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覆核

死刑覆核

死刑覆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訴訟程式的一個環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基本信息

概念

死刑覆核死刑覆核
死刑覆核程式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複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種特別審判程式。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刑法所規定的諸刑種中最嚴厲的一種,稱為極刑。中國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為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強調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因此,除在實體法中規定了死刑不適用於未成年人、懷孕婦女等限制性要求外,還在程式法中對判處死刑的案件規定了一項特別的審查核准程式——死刑覆核程式。
死刑覆核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報請對死刑有核准權的人民法院審查核准應遵守的步驟、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種特別的程式。

任務

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死刑覆核程式的任務是,由享有覆核權的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報請覆核的死刑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是否正確進行全面審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決定。因此,對死刑案件進行覆核時,必須完成兩項任務:
一是查明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據以定罪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罪名是否準確,量刑(死刑、死緩)是否適當,程式是否合法;
二是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決定並製作相應的司法文書,以核准正確的死刑判決、裁定,糾正不適當或錯誤的死刑判決、裁定。

程式

中國的刑事訴訟程式分為普通程式和特殊程式。一般的刑事案件(主要指公訴案件),大致經過立案、偵查、起訴、第一審程式、第二審程式、執行程式,這是普通程式。此外,對於判處死刑的案件,還要經過專門的覆核核准程式;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當發現確有錯誤時,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式進行糾正,這些是特殊程式。死刑覆核程式尤以其獨特的審判對象和核准權的專屬性等特徵既區別於普通程式,又不同於其他特殊程式。具體而言具有以下特點:

特點

審理對象特定
死刑覆核死刑覆核
這一程式只適用於判處死刑的案件,包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經過死刑覆核程式。沒有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無需經過這一程式。這種審理對象的特定性使死刑覆核程式既不同於普通審判程式——一審和二審程式,也不同於另一種特殊審判程式——審判監督程式。
死刑覆核程式是死刑案件的終審程式
一般刑事案件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式以後,判決就發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式以外,還必須經過死刑覆核程式。只有經過覆核並核准的死刑判決才發生法律效力。從這一意義上說,死刑覆核程式是兩審終審制的一種例外。
所處的訴訟階段特殊
死刑覆核程式的進行一般是在死刑判決作出之後,發生法律效力並交付執行之前。相比較而言,第一審程式、第二審程式審理時間是在起訴之後,二審判決之前;審判監督程式則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後。
核准權具有專屬性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進行死刑覆核的機關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而其他審判程式與此不同:一審案件任何級別的法院均可審判;二審案件中級以上的法院均可審判;再審案件原審以及原審以上的法院均可審判
程式啟動上具有自動性
第一審程式和第二審程式的啟動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只有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人民法院才能啟動第一審程式;只有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或者被告人、自訴人提起抗訴,人民法院才能啟動二審程式。而死刑覆核程式的啟動既不需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抗訴,也不需要當事人提起自訴或抗訴,只要二審法院審理完畢或者一審後經過法定的抗訴期或抗訴期被告人沒有提出抗訴、檢察院沒有提起抗訴,人民法院就應當自動將案件報送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報請覆核方式特殊
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報請覆核應當按照法院的組織系統逐級上報,不得越級報核。而審判監督程式可以越級申訴。

方式

死刑覆核程式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複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種特別審判程式。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刑法所規定的諸刑種中最嚴厲的一種,稱為極刑。
在死刑覆核權回收之後,應當根據訴訟的規律設計完善死刑覆核程式,儘管其不同於一審、二審程式,但可以進行訴訟化改造。可以根據案件的情況採用以下兩種方式:
一是對於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抗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以及雖然提出了抗訴或者抗訴,但不是針對事實認定而是針對法律適用或程式問題的案件,法院可以採用非開庭的方式進行審理,但即使非開庭審理仍必須包括審查書面卷宗材料、訊問被告人和聽取公訴機關、辯護人的意見等內容;
二是對於一審判處死刑後被告人提出抗訴或者檢察機關提出抗訴,並且是針對事實認定提出的案件,法院應當採用開庭審理的方式,即在確定的時間吸收檢察機關、被告人、辯護人以及其他必須參加的訴訟參與人共同參與覆核程式。操作方式上可以採取形式面對面的直接審理和通過網際網路進行的遠程審理兩種方式。實行開庭審理,可以保證控辯雙方有效的參與到庭審過程中,特別是辯方可以有機會充分行使辯護權,同時也便於檢察機關對法院的審判活動實施有效的法律監督。不論是哪種審理方式,均應由3名以上單數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可以經合議庭提請由審判委員會開庭審理。

