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陽市突發輻射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2.1.1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組成 2.1.2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職責 一般輻射事件發生後,由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負責處置。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有效防範突發輻射環境污染事件(以下簡稱突發輻射事件)的發生,保障我市輻射環境安全,控制或減緩突發輻射事件可能造成的後果,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提高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能力,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本預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浙江省突發輻射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制定。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境內的核技術套用、放射性物質的運輸、放射性廢物暫存等生產和科研活動引起的放射性物質泄漏、異常釋放或人員受到意外照射等突發輻射事件。
1.4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指揮,密切協作,分級負責,平戰結合,保護公眾,保護環境。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領導機構、辦事機構、應急救援隊伍、專家組組成。
2.1領導機構
對全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輻射事件,市政府根據工作實際需要,成立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協調突發輻射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
2.1.1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組成
組 長:市政府分管環保副市長。
副組長:市府辦分管環保的副主任、市環保局局長
成 員:市委宣傳部、市經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建設局、 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局、市環保局、市安監局、市氣象局、市武警中隊、市電信局、移動東陽分公司、聯通東陽分公司等部門負責人。
2.1.2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職責
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市政府對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配合省領導小組協調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輻射事件的應急救援行動;配合金華市領導小組協調較大突發輻射事件的應急救援行動;統一領導、協調一般突發輻射事件的應急救援行動;負責啟動本預案,必要時,向金華市政府請示要求啟動金華市級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預案;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其他任務。
2.1.3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1)市委宣傳部:啟動《公共突發事件新聞報導預案》,負責組織協調輻射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協調相關部門對事件現場媒體活動進行指導和跟蹤報導。
(2)市經貿局:負責協調企業搶險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3)市公安局:負責指揮、協調事件發生地現場警戒、交通管制和疏導等任務,維護現場秩序。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參與突發輻射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和事件調查處理。
(4)市民政局:負責協調各鎮鄉、街道輻射事件應急處置中緊急撤離和臨時避遷居民的接收、安置、回遷等工作。
(5)市財政局:負責保障市級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和應急體系的運行經費。
(6)市建設局、水利局:負責因突發輻射事件造成污染,致使城市供水、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處理和燃氣供應等設施遭受嚴重破壞事件的評估和恢復等工作。
(7)市交通局:負責協調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救援行動所需的交通保障,內河航道水上交通管制疏導等。
(8)市商務局:負責協調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中的物資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應。
(9)市衛生局:負責突發輻射事件的醫療救援行動,救治受輻射傷害的人員和非輻射操作的受傷人員;負責參與應急救援行動人員的輻射防護指導、輻射劑量監測與控制和其他疾病診療;向受突發輻射事件影響的公眾提供諮詢服務。
(10)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協調突發輻射事件的輻射環境監測和事故處置情況的實時報告、總結報告;對突發輻射事件進行定性定級,對事件產生的放射性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等提出處置建議,並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處置。負責制訂或修訂本預案,協調、落實和檢查應急組織和應急設施建設,組織輻射專業知識的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承擔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11)市安監局:參與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2)市氣象局:負責突發輻射事件發生地氣象條件與動態變化的實時監測,提供氣象要素變化預測意見。
(13)市武警中隊:組織指揮武警部隊參與突發輻射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配合公安機關做好事發現場的安全管控工作和社會治安保障。
(14)市電信局、移動東陽分公司、聯通東陽分公司:組織、協調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行動指揮通信保障。
本預案未規定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和鎮鄉街道必須服從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的指揮,根據應急處置行動需要,開展相應工作。
2.2辦事機構
2.2.1市輻射應急辦公室組成
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輻射應急辦公室),為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環保局分管領導擔任。
2.2.2市輻射應急辦公室職責
負責處理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傳達省、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決定事項,並檢查、督促落實;建立和完善輻射應急預警機制,制訂(修訂)和管理本預案;指導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準備工作;組織輻射防護知識和突發輻射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公眾宣傳、教育;及時收集、分析突發輻射事件相關信息,向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對可能演變為較大突發輻射事件,及時向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2.3應急救援隊伍
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救援隊伍由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局等主要應急救援力量組成,其他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組建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救援隊伍。
