的優先領域應包括:

(a) 在人力資源的開發中發展殘疾人的技能、能力和潛能,開展為殘疾人創造就業和殘疾人自己創造就業的活動;

(b) 發展和推廣與殘疾人有關的技術和專門知識。

5.也應鼓勵各國支持成立和加強殘疾人組織。

6.各國應採取措施,使管理技術和經濟合作方案的各級人員加強對殘疾問題的認識。

規則22.國際合作

各國將積極參加涉及殘疾人機會均等政策的國際合作。

1.各國應在聯合國、其各專門機構和其他有關的政府間組織範圍內,參與制定殘疾政策。

2.在關於標準、信息交流、發展方案等內容的一般談判中,各國應酌情提及有關殘疾方面的問題。

3.各國應鼓勵和支持下述組織機構或個人之間交流知識和經驗:

(a) 與殘疾問題有關的非政府組織;

(b) 殘疾問題的研究機構和研究人員;

(c) 殘疾領域外地方案代表和專業團體的代表;

(d) 殘疾人組織;

(e)國家協調委員會。

4.各國應確保聯合國及其各專門機構以及所有政府間機構及各國議會間機構在全球和區域級別把全球和區域殘疾人組織納入其工作範圍。

四、監測機制

1.監測機制的目的是推動《規則》的有效實施,幫助每一國家評估《規則》的執行水平,估量執行進度。此機制應查明所遇障礙,提出有助於成功實施《規則》的適當措施。監測機制將承認個別國家現有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特點。提供諮詢意見和在國與國之間交換經驗和資料將是一個重要內容。

2.應在社會發展委員會各屆會議的範圍內對《規則》進行監測。必要時可利用預算外資源,任命一名在殘疾問題上和國際組織中具有豐富經驗的特別報告員,任期三年,負責監測《規則》的執行。

3.應提請在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具有咨商地位的國際殘疾人組織和代表那些尚未建立自己的組織的殘疾人的組織在它們當中創立一個專家小組,以便特別報告員和適當時也使秘書處得以徵求諮詢意見。專家小組的組成應由殘疾人組織占大多數並應考慮到不同種類的殘疾和必要的公平地域分配。

4.特別報告員可請專家小組就《規則》的促進、執行和監測,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和提供反饋及建議。

5.特別報告員應向各國、聯合國系統內各實體以及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包括殘疾人組織,寄發一份調查問卷。調查問卷應包括詢問各國關於《規則》的執行計畫。問卷所提問題應經過精選,並應涵蓋擬予深入評價的一些具體規則。在編擬問題時,特別報告員應徵求專家小組和秘書處的意見。

6.特別報告員應不僅與各國政府而且與一些地方非政府組織建立直接聯繫,徵求它們對擬錄入報告內的任何資料的看法和意見。特別報告員應就《規則》的執行和監測提供諮詢服務,並協助編寫對調查問卷的答覆。

7.作為聯合國殘疾問題協調中心的秘書處政策協調和可持續發展部,以及聯合國開發計畫署、聯合國系統內的其他實體和機構諸如各區域委員會、各專門機構和機構間會議,應在《規則》在國家一級的執行和監測方面與特別報告員合作。

8.特別報告員應在秘書處的協助下,編寫提交社會發展委員會第三十四屆和第三十五屆會議的報告。在編寫這些報告時,報告員應與專家小組協商。

9.各國應鼓勵國家協調委員會或類似機構參加執行和監測工作。作為國家一級殘疾事項的協調中心,應鼓勵它們建立程式,用以協調對《規則》的監測。應鼓勵殘疾人組織積極參與各個級別的監測過程。

10.如能得到預算外資源,應設立一個或多個《規則》區域間顧問職位,以便向各國提供直接的服務,其中包括:

(a) 就《規則》的內容舉行國家或區域範圍的培訓研討會;

(b) 制定準則,以幫助擬訂執行《規則》的戰略;

(c) 散發關於執行《規則》的最佳做法的資料。

11.社會發展委員會在其第三十四屆會議上應建立一個不限成員名額工作組,審查特別報告員提出的報告,並就如何改進《規則》的適用提出建議。為審查特別報告員的報告,委員會應通過其不限成員名額工作組,根據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職司委員會議事規則第71條和第76條,徵求國際殘疾人組織和一些專門機構的意見。

12.在特別報告員任期屆滿後的一屆會議上,社會發展委員會應研討展延其任期的可能性,或者任命一位新的報告員,或者考慮另一監測機制;並應就此問題向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提出適當建議。

13.應鼓勵各國向聯合國殘疾人自願基金提供捐款,以利於推動《規則》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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