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富山[臨沂大學原副校長]

李富山[臨沂大學原副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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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富山,男,曾任臨沂大學副校長。 2017年8月1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東臨沂大學原副校長李富山貪污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富山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對李富山貪污贓款予以退還,受賄贓款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臨沂大學副校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臨沂大學原副校長李富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經查,李富山在擔任臨沂市國土資源局局長、臨沂大學工程建設指揮部副指揮、臨沂大學副校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貪污公款。

李富山上述行為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受賄、貪污犯罪。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於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經山東省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富山開除黨籍處分,取消退休待遇;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審查起訴

2015年5月28日,臨沂大學原副校長、黨委委員、臨沂市政協原諮詢李富山(副廳級)涉嫌受賄、貪污犯罪一案,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已移送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依法判刑

2017年8月1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東臨沂大學原副校長李富山貪污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富山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對李富山貪污贓款予以退還,受賄贓款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李富山利用擔任臨沂大學副校長、臨沂大學工程建設指揮部常務副指揮職務上的便利,夥同該校黨委書記丁鳳雲(另案處理),在購買淮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的臨沂市蘭山區教授花園御景灣房屋時,採取支付部分購房款,差價款從淮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應支付給臨沂大學的公款中抵扣的方式,侵吞公款總計人民幣717.17148萬元。其中,李富山用公款抵扣個人購買房屋差價款244.1205萬元。2003年5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李富山利用擔任臨沂市國土資源局局長,臨沂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局長,臨沂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市長助理,臨沂大學工程建設指揮部副指揮、常務副指揮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7個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48.0029萬元。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富山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鑒於李富山貪污犯罪系未遂,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李富山受賄贓款已經全部追繳,可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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