意義

死刑覆核程式是一道十分重要的審判程式。這一程式的設定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適用死刑一貫堅持的嚴肅與謹慎、慎殺與少殺的方針政策,對於保證辦案質量,正確適用死刑,堅持少殺,防止錯殺,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的長治久安均有重要意義。
具體表現在:
⒈死刑覆核程式有利於保證死刑適用的正確性。人的認識有一個循環往復,螺鏇上升的過程,只有經過多次不斷的檢驗,才能使認識逐漸接近客觀實際。訴訟認識也是如此,只有經過從偵查到起訴、審判,從一審到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式等多次反覆,才能使公安司法人員的認識逐漸接近案件的客觀事實,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冤假錯案。死刑案件通常更加複雜,往往更需要經過多次檢驗。不僅如此,人死不可復生,死刑一旦被執行就無法補救,因而更必須保證死刑判決的正確無誤。死刑覆核程式的設定使死刑案件在一審和二審程式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一道檢驗和保障機制,這對於保證死刑的正確適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⒉死刑覆核程式有利於控制死刑的適用,實現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嚴肅謹慎、少殺慎殺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一貫方針,在刑事訴訟法中特別設立死刑覆核程式,正是貫徹這一方針的具體體現。通過死刑覆核,對那些適用死刑不當的判決、裁定,作出不予核准的決定,並依照法定程式,分別作出不同的處理:對純屬無罪或因證據不足應判無罪的人,糾正冤案,立即釋放,恢復其自由;對那些雖然有罪,但不應判處死刑的罪犯,可根據不同情況依法改判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罰。這樣做,不僅有利於防止無辜錯殺和死刑濫用,避免給國家、公民造成重大損失,而且還可以收到良好的政治效果。因此,死刑覆核程式是堅持少殺、慎殺和防止濫殺的可靠保證。
⒊死刑覆核程式還是嚴格死刑規格、統一執法尺度的關鍵程式。由於死刑(死緩)判決的核准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行使的,這有利於從訴訟程式上保證死刑執法尺度的統一,防止地區之間寬嚴不一。而且有利於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及時發現死刑適用中可能出現的偏差和錯誤,及時糾正錯誤的死刑裁判,並在此基礎上總結審判工作的經驗和教訓,指導和督促下級人民法院提高死刑案件的審判質量,確保死刑在全國和全省(市、自治區)範圍內的統一正確適用。死刑覆核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訴訟的一個環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2012年修改的新《刑事訴訟法》對死刑覆核程式的具體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四章死刑覆核程式
第二百三十五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抗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覆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抗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覆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覆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覆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規定將《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規定的犯罪,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權授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行使。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授權雲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四川省、甘肅省、貴州省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死刑。
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已將下放的死刑覆核權收回最高人民法院,並在原來刑一庭,刑二庭的基礎上增加三個死刑覆核庭。刑三庭、刑四庭、刑五庭。負責全國死刑案件的覆核工作。

司法解釋

覆核死刑案件處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頒布實施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了覆核死刑案件的3種處理方式,即核准、發回重審和改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覆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此修改為核准和不核准,僅在少數特定情況下才改判。根據《規定》第四條,對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但對於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錯誤的如何處理,《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第二條第二款所述引用法律條款不完全準確、規範,可以在糾正後作出核准死刑的判決或者裁定,“引用法律條款不完全準確、規範”是否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很顯然,錯誤重於“不完全準確、規範”,那么,適用法律錯誤應當核准、改判還是不核准發回重審?筆者認為,改判不符合《規定》列舉情形,不能採用改判;如果適用法律錯誤只影響定罪,不影響量刑,則以比照《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糾正後核准為宜,如果適用法律錯誤不影響定罪但影響量刑,或者既影響定罪又影響量刑,則無法糾正,應當不予核准。
發回重審的具體套用
(一)發回重審的範圍。《規定》的規制對象是死刑覆核案件,雖然覆核死刑案件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但死刑覆核程式不是獨立的審級,所以,不予核准、裁定發回重審的死刑案件,發回的是死刑部分,重審的也是死刑部分。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賠償部分、數罪併罰案件中的非死刑處罰部分的裁判,儘管在重審中可能重新處理,但屬於重審中自行、主動解決問題。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未判處死刑的被告人犯罪部分,則不屬於《規定》適用的範圍,對死刑部分覆核不影響其生效。最高法院在覆核時發現已經生效的裁判確有錯誤的,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式解決。
(二)發回重審的審級。《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表述發回重審的審級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據案件具體情形可以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發回重審的事由可以歸納為3類:一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是量刑不當;三是違反法定訴訟程式。那么,3種情況下分別應當發回哪一審級法院審理?筆者認為,可以把《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第27項——“覆核死刑發回重審用刑事裁定書的說明”作為參照。在樣式說明中,把裁定結果分為兩種情況表述:第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證據不足,或者原審法院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正確判決的,表述為撤銷一審和二審判決,發回中院重新審判。第二,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和證據以及訴訟程式上均無錯誤,但二審裁定或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正確裁判的,表述為撤銷高院二審判決,發回高院重新審判。從樣式說明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因事實、證據或程式問題發回時,原則上哪一審存在問題發回哪一審。筆者認為,因量刑不當發回重審,前提是案件事實認定正確,訴訟程式合法,也就是說,一審、二審只存在量刑不當的問題,此種案件似無發回一審的必要,一般發回二審直接改變數刑即可。
(三)發回重審的審理。關於開庭,發回一審重審的,一審應當開庭審理;發回二審的,二審可以直接改判,但量刑不當的案件,必須通過開庭調查事實、證據的,或者糾正原審程式違法的,則應當開庭審理。要注意,原審被告人抗訴引起二審的案件,發回後重審時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主要是指數罪中非死刑處罰部分,即使經過重審仍然判處被告人死刑,也不得加重被告人他罪的刑罰。
高院覆核案發回重審
(一)覆核案件如何適用《規定》的問題。《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特別規定了高級人民法院依照覆核程式審理的案件被發回後的審理程式,據此,我們可以認為,對於不予核准死刑的覆核案件應當適用該款規定審理。該款規定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在發回事由上應當一致,但審理程式上不完全相同,覆核案件發回後有兩種審理方式,一是提審,二是發回一審重新審判。
(二)對提審含義的理解:有的同志認為提審是按一審程式審理。其實在三大訴訟法有關審判監督程式的規定中,提審的含義均非常明確,即提級審理,按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關於高級人民法院覆核死刑的程式也規定,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一審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發回重新審判,故《規定》的依據實際來自於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律關於提審的含義是一致的,只不過,我們一直缺少提審的實踐而已。
(三)提審程式應注意的問題。一是使用什麼性質的案號的問題。筆者認為,應當使用“復”字號製作提審裁定書,提級審理。然後重立二審案號,使用“終”字號審理。二是提審案件的審理方式問題。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因為覆核時不是二審程式,沒有開庭。《規定》第八條第二款也使用了發回“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字眼,不同於發回“第二審法院”,所以,對覆核案件的重新審理不能適用第九條規定的審理方式。