2.4專家組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聘請輻射防護、放射醫學、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組,建立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專家庫。主要職責是:為輻射事故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技術指導。必要時,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3事件分級 
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從重到輕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一級)、重大輻射事故(二級)、較大輻射事故(三級)和一般輻射事故(四級)四個等級。
3.1特別重大輻射事故(一級)
是指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2重大輻射事故(二級)
是指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3較大輻射事故(三級)
是指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4一般輻射事故(四級)
是指Ⅳ類、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4預警和預防
4.1信息監控
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市環保局對市核心與輻射活動進行動態信息監控。重點是收集、報告和處理I、II類放射源的運輸信息,I、II類放射源使用單位的安全運行狀況信息,自然災害(如颱風、地震等)對輻射工作單位安全運行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發生在市外有可能對我市造成輻射影響的信息。
4.2預警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後,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領導機構應採取以下措施:
(1)實行24小時值班,確保指揮通信暢通。
(2)根據事件波及範圍、嚴重程度和事件等級,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預案。
(3)依據事件級別和實際情況,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按規定發布預警公告。
(4)轉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協調有關部門進行妥善安置。
(5)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救援組進入應急狀態,輻射監測部門立即開展輻射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6)快速調集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救援行動所需的技術力量、物資器材、裝備設施,確保應急處置行動有序進行。
4.3預警支持系統
市輻射應急辦公室負責建立本地區突發輻射事件預警等信息系統;建立市突發輻射事件資料庫,與省突發事件資料庫系統聯網,實現資源共享。根據需要,結合實際,建立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及通訊技術保障系統。
4.4預防工作
4.4.1輻射工作單位
輻射工作單位負責本單位輻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方案,落實各項應急準備工作,發現事故苗頭,及時處置,預防突發輻射事件的發生。
4.4.2環保部門
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輻射工作單位的統一監管,預防突發輻射事件的發生。
(1)完善監管體系。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開展輻射污染源申報登記和調查,建立全市輻射工作單位監管信息系統;嚴格按輻射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驗收規定實施監管,收集和分析輻射工作單位的常規環境監測資料,發現安全隱患,督促輻射工作單位進行整改。
(2)規範放射性廢物和放射源的監管、監測。及時督促相關輻射工作單位送貯閒置、廢棄放射源,最大限度減少放射源的丟失、被盜、失控等事件隱患;對放射源和射線裝置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配合省環保廳對核燃料、核廢料、高活度放射性物質的運輸實行跟蹤監測,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3)建立信息共享的預警網路。建立健全突發輻射事件監測網路,組織監測信息的綜合分析和評估,提高突發輻射事件預報和報告的準確性、時效性。
4.4.3 公安、衛生部門按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輻射工作單位進行有效監管。
5應急回響
5.1應急回響分級
5.1.1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或較大輻射事件,迅速報告金華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和環保部門。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預案必須立即啟動。
5.1.2發生一般輻射事件,由市環保局確認,立即將事件報告市政府、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和金華市環保局,經市政府批准,及時啟動本預案。
5.2先期處置
突發輻射事件發生後,市輻射應急辦公室和事發單位應及時採取措施,主動進行應急處置,防止輻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態擴大。同時將事件情況逐級上報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金華市環保局,並做好啟動輻射應急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
5.3應急回響程式 
5.3.1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回響程式示意圖(見附屬檔案)
5.3.2特別重大或重大、較大輻射事件應急回響程式
特別重大或重大、較大輻射事件發生後,立即啟動本預案,並按下列程式和內容回響:
(1)立即報告市政府,由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協調應急救援行動,特別重大、重大或較大的立即上報金華市領導小組。
(2)及時向市政府和金華市環保局報告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
(3)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
(4)突發輻射事件發生在市際邊界時,經市政府同意後,通報相鄰市(縣、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
5.3.3一般輻射事件應急回響程式
一般輻射事件發生後,由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負責處置。並及時向金華市市輻射應急辦公室報告突發輻射事件發生的初始情況、處置情況和善後情況。市輻射應急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將突發輻射事件的基本情況、事件影響程度和應急處置情況,上報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和金華市領導小組。
5.4信息報送與處理
5.4.1信息報送程式
(1)突發輻射事件的輻射工作單位,必須立即將事件報告市環保、公安、衛生部門和輻射應急領導機構。
(2)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立刻進行初步判斷,確認事件級別,迅速報告市政府,按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預案。
(3)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將事件的基本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向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金華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和輻射應急領導機構報告。
(4)一般輻射事件處置完畢後,由市輻射應急辦公室上報金華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和輻射應急領導小組。較大輻射事件處置完畢後,由金華市輻射應急辦公室上報省環保廳和省領導小組。
(5)重大、特別重大輻射事件初步確認後,由金華市輻射應急辦公室向省環保廳報告。
5.4.2信息報告時限
