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縣司法局

法律服務機構及執業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三)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及主要職責成立桓台縣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設在縣司法局,負責組織、研究、指導、管理和監督社區矯正工作。 4、配齊配強司法所工作人員,建立社區矯正工作隊伍,組織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機構概況

機構名稱 桓台縣司法局
單位地址 桓台縣索鎮槐蔭路38號
基本情況

機構領導

姓 名 職 務 具體工作
李方國 局 長 主持全面工作,分管幹部和財務工作
付光逵 副局長 分管司法局基層工作科、安置幫教辦公室、公證處工作
宋 兵 副局長 分管司法局機關工作,分管辦公室、政工科、法律援助中心、黨支部、老幹部、工會工作
鞏向營 副局長 分管司法局宣傳教育科、普法依法治理辦公室、司法鑑定工作
宋 生 紀檢組長 分管紀檢、律師事務所工作

信息名稱:內設機構

辦公室
(政工科) 王 玲 6278006 在局黨組及局長的直接領導下,了解掌握司法行政總體情況,加強調查研究,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組織安排好本系統各類會議服務工作;協調上下級、縣內外各有關部門、本局各科室處所、鄉鎮司法所的關係;負責信息調研、保密、機關文秘、檔案、機要、打字和文印、印章保管、使用和報刊征訂、分發、機關考勤、財務管理、來信來訪和接待等工作;做好經常性的人事工作;落實好老幹部工作制度;協助黨支部書記做好黨內日常工作;配合抓好法律服務從業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
法制宣傳
教育科 王秋菊 6278007 起草普法依法治縣工作總體規劃,制定落實總體規劃的年度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各部門、各單位落實普法依法治理措施。負責向普法依法治縣工作領導機構匯報工作;組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培訓,檢查考核,建議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進行評比和獎懲;開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調查研究和日常性活動;組織發行普法依法治理教材和資料;組織實施領導幹部普法考核證制度;組織全縣公民進行普法考試和法律知識競賽;組織召開全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會議;抓好“民主法治示範村”創建工作;抓好重點普法對象的宣傳教育。
公證律師
管理科 滕 偉 6278005 起草有關律師、公證工作的管理辦法和實施意見;指導律師事務所、公證處依法開展各項業務,積極做好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及時向上級報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作好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及人員的年檢、註冊工作;檢查、監督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的各項活動;依法審查、核實申請授予律師資格的材料;考察、考核律師事務所擬調入或聘用的律師;審批、辦理律師轉所有關手續;審查申請實習人員的材料,統一安排、管理本縣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負責本縣律師、公證工作的統計、分析工作,及時上報。
社區矯正
辦公室
基層工作科(安置幫教
辦公室)
(掛“12348”協調指揮中心牌子) 張 威 6276148 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管理和監督;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思想道德法制教育;依法組織社區服刑人員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幫助社區服刑人員解決在就業/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負責擬制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管理“1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工作;指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對基層法律服務的執業資格、執業機構、執業範圍、執業秩序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司法所和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指導司法行政基層組織建設、業務建設和司法助理員、基層法律工作者、人民調解員的政治、業務培訓工作;指導管理刑釋解教人員過渡性安置幫教工作;指導管理全縣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協調中心和“12348”法律擁軍專線工作。
桓台縣
公證處 沈琨祥 6278011 桓台縣公證處是桓台縣司法局下屬的差額副科級事業單位。現有工作人員5人,其中三級公證員1人,四級公證員2人,工作人員2人。
負責證明各類契約(協定、契約)委託;證明繼承權、遺囑、財產贈予、分割、約定;證明親屬關係、收養關係;證明身份、學歷、出生、生存、死亡、婚姻狀況;證明檔案上的簽名、印章屬實、證明檔案副本、節本、影印本與原件相符;對有關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力;現場監督、保全證據、提存等。
桓台縣
法律援助
中心 田茂寬 6278010 桓台縣法律援助中心是桓台縣司法局下屬的全額副科級事業單位,編制2名。在桓台縣司法局的領導下,接受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導。
負責對援助案件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批;統一指派具有法律援助義務的機構、人員為受援助對象提供法律援助;指導、監督法律援助案件的承辦;承辦本轄區內具有重大影響,複雜的法律援助案件。