現存問題

死刑覆核權的現存問題
從“合理有度”到“程式紊亂”原因分析
程式正義的理念被置之不顧
從立法到司法的“重實體輕程式”的觀念使得在“從重從快”地與犯罪作鬥爭時,程式正義的理念被置之不顧。
立法司法解釋的模糊
刑訴修訂後,最高人民法院於96年和98年兩次作出《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中均迴避了這一問題。僅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一審案件,被告人不抗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抗訴期滿後3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准。”但是對被告人抗訴,檢察院抗訴的死刑案件如何處理則未作規定。
程式設計的缺失
死刑覆核制度在程式設計上的不足,如審理采全面審,核准沒有期限限制等一些不符合訴訟效率原則要求的程式漏洞長期得不到彌補。在惡性犯罪增加,死刑案件急劇上升需要下放核准權來提高效率的情況下,程式發生混亂也就在所難免了。

下放弊端

《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上個世紀80年代的情形是,在罪大惡極的罪犯得到應有懲罰的同時,一些本來很輕微甚至並不構成犯罪的案件,被告人也被核准死刑。據悉,1983年“嚴打”期間,抗訴期僅有3天。甚至沒有3天,從抓到判到執行也就一個星期。“這種現象確實存在,”樊崇義說。當初死刑核准權下放,在地方保護主義和某些人的干預下,死刑範圍肯定被擴大了,可殺可不殺的罪犯也被殺了。“但很快被中央發現了,及時進行了糾正。‘從快’也要嚴格地依法從快,‘從嚴’也要嚴格地依法從嚴。”“嚴打”的“從重從快”,使死刑的核准程式過於簡單化,一些在現在看來根本不適合死刑的罪行也被執行了死刑。從重從快,是導致錯殺、可殺可不殺必殺的一個主要原因。造成死刑大量增加與死刑適用標準不同和隨意降低有直接關係。死刑核准權下放的同時,標準也隨之下放。死刑標準因地區的差異而變異,比如貪污賄賂案件,有的地方5萬元開始立案,而在另外的地方可能3萬元就要殺頭。在長期從事司法調研過程中,盧建平發現,殺一個人甚至成了某些領導解決問題的一種手段。比如,發生了惡性事件,地方黨政一把手肯定要過問。領導關注的方式和程度通過某種渠道表達出來,就會左右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正確判斷。遇到在材料上喜歡使用“嚴懲不貸”、“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等批示用語的領導,法院不可能不作考慮。
死刑核准權的下放,經過20多年的實踐,暴露的問題越來越多,越來越嚴重。特別是近年來,因為個別法院在死刑案件事實、證據上把關不嚴,釀成了多起錯殺案件,在社會上造成了很壞的影響。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孫長永一針見血地指出:“在中國死刑案件的審判程式中,不僅被告人總是被迫成為控方的證人,以證明‘自己有罪’,而且法院常常幫助檢察院證明被告人有罪;即使檢察院提供的證據沒有達到法律要求的確實、充分的程度,法院也往往留有餘地地判處死緩,以至於有些屈打成招的無罪被告人,不得不等待真兇的出現,才能平反昭雪。

