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梧發〔2010〕7號),設立梧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現任領導

梧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秦曉寧(女)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梧州市人事局、原梧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梧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全市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的法律法規;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擬訂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實施意見,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實施意見,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貫徹落實就業援助制度,貫徹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貫徹落實大中專、職業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實施細則,貫徹落實國(境)外人員來梧就業管理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辦法,貫徹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健全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制,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和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實施辦法,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實施辦法,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市政府直屬機關、事業單位補充人員計畫的核准。

(七)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參與人才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實施辦法並指導和組織實施;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引進和培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具體規劃、部署人才小高地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博士後管理制度;貫徹落實吸引國(境)外留學人員來梧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家屬安置與有關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工作。

(九)貫徹和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交流、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方面的法規、規章;貫徹和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監督檢查;貫徹落實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貫徹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貫徹和組織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貫徹和組織實施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貫徹落實自治區引進國外智力規劃、政策,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

(十二)貫徹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擬訂並完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維護穩定工作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梧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負責全局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擬訂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局機關車輛管理及行政後勤等有關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復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黨群及紀檢監察工作,指導、協調局屬機關、事業單位黨組織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組織起草相關的規範性檔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組織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宣傳、新聞發布、政務公開和普法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承擔本局行政審批事項的組織協調工作。

(三)規劃財務科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資金(基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及市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承擔局機關及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日常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局屬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工作;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並承擔本局綜合統計工作。

(四)培訓就業科

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和標準;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組織公務員對口培訓和市人民政府直屬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貫徹實施公務員培訓登記制度;協調公務員培訓工作。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指導協調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平台管理;擬訂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的實施細則;擬訂城鄉勞動者就業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擬訂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技工院校招生工作、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指導、規範職業技能鑑定和技術等級崗位考核(鑑定)評審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負責新錄用工作人員的崗位培訓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的培訓、考試、考核、評定、審批工作;負責技工院校招生計畫備案;承辦職業能力建設和就業培訓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負責對參加申報專業技術職稱考試的人員進行考試輔導培訓的組織工作;組織全市職稱考試工作。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貫徹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流動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貫徹落實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貫徹落實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貫徹落實大中專、職業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貫徹落實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協助承辦就業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貫徹落實(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我市就業管理規定。

(五)公務員科

貫徹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擬訂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等工作;負責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和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公務員登記的管理制度,承擔全市各級政府直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和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府直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補充人員核准或備案事宜;負責市直行政機關科級及以下公務員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職數的審核。

負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審核工作;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承擔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工作。

貫徹實施公務員考試錄用政策、制度,負責組織全市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考試錄用工作;貫徹實施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

貫徹實施公務員考核獎勵制度、公務員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指導和協調行政獎勵工作;承辦市政府獎勵、表彰工作,初步審核以市政府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及獎勵表彰人員;貫徹實施公務員懲戒制度,組織和指導公務員的懲戒工作;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

(六)人力資源市場科(引進國外智力科)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貫徹實施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負責指導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承辦人力資源市場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組織制訂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政策的實施細則,組織實施急需緊缺人才的開發引進工作;貫徹實施人員調配政策。

擬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實施意見,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承擔引智成果推廣工作;貫徹執行外國專家管理政策,負責聘請外國專家和港澳台專家引進項目的申報和審核工作。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並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實施意見;負責實施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負責職稱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專業對口技術資格評審的標準;負責組建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綜合管理各專業技術系列主管部門的評審工作,指導協調全市職稱考試工作;負責國家和自治區稱號專家推薦、選拔和管理工作;負責人才小高地建設工作;推行博士後制度並負責管理協調工作;貫徹落實回國專家、留學人員來梧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崗位設定、人員招聘〔含招聘國(境)外人員〕、流動、職務聘任、考核、獎勵、懲戒、辭聘解聘等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核准或審核事宜,承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承辦補充人員計畫的核准等人事管理事項並監督實施。

(九)工資福利科

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計畫的編制、工資總額管理、工資統計及綜合分析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津貼補貼、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的執行和管理工作;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變動審核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和參加工作時間的核定工作;指導和協調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退休費的審核工作;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的待遇和因病提前退休工作能力鑑定及喪葬費審核工作;綜合管理各類津貼、補貼工作。

(十)軍官轉業安置工作科(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的有關政策,編制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年度安置分配計畫並組織實施;承辦市直及自治區直屬、中央直屬駐梧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工作;編制全市軍隊轉業幹部上崗前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家屬安置與有關服務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宣傳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協調指導做好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的解困和穩定工作。

(十一)勞動關係科

貫徹執行勞動關係政策;貫徹執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和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等相關政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貫徹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貫徹執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政策,完善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完善特殊工時管理;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貫徹落實勞動用工備案制度並組織實施;承辦非國資委行使出資人權利的國有企業工效掛鈎方案審批。

審核並發布地方勞動定員定額標準;貫徹國家級的基礎勞動標準,協助企業改革整頓工作,指導企業勞動用工和分配等制度改革;綜合管理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作。

(十二)社會保險科

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政策;貫徹實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貫徹實施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實施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市直單位及中、區直駐梧單位參保人員享受待遇條件的核定;綜合管理企業職工福利和工齡計算工作;負責審批職工離退休待遇。

貫徹執行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貫徹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組織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和失業動態監測制度;貫徹執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貫徹執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貫徹執行自治區失業保險調劑金使用辦法;指導和規範失業保險和失業人員信息管理;審核市級失業保險調劑金使用。

貫徹執行醫療、生育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規劃、基金管理辦法、用藥和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等管理標準;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設立條件和標準及服務管理等具體辦法;貫徹執行中區直駐梧單位醫療、生育保險、離休幹部醫療保障政策;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審核和監督檢查。

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政策、規劃、標準;貫徹執行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預防和康復管理政策;貫徹執行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安裝機構資格標準和管理辦法;負責全市用人單位職工工傷認定工作;組織實施勞動能力再次鑑定和全市用人單位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貫徹執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制度及標準並負責對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事項進行審核。

(十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監督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承辦企業年金運營機構基金管理契約備案工作。

(十四)勞動監察與信訪科

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工作制度;指導、監督勞動監察機構開展勞動監察工作;貫徹執行勞動監察員管理辦法;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參與或直接調查處理勞動監察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對跨地區勞動監察案件進行協調處理;負責中、區直駐梧用人單位的勞動監察。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維護穩定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督查、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本系統群體性突發事件預警穩控及應急處理;負責信訪事項受理、複查、覆核工作;承擔本局機關接訪工作;承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相關信訪任務;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綜合治理日常工作

(十五)調解仲裁管理科(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庭)

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規則、制度;指導、檢查和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制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和仲裁員管理辦法並實施;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農民工工作科

貫徹執行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七)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辦理本局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擬訂本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四、其他事項

(一)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回梧高校畢業生就業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教育局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教育局負責;離校後回梧就業的畢業生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二)原梧州市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事業單位整建制劃歸梧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其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編委辦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編委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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