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

(2000年12月22日經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
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援助,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並減免法律服務費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服務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經司法行政部門批准的其他社會法律服務機構。
法律服務人員包括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其他社會法律服務人員以及社會法律援助志願者。
第三條 法律服務機構及執業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法律服務人員在實施法律援助過程中,必須盡職盡責,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執業紀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管理、指導、協調、監督並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法律援助工作,統一受理並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籌集法律援助資金,承辦本轄區有重大影響、複雜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法律援助對象、範圍和形式
第六條 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在本省的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受理: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而無其他收入,經濟困難的;
(二)經濟困難的優撫對象;
(三)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收養人員;
(四)農村“五保戶”;
(五)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經濟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的;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獲得法律援助的。
其他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無能力或者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受理。
第七條 前條所列當事人可以就下列範圍的法律事項申請法律援助:
(一)刑事代理案件;
(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勞動報酬的法律事項;
(三)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醫療費用和賠償的法律事項;
(四)追索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金的法律事項;
(五)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案件;
(六)需要予以公證的與人身財產密切相關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係;
(七)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事項;
(八)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項。
第八條 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公訴人出庭公訴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第九條 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外國籍、無國籍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法律援助採取以下形式:
(一)解答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提供法律意見;
(二)刑事辯護和刑事訴訟代理;
(三)民事訴訟代理;
(四)行政訴訟代理;
(五)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
(六)公證證明。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請和受理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訴訟案件也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戶籍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二)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業保險金的有效證件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證明及證據材料。
法律服務機構自願、免費為社會影響較大或者特別緊急的法律事項提供法律援助的,由法律服務機構協助當事人按照前款規定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法律援助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
第十三條 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備或者有疑問的,可以通知申請人補充或者說明,並可以向有關組織、個人進行調查,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法律援助申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法律援助事項的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近親屬;
(二)與申請事項有利害關係;
(三)與申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受理的。
第十五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申請人向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機構之間有受理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受理。
第十七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決定受理後,及時指派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指定法律服務人員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委託異地法律援助機構辦理調查取證、非訴訟調解、文書送達、申請執行等法律事務,被委託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協助。
第十九條 受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指定的法律服務人員提供法律援助並就同一事項再次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法律援助機構統一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十日以前,將指定辯護通知書和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或者一審判決書副本送交所在地同級法律援助機構。對因經濟困難而指定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附送被告人經濟
困難的證明或者說明材料。
第四章 受援人和法律服務人員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過程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了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進展情況;
(二)有事實證明法律服務人員未適當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服務人員。
第二十二條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過程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及相關情況;
(二)提供有關證明和證據材料;
(三)協助法律服務人員調查案件事實;
(四)在受援期間因經濟狀況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或者受援後獲得較大收益的,應當支付法律服務費等相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 法律服務人員在法律援助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要求當事人提供與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材料;
(二)在辦理法律援助過程中,受援人不履行義務嚴重影響其辦案的,可以申請終止法律援助。
第二十四條 法律服務人員在法律援助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二)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監督,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延遲、中止或者終止承辦的法律援助事項;
(三)保守國家秘密和有關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隱私;
(四)及時向受援人通報法律援助事項的進展情況;
(五)不得利用法律援助事項向受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五章 法律援助的保障
第二十五條 法律援助所需經費通過多渠道籌集解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法律援助機構可以通過接受社會組織及個人捐贈等合法途徑籌集資金,作為法律援助經費的補充。
第二十六條 法律援助經費由法律援助機構管理使用,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於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的訴訟案件,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減收或者免收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拒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阻礙法律服務人員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九條 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拒不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或者在法律援助過程中違法執業的,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
第三十條 當事人以欺騙方式獲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撤銷其受援資格。當事人應當雙倍返還已實施法律援助過程中的全部費用。
第三十一條 司法行政部門及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編號:0109022008000002
信息名稱:桓台縣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意見
中共桓台縣委辦公室
桓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轉發《桓台縣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鎮黨委、政府,開發區工委,城區街道辦事處,縣直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桓台縣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意見》已經縣委、縣政府同意,現轉發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桓台縣委辦公室
桓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7年8月21日