相關補充

2006年10月31日閉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將人民法院組織法的第十三條修改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這個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這意味著,所有死刑案件複合都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覆核程式只適用於死刑案件,覆核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依授權的高級人民法院(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1991年至1997年間,最高人民法院分別授權雲南、廣東、廣西、四川、甘肅五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部分毒品死刑案件(涉外的除外)行使核准權。覆核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級人民法院,具體申報程式如下:
⒈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報請覆核
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抗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覆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抗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抗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死刑判決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⒉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的報請覆核
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的核准權在高級人民法院覆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的覆核內容、方式等與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相同。高級人民法院按照不同情形分別處理:⑴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發回重新審判;⑵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依法改判;⑶同意維持原判的,裁定予以核准。

死刑廢除

死刑逐步走向廢除是世界各國趨勢。據大赦國際截止2005年10月10日的統計,對所有罪行廢除死刑的國家有83個,對普通罪行廢除死刑的國家有13個,在實踐中實際上廢除了死刑的國家有22個。以上總計118個國家。其他保留了死刑的國家為78個,屬於少數派。從廢除死刑的趨勢來看,平均每年有三個國家廢除死刑
中國在沒有廢除死刑的情況下,首要任務是保障死刑的程式公正。何謂公正,最重要的是作為審判程式一種的死刑覆核程式應當符合審判權的中立性、公開性、程式性、終局性。公開審判是死刑覆核程式的基本要求。

覆核死刑案

新華網:《最高法開庭覆核死刑案系收回死刑核准權後首次》 (摘要)
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黃驊市法院開庭,就被告人楊方振被二審判處死刑一案進行覆核。據悉,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權以來,首次參照二審的庭審程式開庭
如何開庭商量一小時
楊方振出生於1991年,國中文化,河北省滄州市人,2011年10月5日涉嫌搶劫罪被逮捕,於今年1月份被河北省高院終審維持了死刑判決,並上報最高院核准。
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權以來,在類似案件中,法官也會根據情況審閱案卷、赴案發地實地查看現場、訊問有關證人、向偵查人員了解核實情況。
17日下午,3名最高院的法官在黃驊市法院傳新的證人到庭。由於《刑事訴訟法》並未就死刑覆核階段如何開庭審理作出明確規定,在開庭之前,檢察官詢問按什麼程式開,法官回答參照一審和二審的程式開。於是,檢察官又去請示領導,經過一個小時的等待,下午3點半才開始庭審。
楊方振的辯護人、北京律師事務所謝通祥律師介紹說,17日的庭審主要是由新證人出庭作證,陳述其所了解到的楊方振被刑訊逼供的情況,然後由檢察官、辯護人、法官分別發問,再由書記員列印出庭審筆錄,由證人簽字確認。
謝通祥介紹說,昨天(17日)本來還有一個關鍵證人李某要出庭,但當地法官聯繫不上李某,給他打電話他也不接。據悉,李某報警並作證稱楊方振搶車並殺人,但謝通祥律師向最高院反映稱,李某的證言相互矛盾,有重大疑點。
由於還有證人未到庭,最高院法官決定等傳到其他證人後,再擇日開庭。
獄友證明被刑訊逼供
17日到庭的新證人李某某(為區別未到庭證人李某,以下稱李某某)是楊方振的獄友,其因傷害他人致輕傷,被判有期徒刑9個月。
李某某被關進看守所的時間比楊方振早兩個月,他在接受訊問時稱,被關押在同一個號子裡時,其看到楊方振從大腿到腳部都發腫,腳腫得拖鞋都穿不上。此外,李某某還看到,楊方振的胸部、後腰等好幾處又紅又紫,右手中指和食指間也有傷,經詢問,楊方振聲稱是提訊時被警察打的。
對於新證人的證言,檢察官表示無證據證明有刑訊逼供的情況,光憑證言不能認定。而對於體檢報告中證明楊方振身上有傷痕的情況,檢察官也表示,不知道傷是如何來的。
檢方認為其不足輕判
謝通祥律師說,在一、二審階段,楊方振本來是不認罪的,但當時的辯護人給他做工作,說認罪態度不好就會被判死刑,只有態度好點,再積極賠償,才能保住命。結果,想先保住命再說的楊方振在庭審時認罪,其父親還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家屬70餘萬元,並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但楊方振仍被判處死刑。
滄州市中院一審判決認定,2011年9月17日下午6時許,楊方振租用被害人魏某駕駛的夏利計程車,從黃驊港至黃驊市區,當晚在返回黃驊港的途中起意搶劫該計程車。當計程車行駛至石黃高速黃驊收費站西側齊莊路口附近時,楊方振持刀朝魏某頭、頸、胸等部位捅刺20餘刀,致其頸總動脈斷裂大出血死亡,後楊將魏某的屍體拋棄在路邊的水溝內。楊方振怕罪行敗露,駕駛搶得的計程車至海興縣後把車焚毀。
在一審被判死刑後,楊方振提起抗訴。河北省高院二審認為,楊方振採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並致人死亡,雖然其認罪態度較好,也能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得到被害方諒解,但不足以從輕處罰。該院遂於2013年1月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辯護律師提出多點質疑
楊方振被終審判處死刑後,其父親到北京找到謝通祥律師,請其擔任死刑覆核階段的辯護人。謝通祥查看了案卷材料,並兩次前往河北會見了楊方振後,認為他是被冤枉的。
謝通祥向最高院提交律師意見書,提出了此案的多個疑點:
謝通祥律師認為,《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而此案缺乏完整的令人信服的證據鏈條 。
楊方振案被譽為“中國死刑覆核第一案”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階段,楊方振的父親委託謝通祥擔任辯護律師,經過謝通祥的辯護,2013年7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2013)刑四復06885937號刑事裁定書,採納了謝通祥的22個辯護觀點的部分意見,撤銷了河北省高級法院〔2012〕冀刑四終字第143號楊方振的刑事裁定書,不核准楊方振死刑,依法改判。

