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

對範圍、數量或時間長短有限制的。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是根據(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按股份比例享受收益,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公司法》第35條規定:“當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其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五)公司不能公開募集股份,不能發行股票。有限責任公司相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設立條件和程式較為簡單、靈活。

基本解釋

數量不多;程度不高

為數有限

諸侯之地有限。——宋· 蘇洵《六國論》

引證解釋

1. 有限制;有限度。

《文選·曹丕》:“塗路雖局,官守有限。” 李善 注引《孟子》:“吾聞有官守者,不得其職則去。” 唐 杜甫 《前出塞》詩之六:“殺人亦有限,立國自有疆。” 宋 蘇軾 《孔毅甫妻輓詞》:“那將有限身,長瀉無益涕。” 清 嚴有禧 《漱華隨筆·楊石齋》:“人家氣數有限,今盡發洩如此,人以我為宗之慶,我憂方大耳!”

2. 指數量不多;程度不高。

晉 陶潛 《與子儼等疏》:“疾患以來,每以藥石見救,自恐大分將有限也。”《二刻拍案驚奇》卷十四:“公若到公府,罪犯有限,只是這官職有累。” 丁玲 《韋護》第三章:“然而她卻有比丈夫還高興的地方,就是她親戚多給了她不少錢,僅僅為了有限的一點一伙食。”

3. 哲學範疇。指有條件的、在空間和時間上都有一定限制的、有始有終的東西。相對於“無限”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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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是根據(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按股份比例享受收益,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特徵是:(一)股東以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二)公司以資產為限承擔債務責任。公司資產包括多個方面:一是股東的出資;二是公司設立後經過生產經營活動形成的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公司清算時,僅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不能在公司資產之外主張債權;(三)公司股東人數應符合法定要求。(公司法)第2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但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一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為一個。股東的身份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四)股權轉讓應符合法定程式及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第35條規定:“當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其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五)公司不能公開募集股份,不能發行股票。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所需資金只能由其他合法方法方式融資取得。有限責任公司相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設立條件和程式較為簡單、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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