桓台縣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意見

縣法院 縣檢察院 縣公安局 縣民政局
縣司法局 縣財政局 縣人事局 縣勞保局
社區矯正是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並促使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是探索和實踐刑罰執行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對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的現代刑罰制度,促進社會進步,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為保證我縣社區矯正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轉發<淄博市關於社區矯正工作意見>的通知》(淄辦發〔2007〕29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社區矯正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縣委、縣政府實施“兩大戰略”、構建和諧桓台的總體要求,以提高社區服刑人員矯正質量為核心,以建設和諧社會和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為目標,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和有關部門密切配合下,整合利用社會資源和力量,積極探索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的有效方式、方法,依法規範矯正行為,促進社區服刑人員順利回歸社會,為全縣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協調發展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工作原則
(一)解放思想、開拓創新。社區矯正試點工作要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在國家現行的法律條文框架內,吸收並借鑑各地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成功經驗,解放思想,勇於創新,針對本地實際,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二)依法適用、適時辦理。社區矯正試點工作要在法定許可權、法定期限內,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
(三)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涉及國家司法、刑罰執行、治安管理、社區管理、民眾工作等方面,各有關部門、單位及社會各方面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共同參與,密切配合,形成整體合力。
(四)公開透明、接受監督。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必須增強工作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各項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地開展。
三、適用的範圍和任務
(一)社區矯正的適用範圍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社區矯正主要適用於下列5種罪犯:
1、被判處管制的。
2、被宣告緩刑的。
3、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具體包括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4、被裁定假釋的。
5、被剝奪政治權利,並在社會上服刑的。
戶籍在本縣,符合上述條件,罪行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殘犯、以及罪行較輕的初犯、過失犯等,應當作為社區矯正的重點對象。
(二)社區矯正的主要任務
1、按照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管理和監督。
2、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社會公德教育,矯正其不良心理和行為,使他們悔過自新,棄惡從善,成為守法公民。
3、依法組織社區服刑人員參加適當的社會公益勞動。
4、幫助社區服刑人員解決在就業、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四、組織機構和隊伍
(一)社區矯正的組織機構
社區矯正工作由縣委政法委領導組織,縣司法局負責具體實施,縣法院、縣檢察院、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人事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相關部門分工負責,聯動配合。
(二)社區矯正組織及其主要職責
成立桓台縣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全縣社區矯正工作方案和工作規劃;制定全縣社區矯正工作的相關政策、制度;溝通、協調縣級相關部門,解決社區矯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督促、檢查、指導全縣的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司法局。
各鎮(街道)成立由分管政法工作的同志任組長、由司法所、派出所、法庭、民政、財政、勞動保障、團委、婦聯等部門負責人任組員的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並明確工作職責。
各級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通過聯席會議制度,保證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運作,共同推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三)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及主要職責
成立桓台縣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設在縣司法局,負責組織、研究、指導、管理和監督社區矯正工作。司法所作為社區矯正工作的工作主體,要按照規範化建設要求,配齊配強工作人員,並確定專人負責社區矯正工作。
(四)社區矯正工作隊伍
在全縣建立起社區矯正工作者和社區矯正志願者組成的社區矯正工作隊伍。
社區矯正工作者應是從事社區矯正的司法所工作員,以及各級社區矯正工作組織中的專門工作人員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等國家公職人員。
社區矯正志願者主要包括專家學者、知名人士、高等院校高年級學生、離退休幹部、村(居)委員會成員、矯正對象的近親屬和原工作單位人員等。社會志願者由縣司法行政機關頒發聘書。
五、部門職責分工