覆核程式

法學界認為,這是將封閉式的死刑覆核向訴訟式的死刑覆核方向改造,符合現代刑訴法理念的走向
法治周末記者陳霄發自北京、滄州
從業多年,這是北京律師謝通祥第一次碰到如此新奇的死刑覆核方式:
在地方法院的法庭里,控辯雙方像開庭那樣坐到了一起,法官居中,證人到場,接受幾方詢問。
不,這並不是在開庭,雖然極為形似。
是的,這是在死刑覆核階段——過去被認為最難公開、卻攸關性命的特別程式階段。
這是死刑覆核權收歸最高法院以來,公開所見的控辯雙方最深入參與死刑覆核程式的案件,也是最高法院首次採用這種方式來覆核死刑案件。
這令刑訴法學泰斗陳光中極為振奮:“我很高興看到最高法院的這一嘗試,這是未來改革的趨勢,當年的刑訴法建議稿早有設計。”
破天荒的程式
楊金明夫婦坐在法庭里已經一個小時了。沒有催促,沒有不耐煩,甚至沒有去確認“這庭到底還開不開”。
事實上,別說一個小時,就是再等一天,一年,無論多長,只要有生的希望,他們都願意等。
一年前,自滄州市中級法院一審給他們的兒子楊方振下達死刑判決時起,楊金明一家就一直在等待命運最終的決斷。
6月17日下午,在河北省黃驊市法院,決定楊方振命運的幾乎所有人都來了,楊方振卻沒有在場,他仍被羈押在海興縣的看守所里,苦等他最後的訊息。
一年多前,這個23歲的年輕人被控以搶劫罪,檢察院指控他在搶劫一輛計程車時將司機殺害,在拋屍焚車後逃離。
滄州中院一審判處楊方振死刑,河北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隨後報送最高法院進行死刑覆核。
依照以往的慣例,最高法院一般會經過書面閱卷和提訊被告人後,最終下達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碰上疑難複雜的,最高法院的死刑覆核法官有時候也會親自到當地去調查核實案情。
在以往的慣例中,死刑覆核,罕見檢察院和律師直接面對。即使在今年新的刑訴法實施後,針對死刑覆核,最高檢察院也僅是“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見,最高法院也只需要將死刑覆核結果通報最高檢察院。在辯護律師提出要求時,法官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因此,在接到最高法院法官通知去參加由控辯雙方都參加的證據核實程式的電話時,謝通祥很吃驚,從業多年,辦過那么多的死刑覆核案件,他從來沒有聽說過這樣的程式。
作為楊方振的辯護律師,他此前已跟最高法院的法官見過面,談論案情將近兩小時,他清楚地向法官陳述了自己的意見。
同樣吃驚的還有接到電話的檢察官。
“適用什麼程式”
6月17日下午,法官、控辯雙方都到了場,集中在黃驊市法院裡,程式卻遲遲沒有開始。
楊金明聽到檢察官和法官一直在商量著什麼。“檢察官對法官說,你們要么就核准,要么就不核准,怎么還有這程式?沒有見過這程式……”一開始,檢察官似乎不同意展開這個程式。
聲稱沒有見過這樣的程式,檢察官追問法官:“(這)是適用什麼程式呢?是一審程式還是二審程式?”
法官沉吟了一會,回答他:“什麼程式都不是。既不是一審也不是二審。就是幾個問題有疑問,核實一下。”
檢察官想了半天,沒說話。
楊金明突然覺得法庭內的空氣有些緊張。他聽到法官開口問檢察官:“到底參加還是不參加?”
檢察官說他拿不準,得請示領導。轉身出去了。幾分鐘後,他回到法庭里:“領導說了,我們配合最高法院,破例一次吧。”
在前期商量磨契約一個小時之後,程式得以展開。
當天被叫到法庭來的證人是楊方振在看守所里的室友,兩人被關在同一個“號子”里。他是辯方找來的新證人,主要就其了解到的楊方振受到刑訊逼供的情況作證。
這位證人到場後,法官先是核實了他的身份,由於其未帶身份證,檢察官對其身份提出了質疑。在法官向證人提問完畢後,辯護律師向其提問,最後是檢察官提問。
證人作證稱,他與楊關押在同一“號子”里時,看到楊腿腳發腫,連鞋都穿不上,還看到楊的胸部、後腰等多處的紅紫淤傷,楊對他說是提訊時被警察打的。
質證時,檢察官要求證人提供判決書或者其他能證明他同一時間被關押在同一看守所的書面證明。
對這位證人的各方提問大約持續了半個多小時。
據謝通祥透露,原來還叫了此案的另一關鍵證人過來作證,但當法官再致電此人時,他卻不接電話了。
這一關鍵證人是楊方振案件的報案人,他聲稱曾在案發後見過楊,聽楊陳述搶車殺人之事,他與楊分手後即報警。但據楊方振會見律師時陳述,此證人和他同時在案發現場,共同目睹兇案發生過程,真兇另有其人。
這次史無前例的審、控、辯三方均參與的死刑覆核之特別程式就這樣結束了。
最高法院在死刑覆核程式中開了庭,這一訊息迅速在各大媒體傳播開來,成為近來刑訴法學界最熱門的新聞。
法治周末記者向最高法院覆核該案件的主審法官求證此事時,他表示不願意就此接受採訪,但他一再強調:“這不是開庭,絕不是開庭!”
該主審法官後來通過辯護律師回應了這一特殊的程式:“(這是)對個別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進行核實,不是開庭,這體現了最高法院對死刑案件少殺慎殺、尊重和保護人權、對死刑十分慎重的態度。”
在此前,由陳光中主導起草的刑訴法建議稿中就擬定了這樣的程式,對於涉及有重大爭議的、或者涉及是否有罪、罪輕罪重的案件,可以採用這樣的程式。這樣具有訴訟性質、帶有公開性的聽證形式,控辯雙方的參與,有助於法官更加真實、更加直接、也更加全面了解證據、案情。法學界認為,這是將封閉式的死刑覆核向訴訟式的死刑覆核方向改變,符合現代刑訴法理念的走向。
他表示,他非常高興看到最高法院作出的這種創新嘗試。
現行刑訴法在2012年剛剛通過一次大修,其中對死刑覆核程式就有值得肯定的進步,例如規定法官必須訊問被告人,應當聽取律師意見等。
“能到現行法這一步,已經很不錯了,我們沒有想到能到這一步(即:改造死刑覆核具有訴訟性質的形式)。”陳光中說。