引發突發輻射事件的輻射工作單位及負有監管責任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在事件發生後1小時內向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和輻射應急機構報告。
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初步確認屬特別重大、重大、較大輻射事件後,在1小時內逐級上報,並通報有關專業行政主管部門。
5.4.3輻射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輻射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初步總結報告和最終總結報告4類。報告應採用適當方式,避免在當地民眾中造成不利影響。
初報從發現事件起1小時內上報。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突發輻射事件的類型,發生事件的時間、地點,污染源類型、大小、污染方式、污染範圍,人員受輻射照射等初步情況。
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適時上報。續報可通過網路上報或採用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事件的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應急回響和防護措施的執行情況等。
初步總結報告在應急回響終止後一周內上報。初步總結報告採用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突發輻射事件原因、源項、污染程度和範圍,採取的應急措施和效果,污染源的安全狀態,人員受照情況和醫學處理情況,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事件經驗教訓、社會影響,參加應急回響部門的工作情況,需開展的善後工作等.
最終總結報告在完成善後工作後兩周內上報。最終總結報告採用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突發輻射事件基本情況,場地恢復情況,構築物是否達到清潔解控水平,嚴重污染地區的隔離建議,居民回遷、損失賠償情況,受照劑量估算和健康評價,事件後果評估等。
5.5指揮和協調
5.5.1指揮和協調機制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輻射事件發生後,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根據突發輻射事件的性質、範圍和程度等情況,立即上報省環保廳(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發生較大突發輻射事件的後,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根據突發輻射事件的性質、範圍和程度等情況,立即上報金華市環保局(應急辦),由金華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負責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實施應急救援行動;發生一般突發輻射事件後,由本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成立現場指揮部並派出工作組參與和指導現場應急救援行動。
市應急機構接到市輻射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指令後,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行動方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輻射應急處置行動。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市政府的協調指揮下,迅速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態,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發生。
進入應急狀態後,專家組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決策參考。對突發輻射事件的危害範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參與突發輻射事件等級的判定,為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應急處置行動;指導對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5.5.2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監測、治安、醫護以及其他必要的相關部門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的應急指揮;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轉移、疏散民眾範圍及返回時間;
(7)及時向市政府和上級環保局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
(8)協調突發輻射事件信息的對外統一發布工作。
5.6應急監測
5.6.1監測組織
由金華市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監測,本市環境監測機構應明確專人負責應急監測配合工作,對突發輻射事件造成的輻射環境影響進行全程監測,並及時向省、市環保局報送監測報告和情況分析報告。必要時請求省輻射環境監測站監測力量支援。
5.6.2監測方式
(1)根據突發輻射事件的性質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地形特點,確定監測方案。監測方案隨著事件的發展和監測結果適當調整。複雜情況下,監測方案由專家諮詢組指導確定。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輻射事件污染變化趨勢,並通過專家諮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並報告突發輻射事件的發展情況和輻射污染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5.7通報與信息發布
5.7.1事件通報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應急回響的同時,應當視情況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採取必要應對措施,並向市政府報告。並及時向可能波及的縣(市、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情況。
5.7.2信息發布
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突發輻射事件信息對外發布工作。
5.8安全防護
5.8.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突發輻射事件現場應急救援人員,必須配備相應的輻射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式。
5.8.2受災民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組織民眾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根據突發輻射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民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條件允許和必要時,應儘可能提供防護物品。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情況,確定民眾疏散方式和方向,指定有關部門組織民眾安全疏散、撤離。
(3)必要時,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之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6應急回響終止
6.1應急回響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終止應急行動。
(1)輻射事件現場得到有效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輻射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輻射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無續發可能。
(4)輻射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回響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必要的輻射防護措施已能保證公眾免受危害。
6.2應急回響終止程式
一般輻射事件,由市現場指揮部,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和應急回響終止條件,提出應急回響終止的建議,報市突發輻射應急領導小組批准後,宣布應急回響終止。