開展社區矯正是公安、檢察院、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等部門的共同任務,公、檢、法、司都要儘快把社區矯正工作納入自己的本職工作,在社區矯正工作中共同發揮好主力軍作用。
人民法院要嚴格準確地適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釋,依法充分使用非監禁刑刑罰措施和減刑、假釋等鼓勵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罰執行措施。在判處非監禁刑和裁定假釋工作中,可以徵求有關社區矯正組織的意見,並在判決書、裁定書中以適當形式責令罪犯接受社區矯正。宣判、宣告後,及時將判決書、裁定書抄送縣社區矯正組織。
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社區矯正工作的法律監督,完善刑罰執行監督程式,對社區矯正工作的相關法律問題提出檢察建議,保證社區矯正工作順利實施和刑罰正確執行。
公安機關要配合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考察。各鎮(街道)派出所要有專人負責社區矯正工作,對實施社區矯正期間,違反監督、考察規定,不服從管理的社區矯正對象,要根據具體情況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及時建議撤銷緩刑、假釋和收監執行;對重新犯罪的社區矯正對象,及時依法處理;定期核實社區矯正對象的增減情況,並及時通報社區矯正工作組織。
民政部門要將社區矯正工作納入社區建設和管理範疇,指導基層組織參與矯正工作。並將符合低保條件的矯正對象(特別是傷殘、家庭困難人員)及時納入低保範圍。
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組織有關單位和社區基層組織開展社區矯正工作。要會同公安機關做好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考察,組織開展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改造和扶助等矯正工作,行使對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權、行政獎懲權、司法獎懲建議權和實施、解除社區矯正宣告權。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為生活困難或有就業需要的矯正對象積極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機會等幫助扶困工作。
編制、人事部門要會同司法行政機關,通過有效途徑和方法,加強社區矯正組織建設和隊伍建設,保證工作順利開展。
財政部門要將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經費納入各級年度財政預算,切實解決好社區矯正經費保障問題。鎮(街道)要按社區矯正對象每人每年300-500元的標準撥付經費,專款專用,專門用於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改造。要根據實際的需要,各級財政撥付辦公經費,確保社區矯正工作的規範化運轉。
六、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時間、方法、步驟
社區矯正試點工作要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實行先試點後推廣的方式穩步推進。
(一)準備階段(2007年7月)
1、學習掌握各級關於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檔案精神和要求,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組織有關人員學習考察,學習外地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先進經驗方法。
2、對全縣社區服刑人員摸底調查。
3、起草桓台縣社區矯正工作意見、工作流程和各項工作制度,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和上級社區矯正組織匯報。
4、配齊配強司法所工作人員,建立社區矯正工作隊伍,組織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5、開展輿論宣傳活動,通過電視、廣播、報紙進一步宣傳社區矯正的意義、作用。
6、籌備全縣社區矯正工作動員大會。
(二)啟動實施階段(2007年8月至2007年10月)
1、成立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建立辦事機構,配備工作人員,落實保障措施,建立縣、鎮(街道)、村(居)三級社區矯正工作網路。
2、召開全縣社區矯正工作會議,全面部署社區矯正工作。
3、在唐山、果里、起鳳三鎮進行工作試點。在縣委政法委的統一組織協調下,移交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現有社區服刑人員。建立社區矯正工作檔案,制定矯正對象個案矯正書,組織矯正對象參加集中學習、公益勞動,定期進行談話,全面實施社區矯正工作。
(三)總結推廣階段(2007年11月)
總結工作經驗,認真梳理試點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召開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總結大會,在認真總結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全面推開社區矯正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鎮(街道)、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積極穩妥地推進社區矯正工作,務求取得實效。
(二)搞好協調配合。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及時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的問題。建立配合協作、情況通報、信息交流等長效工作機制,共同推進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各鎮(街道)要為社區矯正工作提供經費保障,並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四)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工作例會、聯席會議、請示報告、信息報送、監督檢查、檔案統計、社會宣傳等工作制度,保證社區矯正工作依法規範,有章可循、有序進行。
(五)提高隊伍素質。加強對相關部門、專業社區矯正人員和社會志願者的培訓,採取多種形式,提高法律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技能,確保矯正質量。
(六)加強對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理論研究和正面宣傳,建立信息網路,及時反饋工作情況,確保信息渠道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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