行政化困擾

《民主與法制時報》行政化困擾死刑覆核
目前死刑覆核案件的審理,延續傳統的“承辦法官閱卷→合議庭合議→審(庭)委會決定”的辦案模式。儘管由原來書面審發展為書面審結合調查審,但這種審、辯、判分離的審理模式,本質上仍然是行政化的內部評判機制,很難為死刑覆核裁決贏得司法權威和社會公信力。
死刑覆核程式的一次“破例”,或許會帶來這一程式的重大突破,也或許會成為真正的破例,不再出現。到底是什麼原因掣肘著死刑覆核程式的改變?
作為“破例”的最高法院死刑覆核案的辯護律師,謝通祥律師有著深入的思考。
民主與法制社記者(以下簡稱記者):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程式相比普通刑事案件程式,有何特別之處?
謝通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程式相比於普通刑事案件有巨大差別。從某種意義上講,死刑覆核程式是兩審終審制的一種例外,是一種特殊程式。
一審、二審程式的啟動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則,而死刑覆核程式啟動既不需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抗訴,也不需當事人提起自訴或者抗訴,只要二審法院審理完畢或一審後在法定期限被告人未提出抗訴、檢察機關未抗訴的判決書,人民法院就應當無條件自動將案件報送最高人民法院進入死刑覆核。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幾處變動:最高法院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案件,可發回重審或者提審改判;死刑覆核程式增加訊問被告人和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加強檢察監督,在覆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死刑覆核案件的具體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權以來,主辦法官會根據情況審閱案卷、訊問死刑犯了解核實情況,但一般不在死刑覆核階段專門開庭由控辯雙方訊問證人並發表意見。
記者:作為楊方振案死刑覆核階段的辯護律師,您對楊方振案最終發回重審,有何看法?
謝通祥:最高法院對楊方振搶劫罪死刑覆核案件關鍵證據進行核實,應該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的巨大進步,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工作中尊重與重視人權的表現,是推動中國司法進步的重大舉措。這是死刑覆核權收歸最高法院以來,公開所見的控辯雙方最深入參與死刑覆核程式的案件,也是最高法院首次採用這種方式來覆核死刑案件。
我共提出22個疑點,最高法院採納了部分意見,終於在2013年9月撤銷了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死刑裁定書,不核准楊方振的死刑。
但是由於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案多人少,這種核實關鍵證據的方式很快被叫停。
記者:作為多年從事死刑覆核案件的律師,您是如何看待我國目前死刑覆核現狀的?
謝通祥:現行中國的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程式還存在著一些缺陷。比如,不允許辯護律師閱卷。這樣的後果是死刑覆核律師不能夠充分了解案情,無法保障死刑犯的合法權益。甚至在死刑覆核法律文書不寫律師的辯護意見,隻字不提也不闡述律師的觀點。
還有,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沒有期限,隨意性特別大,有的幾個月,有的幾年,比如夏俊峰案件就兩年多。
在審核案件時,因為人員需求量大,會借調一些地方法官參與覆核,但實際上,地方法官是沒有死刑覆核審判資格的。這樣做雖然解決了案多人少的問題,但是弊大於利。
為什麼現在媒體、網路及廣大老百姓對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提出眾多異議,就是因為死刑覆核程式中有許多程式違反了《刑事訴訟法》與《律師法》,程式不公開,不透明,實際上是內部行政審批,根本不是一個審判程式。
著名刑法教授趙秉志提出過,現行死刑覆核程式,不管是啟動還是運行,行政化色彩較為濃厚。
目前死刑覆核案件的審理,延續傳統的“承辦法官閱卷→合議庭合議→審(庭)委會決定”的辦案模式。儘管由原來書面審發展為書面審結合調查審,但這種審、辯、判分離的審理模式,本質上仍然是行政化的內部評判機制,很難為死刑覆核裁決贏得司法權威和社會公信力。
記者:如何解決死刑覆核程式行政化的問題?
謝通祥:趙秉志教授曾建議,應將死刑覆核程式明確定位為審判程式,對其進行訴訟化改造,建立死刑案件三審終審的審級制度。
我覺得,同時還應充分增加每個程式為犯罪嫌疑人自我辯護或其律師辯護的機會。
預防冤假錯案、不錯殺人,也成為各國司法面臨的問題。哪怕是美國這個對於死刑案件有一系列複雜程式的國家,死刑案件中的錯案率仍然不低。美國2001年以來就有12名囚犯通過DNA檢測被宣布無罪。在美國伊利諾州,DNA檢測表明許多死囚都是無辜的,於是在2003年,伊利諾州州長將該州所有的167例死刑判決減為終身監禁。
為犯罪嫌疑人及律師提供儘可能辯護的渠道,這是行使程式公正,減少冤假錯案的最佳保障。