較大輻射事件,由金華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依據應急處置情況和現場指揮部提出應急回響終止建議,報金華市政府批准後,宣布應急回響終止。
6.3應急回響終止後行動
(1)各級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指導有關部門及事發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複出現。
(2)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對一般輻射事件應急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報市政府和金華市環保局。
(3)參加應急處置行動的單位和部門,負責對儀器設備進行維護、保養,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4)根據實踐經驗、教訓,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對本預案進行評估和修訂。
7後期處置
7.1善後處理 
由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參與突發輻射事件的應急回響人員及事件受害人員所受劑量進行評估,對造成傷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民眾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動員徵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償,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撥救助資金和物資。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事件造成的危害情況進行科學評估,對遭受輻射污染場地的清理、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輻射後續影響的監測、輻射污染環境的恢復等提出對策、措施和建議。
市輻射應急辦公室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的資料歸檔和總結,收集所有的應急日誌、記錄、報告等書面材料,撰寫調查和總結報告,提出加強防範突發輻射事件的建議。
7.2調查評估
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對輻射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後果、責任、應急決策水平、應急保障能力、預警預防能力、現場處置能力、恢復重建能力等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教訓,上報市政府和金華市環保局。
7.3保險
建立突發輻射事件社會保險機制。為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可能引發突發輻射事件的企事業單位,要辦理相關責任險種。
8應急保障
8.1資金保障
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所需資金,由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同級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應急處置總體經費。
8.2物質、裝備保障
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配備應急機動監測、應急機動指揮、應急救援行動等所需的車輛和設備,保障應急處置行動的需要。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物資和裝備,由市糧食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監測報警儀器、防護用品由市環保局組織協調。
8.3通信保障
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的通信保障體系,由市電信局和有關部門協助建立,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應急行動指揮通信的暢通。
8.4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局負責突發輻射事件應急醫療衛生保障,根據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布、救治能力和專業特長等因素,建立突發輻射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體系。
8.5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負責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行動中的治安保障,根據事件嚴重程度,調集各地警力,商請金華軍分區派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協助,在應急救援現場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維持現場治安秩序,必要時疏散受災民眾;對重要場所、目標和設施加強警衛。
8.6宣傳、培訓與演練
8.6.1宣傳
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輻射環境保護科普宣傳,做好輻射安全的政策法規、輻射知識和輻射防護基本常識、公眾自救避險措施和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增強公眾的自我防範意識和心理準備,提高公眾防範突發輻射事件的能力。
8.6.2培訓
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突發輻射事件應急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重要工作人員的輻射專業知識和輻射防護培訓,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輻射應急處置、監測等專業人才。
8.6.3預案演練
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本預案的要求,適時組織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突發輻射事件應急組織指揮機構、輻射工作單位進行突發輻射事件應急實戰演練,磨合機制、鍛鍊隊伍、完善預案,切實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輻射事件的能力。
9附則
9.1名詞術語解釋
放射性物質:是指發生某种放射性衰變的物質的通稱,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範疇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並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射線裝置:是指X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等裝置。
輻射工作單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運輸、貯存等活動單位的總稱。
9.2獎勵與責任追究
9.2.1獎勵
在突發輻射事件應急救援行動中,對於完成應急處置任務、防範突發輻射事件表現出色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9.2.2責任追究
造成突發輻射事件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賠償;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在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行動中,有瀆職、失職及臨陣脫逃等行為的,按照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嚴重程度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務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3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環保局牽頭制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的變化,或者在應急過程中產生新的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市環保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及時修訂本預案,並報市政府批准。
9.4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輻射應急領導小組公室負責解釋。
9.5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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