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首

古代在考試中的專用名詞,指童生參加縣試、府試、院試,凡名列第一者,稱為案首,亦有紅案之稱。

案首,清代各省學政於考試後揭曉名次,稱為出案。因此童生參加縣試、府試、院試,凡名列第一者,稱為案首。學政於取定新生後,將名單發交各府、州、縣時,亦有紅案之稱。

《儒林外史》第十三回:“小弟補廩二十四年,蒙歷任宗師的青目,共考過六七個案首,只是科場不利,不勝慚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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