破例覆核案

一起“破例”的死刑覆核案
從封閉式到開放式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作者:本社記者鄧益輝
最高法院原副院長熊選國曾在受訪時說,死刑覆核程式是一種訴訟程式,因為它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的救濟程式,也是一種特殊的審判程式。
經歷3個月的等待後,2013年9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撤銷了河北省高院的死刑裁定書,不核准楊方振的死刑,並發回重審。
河北楊方振死刑覆核案一度引起輿論聚焦。
北京專業死刑覆核律師謝通祥代理了此案。他告訴民主與法制社記者,該案是死刑覆核權收歸最高法院以來,公開所見的控辯雙方最深入參與死刑覆核程式的案件。
“案件覆核時,首次在死刑覆核階段由辯護律師與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三方參與辦理具體案件。”謝通祥說。
案件具有開創性的程式,亦得到法學界的認可。學者們認為,這是將封閉式的死刑覆核向開放式的死刑覆核方向改造,符合現代刑訴法理念的走向。
“新奇的”死刑覆核方式
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黃驊市法院法庭,就楊方振死刑一案進行覆核。
一年多前,這個23歲的年輕人被控搶劫罪,檢察院指控他在搶劫一輛計程車時將司機殺害,在拋屍焚車後逃離。滄州中院一審判處楊方振死刑。今年1月份,河北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並上報最高法院核准。
謝通祥專長於死刑覆核案件,從業多年,這是他第一次碰到如此新奇的死刑覆核方式:在地方法院的法庭里,控辯雙方像庭審時那樣坐在一起,法官居中,證人到場,接受幾方詢問。
自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權以來,在該類案件中,法官也會根據情況審閱案卷、赴案發地實地查看現場、訊問有關證人、向偵查人員了解核實情況。
最高法院對死刑覆核程式的定義則是,它是一種特殊的程式,是兩審終審以外,最後針對死刑案件,法律設計的一種特別的救濟形式。
2007年3月,時任最高法院副院長熊選國在受訪時說,死刑覆核程式是一種訴訟程式,因為它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的救濟程式,也是一種特殊的審判程式。
“它不是一種行政程式,而是一種司法程式。因為在最高法院死刑覆核期間,還是按照類似審判工作程式方式組成合議庭,經過合議庭審理,然後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熊選國說。
在新的刑訴法實施後,明確了最高檢對死刑覆核有監督權,最高檢設立死刑覆核檢察廳,正式取代死刑覆核檢察工作辦公室,成為最高檢21個內設機構之一。
但針對死刑覆核,最高檢察院也僅是“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見,最高法院也只需將死刑覆核結果通報最高檢。在辯護律師提出要求時,法官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像楊方振案這樣,在覆核階段由控辯雙方詢問證人並發表意見,這樣的證據核實程式,即便是影響巨大的浙江吳英案中,也未能做到。
所以,在接到最高法院法官的通知電話時,謝通祥頗為吃驚。
作為楊方振的辯護律師,他此前已跟最高法院負責死刑覆核的法官見過面,談論案情近兩小時,他清楚地向法官陳述了自己的意見。
“配合法院,破例一次”
6月17日下午,幾乎所有參與或涉及楊方振案的人都來到黃驊市法院——楊方振本人沒有到場,他仍被羈押在海興縣看守所里,等待最後的決定。
楊方振的父母坐在法庭里已經一個小時了,程式卻遲遲沒有開始。
他們聽到檢察官和法官一直商量著。
檢察官起初似乎並不同意展開這個程式。“檢察官對法官說,你們要么就核准,要么就不核准,怎么還有這程式?這是適用什麼程式?是一審程式還是二審程式?”楊方振的父親楊金明說。
法官沉吟了一會,回答說:“什麼程式都不是,既不是一審也不是二審,就是幾個問題有疑問,核實一下。”
楊金明突然覺得法庭內的空氣有些緊張。他聽到法官開口問檢察官:“到底參加還是不參加?”
檢察官請示領導後,終於答應,“配合法院,破例一次”。
據謝通祥律師介紹,當天的主要程式是由新證人到庭作證,陳述其所了解到的楊方振被刑訊逼供的情況,然後由檢察官、辯護人、法官分別發問,再由書記員列印出筆錄,由證人簽字確認。
當天的新證人是楊方振在看守所里的室友,兩人被關在同一房間
與庭審程式類似,證人到場後,法官先是核實了他的身份。在法官向證人提問完畢後,辯護律師向其提問,最後是檢察官提問。
各方提問大約持續了半個多小時。
當天,此案的另一關鍵證人未能到場。
據謝通祥律師介紹,這一關鍵證人是楊方振案件的報案人,他聲稱曾在案發後見過楊,聽楊陳述搶車殺人之事。但據楊方振會見律師時陳述,此證人和他同時在案發現場,共同目睹兇案發生過程,真兇另有其人。
“如履薄冰、如臨深淵”
此次由審、控、辯三方均參與的死刑覆核特別程式,堪稱史無前例。
“最高法院在死刑覆核程式中開庭”,這一訊息迅速引發媒體關注。
著名法學家陳光中教授在了解最高法院的這一程式後,也認為,這不是開庭,“有點類似於內部的聽證”。
“我很高興看到最高法院的這一嘗試,這是未來改革的趨勢,當年的刑訴法建議稿早有設計。”陳光中說。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也認為,最高院在楊方振案死刑覆核時的做法,其實與一、二審從程式和內容上並不一樣,只是緊緊圍繞有爭議的地方來展開核實,這種做法是一種進步,完全符合刑訴法的法律精神。而檢察院配合最高法院的做法,也是值得肯定的。
該案的主審法官面對媒體求證時,表示不願意就此接受採訪,並一再強調:“這不是開庭,絕不是開庭!”
其後,最高法院通過辯護律師謝通祥緊急溝通了相關媒體,澄清此程式並非開庭。最高法院回應稱:“對個別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進行核實,不是開庭,這體現了最高法院對死刑案件少殺慎殺、尊重和保護人權、對死刑十分慎重的態度。”
據謝通祥律師透露,這種核實關鍵證據的方式很快被內部叫停。
事實上,最高法院負責死刑覆核的法官如此審慎情有可原
據民主與法制社記者了解,最高法院共有5個刑事審判庭,從刑一庭到刑五庭均有法官辦理死刑覆核案件,有一個400人左右的工作團隊。
人數看似不少,但據謝通祥律師介紹,最高法每年辦理的死刑覆核案件,至少在6萬件以上。
“案多人少,一直困擾著最高法院死刑覆核工作的開展。”謝通祥律師說,“最高法院之所以內部叫停這種方式,擔心的並不是程式上的問題,而是負荷太重。”
“有時候法官們根本忙不過來。但對死刑案件的覆核工作,我們還是提倡‘如履薄冰、如臨深淵’的審慎態度。”最高法院一名負責死刑覆核的法官告訴民主與法制社記者。
此前,謝通祥律師對楊方振死刑覆核案提出22個疑點。基於上述辦案理念,最高法院召集各方到庭,聽取新證人作證後,楊方振的命運終於出現拐點——在最高法院死刑覆核裁定之下,他被“刀下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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